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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政策对女性权利的影响研究

2022-04-04王誉帧

西部学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影响

摘要: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国于2021年又推出了三孩政策。这一政策对女性权利的影响:(一)对女性生育权、健康权构成冲击;(二)对女性受教育权(包括义务教育权、继续教育权)、平等就业权有重大冲击;(三)对女性婚姻家庭方面权利如家务劳动、家庭地位等有影响。三孩政策下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措施可采取: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立法保障妇女生育自由选择权和生育健康权;完善和落实劳动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立法禁止用人单位性别歧视,保障多孩女性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和落实陪产假,做到男女两性平等承担家庭责任;完善和落实婚姻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立法完善家务劳动价值补偿制度,保障离异多孩女性财产权利。

关键词:三孩政策;女性权利;影响;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C924.21;D669.68 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6-0069-05

人口是组成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要素,对维护国家安全、维持民族生存、促进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因此,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也随着不同时期的国情进行相应调整,20世纪70年代我国将计划生育政策载入宪法,而后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相继出台,2021年又进一步出台三孩政策①。而三孩政策的影响范围和对象较之二孩政策更为广泛,在此政策实施背景下,女性的生育权和健康权面临着来自家庭“催生”的冲击,受教育权和平等就业权受到社会及工作单位的不平等对待。本文将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三孩政策给女性人身权利、 劳动就业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女性权利的行使,从而真正促进男女性别平等,平等地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女性权利与生育政策

(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女性权利

社会性别是相对于生理性别而言的,出现于女权运动第二次浪潮中。社会性别理论认为“两性之间的许多差异实际上是文化性的而不是生物性的。由女性扮演的性别角色可知人的性别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对家庭环境和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反应中形成的,是在社会文化制约中形成的。”[1]

在社会性别分工下关于妇女权利的概念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中国当代妇女百科知识全书》中的定义:“妇女权利指从女婴生下来就拥有至生命终结前不会消失的各种天赋的和法律给予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第二种是陈婷给女性权利下的定义:“女性权利是指自然和社会共同塑造下的相对于男性的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特殊性而享有的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关系。”第三种定义认为,女性权利即女性人权,而“妇女人权就是指妇女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它根源于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维护妇女的尊严和价值的本质要求。”[2]

(二)三孩政策的背景及实施

1.我国生育政策的变化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进入鼓励生育阶段,由于战争带来的人口凋零,为了恢复社会生产和发展,政府采取积极的生育政策,鼓励人口增长,限制节育。1959—1969年由于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实施限制生育政策阶段。1970年代后我国政府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国策。20世纪后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人口红利逐渐减少。我国政府考虑到既要应对老龄化问题,又要防止人口爆炸式增长,于是采取逐步放开生育政策的方式。由于之前一直存在的诸多社会矛盾没有得到解决,2013年实行的单独二孩政策取得的效果不甚明显,又于2015年放开了范围和涉及人群更广的全面二孩政策,此后于2021年更进一步推出了三孩政策[3]。

2.传统社会性别分工下对女性的角色要求

国家生育法律政策的推行是为了符合某一时段的国情,促进社会生产和资源环境和谐发展。国家和社会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人类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两性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也因此造成两性在社会地位上的不同。在西方哲学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中,男性在公共领域中活动,女性只能在私人领域中活动,即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男性拥有政治上的决定权、经济上的独立权、家庭中的特殊权,而女性往往只能扮演贤妻良母的辅助性角色,处于不利和从属地位[4]。

二、三孩政策给女性权利带来的影响

(一)三孩政策对女性人身权利的影响

1.三孩政策对女性生育权的影响

生育权是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的“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生育权背后体现了决定生育活动时不受干涉,是一种生与不生、生几个的自由权。虽然三孩政策对夫妻具体生育几个孩子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具有加大生育力度的导向性。对生育关心的不只有家庭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家长和男性,还有国家权力。传统上的婚姻和生育是家族内部的事情,即私人领域的事情,两汉时戴圣在《礼记·昏义》中说:“婚礼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体现了家庭对生育的要求。但是婚姻内的生育结果往往与国家人口和生育政策紧密相关,逐渐超出私人领域进入了公共领域。国家权力意识到生育和婚姻的关系后,国家公权力就介入到了婚姻领域,将婚姻的生殖纳入到了国家权力的控制系统中,集中表现在控制个人的生育方面[5]。虽然三孩政策较之前有一定放松,但依然体现着公权力对生育权的制约。

