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以合作式诉讼为背景
2022-04-21周致义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
周致义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0 引 言
伴随着恢复性司法以及辩诉交易制度在全世界的风靡,诉讼程序中的合作因素而非对抗因素逐渐得到重视,在近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均体现了最大限度寻求各方合作以促进案件妥善解决的精神。平等、自愿、协商、合意等私法因素的渗透,使得刑事诉讼领域呈现出一种与传统对抗式诉讼模式相区别的合作式诉讼模式之样态。合作式诉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在充分考虑各自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妥协、协商和合作,形成纠纷解决共识的诉讼。[1]113合作式诉讼以和谐司法为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体现了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的全方面转型。然而,由于各程序主体利益诉求的根本对立,控辩双方平等协商的制度空间尚未形成,各诉讼主体的契约精神与诚信意识仍较为匮乏,合作式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与理想形态相偏离的各种失信现象。一项法律制度的生命力体现在对规制范围内各项法律行为进行解释与约束的能力之上,但显然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和原则与此种新兴的诉讼模式存在不相匹配的问题。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等诉讼理念和制度均是以实现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平等武装”为目的进行建构的。在合作性诉讼模式下,这些以增强对抗性为特征的原则和制度对合作式诉讼中的程序行为缺乏应有的解释力和规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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