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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北封禁政策下的流民生计
——以吉林珲春为中心的考察

2022-05-05刘小萌

贵州民族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旗人流民珲春

关 锐 刘小萌

(1. 吉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四平136000;2. 中国社会科学院 近代史研究所,北京100006)

在清廷诸多限制政策之下,仍有大量流民涌入东北,他们背井离乡自谋生计,流民对东北地区原有的社会状态、管理体制、民族关系等方面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直接导致清代中期以来清廷在东北地区的政策变化,也为辛亥革命以后东北地区社会结构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本文选用清代地方资料较为完整的《珲春副都统衙门档案》(以下简称《珲春档》),以吉林珲春为例,围绕该地的封禁格局、有限开放、旗民互动三个方面,进行多角度考察。

一、清代珲春“禁中之禁”格局的形成

乾隆时期,清廷对东北采取了全面封禁政策:(1) 为了禁止内地直省各府流民出关,乾隆十五年(1750),拨官兵在奉天沿海地区稽查,禁止内地流民通过海路登岸。此令并行于沿海各省,严禁商船夹带、窝藏流民,同时严饬山海关、喜峰口及九处边门驻防旗人和沿边州县“严行禁阻”流民出关。 (2) 面对流民出关后,人数越聚越多,大肆侵占旗地耕种的情况,清廷出于保护旗人生计利益和“满洲根本之地”的考虑,下令限奉天地方流民十年内取保结入籍,否则一律驱逐。(3) 为了让东北旗人保持“满洲旧俗”,从而变更发遣犯人地点。

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拉等处,随着遣犯人数增多,以致聚集匪类。朝廷遂下令:“嗣后如有满洲有犯法应发遣者,仍发黑龙江等处,其汉人犯发遣之罪者,应改发于各省烟瘴地方。”以此保证东北旗人风气的纯正。

吉林珲春地处柳条边外,康熙五十三年(1714) 始在此设置协领驻防,辖区与三姓、吉林副都统毗邻。其境“南至海一百一十里,北至佛思恒山一百二十里宁古塔界,东至海二百八十里,西至土门江二十里朝鲜界。”因其境内山脉河流盛产人参、东珠,且产地多与道路交错,故在多处关隘要路设有卡伦,派官兵驻守,严查行人偷挖私采及防备外藩越境。乾隆二十五年珲春协领扎穆喇奉上疏:“除将珲春地方正当商人、雇佣耕种民人尽数由所属地方呈报,记录在档查验外,闲散游荡之人一体禁发放前往宁古塔至珲春路票......将商人、工匠、雇佣耕种民人之原籍、姓名、雇主兵丁旗佐姓名查明造册呈送,将秋收完毕后雇佣民人相继驱离。”乾隆二十七年(1762),颁布《宁古塔等处地方禁止流民例》,规定:宁古塔地方除本处家奴、官庄久居者外,将余下流民安插吉林乌拉、伯都讷、三姓等地方耕种,同时要求各边卡官兵严查行人,“嗣后倘复有流民潜入境地者,将看守边门官员严查议处。”嘉庆时期对内地流民出关,愈加以规范化,如确系值荒歉之年灾民离乡谋食,还要以“灾分轻重、人数多寡”而定,令流民原籍地方官员核查是否属实,呈报督抚,候旨方准出关。可见,封禁政策并非是绝对的,也非单纯地为了保护东北满洲根本,而罔顾灾民死活。

所谓珲春地区“禁中之禁”是基于清廷对整个东北地区实施的封禁政策下形成的格局,清廷以山海关外为“大禁”之区,凡内地直省州府流民须查明原籍、相貌、年龄,询明缘由,确系灾民赤贫才准持票出关,且对出关人数也有严格限制。珲春地处吉林东南部沿海,与朝鲜仅有图们江阻隔,境内多出产人参、东珠等皇室、宫廷用物,因而在此地实施更为严苛的禁令。

