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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迷雾锁真犯

2022-05-06郑万生

林业与生态 2022年3期
关键词:蒋某茅草扫墓

郑万生

2021年底,由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办的一起森林火灾案件终于水落石出。由于嫌疑人用火后离开时间与火灾发现时间相隔近两个小时,嫌疑人借此百般推脱,从而使案情扑朔迷离。在现代技侦鉴定手段的支持下,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拨开迷雾,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案起

2021年2月5日14时11分,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电话报警称:“县大石桥乡源口村源口地山场今天中午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现场就在清江水库附近。”接警后,县森林公安局涛圩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调查,于当日14时35分抵达失火现场,当时山火还在燃烧之中。经林业技术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2.064公顷,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地。

侦查

办案民警迅速了解核实情况,走访当地村民,对起火原因有了大致的了解,初步分析这是一起因扫墓燃烧纸钱蜡烛而引发的山火。勘查发现:在失火现场西南面(山脚水泥路上去约20米)发现有一排并列的6座坟墓,依山座向右手边的第一座坟墓前烧有大量的钱纸、线香及一对蜡烛,线香及蜡烛已烧尽,只留下残留的香梗及蜡烛杆,钱纸有些没有完全燃尽,墓前茅草已燃烧留下一层草灰。从右往左第二和第三座坟墓前有钱纸、线香的燃烧残留物,有祭扫痕迹;第四和第五座坟墓的墓前茅草已烧掉,留下一层草灰;第六座坟墓的墓前有钱纸、线香燃烧残留物,墓周围的茅草等燃烧物燃烧后留下一层草灰。

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有一名叫蒋某海的男子于火灾当日上午到过此山场的一座坟墓扫墓祭祀。办案人员于次日上午找到蒋某海,蒋某海承认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左右到过失火现场西南面的第一座坟墓为其奶奶扫墓,并于9时50分左右离开。离开时,钱纸、线香没有看到明火,蜡烛仍在燃烧,而他11时左右从源口村返回县城沱江镇经过源口地山场时,还特意下车看了蜡烛已经熄灭,该山场尚未发生火灾。据此,蒋某海拒不承认此次森林火灾是其为奶奶扫墓引发的。

通过调取蒋某海驾车经过的路段公路监控发现,他供述的驾车到达现场及离开现场的时间均吻合;通过证人发现火灾时所拍摄传送的微信短视频,办案民警发现,2月5日12时51分失火山场西南面的位置才出现浓烟,未看到明火,此时与蒋某海离开的时间跨度较大。那么,这段时间有人去过失火现场并在现场用过火吗?办案民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通过对当地村民进行大量的接触与了解,特别是对起火点另外5座墓主后人的了解询问,并结合目击人印证,办案民警排除了其他人在这一时间段到过现场的可能。

外围调查发现,蒋某海扫墓失火的嫌疑越来越大。但由于现场第一座坟墓和第六座坟墓都有祭扫痕迹,燃烧钱纸的地方与旁边茅草又都连接在一起燃烧了,一时间难以确定到底是哪一座坟墓扫墓引发森林火灾。嫌疑人蒋某海拒不承认到其他坟墓烧过钱纸和线香,案件一时陷入僵局。2021年5月底,该案由地方森林派出所移交给县森林公安局专案组侦办。

6月3日,专案组民警受案后,到森林火灾现场再次细致勘查,发现最先起火范围为蒋某海扫墓的6座坟墓位置。通过火灾发生当天下午拍摄的现场照片与实地比对,办案民警發现第二、第三座坟墓虽有祭扫痕迹,烧钱纸的地方周围茅草未烧,不存在失火。第四、第五座坟墓前的茅草虽烧掉,但通过草灰与未烧烬的草木植物、灌木留下的痕迹,可认定为过火区域。第六座坟墓前,扫墓留下的烧钱纸灰与旁边草灰相连一起,但仔细查看地上草本植物和小灌木残留物,可发现迎火面均在坟墓外向,可断定该坟墓为过火区域。而蒋某海祭扫的其祖母坟墓前,燃烧钱纸的旁边茅草已被烧掉,钱纸灰与旁边草灰相连一起,与外面的地表草灰也相连一起。根据燃烧后草本植物与小灌木留下的痕迹,可发现迎火面依次面向第一座坟墓烧钱纸处。根据第一座坟墓前的草灰痕迹,可以判定蒋某海在其祖母坟墓烧钱纸区域为疑似起火点。办案人员将情况上报,经领导研究决定:聘请起火点专家,作进一步勘察,认定起火点。

鉴定

2021年7月4日,江华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国家林草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对源口地山场进行了起火点鉴定。专家鉴定结论如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调查访问及现场勘查材料,火灾发生前有人在蒋某海家祖坟(西北侧)前用火,该区域有烧纸、蜡烛、线香的燃烧残留物,纸灰较厚,用火痕迹与西北火烧迹地相连,坟地周围植被燃烧残留物明显。

在本案火灾初始阶段,源口岭村内有人发现火灾“从蒋某海家祖坟”所在山坡往山上蔓延,并拍摄了影像;现场勘查时,到村民当初拍摄点对拍摄影像的地点进行了比对确认。

经现场勘查确认,6座坟墓处为松树疏林地,去除茂密的杂草后,灌木、桉树伐根、松树树杆及树冠的烟熏炭化痕迹明显,迎火面与背火面明确,火灾与坟前用火处相邻的杂草地向坡下林地蔓延,并继续从坟地北侧向东、西、北向周边蔓延。

综上,蒋某海扫墓的祭祀点为起火点确定无疑。

当专案组人员拿出专家出具的起火点鉴定,蒋某海不再狡辩,如实供述了自己失火犯罪的事实。2021年9月23日,蒋某海分别赔偿大石桥乡源口村村委会、涛圩镇大塘村村委会经济损失20000元、6000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蒋某海因涉嫌失火罪,2021年10月19日经县森林公安局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以侦查终结,将案件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结案

2021年11月2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蒋某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第67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7条第二款、第2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蒋某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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