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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研究

2022-05-16李文茹

锦绣·上旬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当事人本质证据

李文茹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从了解证明责任的本质研究入手,进一步了解和细化证明责任的本质特点,立法目的以及在案件实践操作中的适用情况。然后是舉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中的问题,通常的了解大都局限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中,围绕着双方当事人展开,对于法院的释明义务通常会被大家忽略。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本质研究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规范的本质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有关证明责任的争议纷纷不休,无论是德国大陆法系中的概念争议,或是国内实际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冲突,证明责任一直是一个内涵丰富且具有争议价值的概念。人们对于证明责任的观念和理解的角度不同,对于证明责任的争议,大多围绕着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概念的理解、证明方法方式的定位以及证明责任的实质性功能等方面展开,争议的原因大多来源于对该制度本质认识的程度和认识的角度。

证明责任的本质,学界存在多种观点,过去,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行为的“行为责任一元论”,学者将其当做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本质属性。当前,学界对于证明责任的本质,通说观点是“风险负担”。也有学者提出“事实判断辅助方法”或者是“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种基本归责方法”等争论不一。

在民事庭审过程中,当遇到案件事实不清楚、真相真伪不明,双方当事人都各执一词时,须有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或证据进行举证证明,这种情形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甚至说在涉及财产类纠纷时,大多都是围绕这种情形展开辩论。现代司法不允许拒绝裁判,因此法律必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依照实体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以及确定证明责任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以此来衡量和判断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案件。这种在案件法律规范对事实不清、真伪不明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用来补充实体法的规定,体现了证明责任规范的本质。也就是说,证明责任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了审判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确定,还实现了对技术和价值的沟通。

(二)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

以债权债务关系为例,在诉讼过程中,同一个案件事实,但基于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会有所不同,可以发现,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静态的状态,类似于实体法的状态,而主观证明责任则是一种动态的,使双方当事人为胜诉而进行互相对抗的状态。

“真伪不明”不过是证明责任适用的情形之一,也是认识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的一个媒介。客观证明责任的本质,是法律通过对审判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真伪不明”现象,进行法律拟制从而扩大实体法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真伪不明的案件都适用法律拟制的客观证明责任,在一些不适用客观证明责任的场合,证明责任依然存在。在证明责任的证明意义上,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是客观证明责任的风险分配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还是主观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承担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无疑引发的“败诉”后果是相同的,通常而言,参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大都以普通百姓为主,当事人在参加诉讼中不可能执着于区分主、客观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说,主、客观证明责任在功能上殊途同归。概念的作用在于揭示本质,主、客观证明责任的本质,就是连接实体与程序,促进当事人的诉讼。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谁向法院积极主张权利,谁负有证明责任,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根据传统辩证主义的规则,申请人为了是法官更加相信自己的诉讼请求,必须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争取获得有力的诉讼结果,通常而言,被申请人处于被追究责任的一方,往往不需要证明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但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证来阻碍申请人的请求,假如需要证明的事实真伪不明时,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则其诉讼请求得不到证据支撑,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通常情况下,法庭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唇枪舌剑,为了争取己方利益而竭尽全力提供对己方有力的证据,同时也注意阻碍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当今时代飞速发展,一系列新事物的产生促使法律不断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弥补时代发展带来的法律漏洞,证明责任属于程序法中的规定,自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打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以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为例,原本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由侵权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减轻了被侵权人的负担。在价值判断上,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相对困难,对于被害人来说,诉讼付出的成本更高,若是由侵权者承担证明责任,则其提供举证证明的成本要低很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突破了传统规则的局限,是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方法进行创新。

在一些特有的民事诉讼领域,比如在产品责任侵权,或者在医疗纠纷中,被害人往往拿不到证明自己遭到侵权的有效证据,证据往往是处于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形下,要求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侵权主张,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的要求,对于被告人来说太不公平,被告人在遭受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主张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无疑会增加不利的社会影响,不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此时,要求法院对于一些被害人处于弱势且取证困难的案件中,法院承担释明义务,将这几类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释明与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能归结于自身的客观原因举证困难时,应当由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实现诉讼双方势均力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当前,案件释明义务还没有进入我国的现行法律之中,由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此类案件纠纷,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来加以应对,足以弥补当前证据举证证明中适用的需要。

三、结语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的预期。此外要做好相应的普法工作,普通大众日常所了解到的,大都与实体法相关,然而在涉及诉讼时,人们对于程序法相当陌生,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不懂得法律规定的含义及适用,对此,要进一步完善规定和普及法律教育,希望可以促进国家法治事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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