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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世国家与寺社

2022-05-24马藤

日本问题研究 2022年2期

摘要:由于中世日本的特质,作为政治势力的院政、公家、幕府均无法单独代表统一政权,所以与其讨论权力内部结构,不如以国家性质的活动作为衡量标准,各方打破壁垒,联合实施政策时,中世日本才被作为整体的国家来看待。特别是在确立宗教秩序,对寺社进行约束、安抚乃至镇压的过程中,公武政权相互配合,体现了较强的中世国家观念。通过分析以上活动,我们得出保元至承久年间(1156—1221)以及弘长至观应年间(1263—1352)两个高涨期:第一期是以制定约束寺社的公武新制作为代表,第二期则以国家祈祷活动作为代表。在此期间寺社武装斗争贯穿始终,政权的联合应对作为重要的国家事务,武士的形成、诉讼制度、官制的完备均由此衍生。在内乱期寺社武装还主动参与政权争夺。总之,有关寺社的国家活动是考察中世日本是否具有国家概念的重要标准,上述两个国家活动的高涨期在某种程度上即可视为日本作为中世国家的两种形态。

关键词:日本中世;國家活动;寺社;公武新制

中图分类号:K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22)02-0070-11

DOI:10.14156/j.cnki.rbwtyj.2022.02.009

日本“中世”这一概念,最早由历史学家原胜郎在《日本中世史》一书中借鉴西欧历史时代的三分法而提出,把镰仓、室町时期称为中世。战后随着针对中世的具体研究在庄园制、诉讼制度、地方社会等方面的深入,如何将日本中世作为国家整体,理解其性质、分析其结构的讨论亦迅速展开,涌现出了诸如东国国家论、权门体制论、双王权论等学说,学界至今仍未定论。在有关寺社与国家关系的探讨中,往往尝试继承上述既已成型的国家论,事先对中世国家预设一个基本定义,寺社在叙述中则经常处于客体的、被制约的地位。例如,学者稻叶伸道将两者关系概括为:国家对于寺社的保护与统治,以及国家对于寺院间冲突的裁定、对寺院内部矛盾的介入[1]4-10。但事实上,中世国家这一概念还未有统一定论,相反,寺社的指代则很明确,针对各寺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所以,从寺社角度来理解中世国家观念或许会更加贴切。在本文中,针对并非典型集权制的中世日本,我们尝试从寺社的国家活动来进行阐述。所谓国家活动,即具有国家意识的、各权门之间超越其内部范畴的活动。例如,旨在祈祷天下安泰的例行仪式、兴修寺社、对外征战、处理武装上诉等,需要朝廷、幕府乃至寺院相互配合方能实施。正是在这些活动中,中世日本被作为整体、作为统一国家看待。以下将从规制寺社的国家活动、寺社参与的国家活动、寺社衍生的国家活动三方面来具体阐述。

一、规制寺社的公武新制

律令制时代,寺社作为重要的国家机构之一,中央朝廷通过主持兴修、设立律法、完善制度、增设机构、派遣官员、干预介入等方式,加强对寺产、僧众、宗派、佛事法会等诸方面的资助以及约束管理。这种针对寺院的统治支配,明显包含着国家活动的性质。进入中世以来,伴随着庄园制的蔓延,地方国司衰退,原有的律令已难发挥实际约束力,中央政权继承、参考旧有律令中的相应内容,通过太政官符、官宣旨、院宣等形式颁布新的禁令、条例作为补充,来达到维护朝廷国司权威、强调身份秩序、提倡宗教振兴等目的。其并无固定体系,篇幅不一,有时涵盖广泛,有时则只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这些法令条文被称为公家新制,从10世纪中叶至14世纪中期共颁布60余次。以公家新制颁布作为契机,参考其中内容,幕府以及部分寺社亦颁布武家新制及寺家新制,习惯将三者统称新制。

新制在最初成立时主要着眼于维护等级制度,与德政、节俭思想相结合,面对因下层官人、地方势力等崛起而带来的新的社会风气,重申不得僭越与身份相应的衣饰、车辇、仪仗、随从等规格,禁止奢侈的内容,在其中占据较大比重。除此之外,在针对寺社颁布的新制中,特别强调宗教人员的独特性质,恪守戒律准则,以及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大规模武装动乱。这些出发点相结合,使得规约僧众的条文在新制中屡见不鲜。新制中涉及寺院的条文,从内容上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宗教振兴、寺领整顿、僧众规约。不同时期新制在内容上的侧重点也有所变化,概括言之,新制出现早期以寺领整顿为中心,后期以僧众规约、节俭、诉讼为重点,镰仓末期至建武政权出现时,新制逐渐消失,此时的政策重心又回到寺领整顿上面来,宗教振兴的指导思想则基本上贯穿始终。

公家新制始于天历元年(947年)村上天皇通过太政官符下达的杂事六条,至长保年间(999—1004)藤原道长任左大臣辅佐朝政,这一时期颁布的新制条文增多、涵盖面较广,开始出现明确涉及关于寺社、僧侣的内容[2]43-46。之后历代新制多为单行条文,针对具体庄园的私有现象,或针对特定仪式庆典的衣着仪仗、随从人数等超过规格的问题,所颁法令有时仅有两三条,可以说是不足以形成体系的。直到保元之乱结束后(1156年),后白河天皇颁布保元新制,公家新制开始正式系统化。由于寺社已成长为加速土地私有化的重要势力,新制七条中有5条特别针对寺社,为防止寺社私自扩大领地,命令二十二社、南都七大寺、延历寺、园城寺、天王寺将各自领地四至、祭祀法会所需费用上报朝廷,并提出严禁各大寺社僧侣、神人滥行的条文。例如:

一 令本寺并国司,停止诸寺诸山恶僧滥行事

兴福寺、延历寺、园城寺、熊野山、金峰山

恶僧凶暴禁遏惟重,而彼三寺两山,夏众、彼岸众、先达、寄人等,或号僧供料,加增出举利,或称会头料,掠取公私物,若斯之类,徒党甚蕃,国之损害莫过于此。应加惩肃勿令违犯,不守制法之辈,由本寺所司上报父母、师主及所缘等,知而不报与其同罪,但有愁绪,不可默止者,宜付本司经奏闻。[3]56-60

