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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

2022-05-16蔡依珊唐婧琳

锦绣·上旬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教育公平

蔡依珊 唐婧琳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女性权益日益受到关注,保护女性的受教育权更是一个重要议题。义务教育阶段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有所体现。女性权益保护的进步也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分析,去往乡村振兴地区的实地调研与提出保护义务教育阶段女性受教育权的对策,并结合现实情况来分析义务教育阶段女性受教育权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教育公平 受教育权 女性权利

一、义务教育与教育公平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是法律与政府需要保障适龄儿童在适龄阶段所完成的目标。

教育公平是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教育公平分为地区公平与性别公平[1],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将教育资源均衡分配,同时,也应当着眼于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根据2010年中国15-50岁文盲人口性别构成显示,文盲中妇女的占比为69.20%。2019年中国各省文盲率统计显示,偏远地区和经济发展稍落后地区妇女文盲率普遍高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其中,西藏地区的文盲率高达33.11%。[2]

二、义务教育阶段女性受教育权存在的问题

(一)区域之间差别大

我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东部地区的义务教育普及率较高,给适龄学童的硬件设施、师资配备也较好;而中西部地区,尤其是乡村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则较低,同时相应的配备也未能跟上。根据笔者在马边彝族自治县羊坝小学支教的调研成果,学校里的学生知道“义务教育的时间是9年”这一常识观念的几乎没有。 以“2010年全国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为例,最高的是北京,最低的省份是贵州,两者相差近10倍。[3]且乡镇地区的小学师资流动快,不少教师因条件艰苦、生源质量低等原因不愿意到基层工作,更愿意去到发达地区执教;不少教师只是去乡村地区短期“支教”,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师资的流动性,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弊大于利。[4]

(二)女性受教育机会有差距

在我国不少乡村、少数民族地区,家庭中往往会生养多个孩子。而这些孩子家中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撑他们都去读书,常见的情况是女孩在上完小学后就出嫁,或去往城市务工。在许多农村居民看来,“女孩出嫁”与“进城务工”是一个成本低且回报快的方式,而读书则是“时间长,回报未知,最后也得嫁人”的途径。而这些落后、错误的观念,往往极大限制了适龄女性受教育的权利。不少想读书的女孩,因为家庭的原因,十五六岁还在读小学,这也极大限制了其受教育权。[5]

(三)女性自身的观念

在乡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受父辈的影响,不少适龄女童认为读小学、初中是浪费时间并且没有办法立马变现的,在这样的观念下,她们的学习态度往往是漠不关心、随心所欲的,收获的学习效果自然也不佳从而更加深了她们的厌学情绪,形成一个恶性循环。[6]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对乡村地区适龄受教育女性的保护力度

应当着眼于乡村振兴的背景,有关部门及时为乡村地区的女性受教育的困境提出措施,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更是要因地制宜、奖惩结合,确保落实到户、落实到人。

同时,对于现存的女童辍学、弃学的问题,应下放到村委会进行解决,不能流于形式,要跟进过程,确保每一个适龄女童能够接受应当接受的义务教育。

国家还应当加大免除学杂费的力度,并且为贫困地区的孩子加大补助性政策的制定,同时,结合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二)为偏远地区的硬件设施和教师福利提供更多的支持

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财政,加强对偏远地区的倾斜,并且对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的监控与落实,对偏远村小学的桌椅、黑板等硬件设施进行修缮和更换,让学习环境进一步完善,从而达到拉动内在动力,促进教育发展的目的。

同时,对《教师法》进行修订,向内增添补充对贫困地区教师的具体规定与具体措施[7],在社会上形成对愿意去基层长期工作的教师的褒奖风气,也应对这类老师提供资金和住宿支持。同时,政府应当对短期支教加以管控和审核。根据笔者的实地调研,不少村小都有较完善的硬件设施,如舞蹈室、音乐室等,但因为缺乏相关老师,该类艺术课程也无法进行。通过对老师的招募与照顾,也能为乡村地区孩童多元化发展、推行素质教育、挖掘艺体人才提供重要思路。

(三)增強普法教育,改变部分乡村地区村民的观念

对于乡村地区的居民,尤其是适龄学童的父母,应当加强教育宣传。可通过走访乡村、实地考察、发放问卷等方式,普及义务教育知识。同时,也应当扫除思想障碍,努力改变“读书无用论”。用现实事例、媒体报道等方式扫清适龄学童的家庭障碍。

四、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女性的权利保护愈发受重视。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维护适龄学童的受教育权,推进义务教育普及和均衡发展更显重要。通过政府、社会和学童家庭乃至学童本人的努力,对促进义务教育向广向深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长足进步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

[1]李俊.刍议高校“女性特色教育课程”的设置——兼论高校女性教育的现代化[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5):8-9.

[2]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

[3]中国国家统计局《2020中国统计年鉴》

[4]王少峰.义务教育公平研究文献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03):213-218.

[5]朱德全,李鹏,宋乃庆.中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报告——基于《教育规划纲要》第三方评估1的证据[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01):63-77+121.

[6]凌欣怡.论中国女性受教育的权利[J].汉字文化,2019(16):167-168.

[7]徐姝娟. 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2015.

[8]郑新蓉,武晓伟,林思涵.妇女与教育——我国教育性别平等的进程与反思[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0(06):1-13.

作者简介:蔡依珊(2002—)女,汉族,重庆人,学生,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律与社会。

唐婧琳(2000—),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学生,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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