二、珲春地区的有限开放

清代施行旗民分治政策,旗人不隶民籍,不属州县管辖。流民往往为求生计而背井离乡,不受原籍管理,游走于旗治与民治之间。清廷在吉林虽然执行严苛的封禁政策,仍无法彻底杜绝流民持续迁入,于是不得不接受事实,开始尝试内地直省模式设置州县。雍正五年(1727),“添设永吉州知州一员、吏目一员”,在宁古塔设泰宁县(雍正七年裁撤),在伯都讷设长宁县(乾隆元年裁撤)。因此,有学者认为:吉林永吉州的设立,打破开原柳条边外无民户的传统旧制,是流民从南向北迁移的重大突破。

珲春境内的驻防旗人以库雅喇人为主体,康熙五十三年(1714),始将纳贡海獭皮之东海库雅喇人编设为三个世管佐领(牛录)。分别是镶黄旗钮呼特氏屯长巴克喜纳二十六户七十丁;正黄旗钮呼特氏屯长达巴库二十三户五十三丁;正白旗泰楚喇氏屯长莽珠十五户五十丁。库雅喇人原本以渔猎为主,采捕海獭、海豹、海参、海菜等,向清廷纳贡海獭皮、貂皮。编入旗籍以后,罢纳贡之例,至此改变了传统的渔猎生活方式,以服役当差为主,准其在珲春择地垦种,食半饷不纳租赋。乾隆以前珲春旗地尚依赖旗人和奴仆耕种,但随着旗地开垦面积的增加,加之当地旗人公务繁重,对农耕尚不熟悉,农忙时存在大量劳力短缺。早在乾隆二年(1737),珲春协领库楚就曾以旗地耕种劳力不足为由,呈请前往宁古塔雇农耕种,旋被吉林将军以“吉林乌拉自设立州县以来,不法之徒结伙犯事,输送粮米补济偷挖人参,以致纠纷、控诉、命案之事增多”为由驳回。由此可知:首先,至少在乾隆早期,清廷对流民入境珲春尚存警惕,尤其担心流民滋扰采参;其次,由于珲春旗人数较少,不敷耕种旗地,已经暴露出生计问题,故而提出以雇农耕种的方案寻求解决之径。

乾隆二十六年(1760),始准“珲春三佐官兵雇佣耕种民人及正当商人、工匠、篾匠等入境,雇农待秋季打场完毕后编队解回,”流民正式获准留居珲春,但这并不意味着清廷放松了对流民入境的警惕,可以无限制地接纳流民。当地很快便出台了相应的流民管理办法: (1) 限制雇农数量。乾隆二十六年(1760) 获准雇农入境后,当年自宁古塔雇回491人,此后随着旗地面积的扩大,当地对雇农的需求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乾隆晚期时,一度达千人以上。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珲春旗地共计11800垧,“除当年珲春地方商人外,三佐旗人之地亩一万一千八百垧,相当于一人耕种十垧,”规定嗣后雇农数量不得超过1116 人。(2) 造具名册,秋后驱逐雇农。遵照宁古塔副都统衙门饬令:“珲春地方原定商人、工匠、雇农原籍、姓名二份清册之内,除一份留存衙门查验外,一份于八月内交付云骑尉齐萨泰参照。倘查发现册中无名游荡之人,尽数驱逐出境,不可藏匿一人。”(3) 在旗地集中的村屯里“拟设屯长六人,除不时严查确系雇民外,若查得藏匿遗漏无业游民,即刻征雇。居珲春噶栅商人中亦设铺达三人,同样严查。”(4) 进出珲春者须持有路票,严格限制行人过卡时间。路票是清代军民出入边境地区的一种书面凭据,由所在地官府出具,规定将出行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人数、携带货物等信息详细载入路票,以备沿途卡伦官兵查验。如遇有人畜、货物数目与路票不符或无路票,则禁止放行。同时查验夹带人参、鸟枪等违禁货物,卡伦官兵如有徇私渎职者,问责失察,并鞭笞一百。珲春地区采参时间集中于每年八、九月份,产参地区又处在官道附近,因此宁古塔副都统衙门要求,发放路票之期务必避开采参月份,以免行人滋扰。另外,为了防范行人借出行之机潜逃外地滋事,一般将出行期限定为30 天。