保元新制开篇即表明“九州之地者一人之有也,王命之外,何施私威”,文中多次提及“皇宪”“国家”“王命”“君臣”等词语,明显强调王权国家意识。新制中明令禁止的寺社滥行,即私自增加人员、侵夺公田对捍国衙的行为,继承了延喜年间以来庄园整理令禁止土地私有的主要方针,其中列举的寺社基本沿袭了前朝有封户的官寺、定额寺,可见此时的寺社政策,与9—10世纪的政治议题是具有一定连续性的。保元新制被之后的治承新制、建久新制所继承。治承新制亦敦促各寺社对庙宇勤加修缮,禁止僧侣神人滥行;建久新制在主张抑制寺社势力的同时,下令修缮律令制时代以来在各国设置的一宫、二宫、国分寺,体现出以国家整体视角出发,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寺社体系框架的认识。建久令成为镰仓时代新制的重要范本,之后新制从内容及条文、顺序等对其多有借鉴参考。直到建历新制出台后,禁止僧侣携带武器、抑制寺社武装成为重要的着眼点。

僧侣、神人武装在各大型寺社势力扩充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出家人常持武器,乃至杀生,不仅严重违背佛教戒律,影响寺社治安,而且诸寺、诸派相互攻伐,导致伽蓝屡遭兵火焚毁,许多寺院乃至于朝廷均明令禁止寺内僧侣持有武器。这种现象出现既久,然而直到建历二年(1212年)时,禁止僧侣武装的内容才正式出现在公家新制中:

一 可停止僧侣兵杖事

近来僧侣之行,放逸为先,加之观念已暗,心隔四禅之夜月,印契既忘,手提三尺之秋霜,破戒之罪,责而有余,灭法之因,其源由斯,洛中洛外诸寺诸山特加严诫,任法科断。[3]80

建历新制有关寺社条文中,除敦促兴修庙宇、举办宗教活动、禁止寺社滥行、僧侣服装随从禁奢等内容直接沿袭建久新制之外,尚有四条,包括禁止将公有土地并入寺社、滥修下属寺院、制止神社越级上诉、禁止各寺僧侣武装。其中最后两条的出发点,与之前节俭令、庄园整理令的思想是明显不同的。朝廷于新制颁布后第二年遣官使处置保有武装的清水寺,以及建保三年(1215年)朝廷下达宣旨,命令源实朝永禁诸寺诸山僧众偏好武勇等举动,体现出后鸟羽院政期公武双方对于控制寺社武装的积极态度[4]。当然这与同一时期激增的兴福寺、延历寺等上京强诉、各寺相互攻伐的现象有着密切联系。

贞永元年(1232年)在执权北条泰时的组织下,参考公家法以及镰仓幕府之前惯例、制度,制定了第一部成文的武家法,即御成败式目。贞永式目中以诉讼制度占据主要篇幅,并未涉及全体寺社。幕府最初宗教秩序的掌握是限定于镰仓地区的,对于显密寺院高僧的不当行为只是表示“讽谏”[3]94-96,但幕府在承久之乱后对寺院武装却秉持严格遏制的态度。文历二年(1235年)幕府声明要对“带弓箭兵具,横行洛中之僧徒”,“依姓名告知本所,其身押解关东,处以惩诫”[5]。延应元年(1239年)关东御教书中提到:“僧徒兵杖禁制事,虽屡颁纶旨,而违乱之辈频出,尤应加制止。此旨照会各处贯首、别当之后,犹恣意滥行者,应依法论处。”仁治三年(1242年)关东御教书又禁止关东僧众佩戴大刀、腰刀。在强力遏制的基调之下,同一时期幕府对延历寺、兴福寺、石清水八幡宫等派兵镇压,其对于寺社问题的如此姿态,与室町幕府的区别是比较大的。

承久之后公家新制中的寺社条文开始趋于形式化,不少内容援引前代,仅有数条节俭令出台,大多未成体系。幕府方面为表示德政,在与公家协调后,基本同时颁布新制。延应二年,幕府初次独立制定了新制十三条作为追加法,建长五年(1253年)又追加13条施行,至弘长元年(1261年)推出体系较完整的关东新制,基本继承了公家新制兴隆宗教、反对僧侣滥行的态度。之后,弘安、正应年间虽有新制颁布,但未对寺社统治有较多涉及。整体而言,武家新制中涉及寺社的条文基本承袭之前的公家新制,并未有较明显的变化。

弘长三年(1263年)颁布的公家新制突破建历年间以来形成的定式。该新制条目多,涉及面十分广泛,全文41条中有18条有关寺社,不但重申禁止僧侣持有武器,而且命令各国诵读最勝王经,强调僧侣应恪守戒律、勤于研学,僧官应唯才是举,禁止将神社领地私自变为私有等,可谓朝廷寺社政策的转折点。

一 禁制僧徒兵杖事

仰为僧宝之身而好兵杖之艺,罪霜惟深,偏横三尺之剑,观行空抛,恣携一张之弓,致东大、兴福、延历、园城等以下诸寺寺务,若有违犯者,早报其姓名,应照会武家加以炳诫。[2]230

一 令诸国诵读最胜王经事

早行如说如法之传读,宜尽无二无三之丹祈,而近来国分二寺础石不全者,择便宜之堂舍可展梵席,兼又以该国正税以充施供,天下静谧,国中丰稔,职之所在,莫令消堕。[2]223

弘长新制做出了抑制寺社武装,以及试图重新建立国家祈祷体制的尝试,表现了后嵯峨院政时期朝廷对于处理寺社问题、重整宗教秩序的积极态度,此后体系较为完整的公家新制再未出现。

