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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背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2022-04-21刘默然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4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大数据

摘要:本文通过对于“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具体分析,研究该现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侵害问题,而其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商品价格问题,二是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价格问题主要体现在“价格歧视”方面,即针对老客标注更为高昂的价格,而商品质量问题则是在此背景下,大数据所推送的商品质量可能远远低于线下商品的质量,因此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文将会结合有关经济学理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合理制度架构以达到打击价格歧视行为的目的。

关键词:价格歧视,大数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这个大数据和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层面,虽然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也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当时利用数据杀熟这类事件并非近年来才兴起,早在2000年,亚马逊就曾被曝出利用用户数据杀熟的现象。亚马逊在某次新碟上市时,选择了68种DVD碟片,根据潜在客户的各种信息,给同一张DVD报出了不同的价格:对新客户报价22.74美元,而对老客户则报价2624美元。人们很快就发现了这个现象,亚马逊首席执行官贝索斯却说只是在进行一些价格测试。而在中国大数据杀熟现象受到普遍关注是在2017年底,但是有人说其在预订酒店时用自己账号和朋别人的账号登陆的时候显示的价格有所不同,从而引起广泛讨论,而同样的,大数据杀熟中的相关法律保护议题也逐渐进入学界讨论的范围。

一、关于“大数据杀熟”产生的原因的探究

(一)经营者对于非法利益的渴求

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其本质就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本就是人之常情,本无可厚非。但是经营者采取了非法的手段,利用消费者的相关信息,通过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等数据进行差异化定价,这一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同时也触犯了法律,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公平权等权利,同时还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消费者维权困难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消费者与商家常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以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同样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难以留存证据,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常常面临不好收集证据的困境。而同样的维权所耗费的成本与获得的效益常常不成正比,导致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从而形成了如此的风气。

(三)法律规制存在的漏洞

“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不易察觉,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大数据杀熟”主要是发生在网络购物的层面,购物者多来自于全国各地,大多分散,因此难以彻底去解决,同样的,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很少去对比商品相应的价格,大多数情况下利益受损而并不知情,商家利用大数据这一手段常常难以察觉,实际案件中难以举证,因此实际案件中很难对案件予以定性,同样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监管,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关于“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分析

在互联网经济逐渐发展成熟的现代社会,价格歧视已在电子商务领域逐渐实现,而其实现的方式即为大数据杀熟现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经营者为了更好地经营开始不断收集相应消费者的信息与数据,从而利用这些信息与数据描摹出消费者的画像,利用先进的算法技术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从而进行价格歧视,谋取更大的利益,而这一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商家对于这些信息的非法利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个人信息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国外对于“大数据杀熟”的治理经验

(一)美国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在201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了《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该法案被称为美国最严厉的个人隱私保护法案,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法案为消费者设定了相应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告知其信息被收集的具体内容,并且可以要求企业删除相应的个人信息。

该法案具有很大的开创意义,因为法案规定的相应的处罚将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并面临可能的高额罚款违规成本。为了遵守该法案,公司将采取新的举措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比如接到消费者确切的获取个人信息请求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消费者免费披露和交付所需的个人信息,而且还要有其他行动,例如,该法案要求在企业的互联网主页上要有一个清晰的链接。

(二)欧盟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在2016年,欧盟议会一致通过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GDPR 将于 2018 年 5月25日起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确保在欧盟内部实行一样的数据保护标准。GDPR 旨在通过扩大隐私权和赋予个人对其个人数据的掌控权,以强化欧盟居民的基本权利。此外GDPR还建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这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借鉴的意义。

四、大数据杀熟的治理对策

(一)合理利用大数据技术

各大平台在利用与发展大数据技术的过程中,应该更加着眼于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给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而不是价格歧视;亦或是在提升效率的方面下足工夫,同时在利用大数据的过程中要注重与消费者的沟通,在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相关个人信息与数据,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互通有无。

同时,商家利用大数据分析相应的数据的时候,应该尽量确保客户知情,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要获得消费者的许可,将商家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限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从根本上组织大数据滥用的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针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很广泛,并不适用于一些具体的情况,所以在此过程中要明晰个人信息权的定义和范围,而刚刚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肩负着这样的使命,所以在今后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对此予以明确,以此来规范“大数据杀熟”行为,同时建立各部门联合监管的机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施行举证责任倒置机制

建立相应的举证责任倒置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大多数大数据杀熟案件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为一般都是商家掌握着最重要的信息。而同样的,消费者如果想要维权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比如举证难亦或是成本高的风险。但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那么相应的举证责任就落在了商家身上,需要商家对杀熟行为与损害结果进行论证,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也应该擦亮双眼,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不法侵害。

五、结语

消费者权益与我们息息相关,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从消费者出发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而通过研究相关问题,可以为今后有关新兴科技的法律问题提供范本。在这个技术疯狂更新迭代的时代,科技有关问题层出不穷,从一个类似的问题开始研究将会为今后的问题研究提供典例,推动今后研究的发展。并且有利于企业良性竞争,促使国家出台更多有效地政策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大数据搜集信息,有利于增加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在市场化的前提下,有利于企业合理竞争,促进国家各项工作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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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明月,陈小维.“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6):72-80.

作者简介:

刘默然(2001-),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基金项目:

江苏大学第20批大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C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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