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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统计执法经历留给我的启示

2022-04-20朱海明

内蒙古统计 2022年1期
关键词:统计法锡林郭勒盟调查表

○ 文/ 朱海明

202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38周年。1983年我步入统计局,正值统计法颁布之年,见证了统计法38年走过的历程。让我不由地想起了经历的一次统计执法,给我的触动启发很大,时至今日仍记忆犹新,历历在目,让我从中切身体会到了统计法治的力量。

经 历

人员直接将《统计检查查询书》送达至这两家单位的负责人手中,且当面不与其对话进行解释。不出两天这两家单位均派出相关人员且通过中间熟人前来锡林郭勒盟统计局登门求情说好话,请求统计部门不要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主动承认错误,并当即询问填报方法,愿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填报调查表并表示尽快上报。经过局专业人员具体的业务指导,这两家单位及时将调查表填报后上报锡林郭勒盟统计局。

记得有一次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在全盟被抽中的重点调查单位中,有两家填报单位不按时填报调查表,可以说是对锡林郭勒盟统计局工作人员置之不理,经锡林郭勒盟统计局专业人员电话反复几次催报,被调查单位仍迟迟不予配合,眼看报表上报时间临近,已直接影响到全盟调查表的按时完成。锡林郭勒盟统计局业务科室经与法制培训科商议沟通后,决定启动统计执法程序。对这两家填报单位下达了《统计检查查询书》,并将被调查单位有关具体违反统计法的拒报行为所涉及的条款逐一写在《统计检查查询书》上,派出两名专业

感 受

一件很普通的统计违法案例,事情的整个过程清晰明了,在进行统计调查时,若一味的与被调查单位说好话,而不善于将统计法这个法律武器挺在前,一些置统计法于不顾的单位及人员对统计局工作人员不予理睬,统计调查将难以顺利进行。一旦运用统计法时,这些触犯统计法的单位,也从对统计法的无知到知晓统计法的威慑力。多年的统计工作经历,让我切身体会到了基层统计工作者所经历的酸甜苦辣,当面对起报要求单位填报统计报表时,时常会遇到起报单位的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对一些不予协助配合的极个别违法者,统计部门就得依靠统计法这把利剑了。当然,在执行过程中也要懂得如何执法,要善于执法、敢于执法,讲究方法策略很重要。一次看似很简单的统计执法,让我既懂得了统计法治的力量,也为今后做好统计工作增强了信心和底气。

启 示

一是坚持按统计执法程序办事。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执法程序办事,层层递进,执法不违法,要有说服力。在执法过程中,首先是按照执法程序办案,即先是下达通知布置,提出要求和上报时间;其次进行必要的催报;再者提醒警告;最后下达查询书。层层递进,并做好场景录音等工作备案记录,确保统计执法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做到违法者无空可钻,无懈可击。

二是牢固树立统计法的权威。统计法是开展统计工作并有效推进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的上方宝剑,绝不是可有可无。统计部门要严格做到执法时身子正,行得正,己正才能要求别人正,才能令人信服,否则很难服众,要将统计法的权威牢固树立起来。

三是加大统计法培训宣传力度。个别被调查单位不知晓统计法,存在不按要求不及时填报统计报表现象,不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这与统计部门对统计法相关知识的普及培训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关。要经常性地开展统计法的宣传教育,使统计法进企业、进单位,让统计法与统计业务同步融入日常统计工作中,做到统计法治培训和宣传普及常态化,营造全社会良好的统计法治氛围。

四是运用多种手段推进工作。统计法是法治社会做好统计工作的必要手段,但不是处理解决所有事情的唯一手段。在日常统计工作中,需要采取必要的调查技巧手段,强化情感沟通交流。以人性化为抓手,兼顾对方感受,善待每个起报单位。要把调查起报单位当作统计部门的朋友去对待,调查与被调查者要共相融,才能促进统计工作顺利完成,实现互利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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