镰仓后期开始,公武双方拟定新制的活动大幅减少,弘安七年(1284年)幕府开始出台以寺社振兴政策为重心的弘安德政令,公家同时亦颁布相关条文,寺社振兴以公武协调的形式进行。防止寺社领地由于继承而流失,收回寺社领沽却地,整顿和应对伊势神宫诉讼,开始成为寺社政策重心。朝廷实际对于神社、神领实施的政策要明显多于寺院,而且以扶持朝廷内部的神道祭祀为重点,因而最终仅限于宫中祭礼的范畴,并没有对社会带来广泛的影响[1]174。后宇多院政时期特别注重对于御愿寺的恢复重建,包括对密教寺院、国分寺的振兴,整顿神社领地等措施,一直延续到后醍醐天皇亲政时期。

建武政权成立后,首先便是将前朝任命的寺院首脑进行人事刷新,其次在提出废除知行国制的同时,继承了前代的本所废除令,将领地收益权、归属权一并归还神社。建武政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标榜天皇亲政,意欲去除权门并存,由集权政治以机构官职统辖寺社。然而这样理想化的政治构想在施行中遇到了诸多问题,招致官僚、武士的不满最终失败,新的宗教政策体系并未建立起来。室町幕府最初制定建武式目作为开端,就有关寺社方面而言,建武式目没有新制中提倡寺社兴隆、宗教兴盛的开篇条目,其中仅提到禁止权贵、女性、禅律僧侣通过内奏求情,以及宣称尽心处理寺社诉讼,应依事件原委有所取舍,“或振威猛,或号兴隆,又耀奇瑞,又称御祈,尤可尽力处置”[3]126。很明显其内容并不是约束寺社,而相当于幕府内部处理寺社事务的方针指南。

与对显密寺院、大型神社多采取裁决、介入调停的举措相比,对于兴起的禅宗寺院,幕府不但设五山十刹制度来确立官寺的范畴,还专门制定针对禅院的规范、禁令以整顿寺内秩序。早在镰仓后期北条贞时、北条高时已先后为圆觉寺制定规约,之后被室町幕府所继承,足利直义在历应年间(1338—1342)又对圆觉寺制定了详尽的规制,还颁布大日本国禅院座位,确立五山十刹的排序。文和年间足利基氏制定大小禅院规式诸条,标志着禅林规约对象开始扩大至关东地区全体禅院[6]。之后,幕府于贞治、应安年间补订了僧侣入驻禅院的细则;永德元年(1381年),在足利义满授意之下,斯波义将署名发布诸山条诸法式共16项,承袭旧例,提出僧官应唯才是举,尚简禁奢,勤于研学等,旨在保持禅院生活的纯洁性,回归佛门清净之初衷。该规式定位为面向禅林整体的基本法[7],对后世禅宗政策奠定了基础。

总体而言,镰仓中期以来针对特定寺社实施的政策在新制中很少有体现,建武新政是一次试图重构国家权力,整顿宗教秩序的尝试,但其并没有成型,镰仓后期以来公武双方开始侧重于对权门寺院的介入。室町幕府设立的禅林规式仅限于禅宗寺院,所以弘长新制即标志着以一般约束力的制度统御寺社的完结。以通过颁布新制约束全体寺社的行为来考量,那么可以将保元新制至承久之乱作为第一阶段,承久之乱至弘安德政作为第二阶段。以承久之乱为分界线,寺社政策的重心从限制寺社侵占公地、拒缴官税,转为抑制寺社武装、处理神社诉讼、禁止寺产外流等,新制的中心思想大致从复古王权向德政抚民转变,公武协同制定新制的模式形成。至此,重构国家祈祷体制,继而转变宗教秩序的活动,取代设立寺社条文法规的举措,开始成为显示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二、寺社参与的国家法事

由于佛教中“镇护国家”思想以及“佛法王法相依论”观念的影响,除礼佛研学、祈祷冥福之外,不少宗教活动很自然地与国家概念相联系。其中由一个或多个权门势力组织扶持,通过举办意旨为护佑国家,祈求风调雨顺、天下太平的法事、法会、仪式等,尝试将各大寺社、诸宗派别整合囊括的活动,超越了政治势力的内部范畴,具有较为明显的国家性质。其脱胎于律令制时代宗教制度,成型于院政时期,经过镰仓后期的较大转变,室町中期形成新的体系,最终伴随中央政权的衰落而消失。在这其中既有固定日期场所的例行法会,亦有下令地方寺院执行的临时祈祷,将中世日本作为整体国家的概念,在这些法事的形成过程中有着较为明显的体现。

以三会三讲制度作为王朝国家法事体系,将显密各宗纳入宗教秩序中,是中世前期的显著特征,该制度的成立与僧纲制密不可分。律令制国家设僧都、僧正、律师数名及其辅佐若干组成僧纲所,从属于玄蕃寮,旨在统一管理各寺院事务,即僧纲制。任命僧纲时,上卿进奉补任名簿并由天皇亲自选拔,而后僧官聚集僧纲所,由敕使宣读天皇宣命以示委任。从9世纪中叶开始,众僧官齐聚僧纲所处理行政事务的传统逐渐消失,11世纪后半僧纲任命形式的简化标志着僧纲制度性质的彻底转变,院政完全掌握僧纲委任权[8],从而使各寺首脑与院权力联系密切,成为院政权力实现寺社管理的重要一环。在上述两次转变的同时,先后成立“南京三会”和“北京三会”作为升任僧纲的必经程式,以法会、灌顶等为代表的国家法事体系逐步形成。

