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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路径分析

2022-04-06任萌萌河北省会计学会

品牌研究 2022年9期
关键词:证券化账款融资

文/任萌萌(河北省会计学会)

一、引言

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有的企业抓住发展机遇,厚积薄发,乘风而起,在短时间内扩大经营规模,顺利乘上经济发展的新浪潮,但有的企业却未能看准发展时机,在经济浪潮里奋力生存,企业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传统融资模式不能及时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企业开始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此时应收账款融资应运而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在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应收账款成为新的融资工具,主要包括保理、质押、证券化三种内容。对企业来说,如何选择应收账款融资方式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模式和运营特点,企业应避免盲目选择应收账款融资方式,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资金需求,合理选择融资方式。

二、应收账款融资方式

(一)应收账款保理

保理即托收保付,企业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收款,但受托方要支付委托方一定的资金换取应收账款所有权,原则上的“换取”行为是等价的,以市场价值为评估标准,但委托方要支付给受托方手续费,从而换取代收服务。应收账款保理就是基于原保理形式而产生的一种收账方式,应收账款持有方可以利用保理形式进行融资,以应收账款所有权换取货币资金。通常来讲,应收账款的受托方一般为商业银行、专业保理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以自身充沛的流动资金换取应收账款,并从中取得服务收入。对于委托方来说,应收账款保理的融资方式更加简便快捷,融资成本更低,除支付保理手续费外,几乎不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但往往会受到客户诚信的制约,客户诚信是受托方在承接保理业务时需要考虑的重点内容。

(二)应收账款质押

根据《担保法》规定,票据、债券等也是债权的另一种体现形式,而应收账款实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因此可以作为质押物,只不过应收账款没有形态意识,是双方根据购销合同、劳务合同等间接产生的一种“债权”,主要来源于企业赊销。从《担保法》给出的条件约束来看,应收账款持有方将应收账款作为债权质押给质权人,并换取经济利益。若出质人无法按期赎回质押物,质权人可通过将质押物拍卖取回应得利益,但应收账款是无法拍卖的,因此《担保法》对应收账款的质押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当应收账款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作为质押物,第一,若出质人与欠款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劳务合同等明确表明权利义务归双方所有时,应收账款只能存在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并不能作为质押物出质给质权人;第二,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必须明确体现出款项的归还日期、支付方式、金额等重要信息;第三,应收账款必须具备法律时效。以上三点内容更多的是保护质权人的合法利益,毕竟与其他有形质押物不同,应收账款不具有拍卖资格,质权人无法通过拍卖取得应得利益。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

2013年10月10日,中国应收账款交易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获得市场认可,并已逐步走入经济社会。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标的物为应收账款,融资方通过应收账款换取流动资金。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现代金融的产物之一,为无实体资产融资的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有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应收账款的额度发行证券,消费者购买证券后,金融机构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返还给融资企业,在帮助融资企业取得流动资金的同时,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发行利益。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金融机构相当于第三方销售机构,为融资企业和证券购买者提供双向金融服务。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应收账款证券化获取资金的速度最快,且应收账款已经转移给金融机构,不存在难以收回的风险,但这部分风险实际上转移给消费者,金融机构若无法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则该部分证券的消费者将不会取得证券收益。

表1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情况统计单位:万亿元

三、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现状

(一)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迅速增多

我国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在2022年1月4日发布《2021年度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十大要闻》,其中指出我国应收账款将得到严格管控,对恶意拖欠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促进金融市场的顺利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迅速增多,保理业务总额逐步上升。

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BI)发布的最近五年的官方数据可以看出,2015年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金额达到11.5万亿元,较去年增长了9.5%,在此后的三年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总额基本维持在11万亿元以上,直到2019年这一总额已达到17.4万亿元,较2018年增长了21.7%。虽然增长率未能保持稳定的上升趋势,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总额却总体呈现出持续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保理机构在2019年达到10724家,虽然较2018年降低了7.1%,但相比2015年的2767家已增长了近4倍,且总体呈现出上升趋势。

(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规模较小

FCI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了2020年度全球应收账款质押行业数据,对全球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进行了汇总,并表示全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总额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欧洲地区贡献最大,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高达1.98万亿欧元,而亚洲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为0.33万亿欧元,与欧洲相差1.65万亿欧元,欧洲与亚洲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总额分别占全球业务总额的68%和23%。与2019年相比,欧洲地区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总额增幅程度较大的国家为匈牙利、波兰和奥地利等,增长幅度分别为23%、17%和13%,其他国家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总额的增长幅度均小于以上比例。我国为亚洲地区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发展带来的贡献最大,业务总额达到0.49万亿欧元,但较上年相比,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总额下降了2%,因此与全球其他国家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相比,我国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规模较小,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普遍集中在中小型企业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内容之一,普遍集中于中小型企业,形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点。第一,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不具有规模优势,非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较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低,而应收账款证券化可以将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转化为流动资金,同时对有形资产的持有比例没有过多要求,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第二,大型企业已寻求其他资产证券化方式。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具有更多的资产,生产线、厂房、办公楼、科学技术等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流动资金要远高于应收账款所带来的流动资金,与此同时,由于规模较大,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全面,大型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效率较高,一般可以在收账期内按时收回资金,因此无需通过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形式取得流动资金。总体来看,应收账款证券化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中。