旗地雇农一般由珲春协领每年派员前往宁古塔雇佣,但在劳力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存在旗人私自带回雇农的情况。如乾隆四十二年(1777),骁骑校莽古尔达在宁古塔雇得220人后,又私自额外雇回445人。后经协领衙门调查这445人俱系私越卡伦抵达珲春务工的流民,但考虑到确系旗地劳力不足,于是对莽古尔达超额雇农一事未予处罚,并决定将这445人“暂且留至秋收后,视情形令其陆续打场完毕后送回。”可见旗地耕种关乎旗人生计,当地对于旗人违禁超额雇佣的情况,还是采取在合理的范围内通融处理。乾隆晚期逐渐放宽了对雇农的限制,除每年自宁古塔招揽的雇农仍需秋季解回原籍之外,一些外来雇农获权留居珲春,他们通过立契租赁耕地。

嘉庆以降,随着外地流民的不断迁入,流民已经承担了大部分旗地的耕种任务,当地对宁古塔雇农的依赖逐渐减轻,流民轮租或长租旗地成为普遍现象。同治八年(1869),吉林将军为筹集添置兵马所需,咨示招垦珲春境内平坦余荒,协领富勒栋阿亲赴乌郎哈达一带丈量荒地25000余垧。同年,从八姓地方山榆城沟、乌喇密两处招来恰喀拉流民111口。光绪六年(1880),于宁古塔、珲春一带丈量可开垦之平原沃野达20余万垧,全部出示招垦。宁古塔、珲春境内旗人寥寥,而沙俄窥伺东界已久,因此招垦之初衷在于以民实边,但并非意味着清廷全面开放此地的封禁,对招垦流民仍有限制。第一,招垦的目的是以此筹集军饷,制定《吉林招垦章程》,按此章程:凡流民领地一垧,须缴“押荒钱”2100文;第二,在招垦密集之处派兵约束流民,避免流民滋扰山场、金矿,对不法流民一律驱逐出境;第三,为避免旗民耕种产生纠纷,预先规划旗民垦区,旗地垦区外者皆开放民荒;第四,在珲春城内设招垦总局,民荒集中地区分设五道沟、南岗招垦分局,设总理、书记等共18名专人管理。

光绪二十六年(1900),中俄交战之际,珲春境内旗民大量后撤避难,朝鲜边民趁隙越境垦居,而此时面对内忧外患的清王朝再无力驱逐流民,不得不接受既定事实,任凭其自愿加入民籍。至此清廷苦心经营的封禁政策彻底宣告破产,迄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将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改为行省,宣统三年(1911) 统计:珲春境内旗人共计19260口,流民入籍者19118口。

三、入境流民与当地旗人的互动

入境珲春的流民中,以奉天籍为主,次为山东、直隶、山西籍。在珲春解除“秋季驱逐无业流民例”以前,大部分流民采取春来秋回的迁移方式,在珲春与原籍之间周转。流民大多因生计危机,被迫选择背井离乡,外出谋生,虽有只身外出的,但更为普遍的是与亲属或同乡结伴前来。在《珲春档》 中存在大量入境流民的相关信息,兹就流民来源、入境路线、生计方式,加以概括说明。

康复性景观和康复性流动理论,解释了流动、地方与个体健康的关系,为探索健康旅游提供了理论视角,但是目前的研究仍存在局限,表现在以下方面。

招揽同乡,举家迁移。直隶乐亭县籍商人王庚、王玉忠父子在珲春经营油坊,父亲王庚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 九月离世,呈请珲春协领巴彦图开具过卡路票,送父遗骨返回原籍。雇佣的爬犁把式李均、王培、吴诚三人也都是乐亭县人。王兆、林子房二人,俱系承德县籍民人,在珲春合开大兴号杂货铺,主要经营海参生意。