平安时期中央政权于各地兴修寺院、颁布宗教法令整顿秩序的同时,对寺院教学亦十分重视,诸宗学业优异之僧,一般经寺院上层举荐,由藤原氏长者选定后,任当年兴福寺维摩会讲师,来年充任御斋会、最胜会讲师,经此三会讲师者方可补任僧纲,因举办寺院兴福寺、东大寺、药师寺居于南都奈良,故统称为“南京三会”。“南京三会”的产生显示出藤原氏、源氏在朝中占据重要政治地位,以及直系天皇的正统性,摄政辅佐的合理性[9]。御斋会、最胜会所讲金光明最胜王经中的四天王护国品、王法正论品等,尤其表述了佛法护国、王道天佑使国土丰泰、人民安康的观点,充分展现其作为国家法事的性质。天台宗、密宗兴起后,对于当时僧纲多出于兴福寺、东大寺的现状深感不满,迫切要求开辟新的僧官升迁制度,朝廷对此呼吁不得不作出反应,于是在摄政、上皇等发愿兴修的寺院中,通过组织诸法会调整各派矛盾,确立新的宗教秩序。这种形式被之后天皇发愿兴修的寺院所继承。延久四年(1072年)在春秋两季于圆宗寺举行最胜会和法华会,由延历寺和园城寺僧侣任讲师。之后,承历二年(1078年)又于法胜寺举行大乘会,认定为与法华会地位相当,因天台宗发祥地比睿山号称“北岭”,故称“北京三会”,成为天台宗僧侣升迁的重要途径。之后,在白河院政时期又相继修建尊胜寺、最胜寺、圆胜寺,鸟羽院政时期修建成胜寺、延胜寺,历史上统称为六胜寺。密教方面,台密僧通过尊胜寺、最胜寺结缘灌顶,东密僧通过东寺结缘灌顶,可补任僧纲。与此同时又相继创立仙洞最胜讲、法胜寺御八讲,与长保四年(1002年)创建的宫中最胜讲并称“三讲”,补充三会制度,从而形成一整套僧官升迁途径。

从“南京三会”的成立,到围绕六胜寺的法会体系的建立 ,以及准御斋会的出现等,明显体现了天皇家、院政权力对宗教的影响力、统御力不断增强。以宫中法会、天皇御愿寺法会为代表的法会,因其乃皇家发愿举办,称为公请。其或宣扬护佑国家五谷丰穰,或祈祷天皇玉体安泰、追善祈福,由天皇、上皇主导,上卿、弁官执事,亦继承了之前宫中御斋会的性质。从现实意义来看,法会体系关乎到僧官选拔任命,诸寺竞相争取参加名额,或请求将本寺法会纳入体系之中,朝廷则将停止公请参加资格作为处置僧侣、约束寺院的重要处罚措施。公请法会成为朝廷制约和调整各宗各寺势力的重要手段。正如上岛享指出:“以三讲为顶点的法会体系与诸大寺举办的各大法会、教学活动,以及主要神社、地方寺院开办的讲经法会等,密切联系并充分发挥机能,在整体上护持中世国家的宗教体制得以形成。”[10]围绕宫中和六胜寺形成的法会体系,作为中世国家法会的原型,表现了中世前期强调天皇家与国家的联系、佛法王法相依、依靠院政实权的国家概念。

成型的法会体系激励了各宗佛学理论的教学活动,带动寺院内部法会的发展壮大。但这种尝试确立宗教秩序的努力并未制度化固定下来,法会的兴盛与财政支持和大规模的兴修活动是分不开的。上皇常巡幸寺院,则僧侣公卿竞相参加该寺法會,随着院政权力没落,缺少资金扶持的公请制法会则很快走向衰落,至13世纪中叶已很难如期举办,常因寺院方的拒绝参加而不得不推迟或者中止。除此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僧纲制的变化。正如大田壮一郎所讲:“至镰仓期,公请佛事作为固定政事,对于施政者而言是必须的,但对于寺院方而言,公请法会已经并不是僧纲唯一的升任途径了,即王法和佛法在院政时期的平衡被打破了。”[11]280早于院政时期,不少大型寺院既已出现永宣旨僧纲,即朝廷认定该寺此职者不经参与法会,直授僧纲。天皇子孙、摄关、大臣子弟入寺者亦按出身直接授以相应僧位,寺院内部重要僧职逐渐由上层公卿家出身的僧侣所把持,公请法会对寺社的重要性大为降低,僧众以拖延或拒绝参加法会作为抗议、强诉手段之一。在这种背景之下,希望恢复前朝公请佛事以证明正统性的北朝,最终放弃了公请论义会。宽正元年(1460年)举办后七日御修法之后,御愿寺法会彻底消亡。武家八讲取代其地位成为室町时期最重要的定期法会。

镰仓幕府初期的祈祷体制以鹤冈八幡宫为中心,法会大多由八幡宫供僧等出席施行,以正月八日将军住所举办的心经会作为定期法会,明显具有将军主导的性质。由于幕府祈祷不被承认为公请,所以起初镰仓少有高僧。九条赖经前往关东出任将军时,其父九条道家向镰仓遣送大批九条家僧侣,赴镰仓的密教僧增多,关东地区的显密佛教急速发展,幕府僧开始在京都寺社出任要职。这一时期参照天皇护持规格,将军护持僧编成,同时将军御所进行各种修法显著增加,除祈祷将军病情康复之外,针对天灾祈祷亦有不少。其目的在于消除彗星出现、气候异常之类的灾祸,以求国土安稳,即保持了体现自然和社会秩序的将军地位稳固,符合将军护持之意味。本应由天皇主持的天变地夭祈祷改由将军主导,证明在祈祷中将军处于同天皇对等的地位[8]300。北条时赖掌握政权后,宗教政策转变为明显倾向园城寺,镰仓的显密佛教势力缩减,承认禅宗独立寺院的兴建,开设象征得宗权力的建长寺。同时临时祈祷、修法的主导权也从将军转移到执权手中。

