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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推行数字税可行性分析

2022-04-20王宁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用户

王 宁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 100102)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的数字化、共享化成为大势所趋。2020年,47个国家全球数字经济规模达32.6万亿,占GDP比重为43.7%。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对全球税收体系形成巨大挑战:一是税收征管的范围由线下拓展到线上,征税对象呈现出数字化、虚拟化、隐蔽化等特点,导致税基难以有效衡量。二是互联网企业的数字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跨区域、跨国经营成为常态,经济活动可能同时面临多个的税收监管主体,跨国企业转移到税率最低的国家报税,形成监管盲点。三是数字技术与经济各领域深度融合渗透,新模式、新业态频频涌现,数据成为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深刻影响价值创造规律,而现有税制不利于税收公平实现。根据欧盟的研究报告,相比传统企业的23.3%,数字企业的平均税负仅为9.5%。[1]2021年经合组织估计,企业避税成本在1000—2400亿美元/年之间占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的4—10%。[2]

国际上,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制度改革的实践也不断出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4年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下文简称BEPS)计划,针对数字经济中的商业模式特点,提出依据税收与价值创造重新调整现行税制。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拟征收3%的数字税。2019年,欧洲以法国、英国为代表纷纷推出单边改革方案。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在2020年开始征收数字税。单边数字税方案如星星之火,在世界多个地区推进。2020年12月,美国以“数字税歧视美国企业”为由,提出征收最高100%的报复性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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