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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2-04-19刘志张婧妮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9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

刘志 张婧妮

摘 要:破产重整制度是使债务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重要渠道,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一直是破产法探索中的重中之重。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重新确立了企业破产的重整制度,重点强化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与利益保护,但由于法律內容规定的原则性及概括性较强,操作程序较为繁杂,使得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层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立足于破产法理论,通过对当前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探究,提出相关的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以期推动我国破产法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9-0159-03

一、相关目的及必要性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即为恢复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同时使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衡[1]。与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破产重整制度在许多方面更能满足社会所预期达成的目标和要求。而在企业破产中处于基础环节的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制度相比,其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对债权人、投资人以及国家税收等各方面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促使我们必须要将破产重整制度的功效最大限度地发挥,以此达到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和期望值。不可否认的是,破产重整制度在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同时,也对担保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造成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在其带来的积极意义面前显得微乎其微。因此,必须通过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妥善实施来恢复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以达到避免企业解体的目的。

(二)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

《破产法》从诞生起至今,其保护的法益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平衡债务人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间的关系是破产重整程序永恒的课题[2]。企业破产重整的初衷是通过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以能够达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共赢的局面,但对于一个已经负债很多的企业来说,重整方案在执行上面临很多变数,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旦重整没有达到预期致使企业进入清算,对社会和企业来说,实际并未造成很大损失,但对于债权人而言,本就负债的企业因为之前的重整又消耗了大量的企业剩余资产,因此很有可能得不偿失。所以,即使破产重整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也不应当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这是本末倒置的。当下,我国根据现有国情颁布的新《破产法》,虽相较从前给予了债权人更多的利益保护,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出现较多的问题。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债权人缺乏监督途径

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债权人如果想要判断重整计划是否可行,必须通过了解债务人的企业运作情况、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人员配置等信息。但是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债务人无须向债权人披露,只对管理人负责即可,这使得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尤为被动。首先,重整程序启动时,债权人无法有效获得债务人的信息。在破产程序中,是由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进行全方位审查,虽然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听取管理人报告或进行询问,但仅仅通过这种单一的信息获取渠道终究无法做到对信息的全面掌握,从而影响其决定。其次,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监督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和管理人这两个监督主体,虽然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也发挥一定作用,但实际上只有债权人委员会才能真正代表债权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一般由法院指定,因此债权人对人员构成的自主选择权很小。除此之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之后,管理人便会成为实际意义上的监督主体,其不一定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因此很有可能会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

(二)小额债权人缺少保障和救济

在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人和小额债权人所处的地位相同。在申请重整之前,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所面临的利益问题是一致的,因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很多享有天然优益性的债权,其受偿顺位都排在小额债权人之前[3]。从理论层面分析,因为小额债权人既无优先受偿的地位,又无特定财产为其担保,所以担保债权人和其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清偿之后,小额债权人往往所剩无几,致使小额债权人的权责常常处于劣势。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法条只对债权人进行重整计划表决时的份额及比例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后续因不合理分配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对小额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破产法》没有做出任何回应,这显然不能适应重整实践中的需要。

(三)法院强制审批制度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强制审批制度是指在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没有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订的重整计划时,法院为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从而确保企业重整计划积极开展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其本质上是国家的公法权力对私法权利领域的干预。

企业重整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相关,作为整个重整程序核心的重整计划,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管理人经过不断协调、磋商而最终达成的协议。协议达成之后,债权人大会首先要通过分组对重整协议进行表决,只有在各组均同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重整计划才算通过,这是对权利人意思自治给予充分尊重的体现。但例外的是,除了需要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同意以外,还需要法院批准同意,这对本就被动的债权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即使占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组反对重整协议,但其仍然有被通过的可能,这使得债权人意思自治的权利被剥夺。

(四)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期限规则缺位

实践中,很多企业因债务问题而“百诉缠身”,这些企业在被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由于各种原因同一财产往往会被无休止地查封或冻结。在收到管理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或执行异议时,法院也会因各方面的压力而选择拖延,这就使得很多企业丧失了自主权。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解除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的时间限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管理人对法院的敦促没有依据。因此,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的期限对债务人企业的运营与财产评估至关重要,应该予以足够重视。

三、完善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债权人的监督权

重整计划的实施在很多时候会发生出乎意料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与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令人深思。现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仅仅要求管理者应当对重整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但对于如何监督以及遇到问题时应当怎样解决并未做详细说明,这样会使得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无处可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细化。