文应元年(1260年)幕府发布关东御教书,通过各国守护下达至地头,命令各国寺社诵大般若经、最胜仁王经,以求国土安稳、消除疫病。表明镰仓幕府通过法事对于寺社的掌握,从之前局限于关东地区、关东祈祷所,开始通过地方支配体系扩散到全国范围。以文永、弘安之役为契机,后深草上皇和龟山上皇向伊势神宫、石清水八幡宫、延历寺、东大寺、东寺等诸寺社奉纳上贡,公武双方又下令全国寺社进行异国降伏祈祷。幕府从建治元年(1275年)至镰仓末期多次颁布御教书,敦促寺社祈祷,其对象不仅包括各国司管辖下的国分寺、一宫,还通过地头扩展到了地方寺社[8]302。特别是弘安之役以来幕府较公家更加积极颁布祈祷令,通过各国守护传达至御家人手中。异国降伏祈祷包含了面临外敌入侵形成的本国观念在宗教意识上的体现,体现了幕府通过强调国家整体危机,下令全国祈祷,表现了幕府对于武士、御家人的权威,超越了封建主从制,而成为一种国家公权性质的统御[12]713。这种对全域寺社的广泛动员较明显地体现了国家意识,在这种体制下也为权门寺院以外的寺社、宗派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例如,镰仓中期佛教律宗复兴的代表人物西大寺叡尊(1201—1290),曾于伊势神宫、四天王寺、石清水八幡宫施行异国降伏祈祷,其信者包括当时幕府执权、上皇等,世俗权力的倾心皈依为西大寺律宗复兴创造了良好的客观条件。

镰仓时代最末期,于镰仓迎来了显密佛教和禅律的极盛期。显密佛教和禅律并置的政策被室町幕府继承,镰仓幕府灭亡时残余的幕府僧纳入室町幕府护持僧行列[13]68。室町初期幕府与南朝对峙,长期处于战时状态,异国降伏祈祷体制的特性得以延续,足利尊氏、足利义诠时期,南北双方广泛向各地寺院发布命令,使其为出师凯旋、战乱平息施行祈祷,所涉及寺院不限于传统的官寺、御愿寺,其中不乏显密佛教之外的其他宗派、地方寺院。内乱结束后,祈祷开始以攘除天变地震、自然灾祸,以及祈祷幕府将军病体康复为重心。以1350—1352年室町幕府内部足利直义与高师直之间的斗争政变,即所谓“观应扰乱”作为契机,三宝院门迹开始作为“祈祷方奉行”和“护持僧管领”支撑着武家祈祷体制。康历政变后足利义满在幕政中开始独掌权力,公武关系方面以传奏制度为代表介入朝廷事务,身份上逐步确立“治天之君”地位,在宗教上施行兼顾诸宗政策。这一时期,室町殿周围举办的佛事开始与公请相当,通过为将军追善举行法华八讲,编成武家护持僧于北山殿修法,将权门寺院僧侣聚集起来祈祷国家安泰,至15世纪中叶趋于衰落,是其吸收并超越于朝廷祈祷活动职能的标志。

武家八讲是于室町殿追善佛事中进行的法华八讲,从历应二年(1339年)到明应三年(1494年)基本每年举办。起初在作为武家菩提寺的等持寺举办,足利义满时期举办地迁至相国寺,大约在应永六年至十六年(1399—1409)这段时期于北山第开办,足利义满去世后仍回归等持寺举行。作为室町时期最为稳定持续的定期法会,从举办规模、公卿的参列、形成传奏、弁官的运营模式、用公共财政以充其资等方面来看,室町殿的追善佛事达到了旧时公请法事的规格,可称得上是“拟公请佛事”。但其作为追善法会,同院政期的追善法会有着本质区别。院政时期上皇、天皇的个人身体与国家安泰是联系起来的,护佑国家、尊崇王权的思想十分浓厚。而武家八讲的祭祀对象固定为室町殿,是以表现对足利将军家督继承和正统性的仪式典礼。虽然在室町时期武家举行的一系列追善佛事中,禅宗、显密佛教,乃至律宗、念佛宗的法事均有进行,但其规模、场所有所不同,各宗派佛事并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并不包含有确定诸宗的宗教秩序的功能。同时,室町时代武家祈祷与同时期公家政权祈求消除天灾战祸举办的诸祈祷,在形式上是较为一致的。足利义满在北山第举办的各种祈祷仪式,虽然在规模上和结构上都有重大改变,开始出现幕府护持僧和门迹寺院高僧并行参与的模式,但其从本质上来讲仍包含从个人护持演化出的内廷机构的性格,因此很难说明其为“国家祈祷活动”。

总而言之,于北山第举办的宗教活动在整个室町时代中是十分特殊的,反映了足利义满对把握诸寺社诸宗派的一种新的构想,但正如大田壮一郎所言,“以14世纪末确立的室町殿的权力,作为新的‘王权’被重新建构起来,室町殿将子嗣送入门迹寺院,多次参拜寺社等活动似乎是对院权力的模仿,然而实际上两者差异很大”[11]305。从足利义满对禅宗及显密寺院的政策来看,其所施行的“诸宗兴隆”也是分别针对各大寺社的,并没有试图建立囊括寺社全体的宗教秩序。相比较而言,或许内乱期南朝、北朝以及幕府命各地寺院所行平息戰事的祈祷活动,虽然不少依寺社请求即准施行,是具有随意性、临时性的,是不成体系的,但政权将寺社作为整体看待,有着广泛的动员性,其继承了镰仓后期异国降伏祈祷的特质,对于我们如何理解国家宗教活动是有着很大启发的。

三、寺社衍生的国家活动

随着寺社势力不断壮大,以其宣扬的宗教权威和庞大的武装势力给中世政治、社会带来极为深刻的冲击,解决寺社问题已经成为各个时期政权所必须面对的重大政治命题。尤其以武装强诉、诸寺争斗为代表的活动,诸政治势力基本无法独立解决,往往需要通过院、公家的文书发布、裁决处罚,以及武家的暴力镇压等手段联合镇压才有可能得以平息。这种针对寺社的、调动各方相互配合的应对,可以视为一种具有国家性质的活动,即寺社斗争客观促成了国家活动的形成。更有甚者,在动荡时期寺社以其武装力量屡次介入内乱,作为主体之一直接参与政权的争夺,左右政局走向。所以可以说,寺社势力斗争是中世国家活动、国家认识形成的一大重要契机。