结伴前来,自谋生计。乾隆四十年(1775),珲春协领扎穆喇率兵于希图山附近卡伦抓获越境流民42人,据其供述,多为同乡结伴前来珲春。其中承德县庆隆社二甲民3人、承德县开隆社二甲民5人、吉林乌拉5人、东昌府宽县民5人,皆于当年二三月里相继偷越卡伦前来,欲赴珲春务工。尚未被人雇用,无处安身,因巡查无业流民甚严,遂至山沟中暂且躲避,待巡查民人稍宽时,再返回务工以求得安身之所,偷越卡伦于希图山中,以采木耳、捕鱼充饥。

包衣出逃,前来务工。温系奉天苏马尔罕喇嘛包衣,去年十月时出逃,搭乘结识商人车辆,出威远堡边门,赴宁古塔务工,遇旧识董大商议欲赴珲春务工,则略宽裕。正月里避过乌都里卡伦至珲春寻找雇主,因躲避巡查未得人收留,遂返还宁古塔,被巡查官兵拿获。董大系奉天正白旗田保柱佐领下都赖包衣,因主人赴京师擢升员外郎,留我等看家,于去年八月里逃至宁古塔、珲春务工。

流民入境珲春的路线主要有两条:其一,先由山海关出关,后经威远堡边门东行,初以宁古塔为跳板,继而南下偷越卡伦抵达珲春。河间府宁津县民人戚文仔、李七等,于去年二月里离家,随商人车辆出山海关,经威远堡边门,途中偷越卡伦至宁古塔四处做雇工。山东青州府益都县庙安社二甲民人李旺山,去年二月里离家,随商人车辆出山海关,经威远堡边门,途中偷越卡伦至宁古塔四处做雇工。其二,出关流民初期抵达奉天后,迫于当地封禁和生计压力,继而选择经“锦州、广宁、开原继续北上,冲破奉省边墙,流入吉林省,造成流民北上的大势”。这也是流民出关后的自然选择,在珲春流民中这一类的比例是最高的,尤其以邻省奉天府各州县的最多。经笔者对《珲春档》 中乾隆十二(1748)、十三年(1749) 处理的24起流民偷挖人参案件进行统计,抓获偷挖人参流民共计231人,根据犯人口供,其中奉天府籍流民186人,占总比80%以上,具体以承德县、辽阳州、海城县、开原县居多。

威远堡边门位于开原城东北30里处,出边门可通往吉林、宁古塔、黑龙江,商贾车辆往来不绝。乾隆九年奉天将军达尔当阿奏:“英额、汪清二处边门,虽无车辆出入,多有马驮私运米粮,接济刨采私参之人,兵与壮丁扶同卖放,皆属紧要之地……实系刨采私参出入之地,各设防御1员,管辖兵丁,专任缉拿私参越渡之责。”清廷虽然千方百计地对私采人参加以防范,在威远堡等三处边门设兵严查,但此举只限于稽查行人夹带私参的情况,对于流民出入边门谋生则未予以限制。上引档案中多次提到的“搭乘商人车辆入关”,可能系流民与商人之间缔结的一种合作手段,混入商人队伍后借机入境。

不同籍贯的流民,在迁入珲春后结成了新的社会关系,在生计方式上达成合作。奉天府承德县民人王德才、顾文富、唐天臣三人合伙租赁珲春小团山子屯土地耕种,其间由顾文富、唐天臣二人负责耕种,将所得粮米、银两交给王德才保管,因王德才在珲春商铺做伙计,故而另雇一人替其耕种……耕地所得粮食折算银两共计一百三十五两八钱六分,将此全作为本金用三匹马送到宁古塔购得布匹等物带回,继续合伙耕种。承德县民人郭禄元、吴广山、张善武三人,系乾隆五十年(1785) 正月抵达珲春,被五益号商铺掌柜郭耀先雇做伙计。奉天府承德县籍民人王文立、魏喜富等11人,连同驮马21匹被珲春万诚号掌柜黄美玉雇做车把式,携海参55包赴宁古塔售卖。上引档案还说明,流民最初以无资产或小资产的外来谋生者姿态入居珲春,在经过一定时期的资产积累后,分化为雇主与雇工的关系。

