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郭沫若的“井田制”研究及其价值

2022-04-06卢中阳

郭沫若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奴隶制井田郭沫若

卢中阳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井田制”作为郭沫若奴隶制社会说的经济基础,20世纪30年代以来受到经济史学界以及古史分期讨论的广泛关注。然而,学术界关于郭沫若“井田制”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狭义井田论中,①狭义井田论,指对《孟子》所述井田制持肯定态度的论说。有学者指出郭沫若将孟子所述井田看作是“乌托邦式的理想化”,“实质上与胡适的看法并无二致”;②金景芳:《论井田制度》,济南:齐鲁书社,1982年,第1-2页。但也有学者认为郭沫若撰写《由周代农事诗论到周代社会》时,转向相信井田制记载,进而证实《孟子》井田制存在的客观性。③张少恩:《郭沫若孟子学研究初探》,《中华文化论坛》2018年第12期。广义井田论者均承认郭沫若肯定井田制,④广义井田论,指承认“八家共井”式井田制具有现实蓝本的论说。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73页;李庆东:《建国以来井田制研究述评》,《史学集刊》1989年第1期;周书灿:《民国以来井田有无之辨综论》,《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可是关于郭氏“井田制”内涵的认知却存在偏差。有学者指出郭沫若“井田制”是“规整划分的公田制”;⑤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23页。也有学者认为郭沫若“井田制”是“豆腐干式”的“方块田”或“方田”;⑥谢济:《郭沫若的井田制研究的意义和辩议》(续),《郭沫若学刊》1996年第4期。还有学者提出郭沫若肯定《周礼》所载的井田制。⑦韩国磐:《井田制的否定及其再肯定》,《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对郭沫若“井田制”内涵理解的差异,直接影响对其研究价值的评判。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郭沫若“井田制”的制度体系,以就教于学界方家。

一、郭沫若“井田制”表现形式

郭沫若“井田制”以固定亩积“方块田”为表现形式。郭沫若将“方块田”与“井田制”相联系,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在1930年2月《土田附庸之另一解》文章中,郭沫若受到日本小川琢治博士关于古罗马区划矩形田制的启发,认为中国古代田制与罗马制度存在相同之处,并将其作为“创立井田说”的依据。①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02页。至1944年2月完成《由周代农事诗论到周代社会》一文,郭沫若提出在古代农业生产不发达的时候,“选择平衍肥沃的土地作方格的等分是可能的事”。在该文中,郭沫若虽然肯定“井田制”的存在,但又指出“井田制”“田有一定的大小”,却“不必一定是方田”。②郭沫若:《青铜时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0页。直到1944年7月《古史研究的自我批判》文稿问世,郭沫若肯定商周施行“豆腐干式的均田法”前提下,明确把这一时期规整划分的田地称为“井田”。同时指出划分“豆腐干式的井田”是作为榨取奴隶劳力的工作单位与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③郭沫若:《十批判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页,第18页,第18-19页。在1954年人民版《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之《周代彝铭中无井田制的痕迹》一节的补注中,郭沫若再次强调“四方四正的田”中国古代有之。④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241页。1962年郭沫若《中国史稿》进一步指出“井田即方块田”,甲骨卜辞中的“田”字,是按照商代“井田制开垦出来的方块田的图画”,且每块田都“代表着一定的亩积”。⑤⑨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94页,1976年,第186页。1972年7月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二版序言《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将“井田制”总结为“一定亩积的等量的方田”。⑥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5页,第20页。