随着寺社势力的发展,有关寺社的治安案件、纠纷争端增加,在具有广泛动员性、群体性、武装性的僧众参与之下开始朝两个方向演变升级,即诸寺之间及寺院内部的攻战,以及针对公武政权的强诉。所谓强诉,即以所属庞大的僧俗集团带来的威压感和宗教权威作为背景,寺社势力提出各种诉求迫使朝廷、幕府承认的行为[14]22,特别以寺社武装强行将代表神体的神舆、神木送入京都为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活动一般被称为“神舆入洛”“神木入洛”。纵观中世记录中发生的多次上洛强诉,从时间上来看,延历寺18次上洛中有11次、兴福寺22次中有8次、东大寺7次中有6次都发生在镰仓时代以后,石清水八幡宫7次上洛中最早也是发生在弘安二年(1279年),可见镰仓至南北朝时期神舆、神木上洛次数要远高于院政期。而且除武装上洛之外,又逐渐发展出寺社闭门、僧侣不出、法会暂停等各种抗争方式。不过也正是因为这种灵活性、示威性、具有可回旋、可交涉余地的强诉活动,使得公武政权的应对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尤其对于东大寺、石清水八幡宫大众的多次上洛,公武政权的应对态度显得较为消极,僧众进京于沿路弃置神舆,遂即四散逃离。所以,镰仓后期虽然强诉较为频繁,但其对于政治、治安、社会生活的危害性、冲击性都是与院政时期的强诉无法比拟的。

不过上述并不能说明步入镰仓时代强诉活动开始衰落,事实上南都北岭上洛强诉和斗爭依然令公武政权十分棘手。兴福寺众徒在建保年间(1213年)和嘉祯年间(1235年),均入驻平等院与武士隔河对阵,弘安年间(1281年)又将神木送入京中法成寺逼迫朝廷回应答复。延历寺在镰仓时代入洛9次,其中特别以其与园城寺、南禅寺之争最为激烈。应安二年(1369年)4月20日山门众徒向京都进发,“田乐法师相随供奉,击鼓吹笛,各神舆前后均跟随携带刀杖之众徒,身着甲胄,数不知几千,其势惊人”,队伍即将突入大内,与守卫武士于唐门前激战,各有死伤,最终众徒未能入门,遂弃置神舆,四散逃离并于多处放火。直至7月延历寺僧毁坏南禅寺新设楼门泄愤,神舆才回归本寺。当时的公卿三条公忠不由在日记中感叹道:“山门威势犹不耻往昔乎。”[15]

那么,既然寺社势力依然屡次武装上洛,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强诉活动在院政时期达到顶点的看法呢?首先,进入镰仓时代以来,神舆动座、寺院闭门、法事延期等其他方式的强诉活动逐渐增多,神舆入洛也开始形成两种形态:一种即明确以冲击宫中、皇居、上皇御所各处为目标,与守卫武士展开激烈对抗;另一种则在进京后沿途丢弃神舆,大众随即离散。而且寺社自身内部又出现各派分裂,以至阻挠上诉,更有甚者,日吉神舆、春日社神竟均出现过被抢夺盗取的事件,山门众徒还曾蓄意毁坏神舆要求朝廷出资重新制作,正如《贞永式目》中提到,神者依人敬增威,人者凭神德添运,反言之,人的不敬也会使神明的权威性黯然失色。众徒对代表本寺社神明的神器肆意抢夺、毁坏,使得动座、上洛的宗教威慑力逐渐衰微。

其次,武士抵御进京强诉的暴力性受到制约,双方大规模流血冲突的状况逐渐减少,形成一种武装强诉的冲击力在减退的迹象。在武力镇压强诉时难免会出现诸如矢中神舆、神明蒙秽、僧侣或神人被杀等情况,僧众的不满情绪加深,要求严肃处置涉事武士。如嘉祯元年(1235年)幕府派遣武士抵御延历寺上洛时,日吉神社杂役等数人被杀,神舆染血,之后依照山门申诉,幕府将阵中先锋的右卫门尉藤原远政、兵卫尉远信二人处以流放[16]318。为避免事态进一步复杂化,弹压上洛时开始主动带有克制性,极力避免伤害僧侣神人,武力镇压亦逐渐缓和化、程式化,对于进驻平等院的南都大众,抵御的武士常采用撤去桥板、隔河设阵来应对,同院政时期官军抵御众徒,双方展开交锋形成鲜明的对比,从直观来看,寺社强诉的激烈程度降低了。

镰仓时期主要以六波罗召集京中武士来弹压强诉、介入诸寺斗争、守卫禁中及京中各要处,院政时期则多由检非违使来执行上述职责。在寺社势力尚处于成型期时,尚有不少寺院向朝廷申请派遣检非违使前去抓捕强盗、稳定治安,随着寺领扩大、僧众领民增多,常有侵占地赋、抢夺官使、对捍国衙的状况出现,国司频繁报告朝廷调检非违使前往寺院捉拿涉事人犯。但僧众凭借其宗教身份和寺院权威,或有上级僧侣隐匿包庇、或聚众拘捕,审理量刑亦十分棘手,在此过程中检非违使厅针对寺社的警察职能逐渐减退了。

据染井千佳统计,中世前期派遣检非违使前去弹压的强诉有21次[17]42,进入院政初期,使厅的职能起初随着担任上皇贺茂社、熊野参拜时随行的警卫仪仗而扩大[18]207,之后正式扩展至对宫中、上皇御所的护卫警戒以及进京强诉、诸寺争斗的弹压。以南都、北岭、东大、园城等寺为代表,其初期的上洛强诉以聚集朝堂、围堵关白府邸为主要手段。藤原道长时期南都僧众上洛齐聚八省院,之后又聚于藤原道长宅门前,经过劝谕大众才返回奈良。至其子藤原赖通执掌权柄时,长历三年(1039年)延历寺僧众至关白藤原赖通府邸申诉,府门坚闭,僧众群情激愤、呼号叩门,甚至挖掘门柱台基,藤原赖通大怒,派近臣平直方率兵放箭,僧众亦持刀迎战,劫持大僧都教圆,双方多有死伤。此处的平直方与其父平维时长期为藤原道长、藤原赖通父子效劳,以检非违使起家,参与讨伐平忠常,最终得以跻身官僚。多年的勇武征伐不但忠君之事而且救主之危,也深刻地体现出面对聚众强诉,由熟习武艺之辈率众护卫之必要性。另外,等待申诉交涉时,下级僧侣徘徊京中、徒度时日,期间出现不少治安案件,僧众在械斗过程中还经常放火,带来较大社会危害。检非违使厅本就有维持京中治安的职责,所以将强诉众徒抵御于京师之外,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在执行任务中检非违使尉会率领所属郎党一同出动,但镇压武装僧众仅依靠现有武官是远远不够的,之前以从事征战出身的京中武者也被动员一同参加。而且当时检非违使虽大多出自“武门”,但并未形成某一氏族独占检非违使职,以其作为家业的现象[17]14。