四、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对资产融资的法律范畴给出了明确规定,而应收账款作为资产的种类之一,也被赋予了融资的可能性,但我国并未针对应收账款融资制定单独的法律条文。与固定资产不同,应收账款实质上是流动性资产,而《物权法》更多的是对固定资产融资进行了约束,因此某些法律条文并不能对应收账款融资给出明确规定。

以资产质押为例,《物权法》规定资产质押要明确登记质押财产信息,包括市场评估价值、产权号以及所有资产证明文件,但应收账款作为一种不存在固体形态的资产,是通过签署合同而产生的收账权利,因此在质押时只能将合同作为质押依据,但实际上出质方提供的合同本身不存在实际含义,这是因为应收账款收账期往往已超过合同规定的款项给付期限,才会导致出质方缺乏流动资金,因此从这一点考虑,因签订买卖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不能给出明确的证明文件。

(二)缺少大型保理机构

我国保理机构基本由银行作为成立主体,股份制、有限责任制保理公司较少,而银行作为地区经济资金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起为当地企业提供流动资金的责任,但根据调查发现,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都具有保理活动。与此同时,在FCI成员中,我国16家保理公司只有10家同时开展国内外保理业务,为我国企业同时提供国内外流动资金支持,在这16家保理公司中,6家只针对出口业务提供保理服务,其他公司尚未开展此项服务,综合以上数据来看,我国保理业务范围不全面,大型保理机构较少。

(三)缺乏证券化融资条件

资产证券化对融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较高,融资企业缺乏证券化融资条件。

首先,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资产要能够产生稳定的资金流,且资金流入的可能性是较大的,但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证券化本身就是因为应收账款超过原本收账期,客户长期拖欠款项,企业的应收账款难以形成稳定的资金流入趋势。其次,多数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证券化活动的前提是长期缺乏流动性资金,而资金的短期空缺主要依靠贷款完成,但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并不具有较强的表现价值,正因如此,企业才会长期缺乏流动资金,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周转活动。最后,应收账款拖欠方并不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有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最终完全演变成坏账损失,但资产证券化要求融资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如果证券发行机构只考虑融资企业的诚信情况,难以对整个融资活动形成正确的认识,最终有可能导致融资活动被迫终止。

五、促进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进程的路径分析

(一)加快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立法工作

第一,政府有关部门应颁布应收账款融资的单独法律条文,就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活动给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融资企业要对应收账款进行明确说明,包括形成原因、款项拖欠方诚信度、收账期详细说明,并保存为纸质文件,留存在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中。

第二,融资活动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应当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管控。政府可以将应收账款融资的管控权利交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地方开展的应收账款活动进行审查,同时要求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将纸质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融资企业才具备应收账款融资资格。

(二)以政策优惠促进保理机构的成立

政府可以为保理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但是作为企业重要的负债支出和成本支出,税收优惠力度的强弱可能决定了保理机构的成立数量和成立规模。

首先,所得税支持。保理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保理手续费,即收回的应收账款在扣除手续费后返还给融资企业,但手续费的扣除比例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因此较高的手续费意味着保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将迅速提高,为此,政府可以效仿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保理机构的所得税税率。其次,附加税支持。较高的手续费同时代表着增值税的增多,而增值税作为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使附加税缴纳金额增多,为此,政府可以颁布附加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三)借鉴国外应收账款证券化发展经验

1812年6月16日,纽约城市银行衰落的终点,也是花旗银行崛起的起点,在经过漫长的合并和发展后,花旗银行顺利成为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并于1991年5月开始了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展道路,花旗银行采用的指标分析法以及应收账款准入原则值得我国企业借鉴,我国证券机构可以此作为发展经验。

第一,对证券化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指标分析,采用预期收益率、违约率、月还款率对融资企业的应收账款开展全面分析,这一点主要是保护证券发行机构的主体利益,避免因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给第三方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第二,应收账款准入原则不仅要对证券化企业进行约束,同时要对应收账款拖欠方进行约束,只有当双方同时具有较高的诚信度才能批准融资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证券化活动,降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六、结语

应收账款融资是金融市场新兴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保理、质押、证券化三种内容,随着金融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迅速增多,为我国多数企业解决了资金问题,但应收账款融资同样存在缺点,质押规模较小,证券化融资普遍集中于中小型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我国应收账款融资存在着较多问题,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大型保理机构较少,缺乏证券化融资条件。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发展,完善融资市场,我国应加快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立法工作,以政策优惠促进保理机构的成立,借鉴国外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展经验,全面促进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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