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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2-04-11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2年3期
关键词:规程执纪监察

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印发了《四川省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规程》的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规程》?

答:2012年12月,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乡镇纪检工作规程(试行)》对全面规范我省乡镇(含街道,下同)纪检工作,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规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上级对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整合基层监督力量,加大对基层干部和公职人员用权监督约束力度;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提出,提升基层权力监督能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乡镇的实际情况看,乡镇纪委与县(市、区)监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合署办公,已不再单一履行纪检职责,还要一体履行监察职责;同时,我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进行了调整,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与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

这些新情况迫切需要对《规程》予以修订完善。按照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全会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决定修订《规程》。

问:请介绍一下《规程》的起草思路及其主要内容?

答:《规程》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规程》在结构体例、原则要求、程序权限等方面严格遵循党章、监察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吸收借鉴监察法实施条例最新要求。二是重点规范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为推动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聚焦主责主业,《规程》重点围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明确细化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责权限、程序措施等。同时,考虑省纪委机关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对组织建设进行了规范,《规程》不再赘述。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规程》聚焦乡镇纪检监察组织人员不专不稳、身处熟人社会监督难等问题,着力破解工作难题。建立相关协作机制,推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细化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推动乡镇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以乡案县审为主的审理模式;要求县(市、区)纪委监委完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等。四是坚持“开门立法”。起草组全面调研,并实地走访8个市(州)23个乡镇。形成初稿后,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多次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基层党委及干部群众等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吸收,形成最大共识。

《规程》共八章57条,1万余字,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以及加强村级监督工作、聚焦主责主业、建立片区协作机制、完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等内容。二是监督对象和职责。主要明确了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监督对象的范围、管辖问题,以及应当履行的纪检、监察职责。三是监督检查。主要细化了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并专门强调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日常监督处置等具体方式。四是信访接收与线索处置。主要规定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接收与处置,谈话函询及其抽查核实、结果运用。乡镇纪检监察组织作为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畅通群众来信、来访,为此,《规程》明确对受理范围外的有关事项,也应当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是初步核实与审查调查。主要规定了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有关程序、批准权限、措施、要求等,对其他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六是审理。主要规定了审理要求及方式、处分决定的作出与执行、问责与申诉等内容。七是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回避、保密、办案安全制度,责任追究等内容。八是附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依据、效力等。《规程》适用于全省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县(市、区)纪委监委向街道、片区等区域派出的纪检监察组织参照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体制与各级纪委监委有何不同?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乡镇监察组织与同级党委关系尚无明确规定。对此,《规程》严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省内外实践做法,规定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县(市、区)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乡镇监察组织受县(市、区)监委领导;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以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为主。根据该领导体制,区分了党纪、政务不同的立案、处分报批程序。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规程》明确街道监察组织在县(市、区)监委和同级党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政务立案、处分程序与党纪案件一致。

问:请介绍下《规程》为何要强调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答: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面临“人少事多”“熟人社会”等问题。为着力破解基层难题,吸收借鉴实践中有效做法,《规程》规定县(市、区)纪委监委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牵头,相关纪检监察室联系协调,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等参与的工作协作机制,并规定在监督检查、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可以按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整合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力量,支持和推动乡镇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高效开展。同时,为推动申诉与审查调查、审理分离,《规程》规定,根据需要,报县(市、区)纪委监委批准,可以按照工作协作机制开展申诉工作。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协作区是一项工作机制,没有规定建成一级组织。

问:请介绍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如何履行监督职责?

答: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应当聚焦“监督”这一首要职责、第一职责。《规程》一是明确了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对象。特别是根据党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规定加强对乡镇党政“一把手”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及时向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县(市、区)纪委等报告。对监察对象的范围,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已有规定,《规程》未再详细表述。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应当对标上位法规定,明确乡镇监察组织监察对象的范围,实现监督全覆盖。二是赋予乡镇监察组织除职务犯罪调查权外的监察权。2018年9月,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监察向乡镇(街道)延伸的通知》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赋予乡镇监察组织监察权限。但实践中,很多乡镇监察组织仅有监察监督权,没有政务处分权,此次《规程》明确赋予了乡镇监察组织政务处分权,推动国家监察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也体现了乡镇一级党组织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责。三是细化监督内容与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并积极吸收借鉴基层有效做法,明确了6项监督内容、10项监督方式,并专条规定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的方式及报告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问:请介绍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进行谈话、初步核实、立案、处分等环节的报批、报告程序。

答:《规程》严格对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结合基层实际,对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的报批、报告程序予以细化、具体化。对乡镇党委管理的正职干部谈话、初步核实的,根据“党管干部”、纪法贯通原则,规定报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拟党纪立案的,报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拟政务立案的,征求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后,由乡镇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对乡镇党委管理的正职干部政务立案,或者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政务立案有不同意见的,报县(市、区)监委批准。但是,如前所述,街道监察组织政务立案、处分程序应当按照党纪案件程序办理;对于重要、复杂或者拟给予政务重处分的案件,应当按照《规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办理。

同时,为保证线索处置、案件办理质量,《规程》贯彻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原则,规定乡镇纪检监察组织问题线索受理及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报备,县(市、区)纪委监委应当加强指导;拟对乡镇党委管理的正职干部进行初步核实,党纪政务立案,拟报请乡镇党委批准的处分决定等,均需同时报县(市、区)纪委监委。

问:请介绍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坚持稳妥、审慎原则,同时又兼顾实践做法与现实需要,《规程》依法严格限定了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在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期间可以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谈话、询问,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确需采取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当报县(市、区)纪委监委批准,并以其名义进行。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规程》规定由县(市、区)纪委监委保管,并协助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做好处置工作。

问:请介绍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如何开展审理工作?

答:考虑乡镇纪检监察组织人员少、变动快、专业性不足等因素,为切实落实“查审分离”原则,《规程》明确县(市、区)纪委监委要加强对乡镇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办理案件的审理工作运行机制。具体来说,对不具备自行审理条件的,由县(市、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或者由其按照相关工作协作机制,组织协作审理、交叉审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协作审理、交叉审理是乡案县审的具体组织形式,应当着重强调发挥县(市、区)纪委监委的领导、统筹作用,而非仅是乡镇纪检监察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下一步,省纪委监委将就落实“乡案县审”工作印发具体的实施办法。

问:请介绍下乡镇监察组织拟给予公务员、参公人员政务开除处分的,为何需要报县(市、区)党委审批?

答:《规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乡镇监察组织拟给予公务员、参公人员开除处分的,除了应当报县(市、区)监委批准外,还应当由县(市、区)监委报县(市、区)党委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县(市、区)监委有权批准乡镇监察组织作出的政务开除处分决定。同时,2010年8月23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参公人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鉴于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仍然有效,并结合县级监委的职能定位,《规程》规定,需要开除公务员、参公人员公职的,县(市、区)监委作出批准政务处分的决定后,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问:如何将《规程》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程》能否切实发挥作用,取得预期成效,最终要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一是要充分认识修订《规程》的重要性。如前所述,《规程》对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也提出“大抓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应当认真学习领会,不折不扣执行好《规程》。二是要严格依规依法履行职责。《规程》是乡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执纪执法。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规程》等规定精神,结合实际,予以细化完善。省纪委监委将制发乡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图,并对案件审理工作作出专门规范。三是要加强组织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党委组织部门等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機关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不断压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机制、搞好队伍建设。四是要抓好《规程》学习宣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要自觉把贯彻执行《规程》与落实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相结合,加强学习宣传,加大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力度,提高履职能力,着力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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