郭沫若论证“井田制”作为固定亩积“方块田”的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甲骨卜辞“田”字字形。郭沫若《古史研究的自我批判》肯定“井田制是断然存在过的”,并认为“田字本身便是一个证据”。在承认“田”具有图画价值前提下,指出商代必然存在豆腐干式田制,才能产生四方四正、规整划分的“田”字象形文字。⑦郭沫若:《十批判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页,第18页,第18-19页。后来,他在《奴隶制时代》中重申甲骨卜辞“田”字就是一个“方块田的图画”⑧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5页,第20页。。郭沫若《中国史稿》分析了甲骨卜辞“田”字被切割成四块、六块、八块或九块,认为每块都代表一定的亩积,同时还说明商代耕地已经有了由规整沟洫构成的原始灌溉系统。⑨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94页,1976年,第186页。第二,《周礼》记载的沟洫系统。郭沫若肯定《周礼》存在先秦真实史料前提下,指出周代井田制存在两套体系:一是《周礼·遂人》所载周王室为代表的“夫”“十夫”“百夫”“千夫”“万夫”式十进位“井田制”体系;另一个是《考工记》所述齐国为代表的“九夫为井”式“井田制”体系,并认为无论哪一种井田制体系,都有称作遂、沟、洫、浍、川的灌溉系统。换言之,由沟洫构成的灌溉系统,成为郭沫若论证“井田制”的又一重要依据。⑩郭沫若:《青铜时代》,第 91、94页;郭沫若:《十批判书》,第 23页;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第 244页。第三,《曶鼎》《卯簋》《敔簋》等金文记载的“一田”“二田”“五田”“七田”“十田”“五十田”,郭沫若认为以“田”为计算单位,足以证明“田”的亩积必然有一定大小,而“田有一定亩积而且规整划分的制度”,“除井田制之外不能想象”。⑪郭沫若:《十批判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页,第18页,第18-19页。

郭沫若虽然承认“井田制”表现形式即固定亩积“方块田”,但是始终坚持否定“孟子式井田制”。1930年郭沫若提出《孟子·滕文公上》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要付诸实施是不可能的。此后他在《青铜时代》《十批判书》《奴隶制时代》《中国史稿》等著作中,均不断重申这一认知。他认为“井田制”并不是孟子所说的八家共井,“八家共井式井田”只是孟子乌托邦的理想。⑫郭沫若:《青铜时代》,第 94页;郭沫若:《十批判书》,第20页;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 29页;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第243页。因此,郭沫若“井田制”的内涵,是一种区别于孟子的全新田制形式。

二、郭沫若“井田制”土地所有制性质

郭沫若将“井田制”土地所有制性质归为国有制,更确切地说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在郭沫若“井田制”体系下,“井田”不仅承载了“夫”“十夫”“百夫”“千夫”“万夫”的土地,而且还以“井”“百井”“千井”“万井”来计算,因此他所述的“方块田”,不仅连成片,而且土地面积大。①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244 页,第 187、242-243 页,第 317-318 页。在郭沫若看来,这种“井田”除了王室或公室自奉外,便是作为“俸禄单位”或“报酬单位”赏赐给各级官吏。②郭沫若:《十批判书》,第25页,第28页;郭沫若:《中国史稿》,第244页,第267页。他在《古史研究的自我批判》一文中把这些俸田一律归为“公家所有”,且“都应该称为公田”。③郭沫若:《十批判书》,第34页,第28页,第28-29页。之后,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将“井田”作为“土地国有制的骨干”,并接续在《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的讲演稿中明确指出“井田制是土地国有”。④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 31-32、238 页,第 3、16、118 页,第 108 页。郭沫若编撰《中国史稿》时,肯定“井田制是土地国有制的主干”,同时又将商代和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总结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⑤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244 页,第 187、242-243 页,第 317-318 页。在这种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所有者是以商王或周王为代表的各级奴隶主贵族。因此,有学者把郭沫若土地国有制解释为“天子一人所有”,这种认识并不全面。⑥金景芳:《论井田制度》,第76-77页。

郭沫若得出“井田制”属于土地国有制的结论,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首先,出于对历史文献记述的考察。郭沫若在《十批判书》《奴隶制时代》《中国史稿》等书中,多次引用《诗经·小雅·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句,说明一切农业土地和人民都是王者所有,并认为这句话是“土地国有制”或“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的最直接证据。⑦郭沫若:《十批判书》,第28页;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4、28页;郭沫若:《中国史稿》,第242-243页。此外,郭沫若还列举了周公降霍叔为庶人、周共王灭密国、周夷王烹齐哀公、周桓王“取田于郑”等削地废国实例,以证明周王室立足土地国有的支配权力。⑧郭沫若:《十批判书》,第25页,第28页;郭沫若:《中国史稿》,第244页,第267页。其次,基于对奴隶制内涵的理解。郭沫若“井田制”与奴隶制度相关联,早在1944年郭氏便提出“西周是奴隶社会的见解,我始终是毫无改变”。⑨郭沫若:《青铜时代》,第 94 页。5个月后,他又在《古史研究的自我批判》一文中,肯定了土地对耕作者所发挥的缧绁髡钳作用,从而论证周代农业生产者为奴隶。⑩郭沫若:《十批判书》,第34页,第28页,第28-29页。1952年郭沫若撰写《奴隶制时代》一文,进一步指出土地对耕者的束缚性,奴隶主利用这种束缚性来约束耕奴,而不必另外施加刑具。同时,他还援引斯大林关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作者”,以作为理论支撑。郭氏认为斯大林这一说法“最明晰”“最扼要”“最中肯”,而且“最有分寸”。⑪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 31-32、238 页,第 3、16、118 页,第 108 页。

