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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加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特征及启示

2022-05-05刘杜若

对外经贸 2022年4期
关键词:原产地条款工资

刘杜若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对外经济研究所,贵州 贵阳 550002)

一、引言

货物的原产地,通常是指货物原产国。“货物原产国”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他贸易措施而制定的准则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原产地规则即是任一国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原产地规则是界定货物“经济国籍”的一种技术手段,同时又因隐蔽的保护性成为一项重要的战略贸易工具。美国的原产地制度悠久,在原产地规则制定和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美国诸多优惠贸易安排中,《美墨加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特别是有关汽车的原产地规则,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何蓉等(2019)、沈静之(2019)和林黎(2020)等更多是从较为宏观的视角分析《协定》的各项原产地规则如汽车原产地规则、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等变动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以《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为研究切入点,对这一制度的现状进行详细介绍与评述,并提出我国相关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二、《美墨加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介绍

(一)概述

《美墨加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主要有7 个要求,分别是:(1)整车区域价值含量(RVC)不低于75%;(2)核心件区域价值含量不低于75%;(3)主件区域价值含量不低于70%;(4)辅件区域价值含量不低于65%;(5)钢购买含量不低于70%;(6)铝购买含量不低于70%;(7)劳动价值含量(LVC)相关条款。

《协定》从以下方面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大规模修订:

第一,汽车区域价值含量比例有所提高。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汽车的北美地区价值含量要求为62.5%,新规则要求汽车的北美地区价值含量不低于75%,较原规则增加了12.5%。

第二,相关零部件区域价值含量比例有所增加。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用于汽车生产的部分零部件的北美地区价值含量不得低于60-62.5%。新规则对生产汽车的核心件、主件和辅件分别提出了65%至75%的北美地区价值含量标准,较原规则有所增加。

第三,需符合区域价值含量的零部件种类有所扩大。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附件403.1《第403条第1 款的关税税目清单》列出了需符合区域价值含量的零部件种类。未被列入该清单的零部件不受区域价值含量要求限制,直接被“视为原产”。新规则明显扩大了需符合区域价值含量的零部件范围,分别对乘用车、轻型卡车的核心件、主件和辅件,重型卡车的主件和辅件,以及其他机车的零部件中需要达到北美地区价值含量的零部件的HS 编码进行了逐一列表。通过对有区域价值含量要求的零部件清单进行大规模拓展,《协定》使新的汽车原产地规则与现代汽车生产工序下的零部件清单更加匹配,从而对车企扩大区内零部件采购比重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美墨加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的劳动价值含量条款介绍

《协定》针对劳工标准设立了独立章节,并规定了劳动争议的救济措施,如消除不符合协定的情形或消除无效或损害的情形,提供补偿或其他补救措施,中止贸易利益等,从而将劳工问题与贸易制裁措施联系在一起(李西霞,2020)。在此基础上,《协定》进一步专门针对汽车行业设立了汽车原产地规则的劳动价值含量条款,将汽车及其上下游行业的劳动保护视为区内车企享受贸易利益的前提。劳动价值含量条款充分体现了《协定》保护区内汽车行业普通工人就业和研发人员就业的政策目标,对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1.《美墨加协定》有关劳动价值含量的具体条款

第一,为北美地区劳动力就业提供了极为周全的保护。新规则将汽车生产中的劳动力就业进一步细分为了原材料和制造环节、研发和信息技术环节、组装环节和运输环节,然后对每个环节中劳动力就业所应获取的高工资水平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而为身处不同环节的生产工人提供了周全保护。

第二,新规则的量化和实施步骤清楚明了,具有很强可操作性。在对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上,《协定》《对<美墨加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和第六章(纺织品和服装)有关规定的解释、适用和管理的统一规定》(以下简称《统一规定》)《<美墨加协定>执行法案》(以下简称《执行法案》)和《基于<美墨加协定>执行法案对劳动价值含量中高工资组成成分的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以下简称《临时最终规则》)相互耦合、互为补充,提供了一套清晰明了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实施步骤。例如,《统一规定》对《协定》提及的高工资装配厂合规要求作出了明确定义,《临时最终规则》对《协定》中的参与直接生产的工人的类型进行了明确阐释,《执行法案》授权美国劳工部部长和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核查车企对劳动价值含量的合规认证。从制定到执行,《协定》对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因此具有很强可操作性。

第三,对普通工人就业保护的规则设计更加复杂。《协定》对研发与信息技术人员保护主要通过对相关人员工资占比单列指标并规定指标上限实现;与之相比,《协定》对普通工人就业保护的规则设计更为复杂,对原材料和制造环节、组装环节和运输环节中参与直接生产的工人的就业保护的条款设置并非直接从工资占比入手,而是从企业是否合规高工资企业认证标准的角度进行监管。基于这一规定,企业需要全面调整内部各项制度才能达到合规要求。

