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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域下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的实证审视

2022-05-21李雨泽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管理

李雨泽

(江苏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企业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破产法律服务行业也不断衍生,各级法院对破产实务问题的处理经验也日益增加,这为破产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有序退出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处理破产案件的核心主体之一——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处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因此,正确认识破产管理人的地位,至关重要。但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有关破产管理人的规则存在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根据民事诉讼法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原理角度明确界定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和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中对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的列明形态各异,各省高院在其出台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性质文件中对于管理人诉讼地位的定位边界模糊不清;最后,由于理论界对于管理人的诉讼地位的界定受到管理人实体法律地位众多学说的影响,也未对其诉讼地位形成共识。

本文力求在厘清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司法现状的成因后,结合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学说体系的嬗变,并与诉讼担当理论对比,重新审视诉讼担当理论与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制度构建的耦合性,呼吁实践和理论对此问题进行关注和纠正。

1 我国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的实践运行外观的检视

1.1 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等规范层面对管理人诉讼地位的定位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去履行的职责之一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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