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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思考

2022-05-19马慧

中国商论 2022年10期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马慧

摘 要:21世纪前期是我国老年人口迅猛增长的时期,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结合每年上涨的养老金给社保基金带来巨大压力。目前,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占比过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覆盖面有限,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还未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仅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试点,但试点结果并不理想。本文通过探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西方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旨在对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提供相应的思考与经验借鉴。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西方养老保险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5(b)--03

“十四五”规划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意味着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将进一步走向完善。当前,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在公平性、流程设计、产品选择等方面都存在若干问题。人社部介绍,总的考虑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2018年4月,我国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开启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试点。美国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上较为完备发达的养老保险体系,其401K计划和IRA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予以展开导论。通过借鉴国际实践,总结国内的试点经验对我国即将建立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提出相应建议。

1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缺失

2019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25388万,占比18.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7603万,占比12.6%。经预测,我国在2021年后未来的10年间,将会迎来人口规模的大幅增长,老年人口数量将会相继超过3亿~4亿大关,年均增加老龄人口数超800万。面对规模空前的老龄人口增长,覆盖率超过80%的基本养老保险压力空前。目前,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安徽等11个省份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养老金缺口,未来养老金缺口还将呈现扩大趋势。基于此,在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覆盖率不到10%的形势下,建立完备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已迫在眉睫。

世界银行于1994年提出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模式:第一支柱为现收现付制的由企业和雇员共同缴纳的基础养老金制度。第二支柱为强制性的、基金积累制的私营养老金。第三支柱为自愿参加的个人储蓄。2018年5月1日,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由此开始了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探索。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向个人专门账户缴费并享受政府税收财政政策补贴,个人可对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作,旨在增加个人养老储蓄的制度安排,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鼓励,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政策的支持及对养老金融市场的规范等,真正激发各主体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与,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同时,由于国家通过财政给予税收优惠,这就与购买传统商业养老保险行为相区分。第二,个人养老金制度是补充我国基本养老金、企职业年金为目的,旨在增强个人养老储蓄,使老年生活更为美好的养老保障制度,虽然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也要进行市场化运作,购买相应的养老金融产品,但要与金融市场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相区分。第三,与现收现付制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个人养老金制度是账户制的完全积累模式,账户归属个人,由个人进行管理。因此,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属于个人自愿参加,不具有强制性。

2 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过程存在的问题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款的制度设计。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由资金数额和参保人数来看,政策实施情况不容乐观,试点过程存在一些问题。

2.1 政策不能惠及试点地区所有群众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针对的主体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这部分主要针对的是城镇职工。第二部分为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由此可见,在這两部分群体中,城乡居民、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被排除在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之外。其中,占人口大多数、养老保障需求迫切的城乡居民却被排除在参保的政策范围之外,由于政策不能惠及试点地区的所有群众,导致政策受众大大减少,参与人数不足,试点效果不佳。

2.2 税收优惠政策偏向中高收入群体

就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来说,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来确定。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累进税率,当缴纳保费的个人应税所得小于5000元时,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参保人不能享受,而当个人的应税所得超过5000元时,保费收入才能在应税所得中扣除,但保费并不能全额扣除,仅能按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在最后保险金的支付环节,政府需要向参保人收取商业养老金金额的7.5%,在这个环节中,应税所得额少于5000元的群体实际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却在最后的领取保险金收入时要缴纳本金及收益7.5%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更利于中高收入人群。

2.3 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第一,缴费主体主要通过其所在单位进行所得税的缴纳,而保险费的扣除主要由单位进行,个人需要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上进行登记,取得缴费凭证后再把凭证交给所在单位,单位进行税前扣除,扣税过程的复杂性使得参保人因流程繁琐而不愿参加。第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开发,产品以稳健性为主,类型单一,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按月或年领取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一次性取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收益吸引力不足,加上人们对未来的不确定,成为政策执行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

3 美国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账户的做法与经验

美国的养老体系具有三大支柱,第二支柱401K计划、第三支柱IRA占据了美国社保体系的重要部分。其中,401K计划属于美国企业年金,虽然缴费主体为个人和企业,但401K计划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建立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此,将401K计划和IRA纳入讨论范围,以期对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3.1 美国401K计划

401K,即美国国税法第401条第K项,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401K条款规定,公司为员工开启个人401K账户,员工每月工资中的一部分存入该账户,同时企业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的钱,账户资金用来购买特定基金公司的金融产品,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及年龄来选取不同类型的基金,但401K不可以单独购买股票及自由投资,401K计划的提取年龄为59岁半,如果提前提取需要交10%的惩罚税。在税收优惠方面,401K计划在50岁之前的上限为每人每年19500美元,50岁及以上还可以在上限的基础上多存6500美金,也就是说401K可以在税前收入中扣除,到达退休年龄领取时只需交一笔很小的收入税,这样401K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起到鼓励个人参与的作用。截至2020年,401K计划总资产为5.6万亿美元,仍是美国养老体系中的重要支柱。