纵观院政时期,检非违使别当、佐,半数以上均为院近臣担任,记录上出现的220名尉、府生中有40余名为院北面武士[19]123。当时贵族府邸结构一般以南面为会客议事的公共空间,北面则为内宅。这里的北面指准许出入内院,日夜居于主人宅中侍奉之辈,其中地位较低,充当随从、警卫的下北面,亦称北面武士。上皇侧近之人大量进入使厅,使得院得以不经过使厅别当、朝议,直接派遣检非违使追捕凶犯、抵御众徒。例如,永久元年(1113年)朝中派遣平正盛、平忠盛等大批武士赴宇治抵御南都大众,时任检非违使别当的藤原宗忠颇为不满,“此举乃依群议,由院差遣也。但遣检非违使应先告使厅别当,而今不报,颇为不解”[20]。大治四年(1129年)兴福寺僧众两百余人于奈良坂截击同寺的长圆法师,鸟羽上皇派遣检非违使尉5人,依照别当实行报奏,将对已讲议晓、寺主真实予以抓捕。时任参议的源师时认为,这种不经群议便确定抓捕对象的行为十分不妥,并感叹“国家大事不外如是,而不及群议,一人自专,可谓恐天下乎”[21]。

此时正值寺社势力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大寺社相关案件、纷争、强诉对于政治、社会产生强烈冲击,处置寺社问题正可谓是国家之大事。入洛强诉出现不久便与神舆、神木动座相结合,寺社利用神体并僧人的不可侵犯性,一再宣揚宗教权威。嘉保二年(1095年)山门大众上洛时,因关白藤原师通派遣武士前往抵御,射死射伤神官数人,于是神官竟公然诅咒藤原师通,延历寺僧又作五坛法诅咒国家,使得事态愈发棘手。不过武士在与寺社武装的多次交锋中,对自身的行为也产生了合理性诠释。藤原宗忠在应对天仁元年(1108年)强诉时写道:“两寺众徒披甲胄带弓箭,企参禁内之举已违背僧行,则共相捍御亦属应当之举乎。”[22]既然如此违戒作恶之辈已不能被视为僧人,则对于单纯的暴乱行径,利用检非违使和武士对其武力镇压亦是正当行为。

院政时期,每逢强诉,基本均派遣武士于众徒入洛必经之处,如西坂、宇治等要害处,抵御大众进京,使厅的下级武官积累业绩、仕奉主君,继而得以晋升官位、扩张权势[19]124。以弓矢为业之武士及其郎党,为接近院权力中心而积极参与,将其子弟亦送入院北面、检非违使厅,形成了京中武士集团。其中以源义家、源为义为代表的河内源氏,以及平正盛、平忠盛父子代表的伊势平氏,正是通过这样历代在阵前效力、侍奉上皇而发展壮大的。可以说,如何妥善平息寺社强诉,是院政需面对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活动,在院的指派下对强诉僧众屡次镇压、抵御、防备,也是武士势力形成的一大重要契机。

在公武政权对寺社进行约束管理的同时,由于权门寺院拥有强大的武装势力,在攻防交战中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中世日本的数次内乱纷争时,大型寺社或主动介入或被动员,屡次卷入兵火之中,对于政局变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治承三年(1179年)政变时平清盛率大军进京,处置反平氏势力,将后白河院幽禁于鸟羽殿,又决定高仓院退位后拜谒平氏奉为氏神的严岛神社,园城寺已开始策划抢夺两位上皇的计划,并同延历寺、兴福寺联络,相商共同举事。一时间,消息在京中散布,人尽皆知,平清盛将后白河上皇转移,又安排高仓院行幸,夺主计划才不了了之[23]。以仁王反对平氏计划泄露后被处流放、降为臣籍,遂连夜逃往园城寺,源赖政亦率子弟加入,以园城寺为据点联络各处势力商讨共同倒幕,京中武士一度陷入恐慌,唯恐僧徒一举攻入京都。但如此重大的反叛行动并未得到寺内僧徒的悉数支持,平氏政权又派天台座主动员延历寺与之对抗,最终,因寡不敌众,仁王、源赖政一党战死,园城寺、兴福寺因图谋反叛、危倾国家,寺领被没收,僧官被解任,公请法会被禁止参加。然而如此严厉的处置并未消灭诸寺反抗平氏之举,园城寺僧又企图进京进攻六波罗,同时南都僧众亦欲与延历寺僧一同进京,形成南北夹击。近江、京都的复杂形势与源赖朝在关东起兵遥相呼应,平氏政权处于危急境地,最终平清盛以其子平重衡为大将,率兵进攻南都并放火,以致兴福寺大部、东大寺及周边被悉数焚毁,兴福寺、东大寺寺领再度被没收。此役南都遭到毁灭性打击,直到平清盛死后才逐渐开始恢复。

与园城、兴福两寺反抗平氏政权不同,承久之乱时是由后鸟羽上皇主动拉拢、求助寺社势力以对抗幕府。讨幕院宣颁布后从各地聚集不少势力,各大寺亦有僧侣前来相应[24],之后东西两方军兵在各处展开激战,至承久三年(1221年)6月西军诸将败绩归还,京中大怖、众相奔走,后鸟羽上皇衣内以着甲胄,携土御门、顺德上皇共赴比睿山梶井御所,意欲依靠延历寺势力抵挡幕府,结果得到的答复却是“以众徒之微力,难防东士之强威”[16]157,无奈还归京都高阳院殿。尽管承久年间寺社没有与幕府正面交锋,但还是证明了寺社武装会成为对政权带来极大影响的不安定因素,导致承久之乱后幕府加强了对寺社武装的抑制。

