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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经验与程序

2022-04-27陈曦

现代企业 2022年3期
关键词:张家港市合规检察

陈曦

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两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工作以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刑事合规的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一案中,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检察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地,积极探索了这一制度的办案程序。通过对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的合规建设进行走访调研和对张家港市检察院的办案经验进行总结,本文重在论述检察机关适用这一制度的程序构建。

一、走访调研L公司

据L公司一企业家称,在张家港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制定合规计划,逐步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实现了转型发展。该企业家说:“合规建设之后,我们公司重新焕发生机,在客户考察和工程竞标中还加了分。” 实现合规建设后,根据L公司的财务账本和销售情况,该公司本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和缴纳税收均同比大幅增长。可以发现,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二、初步认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实践是对西方国家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学习借鉴。陈瑞华教授将这一制度定义为: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決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严格意义上讲是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指检察机关首先书面审核企业主动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后,对合规计划有针对性、有实施性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的决定,然后在设定的考验期内通过检察建议、检察听证、聘请合规监管人等方式,指导、监管、考察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工作,并定期审查企业提交的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时,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建设的推进情况审查起诉,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可知,这一制度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阶段前置,落实目前对于企业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及时预防企业犯罪、保护企业生存发展、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虽然我国刑事法律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规范构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通过近两年各级检察机关在改革试点中采用创新、变通的工作途径,能够将其中可实施、效果佳的司法经验作为未来立法工作的实践基础。

三、张家港市检察院的司法经验

在基层试点改革中,张家港市检察院制定的《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办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不起诉案件应该遵循调查评估、合规承诺、监督考察、处理决定这四大流程。首先是做好前期准备,检察机关主动走访、调查涉案企业及员工,了解周边环境和群众意见,严格把控审查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合规建设改革的条件。其次是听取涉案企业的合规意愿,审查其合规承诺及实施措施,确定六个月至两年的考验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然后待考验期满,检察机关组织合规监管委员会专业小组评估企业的合规成果,根据企业的涉案程度以及企业的规模程度组织听证会,听取评估报告。再其次是对合规监管委员会评估为合格的企业,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企业直接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予以相对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理。

四、完善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

合规不起诉作为一种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进行程序出罪的制度,以审前程序转处的方式得到对应当被起诉的犯罪企业“出罪”处理的结果,的确与刑法 “罪刑相一致”的归责原则冲突了,不过社会本位法益和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这种矛盾以正当性。故检察机关开展合规不起诉工作就更要注重程序正义的价值。

1.启动程序。启动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所指控的单位犯罪事实要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一般证明标准。启动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检察机关享有程序启动的主动权,一种是涉案企业向检察机关自愿提出启动程序的建议。这种情况即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掌握是否启动合规不起诉工作的主动权。侦查机关认为企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立案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认为涉案企业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能自愿认罪、自愿接受行政处罚进行赔偿的且具备合规建设条件的,应当向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主动决定启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第二种情况即涉罪企业自愿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整改建设意愿,检察机关应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考量,特别注意案件是否符合证据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就是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该企业合规不起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审查认为其具备条件的,也应当作出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决定。

2.实施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告知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意义及企业的权利义务,听取企业的合规意愿,对于不愿意开展合规整改的企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合规监管的检察建议;对于自愿进行合规整改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其制作并提供合规计划书或合规协议书,着重审查其中的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合规体系建设方案、对受害方的赔偿方式、合规整改验收时间等内容。认为自愿改过、合规意愿明确、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合规措施具有可行性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同意企业合规建设的决定,同时确定在合规整改验收完毕后一定时长的合规考察期。根据检察机关一体化性质,上述合规程序和内容需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合规整改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检察机关还应当主动衔接刑行工作,将涉及合规监管和赔偿方式的部分抄送至相关行政部门,督促涉案企业履行整改义务和赔偿义务。为避免企业的合规建设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合规考察期不宜过短。当前,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的规模现状、实际情况、社会效益,对该企业在一年至三年之间确定适当的合规考察期。在合规考察期内,涉案企业没有或不配合履行合规建设义务的,检察机关应当终止合规不起诉程序,立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企业履行完毕合规承诺或合规协议义务的,进入合规监管环节,在考察期满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考察监督程序。合规不起诉的考察依靠合规监管来实现,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肯定并采纳了张家港市检察院的做法,明确提出以合规监管委员会来监管企业合规建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的规模类型来决定适当的合规监管模式。大型企业可以直接参照《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35770-2017)提出的合规监管流程,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类比适用对央企的合规监管作法;而中小企业可以适用2021年3月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合规监管机制流程图,采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合规监管机制。监督程序贯穿合规不起诉的全过程。一是要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即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备包含但不限于考察期的设定、不起诉的决定等合规不起诉工作的进程;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的检察建议,下级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修改并通知涉案企业。二是让中立的第三方来监督,如通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设立独立监督员来监督。此外,检方还应当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相结合,以公开促公正,提高司法公信。

4.结束程序。检察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将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相关责任人的表现等纳入起诉必要性的考量情节,最终对涉案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评估结果合格,检察机关应当对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视情况对主要责任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意见;评估结果不合格,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涉案企业和主要责任人。

五、结语

本文通过走访调研L公司和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认识到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改革实践中的重大意义。作为激励程度最大的企业合规制度,亟需完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办案程序,以增强司法公信。具体而言,应当抓紧时间总结包含但不限于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内的各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将一般性的经验作法上升到立法层面,将特殊性的办案做法进行制度化,以程序构建保障合规不起诉制度实现最大效益。[本文系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32]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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