郭沫若认为在“井田制”土地国有前提下,各级官吏对禄田只能享有,不能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⑫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 238 页;郭沫若:《十批判书》,第 28 页,第 35 页。为了论证“井田制”这一特征,他区分了“享有”和“私有”。“享有”,即对土地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郭沫若引入“享有”这一概念,对《尚书》《多士》篇“尔乃尚有尔土”,“今尔维时宅尔宅,继尔居”,以及《多方》篇“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都做出了全新解释。他认为所谓“尔乃尚有尔土”,是享有土地而不是私有尔土;所谓“宅尔宅”“继尔居”“畋尔田”,是“宅尔所宅之宅,继尔所居之居,畋尔所畋之田。”⑬郭沫若:《十批判书》,第34页,第28页,第28-29页。即这些殷遗民对田、宅、居址都只是拥有享有权而并非私有权。⑭郭沫若:《青铜时代》,第 94 页。“私有”,即对土地拥有包括交易权在内的支配权力。在郭沫若看来,私有是土地国有的对立物,并且是区分社会性质的基础。因此,为了夯实商代和西周土地国有的认知,郭氏将与“公田”性质相悖的土地记载,都当作私有制的萌芽。郭沫若指出,《散氏盘》《鬲从盨》《鬲攸从鼎》等铜器铭文中所涉田土,均可作为“井田制”破坏之后贵族已有私田的证明。⑮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 238 页;郭沫若:《十批判书》,第 28 页,第 35 页。他还认为《诗经·大雅·大田》篇不是农夫的诗,是王朝田官们做的诗。诗句中“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就是这位田官的私田。⑯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 31-32、238 页,第 3、16、118 页,第 108 页。此外,郭氏还提出春秋时期周桓王与郑国换田、郑国执政子驷侵占贵族土地遭致叛乱、晋郤至与周争鄇田、郤犨与长鱼争田、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等,都是诸侯、卿、大夫在事实上把公田变成自己私有财产后出现的现象。⑰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244 页,第 187、242-243 页,第 317-318 页。郭沫若所述“私田”是指公田之外垦辟的土地,与胡适作为贵族禄田的“私田”并不一致。⑱胡适等:《井田制度有无之研究》,上海:华通书局,1930年,第21页。前者将“私田”排斥在土地国有之外,而后者把“私田”融入土地国有之中。因此,郭沫若关于公田和私田的解释为其独创,并不是胡适公田、私田说的翻版。

三、郭沫若“井田制”劳动组织方式

“井田制”劳动组织方式与郭沫若土地国有的所有制性质密切相关。郭沫若认为在连成片且面积大的国有“井田”上,采取集体耕作方式。1944年郭沫若分析周代农事诗时,指出《噫嘻》篇“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及《载芟》篇“千耦齐耘,徂隰徂畛”,证实了国有土地上大规模集体劳作的存在。同时列举《丰年》篇“万亿及秭”、《良耜》篇“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甫田》篇“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等描绘谷物收获量的诗句相印证。从而得出结论,在“井田制”存在前提下,耦耕人数多至千对或十千对,收获所入更是千仓万箱、堆积如岭如山。①郭沫若:《青铜时代》,第72-88页。郭沫若在《古史研究的自我批判》一文中重申周代农事诗的写实性,提出“十千维耦”“千耦齐耘”“千斯仓,万斯箱”“如茨如梁,如坻如京”等,都是以大规模耕作为蓝本。②郭沫若:《十批判书》,第18页,第20页,第25页。郭氏撰写《奴隶制时代》时,明确指出井田耕作规模宏大,动辄两千人或两万人同时耕耘。③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30页,第237页,第29页,第30页,第27-28页。

