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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共同富裕,须移除“三座大山”

2022-04-13温如军

中国慈善家 2022年2期
关键词:管理

温如军

激辩社会组织“三大条例”。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关于修订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三大条例”的呼声再起。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告诉《中国慈善家》,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不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他建议对“三大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其中包括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作出完善,以推进健康规范发展为出发点,将其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依民法典的分类与定位,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进一步彰显并引领这些机构的公益目的属性,推进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大条例”作为基金会、社会团体、民非登记管理的主要依据,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16年2月进行了部分修订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分别自1999年12月、2004年6月颁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

“近20年,经济、社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组织领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三大条例已经成为约束社会组织发展的壁垒。”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彭艳妮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说。

事实上,早在6年前《慈善法》出台后,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一致认为社会组织“三大條例”有必要进行修订,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时至今日,以“三大条例”为代表的慈善制度体系已逐渐滞后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趋势,滞后于慈善组织新的经营实践和管理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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