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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期规则的十大变化

2022-05-17方国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上海保险 2022年3期
关键词: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计量

方国斌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规则Ⅱ将于2022年一季度起正式施行,部分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过渡期。在偿二代“三支柱”监管框架下,规则Ⅱ由17项增加到20项,增加了3项新的监管规则,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 号:资本规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 号:劳合社(中国)》。

整体来说,规则Ⅱ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风险导向。规则Ⅱ提升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风险针对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扩大了风险覆盖面,提高了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保险机构风险情况。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规则Ⅱ针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资本不实和质量不高、投资多层嵌套和底层资产不清、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实和管理能力不强、保险业保障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有助于推动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那么,规则Ⅱ到底有哪些新的变化?在研读和对照新旧规则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规则Ⅱ具有以下十大变化:

(一)资产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和计量保险公司投资风险

规则Ⅱ要求保险公司在计量投资资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保险资金的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比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托计划,若其底层资产为不动产,则应当按照穿透后的不动产计提最低资本。同时,对于因嵌套关系复杂而无法穿透的资产,规则Ⅱ设定了惩罚因子,大幅提高其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减少投资嵌套,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严格规定实际资本认定标准,进一步优化保险公司资本质量

一是强化核心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原规则下,长期寿险保单的未来盈余全部计入核心资本。规则Ⅱ根据资本定义和标准,按照剩余年限对保单未来盈余进行分组,再通过资本报酬率折现区分损失吸收能力,分别计入各级资本。二是完善资本定义,增加外生性要求。规则Ⅱ下,资本工具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投资人购买该工具的行为提供融资;投资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套取保险资金,用于购买该工具。三是完善房地产等投资性资产的认可标准,防止高估偿付能力。比如,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要求按照成本模式计量金额,确定认可价值。

(三)完善财务再保险监管标准,补齐监管短板

针对实践中少数保险公司存在过度依赖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的问题,规则Ⅱ对长期人身险再保险合同(含财务再保险)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进行了规范。对于实际资本,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财务再保险相关资产和风险转移情况、合同期限、提前终止条款等,按照资本的定义和标准,分别将增加的实际资本计入相应层级的资本。比如,再保险相关资产和风险未真实转移的,合同期限10年(含)以上、5年后方可终止的,再保险合同增加的资本计入核心二级资本;再保险公司合同期限5 年(含)以上、5年后方可终止的,再保险合同增加的资本计入附属一级资本。对于最低资本,规则Ⅱ要求财务对再保险合同的分入人和分出人减少或增加的最低资本应当保持一致,体现再保险合同交易的风险转移中性原则以及资本增减对称性原则。

(四)完善长期股权投资的监管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审慎投资

在实际资本评估方面,规则Ⅱ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强化了减值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蓝筹股,允许以市场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若账面价值低于市价持续一年或低于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50%,应当以市场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在最低资本评估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规则Ⅱ大幅提升了其基础因子。对于子公司,基础因子由0.1提高至1,即实施100%的资本扣除;对于上市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基础因子由0.15提高至0.35;对于未上市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基础因子由0.15提高至0.41。

(五)完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利率风险是市场风险的二级风险,是寿险公司份额比重最大的单项风险,其资本占用占寿险公司最低资本的60%~70%。规则Ⅱ对利率风险计量方法进行了全面完善。一是优化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按照资产现金流实质与会计分类脱钩的原则,将利率敏感的资产全部纳入利率风险的对冲范围。二是统一资产负债评估的基准利率曲线和不利情景。对于资产负债评估,统一采用60 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及其不利情形,更为及时地反映保险公司利率风险。

(六)全面校准更新风险因子,及时反映保险业风险变化

偿二代发布于2015年,风险因子主要反映2005 年至2014 年的历史风险特征。规则Ⅱ根据资本市场和保险业2010 年至2019 年的相关数据,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因子进行了全面校准和及时更新,确保相关因子能体现当前的实际风险。

(七)优化风险综合评级(IIRRRR)评价标准,科学反映保险公司实际风险

本次修订细化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类别,将A 类和B 类分别细分为AAA、AA、A和 BBB、BB、B 六个子类,进一步提高区分度;规则Ⅱ将操作风险的评价类别由九类精简为五类,即保险业务线、资金运用业务线、公司治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操作风险;规则Ⅱ全面修订了难以进行资本化风险评价的各项指标和标准,评价指标从现行的535个精简为112 个。此外,规则Ⅱ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和各地银保监局监管职责调整情况,相应调整了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的运行机制。

(八)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SAARRMMRRAA),优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估标准

规则Ⅱ着眼保险公司基础性风险管理能力,强化了对股权结构、监事会、首席风险官等公司治理层面的评估要求。同时,规则Ⅱ优化了监管评估机制,按照自上而下原则和管理实效原则,调整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的权重,根据监管实践调整了评估方法,提高监管效率。

(九)明确资本规划监管要求,增强资本管理前瞻性

为强化保险公司资本刚性约束,提升资本管理水平,规则Ⅱ明确了资本规划的监管标准,要求保险公司每年滚动编制未来3 年的资本规划,合理预测资本需求,审慎规划资本补充方式,确保资本充足。规则Ⅱ要求保险公司将资本规划纳入战略规划、风险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等统筹考量,深化资本管理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实践和应用。

(十)优化信息披露规则,建立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偿二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发挥相关方的市场监督约束功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偿二代第三支柱6年来的运行情况,规则Ⅱ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增加了对重大事项、管理层分析与讨论、外部机构意见、偿付能力报告审计重大变动等披露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相关方的监督约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偿付能力风险。

另外,规则Ⅱ对压力测试、流动性和集团公司等明细规则进行优化,限于篇幅,本文不一一赘述。通过上述讨论,本文认为,规则Ⅱ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无论是投资端还是负债端,均带来较大影响。不同公司之间的分化加剧,规则Ⅱ将引导保险公司坚持长期价值型业务,摒弃短期高资本消耗型业务,对于多层嵌套型资管业务将避而远之。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做好资产和负债久期匹配,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最后,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士,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在金融细分行业之间和非金融行业之间的交叉感染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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