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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关键要素探究

2022-05-23齐雪康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

齐雪康

摘 要: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一些“阴阳合同”的现象,当前的法律制度对于这类阴阳合同的性质缺乏明确的限定,在案件解决和处理的时候,对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也存在着分歧,容易导致一些合同产生矛盾,进而对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双发的利益产生一些影响,甚至会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损害国家的利益。本文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简要阐述和分析,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

引言:加强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与管理的重点,在推进建筑工程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尽可能地规避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强化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及高效性,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履行,降低建筑工程行业的合同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各类矛盾纠纷和利益纠纷问题。在建筑工程行业需要重点对“阴阳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改善建筑工程“阴阳合同”乱象,有效规避因“阴阳合同”的存在而导致的一系列诸如工程质量不达标、拖欠工资、政府监管成摆设等问题,推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定义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主要指的是承、发包双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采用一些私下、不被法律所允许的竞争手段避开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以同一建设项目为标的签订的多份合同。其中的“阳合同”主要指的是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和规范流程进行招投标后订立的合同,是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一类合同,合法性和合理性更强,但很多情况下工程项目建设并没有严格履行这类合同;其中的“阴合同”主要指的是双方私下订立的合同,但也是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实际被履行的合同,在这类合同当中包含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尽管这两类合同的标的物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工程价款、预付款、工期等方面很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合同的规范化履行,甚至还可能诱发合同风险、法律风险和合同纠纷问题,进而影响到双方的利益[1]。

二、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存在两份以上内容和性质不一样的阴阳合同的时候,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时候需要以阳合同的相关事项为标准,但没有明确的说明哪份合同在法律上更具備效力。在这类司法案件解决和处理的时候,一部分法官认为“阳合同”更合法和合理,经过了法定备案程序,因此更具备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双方私下签订的,没有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备案手续,且合同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因此这类合同无效;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尽管“阳合同”外观上符合法律程序,但违背了合同有效的条件,不是建筑工程项目双方的真实意思,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而“阴合同”尽管没有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备案手续,但包含的建筑工程双方的真实意识,且是真实履行的合同,因此认为这类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本文认为在对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时候,应该从多方面综合性地进行考虑和分析,对此有更加科学合理和客观地评价和认识,以确保能够更好地解决和处理司法案件,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1.《合同法》原则对“阴合同”的效力认定。我国《合同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合同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5大原则。就建筑工程项目签订的“阴合同”而言,其符合自愿的原则,代表着建筑工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阴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阴阳合同”的存在本身就是建筑工程双方出于某些利益,为了避开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坚定的,也没有经过法定备案程序,“阴合同”的订立、履行等都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应该是无效的[2]。

2.能否以“自愿”原则来主张“阴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阴阳合同”的存在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危害性,如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利益。建筑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的“阴阳合同”不是“真高价假低价”,就是“假高价真低价”,通过这样的方式逃过政府及行政部门的监管,或者是欺骗竞争对手,亦或者是起到逃避税收、谋取高额利润等作用效果。本质上来讲,这类合同的存在都是一些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正当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果在司法案件解决和处理的时候肯定“阴合同”的效力,可能会造成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大量出现,进而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笔者认为凡是我国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备案和登记的合同,如果存在“阴合同”,在司法案件解决和处理的时候,可以认为这类合同是无效的[3]。

3.行政备案对“阴合同”的效力认定。如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备案的合同,需要严格依照有关程序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然后才能生效。在司法案件解决和处理的时候,如果一审前还没有依照相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或者是没有依照相关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认为这类合同未生效,这样的判决方式是合理且合法的。“阴合同”的存在明显与我国实行的《招投标法》《合同法》的部分条款要求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私下签订的“阴合同”在很多地方违背了原来合同的实质内容,建筑工程“阴阳合同”很多情况下在工程数量、工期、价款、工程结算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且这类合同没有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在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备案。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认定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三、结语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同矛盾问题和利益纠纷问题,还可能因为这类合同的存在,从而诱发拖欠工程费用和工资、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方面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需要持续健全和完善对于合同的管理,将合同备案作为评价和分析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之一,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大对这类合同的监管,合同双方也需要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规避恶意串通、非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等情况,规范化得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在保证自身利益和利润的同时,承担好自身的职责、履行好自身的义务。

参考文献:

[1]韩若楠.论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裁判规则[D].信阳师范学院,2020.

[2]刘颖.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构成与效力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9.

[3]谢玉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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