3.2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

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即个人退休账户,建立于1974年,是由个人领投的退休金。IRA账户分为两种,第一种为Traditional IRA,第二种为Roth IRA,IRA的上限是6000美元一年。Traditional IRA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与个人的AGI(Adjusted Gross Income)调整后收入有关,如果个人调整后收入为65000美元以下(个人为单身的情况),那么缴纳的IRA可以在税前收入中扣除;如果收入是65000~75000美元時,只能享受一部分的税收优惠;如果收入超过75000美元,则不能抵税,到达退休年龄取出时须就本金和收益交税。Roth IRA则完全不能抵税,但能否享受Roth IRA还要有收入限制,IRA规定对于一对夫妻来说,如果两个人的收入加起来的AGI低于198000美元一年的话,就完全可以投资Roth IRA;如果高于198000美元低于208000美元的话,就只能享受一部分的Roth IRA;如果高于208000美元的话,就完全不能投资Roth IRA,但Roth IRA在达到退休年龄取出时本金和收益都不用交税。无论是传统IRA还是Roth IRA,都可以购买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且没有任何的限制。

美国401K计划及个人退休账户在缴纳主体、享受的税收优惠、购买的金融产品等方面都有其不同点,但是两种方式都强调了个人在养老体系中的作用,缴费多少、选择金融产品等都会受到个人选择偏好的影响,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政府发挥着政策制定及提供税收财政优惠等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使个人负担起其自身的养老问题,从而减轻基础养老金的压力,发展具有多支柱体系的养老保险模式。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可以借鉴其经验,在税收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模式、金融产品选择等方面探索出符合第三支柱发展模式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4 发展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议

4.1 注重政策的公平性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针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值得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足以维持老年人基本生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降低,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覆盖人群不足的形势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就成为我国养老体系的有力补充。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要考虑对中高收入人群的税收优惠,给予其合理的税收优惠区间,还要考虑对低收入人群、社会弱势群体的财政补贴。低收入人群由于其收入较低,达不到国家应税标准,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适用于这部分群体,国家要在其对个人账户缴费的基础上,运用财政对这部分群体进行补贴,使其也能享受到政策收益,从而加强对低收入人群的政策吸引力,扩大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

4.2 完善税收征收模式

目前我国试点采用的是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EET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延迟纳税,把本应该当期缴纳的税款延迟到退休后缴纳,这种现行的税收征收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的适用对象多为有工作单位的职工群体,企业可以对员工的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而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主体,单一的EET模式显然不能满足这部分群体的需要。因此,TEE征税模式显得十分必要,采取EET和TEE相结合的征税模式,有利于为各主体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提供便利,以应对不同群体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同时可对EEE征税模式进行探索,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4.3 开发合适的养老金融产品

银行、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要开发合适的养老金融产品,实现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发挥个人的自主性,使个人成为金融产品的投资主体。金融机构可针对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和年龄开发不同类型的养老金融产品,鼓励群众进行中长期持有。针对青壮年群体,养老金融产品风险可相对较高,收益更大;针对即将退休的群体,可设计风险较小,账户资金以保值增值为主的养老金融产品,保证资金的稳定性。针对金融市场了解不足,投资理财知识了解匮乏的群体,可成立专门的咨询机构,避免投资的盲目性,当个人没有或无力对养老金融产品做出选择时,国家可帮助其进行选择,以实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的有效管理。国家应发挥对金融机构及其养老金融产品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使资金真正成为老年人老年生活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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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生.破解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制约因素[J].中国社会保障,2020(7):38-39.

娄飞鹏.我国养老金三支柱体系建设的历程、问题与建议[J].金融发展研究,2020(2):69-74.

Reflections on the Third Pillar of Individual Pension System in the Context

of Population Aging

School of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Hebei 050000

MA Hui

Abstract: The early 21st century is a period of rapid growth of China’s elderly population, and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population aging combined with the annual rise in pensions has put enormous pressure on social security funds. At present, the first pillar of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in China accounts for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the second pillar of enterprise annuity coverage is limited, and the individual pension system as the third pillar has not yet been launched nationwide, but only in a limited scope of pilot with unsatisfactory results. By exploring the problems in the piloting process of personal tax-deferred commerci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combining them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western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s, this study aims to provide corresponding thoughts and experiences for China’s individual pension system.

Keywords: population aging; individual pension system; personal tax-deferred commercial pension insurance; western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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