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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浅析

2022-05-03张春苗

新农业 2022年7期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

张春苗

摘要: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本文在阐述鞍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产业结构、经营方式、科技支撑等方面分析原因,并提出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平;实施品牌化经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竞争力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党的十八大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2021年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框架。各级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要综合运用现有各种政策工具,不仅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更要与乡村振兴政策结合,形成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经营主体经历蓬勃发展,成为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作为新的动力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发展现代农业的主攻方向是扶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政策引导,增加投入,强化服务,积极推进,鞍山市各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

1.1 家庭农场茁壮成长

主要劳动力就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农业净收益占家庭农场总收益超过八成,规模集约经营,精细种养为特征的企业化家庭农场达到11951家,占全市规模农业经营户数的比例超100%。

1.2 农民合作社发展喜人

近年来,全市以家庭承包和互助经营为特征,以共同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农民合作社达到3537个,成员23.5万个。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不仅加快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也成为了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据统计,历年来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00多家。2020年,鞍山市以“省、市、县”示范社合作社、家庭农场三级联创为抓手,全市获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家,海城市宏星南国梨专业合作社经逐级推荐,获得国家级示范農民合作社殊荣。通过引导示范社、家庭农场做好生产经营服务工作,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培育了一批善于经营管理、能带领农民创业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力地推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2.1 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按照“一县一业”总体布局,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范围由种植、养殖、水产、林果等领域,并逐步推进农机服务、农资经营、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多个环节。

2.2 提升农业整体素质

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在农产品生产上要达到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产品品质上要做到品牌化、名优化;开展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产品认证、产品标识的创建;开拓销售市场、畅通销售渠道、建立营销网络等。

2.3 增加农民收入

提高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开展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的建设,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支持扩大农产品精加工和深加工能力,不断延伸产业链条,逐渐提高产品附加值,产品销售途径实现网络化,使农产品生产好和销售好,不断增加农民增收。

2.4 完善了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创新利益联接机制和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构建合作社、农户和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分享更多产业链增值收益。不断完善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

3.1 产业结构不够合理

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普通大路货品种比重大,产品质量、品质不高,中高端名特优产品比重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3.2 规模化组织化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偏低,影响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影响集约化生产水平提高。

3.3 产业链条不健全

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初级产品比重大,加工和贮藏能力不足,商品化处理能力低,产品转化不够,制约产业化发展和效益提升。

3.4 科技支撑能力弱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要。特别是乡镇蔬菜、果树等生产技术人员少,知识老化,技术指导服务力量薄弱。

4.1 完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依托农民合作社整县质量提升国家级试点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项目等会弄政策,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强组织化建设。深入推进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建设和发展水平。对未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的、未实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合而不作的“空壳合作社”纳入管理“黑名单”,一律不予扶持,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

4.2 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平

依法规范农民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章程、股金设置、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运行制度。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统一技术和培训服务及生产质量安全标准,统一包装、销售和品牌服务,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服务,统一农业投入品的供应和采购服务,不断规范合作社的服务内容,不断增强自我发展活力。要坚持把培育典型,建设示范社、家庭农场,作为今后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中之重,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培育,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出口能力强、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产权关系清、积累机制好、规范程度高、社会效果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给农民看,带着群众干。

4.3 实施品牌化经营,增强竞争力

为了形成地域品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申请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了争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不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和扩大名优农产品的知名度。鼓励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开展农超对接,使市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逐渐有产品质量认证,有品牌、有产品推介平台、有销售市场。

4.4 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创造良好发展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以及网络和讲座及科技特派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法律和法规、合作理论知识及典型经验等,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作为载体和重要力量。分层次、有计划地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乡村基层干部、农经部门业务指导人员、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社员和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真正认识到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对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速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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