郭沫若“井田制”集体耕作方式建立在“计口授田,定期分配”基础上。④在郭沫若“井田制”体系中,授田对象为“夫”,即男性劳动力;授田面积是“百亩”,他认为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后31.2亩。分配给男性劳动力的“百亩”土地,由于田地好坏不同而翻倍授予。郭沫若指出上田是一夫百亩,中田为一夫二百亩,下田便一夫三百亩。这些土地,以三年为期重新分配,即“三年一换土易居”。⑤郭沫若:《十批判书》,第25页;郭沫若:《中国史稿》,第244-245页。郭沫若认为“百亩”土地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或“耕作单位”,采取收获物分成的剥削方式。郭沫若在《古史研究的自我批判》中谈到,“大约殷人七十亩而取七,周人百亩而取十,会是事实。”⑥郭沫若:《十批判书》,第18页,第20页,第25页。换句话说,郭氏认为商周都实行什一之税,即从百亩田中课取百分之十作为贡税。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叙述得比较模糊,只是提到赏赐给诸侯和百官的田地,再分配给农夫“以榨取他们的血汗”。⑦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30页,第237页,第29页,第30页,第27-28页。之后,郭氏在《中国史稿》中重申“井田制”剥削形式是奴隶主贵族分配给农业奴隶一块土地,并以“贡税的形式榨取他们的农产品”。⑧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245 页,第 316 页,第 243 页,第 172 页,第 239 页,第 174 页。那么,一夫百亩榨取农产品数量是多少呢?郭沫若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他根据《礼记·王制》篇“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推测“榨取一人的劳力”,可以“供养五人至九人的食粮”。⑨郭沫若:《十批判书》,第18页,第20页,第25页。

郭沫若将“井田制”集体耕作方式作为区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标志。他指出“千耦齐耘”“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是奴隶社会主要劳动形式,而封建经济特点是实行“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⑩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245 页,第 316 页,第 243 页,第 172 页,第 239 页,第 174 页。更准确地说,郭沫若认为“井田制”下耕作者的身份属于奴隶。早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他便提出所谓农夫和庶民就是当时的奴隶。⑪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27页,第301页。之后,他在《奴隶制时代》中进一步指出殷、周两代的农夫,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都是一些耕种奴隶。⑫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30页,第237页,第29页,第30页,第27-28页。《中国史稿》也强调耕种井田的农业生产奴隶是“庶人”或“庶民”。⑬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245 页,第 316 页,第 243 页,第 172 页,第 239 页,第 174 页。在郭沫若的学术体系中,奴隶就是比牛马还贱的财产,可以被看作由奴隶主任意处置的“物件”,甚至可以被折磨死或惨遭杀害。⑭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245 页,第 316 页,第 243 页,第 172 页,第 239 页,第 174 页。在耕种“井田”的奴隶当中,郭沫若认为还存在一个“种族奴隶”的类型。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首倡“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纯然为奴隶制度”。⑮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27页,第301页。郭沫若在《奴隶制时代》中提出“种族奴隶”概念,他认为“种族奴隶”不仅包含分封鲁、卫、晋三国的族氏,还囊括《尚书·多方》篇“尚宅尔宅,畋尔田”的殷遗民,并列举了古代斯巴达“黑劳士”作为佐证。⑯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30页,第237页,第29页,第30页,第27-28页。在《中国史稿》中,郭沫若又将《周公簋》“锡臣三品”当作邢侯的“种族奴隶”。⑰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245 页,第 316 页,第 243 页,第 172 页,第 239 页,第 174 页。在郭沫若看来,“种族奴隶”的身份地位比奴隶低,生活更为悲惨。他们世代充当奴隶,不仅受尽奴隶主的压榨和欺凌,还要为奴隶主生育奴隶。⑱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245 页,第 316 页,第 243 页,第 172 页,第 239 页,第 174 页。

