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安全例外条款下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的中国方案*
2022-04-21姚天冲周智琦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国家
姚天冲,周智琦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WTO安全例外条款(1)在WTO协定下,具有安全例外的条款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分别为:GATT1994第2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3条、TBT协定第2.5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3条。脱胎于GATT1947第21条的GATT1994第21条是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立法渊源,本文将以GATT1994第21条为分析重点。该条具体规定如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a)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b)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i)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有关的行动;(ii)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交易有关的行动;(iii)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或(c)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是一项允许缔约方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免除贸易协定所规定义务的特殊制度安排。但“国家安全”本身具有的模糊性让安全例外条款成为“动态”的国际法,其设置与应用的关键在于“平衡”,既要允许缔约方因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例外措施,同时又要防止缔约方假以维护国家安全之名,滥行贸易保护之实。这一平衡往往很难掌握,实践中,缔约双方因对“安全例外条款”界定的分歧而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国家安全领域已经延伸到网络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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