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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视域下高职法律实务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探索

2022-05-14陈丽李玉

三悦文摘·教育学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高职教育

陈丽 李玉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于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需求愈发强烈。高职院校作为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优质人才和办出专业特色就至关重要。专业内涵建设的关键是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法律实务类专业以培养新时代高素质高技能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为目标,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视域下,构建高职法律类专业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逐步探索出“12334”的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法律实务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2017年国家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国家法治环境的高速发展,高素质高技能型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当前,深化产教融合,改革和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高职法律专业急需解决的紧迫任务。法律实务类专业以培养新时代高素质高技能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为目标,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背景下,构建高职法律类专业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逐步探索出“12334”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高职法律实务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从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实践来看,人才培养存在着专业、个体和地域之间的差异。新形势下法律执业门槛提高,高职法律类毕业生无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知识系统性强、法律职业上升空间小等专业性特点决定了高职类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难度。而且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日益也凸显其弊端,比如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模式背离职业岗位需求;实践教学操作渠道狭窄,缺乏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运行机制;教学模式没有摆脱本科院校传统的教学模式,缺乏高职教育的實践性和职业性。正因如此,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法学教育的批评和质疑屡见不鲜,尤其对于法律类高职院校而言,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方式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已迫在眉睫。

二、高职法律实务类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培养目标不清晰

当前,我国高职法律实务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千篇一律,没有针对地方经济发展进行准确定位,没有针对学校和学生的实际,专业培养没有特色,学生就业困难。传统的法律教育还是以讲授性的理论为主,忽视了对学习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大多数毕业生缺乏工作实际能力,无法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

(二)人才培养模式单一

高职法律实务类专业特色不明显,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背离职业岗位需求,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无法对接,没有将知识、能力、素质有机统一,缺乏对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有机结合。缺乏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视域下的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入探索。

(三)职业素养和课程思政缺乏系统性

根据高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高职院校承担着培养德才兼备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光荣使命,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其中品德放在首位。但部分高职院校只注重知识、能力的培养,忽略了以培养高尚的品格、健康的心理、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为内容的职业素养和课程思政体系的构建。

三、产教融合视域下高职法律实务类专业人才培养的探索

(一)人才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

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其本质是办什么样的学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当前行业发展瞬息万变,为寻求专业特色,应当积极探寻法律行业发展新变化,联合企业专家、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详细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目标。高职法律专业应当围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创新型人才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以区域经济发展为契机,加强法律类特色专业建设;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路径,以社会需求为依据,准确定位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构建面向工作岗位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是高职法律专业改革的核心任务。

(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

法律实务类专业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为核心,确定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法检系统的司法辅助方向、公共法律服务方向、企业法律服务方向等职业领域岗位的任职要求为培养目标,以职业资格要求为培养标准,在借鉴悉尼协议以学生为中心,以成果为导向的理念基础上形成“一条主线、两个主体、三个阶段,三个职业领域,四个核心能力”的“12334”人才培养模式,即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主线,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培养,通过认知导学、实训促学、实习强学三个阶段,面向司法辅助方向、公共法律服务方向、企业法律服务方向三个职业领域,培养学生的“司法辅助能力、庭审速录能力、纠纷调解能力、法律实务能力”四个核心职业能力。

1.一条主线

“一条主线”即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主线,引进悉尼协议理念,以职业能力发展为内在逻辑,对标职业标准和岗位标准,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毕业要求,重构课程体系。法律实务类专业组建以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志愿者协会等行业、企业专家委员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创设校企协同育人环境。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深刻领会育人内涵及要求,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寓价值引领于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之中,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发展为逻辑,深度剖析法律专业人才岗位和职业素养和技能,对标基层法律服务岗位标准,以毕业后3-5年的职业发展要求为课程深度和广度的标尺,重新构建课程体系。

2.两个主体

“两个主体”即以“学校和企业”双培养主体和培养平台,构建互补型的专兼结合法律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教师团队。一是坚持学生“走出去”,和法院、律所共建院校合作基地,在真实工作场景中完成认知、跟岗和顶岗,实现课程教学和实训的延展;二是行业导师“请进来”,构建互补型专兼结合“双师型”教师团队,以大量一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定期举办论坛交流、讲座,共同承担人才培养和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共同开发课程并编写教材。引入“法院文化”“律所文化”到校园环境,潜移默化影响学生。

3.三个阶段

“三个阶段”即以“知岗、跟岗、顶岗”三个递进式阶段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突破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共同发展,实施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构建校内+校外递进交替的实践教学体系。校内:通过专业素养训练、职业素养训练、专业通用能力训练、专业核心能力训练、职业核心能力训练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校外:知岗,第一阶段进行法律服务岗位认知;跟岗,第二阶段以“学生+学徒”的身份在学校和企业交替进行操作训练;顶岗,第三阶段以“准员工”的身份在基层法律服务岗位磨炼职业能力。

4.三个职业领域

法律实务类专业面向司法辅助领域、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企业法律服务领域进行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把三个职业领域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导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协同育人机制,打造校企协同育人环境。在法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围绕法律服务行业链和法律职业岗位群,共同构筑职业领域实践教学体系,通过订单培养、专项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产教融合项目为载体,搭建协同育人平台,引领专业建设发展。法院、律所等校企合作单位进行持续性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质量检测,整体推进,常态化开展多维度育人的机制,学生、教师、学校、单位积极自主参与实施来实现系统性育人运作。

5.四个核心能力

法律实务类专业根据学生的就业方向着重培养学生的“司法輔助能力、庭审速录能力、纠纷调解能力、法律实务能力”四个核心职业能力。与校企合作单位协同构建“岗课赛证创”的课程对接体系,解决课程内容与岗位能力脱节难题。课岗整合,实现课程内容与岗位需求无无缝对接;课证融合,职业标准与课程标准完美对接;课赛融合,将技能竞赛嵌入课程体系,磨炼学生的司法辅助能力、庭审速录能力、纠纷调解能力、法律实务能力;课创融合,将“双创”思维融入课程,拓展“课-赛-创”融通模式,锤炼学生双创思维。专设与法律实务接轨的职业能力训练课程和训练场地,创新相匹配的教学模式,院校共建法律技能综合实训室:速录技能实训室、模拟法庭实训室、司法技能实训室、调解实训室,不断优化实践教学条件。分层化、多元化的“课内实训+课外活动+技能竞赛+社会服务”的实践教学体系,凸显系统性、创新性、实用性和融合性。

(三)“三全育人”体系的科学构建

为实现新时代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目标,法律实务类专业深度融合“课程思政”和“职业素养”,让思政教育入脑入心,通过“基因式”融入专业和课程,围绕价值塑造、职业素养培养、知识技能传授三位一体的建设目标,从整体上构建专业课程思政育人体系。法律实务类专业在以“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下,建立“三全育人”体系,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引领融于一体。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贯彻落实学院“基础层次+综合层次+创新层次”的人才培养理念,多方面多层次培养学生,通过服务育人、实践育人等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四、结语

专业建设的关键是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高职法律实务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以司法实践对新时代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为基础,以培养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为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形成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合市场需求。

参与文献:

[1]何成兵,李爱.高职法律文秘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7(08):21-23.

[2]司马俊莲,蔡世鄂.论地方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5(04):184-188.

[3]李秋月,何颖,黄炎.创新创业视域下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9(06):42-43.

课题项目:本文系四川现代职业学院2020年“基于产教融合的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为:K20-ZD1-003)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陈丽(1981-),女,四川眉山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高职法律教育。

李玉(1987-),女,四川宜宾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高职法律教育,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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