四、郭沫若“井田制”的理论与现实困境

将郭沫若“井田制”验之商周社会,存在理论与现实的困境。

首先,商周时期赏赐的土地和作为俸禄的土地存在“方块田”反例。《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公之子伯禽封于“少之虚”,使之“职事于鲁”;卫康叔“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境)”;唐叔虞被封于“夏虚”。同时提到卫康叔取“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卫康叔任职周朝司寇,因此“有阎之土”便是康叔作为王官的俸禄或报酬。①《左传》昭公十二年,《史记·卫世家》《索隐》引宋忠曰:“事周康王为大夫。”康叔“会王之东蒐”的“相土之东都”,也应属于这一类型的土地。此外,鲁国伯禽担任周王太祝之官,唐叔虞及其子燮父均任职王官。②卢中阳:《西周诸侯任王官述论》,《东岳论丛》2021年第11期。而伯禽受封时明令“职事于鲁”,故而鲁国和晋国初封的“少之虚”和“夏虚”,都应带有职田性质。这些作为赏赐和俸禄的土地,以传统族氏居地命名,并未提及“方田”的授予。因此赵俪生认为,《左传》定公四年分封伯禽、康叔、唐叔的土地,并不是按顷亩分授,而是极其粗略地以“族”的居地划线。③赵俪生:《有关井田制的一些辨析》,《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此外,将赏赐或封授的土地全部区划为“方块田”也是不可能的。《诗经·鲁颂·閟宫》篇周王封周公元子于鲁时,“赐之山川,土田附庸”。可见伯禽的封土包括山川在内,山川显然不能垦做“方田”。

其次,郭沫若土地国有制与奴隶制关系存在争议。在郭沫若的学术体系中,“井田制”土地国有性质与他对奴隶制内涵的理解密切相关。郭沫若多次强调殷、周是奴隶社会“铁案难移”,自己对此观点毫无改变。④郭沫若:《十批判书》,第385页;郭沫若:《青铜时代》,第94页。在他看来,奴隶制生产关系基础是土地和人民都归奴隶主贵族所有。⑤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58页;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4页;郭沫若:《中国史稿》,第171页。其中土地所有制更为重要,因为受土地缧钳作用,人民就像土地上的树木一样没有身体自由。⑥郭沫若:《十批判书》,第28-29页。郭沫若论证“井田制”土地所有制性质时,更将其视为土地国有制存在的前提。然而,郭氏对奴隶制的理解,与理论界的阐释相背离。马克思将“大地产”作为“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90页。恩格斯认为“大土地占有制”是封建贵族借以获得代役租和徭役租的“先决条件”。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5页。相对于封建制的“大地产”和“大土地占有制”,马、恩认为奴隶制则表现为另一种形态。恩格斯在《美国工人运动》一文中指出,奴隶制与其说“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8页。马克思也强调奴隶的不独立性。⑩马克思:《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894页。概括而言,奴隶制是建立在“超经济强制”基础上的人身支配,而封建制是基于“大地产”和“大土地占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剥削。⑪卢中阳:《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188页。先秦时期一个基本事实就是人少地多,而所有权一定是发生在土地成为稀缺资源的前提下。⑫马克思将“所有权”总结为“排他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695页。当荒地面积广阔,土地所有权便不可能正式建立起来。至于《诗经·小雅·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句,“天下”代指地域范围并不明确,因此土地所有关系也是模糊的。如果不考虑诗句的浮夸性,该句诗也不能表现土地王有的所有制性质,仅能说明所有权尚处萌芽时期的土地意识。