1.更加详细地阐述监督权内容[4]。监督权涵盖的范围包括:一是仔细检查企业人员提供的各种财务资料,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地方,立即聘请外部专业的审计人员进行审查;二是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并进行纠错。

2.细化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利。债权人委员会作为所有债权人的代表,其可以行使如下权利,如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但这些仅有的权利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面前还是略显单薄。因此,为增强实操性我国《破产法》应当进一步对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中的权限和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赋予其调查权或参与制定重整方案等权利。

(二)完善小额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根据国内現行《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可知,出于缩短表决环节时间的考虑,在必要时,法院可以将小额债权人单独列为一个组别。然而正如上文分析,法律对小额债权人的清偿未曾涉及,其利益保护问题自然无从谈起。究其根源主要是在理论层面,小额债权人属于普通债权人,其权利在重整过程中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无异,因此没有必要进行单独的阐述。但现实中,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如其他债权人般的重视,立法规则对于小额债权人的保护已经滞后于重整实践,如果继续忽视对这一群体利益的保护,将不利于提高重整计划实施的成功率。因此,在立法层面对小额债权组设立的条件及标准进行细化,使其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1.明确小额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这样就使得小额债权人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从而对自己的意愿作出正确的表达,也能够有效防止债权人会议的一些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2.小额债权人应优先受偿。原因有:一是小额债权人的债权之所以称之为小额是因为其数额较低,所以即便是全部清偿,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不会很大。二是一般情况下,小额债权人的数量较多,如果予以提前清偿,结束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使重整程序的利益相关方数量减少,从而加快重整程序的整体速度、降低重整成本、提高效率。三是小额债权人通过清偿得到的利益很可能比其因参与重整程序而花去的费用要少,在此种情况下,小额债权人很大程度会选择保大舍小而蒙受利益损失。所以,通过法律要求债务人在重整之前清偿小额债权人的债权,是双赢的选择。

3.可借鉴日本立法之弹性条款的规定,对小额债权人债权额在总债权中的占比、对重整程序的影响有哪些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来决定是否对其予以提前清偿。如果确定需要提前清偿,管理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可以提前清偿。如此一来,在重整过程中,对小额债权人的保护则更加完善。

(三)严格规范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赋予了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正如上文提到,这种由法院进行强制审批的制度,其本质上是国家的公法权力对私法权利领域的干预。如何严格规范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力,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以保证。首先,对于重整计划,在兼顾公法权利的基础上也应对其私法属性给予充分的尊重,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如果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得不强制批准,也要以尊重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诉求为前提。其次,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应当扮演一个公平、公正的角色,在客观理性的基础上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官也应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后,针对因强制审批制度一裁终局而缺乏救济渠道这一法律漏洞,法院可以开通复议或者提出异议的渠道,既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可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5]。

(四)设立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的期限

对于重整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解封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管理人作为企业破产重整时的负责人,应承担与法院沟通解除查封保全或中止执行的义务。但正如上文所提及的,法院往往因为各方面的压力而选择拖延,或者有些法院根本不了解破产重整制度,导致解除查封保全手续陷入僵局,耗费了大量时间,如果企业财产一直被查封保全无法正常运营,那么重整必然失败。因此,在《破产法》中设立解除保全、中止执行的期限至关重要,比如对法院解除企业的查封保全的时效作出规定,或者通过建立法院与其他机关系统的互联网连接,节约时间成本,为企业赢得生存时间。

结语

本文立足于破产法理论,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论述,分析破产案例中破产重整制度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以期推动我国《破产法》健康有序发展。破产重组的意义在于企业复兴,我们应在认清现状的基础上寻求对策,让重整制度真正为企业复兴提供机会,以此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6]。

参考文献:

[1]  肖汉杰.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风,2020,(10):160.

[2]  郭雨萌.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1):160-161.

[3]  贺瑾玲.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20.

[4]  黄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研究[D].厦门:华侨大学,2018.

[5]  卜才娟.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8.

[6]  王璐瑶.浅谈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9,(5):260.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in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in China

LIU Zhi,ZHANG Jing-ni

(Chang’an University,Xi’an 710061,China)

Abstract: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hannel to restore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bility of the debtor enterprise.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has been the priority among priorities in the exploration of the bankruptcy law.On March 28,2019,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nkruptcy law of three,to establish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focus on strengthening the participation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in bankruptcy proceedings to protect,but the regulation principle and general legal content is stronger,the operating process is relatively complex,makes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 protection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in system level.Therefore,based on the theory of bankruptcy law,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in the current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bankruptcy law.

Key words: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creditors;benefit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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