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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馆之宝:《调查山东威海附近铅银矿报告书》

2022-04-26于海

山东档案 2022年1期
关键词:租界威海矿业

文·于海

《调查山东威海附近铅银矿报告书》

1916年,山东省长公署接到中国商人报告,英国泰茂、和记二商行在威海卫私自开采铅银矿。恰此时翁文灏奉农商部命在山东胶县调查七宝山铁矿,遂请其“顺道前往覆勘”[1],由此完成《调查山东威海附近铅银矿报告书》,报告现存于山东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由于翁文灏在中国地质界的先驱地位,且此次调查牵涉威海卫租界立法权、采矿权争端,因此这份手书报告具有很高的史料和文化价值。

一、地质史价值

翁文灏(1889-1971),字咏霓,浙江鄞县人,中国地质科学开创者、奠基人之一。他是中国第一位地质学博士,第一本《地质学讲义》编写者,第一张着色全国地质图编制者,中国地质学会第一任会长,长期担任原农商部地质调查所所长(1922年-1939年),创立“燕山运动”理论,主持周口店发掘工作,在地质地貌学、地震研究等方面亦有杰出贡献。

在翁文灏的地质生涯中,涉足山东较少,现存翁文灏调查山东地质的专项报告仅两份。一份为翁文灏奉农商部部令协同谭锡畴前往胶县七宝山一带查勘矿权,完成《调查山东胶县铁矿报告书》,另一份即为《调查山东威海附近铅银矿报告书》,此外翁文灏再也没有亲自到山东现场勘查,因此这两份手书报告原稿具有很高的地质史料价值。

二、外交史价值

由地质专家现场勘查矿床位置、品质,协助解决外交争端,翁文灏此举,无论在中国地质史还是外交史上都应属首次。此次调查,翁文灏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核查。对于几处采矿点是否在租界管辖范围内、是否有开采价值,翁文灏从专业角度都给出了确切结论。对威海卫租界当局是否拥有制定“矿业条例”的立法权和采矿权这一问题,他也有论及。

(一)确认采矿点的位置

据中英《租威海卫专条》,“所租之地系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10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2]按照1英里约合3.2华里计算,经翁文灏现场核查,“三处场在威海城之南、东南。自东南西首位松里、郭家,距海约三里,松里、郭家西南三里为海头园,又西,西南十三里为产里村,又西南约一里为鹦鹉山。故鹦鹉山为距海最远之矿地。然以直线计距海亦必在三十里以下。”[3]可知几处采矿点确实在租界范围内无疑义。

(二)确认采矿点矿床的品质

翁文灏结合过往调查报告,广泛征询附近村民,并现场覆勘,认为三处矿场开发价值都不甚高。其中,松里、郭家“非厚生矿床,自毫无探勘之价值”;海头园“详察该处岩石露头,终不似有矿可得也”;只有彦里村西南的鹦鹉山“距离山顶东约半里,沟中有一处聚有矿石碎块,成分尚优……三矿之中惟此较有希望,当有一探之价值,然究有可开之足量与否仍尚难言也。”[4]可以断定,三处矿场都没有达到进行商业开采的价值。

(三)关于租界内“矿业条例”的立法权

所谓的“矿业条例”实际上是租界当局颁行于1903年2月2日的《1903年威海卫许可条例》,由时任威海卫行政长官骆克哈特制定,主要包括矿权的勘探、选择、租赁及其一般规定。[5]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即是为英商在租界内勘探开发矿产提供依据。早在1898年英国强租威海卫后,英国商人即在威海开展地质调查,并向租界当局提交了《威海卫英国租借地矿产资源报告》,认为威海卫金矿储量丰富。1902年英资威海卫金矿有限公司成立,在范家埠开采金矿,1906年即因投资不继破产。[6]由于英国强租威海卫的最初目的是在军事上与沙俄抗衡,且中英《租威海卫专条》明确规定“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租期不确定性大,极大影响了英商长期大量投资的信心,因此其在租界内矿业开采的规模、范围并不大,持续性不强。“矿业条例”出台以后因为长时间无所适用,并未引起争端,直到此次英国泰茂、和记二商行在威海卫私自开采铅银矿被华商举报,才被当时的中国政府关注。

从法理上说,无论中英《租威海卫专条》或《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都没有授予英国在租界内制定“矿业条例”的权利。仅在《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提到“中国因知振兴矿务于国有益,且应招徕华洋资本兴办矿业,故允自签押此约之日起,于一年内,自行将英国、印度连他国现行矿务章程迅速认真考究,采择其中所有与中国相宜者,将中国现行之矿务章程从新改修妥定,以期一面于中国主权毫无妨碍,于中国利权有益无损,一面于招致外洋资财无碍,且比较诸国通行章程于矿商亦不致有亏。凡于此项矿务新章颁行后始准开矿者,均须照新章办理。”该条款虽然承诺修改矿务章程,但并未授权英方在租界内自行立法,且清政府于1907年颁布《大清矿务章程》,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行《矿业条例》。按照《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之规定,华洋商人都应遵照执行,而非自行制定新法。因此,在翁文灏调查之前,《农商部关于驻威英使擅自颁行矿业条例案审查报告》即建议,“所有一千九百三年英国驻威骆大臣所颁之矿业条例,应据约交涉,设法商令取消”[7]。“矿业条例”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翁文灏在报告中分析认为,威海卫租界当局颁行“矿业条例”时间为1903年,当时“中国尚无矿务章程可资遵守也。各国于租界中是否有颁行矿章之权利,各租界条约中皆无明文,在事实上,除威海外亦未闻各国有于租界中颁行矿章者。然此其原因或以各租地大抵无矿可采之故。”[8]他还进一步指出《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之规定,“系指普通矿务而言,租借地内是否适用,迄今似并未明定,故威海矿章之是否无背条约实一极耐研究之问题也。”[9]威海卫租界当局出台的“矿业条例”至少是存在争议的。

(四)关于租界内采矿权

就采矿权而言,据中英《租威海卫专条》,租界当局在租界范围内的权限除军事内容外,仅限于“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等,并未授予其采矿权。民事相关管理“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10],租界警政、司法、赋税、教育等由威海办事委员与租界华务司共同管理。翁文灏认为“威海治权尚未完属于英国,矿权不仅限于地面,抑且兼及地腹,是否应归租借国享有,固不无交涉之余地也。”[11]租界当局并未完全获得威海卫主权,仅拥有租借使用权,亦不可私自从事矿业开发。

三、书法艺术价值

地质报告具有书法价值,是当时典型的时代特色。其时打印机尚未普及,地质学家又大部分具备传统教育背景,很多人的书法造诣颇高,而翁文灏更是个中翘楚。他的地质报告多用毛笔写就,“大字意追颜真卿……又有翁同龢的笔趣……还有和赵古泥书法暗合之处……小字似乎更多掺入了苏东坡的意趣”[12]。从这份手书报告可以看出,其书法潇洒飘逸,求神而不求形,求实用而不苛求美观,展现了“不务高深耸听,但求切实可行”的淳朴务实文风。这与翁文灏教育背景密切相关,他6岁入私塾启蒙, 13岁考取秀才,国学功底非常深厚,19岁以后接受西方现代地质学系统培养,造就了他科学务实严谨的学风,这是同时代地质人共通的特点,兼习中西,贯通中外,集两种文化之长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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