再次,郭沫若“井田制”与商周贵族土地耕作单位及剥削方式相矛盾。郭沫若认为“井田制”是采用集体耕作,但这种集体耕作是建立在计口授田的基础上。换而言之,“井田制”集体耕作是以百亩大小的方块田授给个体男性劳动力为前提。然而,商周资料展示集体耕作的单位是族氏。《诗经·大雅·韩奕》描绘韩侯驱使追、貊之人“实亩实藉”,“亩”,即修治田垄。“藉”,为籍田,即借民力而耕。⑬高亨:《诗经今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26页。追、貊,毛传曰:“戎狄国也”。可见,负责为韩侯耕田的是当地国族。《诗经·周颂·载芟》叙述“千耦其耘”耕作场面时,指出耕作者组成是“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毛传曰:“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强,强力也。以,用也”。这句诗展示了耕田者家族的内部构成。据《孟子·滕文公下》记载,商汤因为葛伯不祀,“使亳众往为之耕,老弱馈食。”所述耕作单位同样是族氏。甚至到了春秋时期,周襄王赐给晋文公阳樊之田,阳人不服,仓葛抱怨“阳不获承甸”。①《国语·晋语四》《国语·周语中》。由此推断,阳樊之田应该亦由阳人负责耕种。同时,商周时期由族氏集体耕种的贵族田,收获物全部归土地所有者。《国语·周语上》虢文公描述周朝籍田时指出,千亩籍田收获后,直接“廪于籍东南”,即在田的东南角建立谷仓“锺而藏之”,并无百亩取十之说。亦有学者注意商代由特定人群助耕王室田庄的现象,当谷物收获后便“呼穑”,即命令将全部谷物收纳入仓。②王贵民:《就甲骨文所见试说商代的王室田庄》,《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

余论

综上可知,郭沫若“井田制”是一个综合性制度体系,将其理解成“规整划分的公田制”“豆腐干式”的“方块田”、《周礼》所载的井田制等,都不全面。郭沫若“井田制”体系以固定亩积“方块田”为表现形式,以土地国有制为存在基础,以集体耕作为劳动组织方式。

那么,该如何评价郭沫若的“井田制”呢?我们认为应该一分为二地来看待问题。一方面,要看到郭沫若在论证“井田制”过程中,存在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传世典籍记载的僵化理解和机械整合。郭沫若在认识奴隶制过程中,先入为主地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理解为土地和人民都归奴隶主贵族所有。在土地与人民之间,由于土地对耕者具有束缚性,因此土地更为重要。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决定了奴隶的社会身份。在此基础上,为了印证商周属于奴隶制社会,郭沫若把“井田制”所有制形式等同于土地国有制。这不仅背离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奴隶制的经典论述,而且与先秦“人少地多”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尚不发达的事实不符。此外,传世典籍中以《诗经》与《周礼》为代表的“公田”,其内涵并不一致,劳动组织方式也有别。郭沫若以此为基础讨论“井田制”时不加区分,从而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与矛盾。因此,郭沫若在肯定“井田制”采用集体耕作方式的前提下,又强调计口授田,且把“百亩”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或“耕作单位”。这种人为的整合,在逻辑上讲不通,更不符合商周社会的实际。

另一方面,还应该看到郭沫若“井田制”发生在中国史学近代化背景下,是传统叙述史学走向分析史学的里程碑。20世纪20年代初,胡适与胡汉民、廖仲恺等人关于“井田制有无”的争论,将传统叙述史学体系中的井田制问题,推向了近代史学的研究范畴。争论双方围绕“井田制有无”花费了大量笔墨,然而都没有触及井田制本身。井田制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双方均没有给出答案。郭沫若在接受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后,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对井田制作出系统阐释。郭氏还将井田制作为考察社会性质及国家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从而超越了帝王将相家谱式的叙述史学,把学术研究引向以分析史学为代表的科学道路。至于郭沫若“井田制”中存在的问题,正像他自己所言,“差不多常常是今日之我和昨日之我作斗争。”“错误是人所难免的,要紧的是不要掩饰错误,并勇敢地改正错误。”③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2页。学术研究就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唯有把郭沫若“井田制”研究放在学术史的序列当中,才能正确认识其历史价值。

总之,郭沫若“井田制”研究的学术意义,不能简单地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客观价值评判一定是建立在正确阐释的基础上,并将其放在历史的维度中综合考察。

猜你喜欢

奴隶制井田郭沫若
郭沫若书法作品分享(二)
郭沫若书法作品分享(一)
水平井钻完井工艺在煤层气开发中的应用——以彬长矿区孟村井田为例
郭沫若佚诗一首
压迫、复仇与融合
反七步诗
晋煤成庄井田煤储层特征及其对煤层气成藏的控制
解析美国黑人母权制家庭的成因
毛塔奴隶竟支持奴隶制
君主制、奴隶制和帝制的根基 社会不平等的缔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