流民入境后以农耕或务工为主要生计,还从事工、商、文教等多种经营。前文提到,乾隆二十六年(1761),最初仅有57名流民获准留居珲春,这57人包含:杂货商39名、木匠8名、铁匠7名、石匠1名、篾匠2名。奉天府承德县民人颜明福,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 由宁古塔赴珲春经商,其间租住在宁古塔籍民人李明爱在珲春开设的药铺里,次年又有商贩朱国泰加入。山东东昌府恩县民人刘有福、马二先于宁古塔四处务工,后经二人商议购买口粮等物,前往珲春继续务工,因遇到秋季驱逐无业游民,于是商议暂且潜至山中搭建窝棚偷猎度日,待来年春季再潜回珲春务工。珲春商人李新以每年150两购买参票,招揽吉林籍民人吴麒麟等5名刨夫。木作坊工匠秦家正出资购买参票2张,雇佣承德县张发子、张开山、李二等8名刨夫。民人王伟禄与其侄子王谦于道光四年(1824) 在珲春合伙经营谦益号商铺。

流民入居珲春,与当地旗人结成密切的互动关系。乾隆二十六年,工、商、农等获准留居珲春,他们与旗人的互动首先表现为雇佣关系。

雇农耕种的时间集中在春季播种和秋季打场两个农忙时段,届时珲春派员前往宁古塔招揽雇农,解送珲春后,再由旗人各户逐一雇佣。其间由相应旗人雇主供应粮米、住所,结算工钱后返回原籍。雇农中也存在长期耕种旗地的佃农,他们与旗人立契租赁旗地,如乾隆三十七年(1772),旗人三吉保以每年二十三两六钱的价格雇佣奉天府承德县籍民人李世明、乔二大等三人,其间由三吉保将自家院内厢房提供给雇农居住。李世明等三人本于当年十月打场完毕,但至十一月二十日仍留居在三吉保家中,这显然与当地“秋季打场完毕后解回雇农”的规定不符,李世明等很可能是属于旗人长期雇佣的佃农,但其中也不排除旗人三吉保违禁窝藏雇农的可能。

其次为与旗人缔结的买卖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前文提到随着珲春旗人群体的扩大,以及常年大量雇农的出现,形成了庞大的消费市场,人们对于生活商品的需求促生了商人的出现。囿于《珲春档》中缺失乾隆二年(1737) 以前的档案,难以悉知商人进入该地区的确切时间。不过,从乾隆早期的档案来看,珲春旗人存在参与经商以济生计的状况。

乾隆十二年(1747),旗人德林泰携其包衣6人赴宁古塔出售海参、鹿茸,购回布料、棉花、糖、油等生活用品;翌年又有旗人宁泰携其包衣6人赴宁古塔出售海参18包。《珲春档》中记载的旗人贸易记录多是以购买生活用品为主,地点往往就近于宁古塔城,出售的商品则是海参、鹿茸之类的特产。这说明珲春旗人日常公务繁忙,除俸银之外缺少额外收入,因此不得不经常派遣亲随、家奴等前往沿海地区从事采捕工作,以此补济生活。

珲春旗人还存在违禁向流民出售物品换取人参牟利的情况。乾隆十二年(1747),旗人呼里巴,曾于乾隆三年(1738) 出逃,窝藏于珲春南海地方,在此地建屋、耕种、狩猎度过七年,其间以猎物与附近窝藏流民交换,换得人参二两,偷带回家后出售,获利银九两。旗人佛萨泰,曾于乾隆二年(1737) 至十年(1745) 期间,利用持票赴南海采参期间,将粮米、面粉、烟叶等物品与窝藏流民交换,共换得人参十一两、参须十两,出售后获利银四十两。因禁止当地旗人以物资接济窝藏流民,呼里巴、佛萨泰二人最终被革除披甲,受到鞭笞一百,枷号三年的严厉处罚。