对于寺社势力的动员在室町初期表现得格外明显。建武三年(1336年)足利尊氏与后醍醐天皇交战时,天皇一方命令神护寺、鞍马寺把守要道,敦促粉河寺行人参战,足利尊氏及光严上皇则于诸多寺社祈祷,承诺实行部分优待政策,以换取寺院武装的支持,先后动员东大寺、根来寺僧众协助战斗。这种局面下山门和寺门依然保持对立,延历寺乃亲天皇势力,园城寺则属足利尊氏一派。南朝不仅借助吉野金峰山寺、河内国金刚寺势力,还不时联络其他寺院,特别是对于真言宗的发祥地高野山金刚峰寺,南北双方均多次试图笼络。其实除希望调动寺社武装以外,北朝建立之初需要通过举办法会祈祷、确立宗教秩序,来证明王权的正统性,这也是其向诸寺示好、改善关系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政局动荡的关键节点,在试图对全域进行重新掌控、建立新统治秩序的斗争中,大型寺社的参与介入,对于各方势力以及寺社自身而言都至关重要。勿容置疑,戡乱治定、草创天下的过程中,寺社明显带有超越权门的国家架构和整体意识。在这种国家性质的活动中,寺社不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而是作为举足轻重的行为主体参与其中。如果说政权对于寺社强诉、相互斗争的应对行为,属于以寺社作为对象的国家活动,而寺社参与国家祈祷、基于宗教机构的职能,是对于作为檀家施主的世俗权门的一种义务,或是通过承办国家法会,谋求僧官晋升的行为,是较为被动的,那么寺社介入政权争夺则是较为主动的,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动因。

首先,各大寺社在发展的过程中,大多受到公武政权不同程度的扶持,如政策倾斜、出资修缮、土地和财物的施舍、提拔僧官、频繁巡幸等,因而与特定的政治势力结成紧密关系,在僧众之中广泛持有支持拥护的立场,以至于对其采取声援和武力协助;其次,各大寺社之间矛盾历来已久、长期存续,政权动荡时被寺社视作借机提升自身地位、打压敌对寺院的绝佳机会,以至于出现了类似于延历寺倾向其中一方、园城寺就要支持其对立面的情况。所以在不少实例中,寺社对争夺政权的介入,在某种程度上是诸寺相争的延续;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寺社中不少僧侣本就出身皇家、公卿及武家,又有通过将地产献入寺院以保证收入、或将子孙送入寺院继承院主,与世俗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动乱中部分僧侣的意向与策划,经寺院的集会众议,一呼百应,很容易就转化为作为寺社整体的态度。不少大型寺院,僧人于集会时常覆面聚众,有僧人于僧衣内暗带甲兵,每遇事则即刻举事。寺社势力的群体性、不可控性,使寺院内部在动乱中触一发而动全身,因而个别的动因常常演化为整体大肆介入的主要契机。

结语

通过分析中世日本针对寺社整体的国家活动,可以得出保元至承久年间(1156—1221)以及弘长至观应年间(1263—1352)两个国家活动的高涨期:第一期是以约束寺社的公武新制作为代表;第二期则以国家祈祷活动作为代表。在此期间寺社不光作为政权的被统辖对象,亦作为參与者,甚至是国家活动的主体之一,打破了诸权门之间的隔绝,可以说寺社是中世日本国家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在解决寺社问题的过程中,孕育了武士势力,革新了诉讼机构,重组了宗教秩序,形成了传奏制度,可以见得寺社对于中世政治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寺社在斗争中展示了宗教权威和世俗势力的破坏性,亦是促成镰仓时期宗教革新运动出现的重要因素。在此过程中,权门寺社内部产生分化、分裂,显密寺社势力于室町中期开始走向衰落,同时新宗派寺院则逐步纳入政权视野之中。足利义满时期的宗教活动和政策,并未明确以面向各宗寺社建立新宗教秩序为目标,更加说明了不应该在每一时期都要将中世日本预先设定为国家来进行观察,并不是公武政权的相加即象征着国家权力。有关寺社的国家活动是考察中世日本是否具有国家概念的重要标准,上述两个国家活动的高涨期在某种程度上即可视为日本作为中世国家的两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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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rines and Nation in Medieval Japan

MA Teng

(Japan Institute,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apan in the Middle Ages, none of the cloistered rule, the Kuge and the shogunate could act as a government with full function. Therefore, instead of discussing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power, it is better to use national activities as a yardstick. When all parties break down barriers and jointly implement policies, medieval Japan could be treated as a nation. To establish the religious order, the Kuge and the shogunate began to adopt a cooperative response method to restrain, appease and even suppress temples and shrines. This kind of activities formed a strong concept of nation. By analyzing the national activities toward the temples and shrines, we can find two periods of upsurge in national activities, which were between the era of Hōgen to Jōkyū (1156—1221) and Kōchō to Kannō (1263—1352). The first period was represented by the new rules that restrained the behaviors of temples and shrines, and the second period was represented by the national prayer activity. During this period, the armed struggle of temples and shrines never ended, and the joint response of the Kuge and shogunate became an important national issue. The formation of Bushi, the litigation system, and the completeness of the official system were all derived from this. During the civil strife, the armed forces of temples and shrines also took the initiative to participate in the struggle for power. In short, the national activities of temples and shrines are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examining whether medieval Japan had the concept of a nation. The two upsurge periods of national activities can be regarded as two forms of Japan as a medieval state.

Key words:  medieval Japan; national activity; temples and shrines; new public military system

收稿日期:2021-06-0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编日本史”(13&ZD106)

作者简介:马藤,男,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日本中世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