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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原则及建议

2022-05-27谭超付萌萌张天慧

科普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条例科普工作

谭超 付萌萌 张天慧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已经超过20年,目前需要依据上位法,结合北京市科普工作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修订,使科普工作能够更有效地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修订工作应遵循“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升修法质量,争取《条例》修正草案早日出台。

1《条例》修订原则

1.1《条例》修订应有效衔接现行法律法规

《条例》修订工作应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权威,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与同位法协调配套,强化法律、规制之间的衔接配合。遵守最新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有上位法未规定的内容需专门研究决定。《条例》的修订需要考虑北京地区科普法治体系建设议题,增强对地方和部门法规的健全完善、规范指导。重点参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2021—2035年)》)等法律法规。

1.2《条例》修订的具体原则

首先,应坚持首善标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条例》修订应体现新时代特征,体现北京特色,体现北京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新时代国民经济发展规律和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要求。应保持逻辑链完整,应补尽补,根据工作实践,对当前科普工作的内容涵盖要全面,把条例实施以来特别是新时期的重要经验、做法、项目、活动都尽可能补充进来。应改尽改,原条文中部分提法或依据已经消失或被修订,部分术语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实际,部分提法覆盖的范围已经发生变化,要对条例中所涉及的概念术语做出完整准确的释义。

其次,应坚持前瞻性和系统性的原则。《条例》修订应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着眼于未来15年科学技术普及的发展趋势,有预见性地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例如科普规范管理、社会广泛参与等,要留有空间,使新《条例》保持发展活力,为未来提供可能。注重全局性谋划和战略性布局,先从大的结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再逐步深入进行细节的修订和整体性推进,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建议新《条例》采用中等体量,即与原条文相比,总体量适当增加。保持倡导性和约束性条款的比重基本平衡,增强法治保障的比重。

再次,应坚持权责统一和明确表述的原则。《条例》修订应考虑科普责任的划分,管理主体的责任和实施主体的责任要明确,明确科普组织管理的运行机制,合理规定法定事项的权利、责任、义务。根据实际工作进一步明确不同科普力量及其职责,将原来模糊的概念具体化,例如,“相关部门”“相关规定”“其他”“等”之类的表述都应明确指代的主体。

最后,应坚持国际国内相结合的原则。《条例》修订应尽可能参考国际、国内相关的法律、政策等,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东部经济发达省份等颁布的已成型的法律、政策等,以及近几年发布的相关内容,以保证时效性。

2《条例》修订应厘清问题及更新表述

根据新发展阶段科普工作实际,结合对其他文献的初步分析,《条例》修订应致力于厘清以下问题:术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重新界定;工作实践中新出现的内容需要补充或修订;原条文内容的表述需要重新研究确定;原条文的依据现在已修订或取消;原条文的表述执行性不强,有许多宏观概念指代主体不清晰;所列举的科普力量已不能涵盖现在实践中的全部科普主体,例如社会力量的参与;同一类内容分散在不同条文中的表述,可以考虑合并;引用其他文献的内容时指代不清晰,是将其单独列为条目还是直接照抄原文需要讨论确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同一概念在不同条文间指代范围的一致性;参考其他法规规章应当补充的规定。

2002年《科普法》的颁布,标志着这一国家统领性法规,将成为各地方科普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总则部分中,科学技术普及的概念也应有新的发展,体现新的内涵,便于公众理解;组织与管理部分,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能未做具体说明,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的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各级社会群众团体的职责过于笼统,缺乏准确性;社会责任部分未涉及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的内容,未提及《条例》颁布后才开始实施的“全国科普日”等大型科普活动;建议将科普场所部分改为“科普设施与科普资源”,该部分未涉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吸引资本投资兴建和参与经营科普场馆的内容,科普场所优惠对象范围应适当扩大;科普工作者部分的内容主要对科普工作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应符合《科普法》相关内容,并且适应新时期科普工作的需要;保障措施部分对科普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的规定应与《科普法》相关规定一致。

最后,奖励与惩罚部分中的 “奖励与惩罚”应改为“法律责任”,与第三章“社会责任”相对应,有利于法规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化。同时,《条例》修订应按照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動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对科普奖励相关表述进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公布、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中的处罚依据应做相应修订。

3《条例》修订应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3.1反映新时代科普工作的内涵特征

首先,《条例》的修订应当进一步从重点、目标、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突显出对新时代科普工作的新认识、科普事业发展的新理念,以及对科普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等,推动科普工作创新发展,加强创新文化建设,服务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其次,《条例》的修订应进一步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和明确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主要职责、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制度要求以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有助于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科普工作。再次,《条例》的修订应当进一步明确社会各方的科普责任,提高社会主体履行科普责任的自觉性,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尤其是应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企业、科普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自身的科普资源、专业、人才等优势,加快科普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化科普工作的创新发展。最后,《条例》修订应当围绕科普工作体系,全面明确科普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科学普及首席科学家制度,大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保障科普人才权益,提升科普工作对人才的吸引力与凝聚力,推动人才资源在科普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3.2反映新时代科普工作的核心功能

首先,《条例》修订应当明确科技计划项目中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尽的科普责任,增加科研成果科普资源转化的任务,建立配套的接力和保障机制,将科普的内容、形式和效果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验收中,加强科研人员与媒体、公众之间的定期双向互动,促进科普链的有效传动,将科技创新优势转化为推动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其次,《条例》修订应当明确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科研力量和大众传媒等有效协调联动的应急科普体制,高效整合配置社会资源,促进形成制度化合力,进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家应急管理水平提升,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再次,《条例》的修订,不仅应当进一步明确加强科普场所的建设、监督、管理和评估等,还应当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科普场所的展教功能,推动科普场所的理念与实践升级,与时俱进地创新科普形式和科普方法,促进科普场所内涵提质升级,激发科普活力,提升首都科普平台建设水平。最后,《条例》修订应当明确为科普产业,包括科幻产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加大社会力量资金资本投入与参与力度,提高社会机构、科普人才对于科普产品和科普服务的供给能力,推动科普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条例》修订应当体现“双减”政策落地背景下出现的科普需求,明确科普工作应积极作为、主动担当,针对学校课后服务以及科普主题研学如何更有效地开展等方面提出相应举措,为营造更好的科学教育生态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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