珲春商人收购的海参大概率来自当地旗人采捕所得,从乾隆二十三年(1757) “珲春协领齐格渎职案”中的供词中亦可见其中端倪。据其供述,珲春协领齐格、防御讷尔布、雅必纳等人每年派出亲随、闲散、家奴前往沿海采捕海参,凭此项每年获利5两~100 两不等。此外,也与珲春旗人的采捕传统有关,编旗之后,虽停罢纳贡海獭皮、貂皮,但清廷对其日常采捕活动未予干涉,直至乾隆二十四年(1759) 吉林将军萨喇善亲临珲春沿海巡视后认为:“尔处采捕海参之业应永行禁止,当以满洲旧俗骑射为重。”

揆之商人获准进入珲春的时间,仅在清廷禁止当地旗人采捕海参两年之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内地市场对珲春海参的需求有很大关系。《盛京通志》载:“海参形如虫,有肉刺,珲春出者尤胜。”这说明珲春在众多海参产地中素以品质上乘占据优势,“但中国沿海出产的海参数量远不能满足市场的消费需求,这就是清代大量进口南洋海参的重要原因之一”。说明清代国内的海参市场自身产能不足,珲春作为仅有的几处海参产地之一,一旦禁止当地旗人采捕以后,必然引起国内海参市场上货源短缺,于是商人只能选择进入海参产地收购。乾隆五十一年(1786),珲春已有大小商铺23家,其中杂货铺20家,未标注经营类型的商铺3家。从当年以上23家店铺在宁古塔出售的货物内容来看,有22家经营海参生意,全年海参贸易总量达2000包。于此择其中贸易量最多者为例进行简要说明:永巨号系由民人雷亭贵在珲春经营杂货铺,曾于当年七月初四雇佣车夫10 人,携带海参52包赴宁古塔出售;七月二十日又两次前往宁古塔售卖海参,这三次共携带海参达175包之多,特别是七月二十日的两批货物,仅雇佣车夫一项就有20人。

珲春境内的商铺大都设在协领衙署驻地附近及各村屯之中,彼时珲春尚未建造城郭,入境的商人大多通过租赁旗产官房开设店铺。如乾隆三十七年(1772),珲春“本处现有官房80间,其中除相应用作办理旗务及档房各5间外,其余70间皆租赁民人居住,每月收取租金……”此项收入除用作修缮本地义仓、官房外,其余归房东所有,也是当地旗人的一项重要创收来源之一。道光二年(1822) 以前,珲春尚无军械库房,因此存在将军械存放商铺的情况,其中“镶黄旗军械存放大兴号商铺、钱粮存放广裕号商铺,正白旗军械存放通顺号商铺......”珲春旗民杂处程度之深,可见一斑。光绪四年(1878),有教书先生朱祥麟前往协领衙署拦马控诉旗人郎楚九拖欠学资。据其所述:朱祥麟系直隶正定府文童(即童生),于光绪三年(1877) 在珲春哈达玛屯租赁旗人丁柱家房屋开设学馆,同屯旗人郎楚九将幼子送入学馆读书,商议以套布8匹作为两年学资。在其开办的学馆中,多为旗人主动送子就读,说明在旗民交往的过程中,当地旗人存在主动向学的心态,旗民同屯而居、同堂而学这样跨越旗民界限的社会交往也并不鲜见。

四、结语

因珲春地处沿海边陲,临近沙俄、朝鲜,境内参场与产珠河流交错,而成为清廷在东北封禁区域内的“禁中之禁”。清廷出于独享人参等资源和所谓“保持满洲旧俗”的目的,对流民入境加以限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封禁政策大多浮于表面,即便在封禁严苛时期,当地亦因以下两种情形而对流民入境网开一面:(1) 允许旗人雇农耕种旗地,对外地佣工者多不追究;(2) 允许工匠、商人、车夫、刨夫等正当职业者入境久居,但不得携带家眷。加之“大禁之区”——山海关每年存在大量内地饥民、灾民出关谋生,威远堡、汪清等几处边门也疏于对流民的有效管控,最终导致流民大量入境珲春。