第四,通过汽车这一最终品的原产地规则间接约束了零部件企业。劳动价值含量是《协定》通过汽车这一最终品的原产地规则对汽车零部件企业应满足的合规要求的专门设置;这种设置并未出现在汽车零部件自身的原产地规则中。换句话说,北美地区汽车零部件企业享受《协定》优惠关税减免并不以符合劳动价值含量为前提。但是,如果该零部件企业的合作车企谋求享受《协定》优惠关税减免,那么,根据劳动价值含量条款要求,该车企及相关零部件企业必须同时合规。因此,劳动价值含量通过车企对零部件企业产生了间接约束作用。

2.《美墨加协定》有关高工资组成成分的具体条款

第一,对高工资组成成分的认定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例如,《美墨加协定》《美墨加协定执行法案》《统一规定》授权美国劳工部、美国财政部和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共同监管高工资组成成分的合规行为;有关备选分期制度的设置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做出;行政复议由美国劳工部和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共同负责,相关争端事实由美国劳工部提交至美国行政法法官处获得建议性裁定。此外,《临时最终规则》还规定,在对原产地进行核查时,美国劳工部可向任何与核查相关的联邦机构寻求合作。

第二,对高工资组成成分的认定要求企业提供极为细节化的信息。例如,企业需保存并随时提供自身生产工厂/机构或长期合作供应商的每一位工人的全部工资信息;在对运输服务的购买中,企业需保存并随时提供每一位参与直接生产工作的工人的全部工资信息;对高工资组成成分的认定还需要企业提供生产能力、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商、生产和研发各个工序的具体信息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劳动价值含量的工厂或机构要求。此外,《临时最终规则》还为在核实过程中选择为联邦机构提供信息的工人设置了详尽的“吹哨人”保护条款,该制衡条款将有利于《协定》发挥监管功能。总之,《协定》就企业对高工资组成成分的合规能力建设提出了非常高水平的要求。

第三,对高工资组成成分的计算方法非常精细。例如,除研发和信息技术部分是统计工资总额外,有关高工资原材料和制造成本支出、高工资组装支出和高工资运输或相关成本支出的高工资定义均基于平均小时基本工资定义做出;企业需对每位工人参与直接工作的工时和非直接工作的工时做出区分;对日薪制、月薪制和计件制等不同薪酬制度的小时平均基本工资的计算也明确了详尽的等价换算方法。对计算方法的精细规定有效提高了《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美墨加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启示

《美墨加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的设计方法充分体现出对区内汽车产业保护的多重目标:通过区域价值含量指标保护区内各类汽车零部件企业;通过钢铝购买条款保护区内钢铝及制品相关厂商;通过劳动价值含量指标保护区内汽车行业普通产业工人和研发人员就业等。其中,劳动价值含量条款作为《协定》主要创新,尤其值得研究——通过对劳动价值含量的内容、术语定义、执行程序和涉及部门等进行了周密设计,《协定》及其配套文件为原材料和制造环节、研发和信息技术环节、组装环节和运输环节中的劳动力提供了周全的劳动保护。

我国应在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中的运用,充分维护自身贸易利益。尽快更新和扩充国内相关规则文本。针对敏感产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应及时更新有关指标的上下限值,使其更好贴合该产业生产发展的现实需要。围绕该产业上下游关键环节,在原产地规则设计中纳入旨在延伸这些环节在区内的产业链、价值链的相关标准,从而为该行业发展提供更加全面而有益的要素和环境支撑。出台有关配套文件,完善对原产地规则相关术语和标准、认证过程和争端解决的解释说明,大幅提升这一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此外,还要加强区内企业在原产地规则设计中的参与程度,提升相关规则标准的专业化水平和政策指向的准确性。

[注释]

①此处汽车包括乘用车(Passenger Vehicle,PV)和轻型卡车(Light Truck,LT)。

②根据《美墨加协定》第四章附录《汽车商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条款》表A.1,核心件(core parts)HS2012编码包括:840731-840734,840820(指定项),840991,840999,850760,870600,870710,870790,870829(指定项),870840,870850,870880,870894,870899(指定项)。

③根据《美墨加协定》第四章附录《汽车商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条款》表B,主件(principal parts)HS2012编码包括:841330,841350,841459,841480,841520,847989(指定项),848210-848280,848310-848360,850132,850133,850520,850590,851140,851150,851180,851190(指定项),853710,870810,870829(指定项),870830,870870,870891,870892,870893,870895,870899(指定项),940120。

④根据《美墨加协定》第四章附录《汽车商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条款》表C,辅件(complementary parts)HS2012 编码包括:400912,400922,400932,400942,830120,842139(指定项),848120,848130,848180,850110,850120,850131,850720(指定项),850730(指定项),850740(指定项),850780(指定项),851130,851220,851240,851981(指定项),853650,853690(指定项),853910,853921,854430,903180,903289。

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403 条第5 款第1 项。

⑥《美墨加协定》第四章附录《汽车商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条款》第3 条第1 款。

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403 条第5 款第1-2项。

⑧《美墨加协定》第四章附录《汽车商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条款》第3 条第2-5 款。

⑨《美墨加协定》第四章附录《汽车商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条款》第3 条第2-5 款、第4 条。

⑩ Center for Automotive Research:NAFTA Negotiation Update:Auto &Parts Sector Implications[EB/OL],2017-10-13,https://www.cargroup.org/naftanegotiation-update-auto-parts-sector-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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