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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60天专项行动只是开始

2022-05-23彭飞

法人 2022年5期
关键词:业态主播监管

彭飞

视频直播正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而电商直播已经成为规模最大的直播业态,并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由于网络直播具有模式新、主体多、流量大、频次高等特点,问题和隐患也日益突出。例如,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有关经营主体偷逃税款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影响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近年来,多部门针对直播新型业态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监管力度不断趋严,问题有所解决,但乱象仍时有发生。今年4月,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更是联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从严整治突出问题。从这一系列动作来看,国家早已决心对直播、短视频行业进行强监管,60天的专项行动只是一个开始。

直播带货存在哪些深层问题?如何进一步压实直播平台责任?如何进一步提升监管思路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针对上述问题,5月3日,《法人》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

新模式给投机者留下可乘之机

“直播带货的本质,仍然是一种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只是商家把商品摆放在实体店让消费者挑选的现场销售模式,改为在网络上通过文字和图片介绍推荐商品的电商销售模式,再到如今通过视频直播实时互动方式推荐商品的直播模式。”在陈音江看来,直播带货仍需用有关电商经营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规范。

陈音江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交易模式,不仅具有主体多、流量大、频次高和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而且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同,可能给网络直播业态留有监管漏洞。有关调查数据表明,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问题明显多于传统电商平台。

陈音江指出,虚假宣传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是目前直播带货业态中常见的三大类型问题。如故意夸大产品功效、鼓吹“全网最低价”,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拒绝退货或退款,甚至直接把消费者“拉黑”等。

除此以外,还有部分主播通过低俗言行、表演或恶搞方式吸引流量,不仅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而且侵染了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有的商家不按规定公示商家名称、地址、电话和营业执照等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的平台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私下交易等风险,消费者被诱导私下交易后,难以举证维权。

陈音江表示,直播带货发展初期,有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具体,加上监管部门对新业态的审慎,无疑让部分投机商家和不法分子抱有侥幸心理,不惜通过打擦边球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谋取利益。

强化直播平台责任主体意识

陈音江认为,平台责任主体意识的缺乏,是直播行业问题丛生的主要成因。无论是传统电商平台,还是新兴短视频平台,只要为直播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尤其是开通了入驻功能的,就必须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平台为直播活动提供了信息发布、交易场所、资金支付等功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部分平台认为其提供的视频直播服务属于社交娱乐范畴,而不属于经营行为,所以推卸责任。尤其是部分短视频平台,对商家资质审核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售后服务渠道不畅通,售后服务人员不专业,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

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二是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三是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陈音江建议,在制定《意见》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直播账号分级分类标准。比如,按照直播的粉丝数量、销售额、供货渠道稳定性、直播间类型、被投诉比例等维度,制定可行的分级分类标准。对于粉丝量大、影响力大的主播,因其社会关切度高、出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大,应该重点监管。对于供货不稳定、品质风险较大、被投诉多的直播间,可针对不同违法倾向、违法阶段和违法程度,建立完善针对市场违法苗头性问题的提醒告诫制度,进行阶梯式监管。

陈音江还建议,有关平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完善主播和卖家的资质审核及平台规则制度,对主播和商家加强日常管理,以显著方式警示私下交易风险,并畅通消费者维权投诉通道,加强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守住法律底线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陈音江表示,尽管直播行业还存在不少问题,但这种模式本身值得肯定。对于直播带货这样的新型互联网业态,关键要在规范中健康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陈音江回顾,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网络直播业态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带货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带货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制定了《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直播带货的法律体系总体上是完整的,边界也比较清晰。关键还是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违法违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直播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处理,客观上纵容了部分不诚信、不守法的经营行为。”陈音江总结说。

对此,陈音江建议,针对直播带货这样的新型模式,一方面要坚持审慎包容监管,另一方面必须守住法律底线,确保其在規范中发展。对于管理不力、屡屡出现问题的平台,要通过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督促其整改落实;对于明显违法违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播和商家,要依法严厉处罚,并根据侵权严重程度列入信用黑名单,切实增强监管的实效性和震慑力。

“除了加强监管,还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主播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时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陈音江表示,规范网络直播行为少不了消费者的依法监督和自我保护。有关部门应通过开展消费教育、消费引导等活动,不断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责编 白馗 美编 刘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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