通过长时段考察,珲春旗人的日常生活,已经对流民形成严重依赖。当地接纳流民既是从保证旗人生计利益出发,又是现实社会中旗民交往的必然结果。“旗人社会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八旗制度也不能为这种封闭性提供保证。旗人在生活各领域存在对民人的依赖,是八旗制度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也是旗民关系必然冲破满洲统治者设置的重重障碍而不断发展的基本原因”。虽然珲春一直存在流民入境的情况,但其本质是以民养旗、以民辅旗,当地允许流民有限度的进入,而不侵害当地旗人的根本利益,这是清廷维护该地区封禁政策的出发点。

清廷最初在珲春实施全面封禁政策,在乾隆前期达到顶峰,乾隆二十六年(1761) 开始有限地接纳流民入境,采取“秋季驱逐雇农、无业流民”的办法,对入境流民给予一定的谋生缓冲期。如乾隆四十年(1775),协领扎穆喇率兵巡查驻地附近卡伦时,于希图山附近抓获偷越卡伦流民42人,解送宁古塔后并未全部遣回原籍,而是听任其在当地务工。嘉道以后,封禁渐趋松弛。同光时期,在“招垦放荒”的背景下,开始主动招募流民定居,封禁政策大有开禁之势,但对于无业流民依旧沿用驱逐出境的办法,光绪十年(1884),山东登州府黄县籍民人刘忠训原在海参崴做小工,因染患疯迷之病打伤他人,被拿获后勒令解回原籍看管。光绪十二年(1886),当地出现一伙流民“无业可依,日事游荡,曾饬查街官分别驱逐,乃潜至各屯,不图食力谋生,竟结伴成群挨户乞食讨米,甚至寻衅生端伺隙行窃......扎饬查街官遵照即赴所属各屯严查,如有游手好闲无业流民,务须立刻逐出境外......”光绪二十六年(1900),大量接纳流民入籍,表明禁令彻底废除。

流民入居珲春以后,与当地旗人在工、商、农业等各个领域都有互动,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建立起密切的关系往来。在分布格局上珲春亦与内地旗民分居的状况不同,珲春并无满城,流民入境后与旗人散处村屯居住,旗民同屯,甚至同院居住的现象大为普遍。他们与旗人互为邻里,互为亲朋,互为主佃,相濡相呴,互利共存。尽管在东北地区存在“民人在‘典’、‘长租’‘押’等形式下实际取得旗地长期使用权,以致在经济上掌控失地旗人命脉”的现象,但在珲春地区似乎并未真正撼动当地旗人的生计利益,相反利用流民减轻了当地旗人的耕种负担,利用二者在生计方式、生产技术上的差异,补益旗人社会。通过在经济、文化领域的互惠交往,为流民融入当地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客观条件。

总而言之,当地因地广人稀,自然资源丰富,加之珲春当地将招垦荒地与旗地划分开来,因此,很大程度上缓和了流民与旗人之间的耕地矛盾。经历一段时间的资产积累,大量流民通过招垦抵押获得了耕地所有权和当地民籍,从而实现了从雇工到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转变。同时随着当地商业市场发展的日臻完善,商铺数量也有所增加,光绪七年(1881),副都统依克唐阿领兵修筑珲春城,规划城中牛马、柴薪、粮米市场,将城中规模较大的商铺掌柜选放“铺达”组成珲春商业行会。随之带来的是大量的商业和农业移民,据民国元年(1912) 时统计:珲春境内外来人口总数达19118人。诚然,因流民的到来,给清廷管理该地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总体而言,正是由于流民的不断迁入,而真正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成为带动区域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时,流民迁入也间接增强了清廷对珲春地区的实际控制力,客观上减缓了沙俄侵蚀我国领土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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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北驻防官兵装备与操演枪械状况考
东晋初期的流民现象及其影响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流民和农民起义之关系及反思
晚清东北旗人的婚姻与死亡风险关系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