三孩政策放开后,较之之前严格计划生育时期,女性作为生育主体有权进行自由选择。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男性也享有生育权,可能与女性的生育权产生冲突,女性生育意愿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家庭内部的长辈可能会对女性进行“催生”,丈夫会利用在家庭中的优势地位要求妻子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孩子。

而由于我国2021年才放开三孩政策,不同年龄享有生育权的女性之间也是不平等的。许多有生育意愿的大龄女性之前一直因为政策因素不能行使生育多孩的生育权,等到放开后又已经丧失了生育权。这种不平等需要不断完善生育政策来防止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gzslib202204041920

2.三孩政策对女性健康权的冲击

健康权在《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都被放在重要位置。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提及了对女性健康权的保护。因为女性具有生育价值,负有生育的功能,生育的需要也就暗含了对女性身体的需要,女性的身体就成为了需要的客体。可三孩政策放开后,我国的生育保障尚不完善,产妇的死亡率有所上升,许多大龄女性不顾自身健康怀孕期间仍需从事生产劳动,也有许多适龄产妇两胎之间间隔极近,身体机能没有得到很好恢复就再次生产,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

(二)三孩政策对女性劳动就业方面权利的影响

1.三孩政策对女性受教育权的影响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对女性的全面发展和求职工作都有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三孩政策影响的是在家庭中身份是“女儿”的女性的义务教育权和身份是“母亲”的女性的继续教育权。

(1)对义务教育权的影响

当今社会重男轻女思想依然存在,许多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家庭选择继续生育多孩。这类重男轻女的家庭中“女儿”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但是义务教育的实施依然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例如,经济落后地区的许多家庭,由于家庭贫困和思想落后等原因,可能使得家庭中“女儿”不能接受或不能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而早早辍学工作挣钱补贴家用,为自己兄弟及家庭的开销提供来源。

(2)对继续教育权的影响

受教育权的法定性决定了继续教育权也同样属于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教育对未来的职业生涯起着奠基作用。三孩政策主要影响了两类女性的受教育权,一类是刚大學毕业的女生考虑到今后要生育和照顾多个孩子有一定身体、时间和经济上的压力,而不得不选择放弃读研读博的计划。另一类是选择继续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场女性,她们会因此放弃参加工作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自发性的继续学习深造。

2.三孩政策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影响

恩格斯指出:“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6]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主要体现在进入和晋升两方面。三孩政策意味着,在职场中工作已经生育的女性将进行再次生育,而尚处于求职阶段没有进入职场的年轻女性可能要进行一次或者多次生育。调查也表明,因生育中断工作的母亲远高于父亲,在企业中的中断者的比例比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作者高[7]。女性生育活动需要休产假来恢复身体、重新投入到工作中也需要一个适应的阶段,以及生育后需要承担照顾小孩等家务劳动,这些都会耗费大量时间,与工作发生冲突。对于效益至上的公司,这会影响到她们的求职以及在工作中的学习进修和职位晋升。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劳动者的性别歧视,但许多用人单位会为了公司效益设置隐形门槛,将初次求职女性或者生育多孩后再就业的女性拒之门外,同时辞退孕期女员工的现象也值得关注。

(三)三孩政策对女性婚姻家庭方面权利的影响

1.三孩政策对女性家务劳动的影响

性别分工是人类历史上的普遍现象。妇女目前社会地位的根源在于按性别进行劳动分工。追溯人类历史,由于男女性生理上的差异,形成了父权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局面。男性参与社会劳动,女性进行家务劳动。但“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却一直没有转变,即使女性同样参与了社会劳动,但家务劳动依然是女性的责任。三孩政策推行后,女性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不但需要生育多个孩子,并且承担着照料多个孩子的责任,各种各样的家务劳动也随之而来,比只有一个孩子时只增不减。

2.三孩政策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影响

女性是生育的主体,三孩政策实施后,许多家庭选择生育多个孩子。这使得有多个孩子需要照料,相应的家务劳动量也随之增加。家庭与工作存在矛盾,许多女性不得不辞职成为全职太太。即使女性在家同样进行劳动,但由于社会性别偏见会认为该女性没有外出工作给家里带来经济效益,导致女性的家庭地位远远低于在外工作的男性。

三、三孩政策下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政策

1.立法保障女性生育自由选择权

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养儿防老”“儿孙满堂”“重男轻女”等观念根深蒂固。在放开三孩的背景下,许多女性面临着配偶或家庭长辈的“催生”压力。生育权是一项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自由权,女性有权利自由选择生不生多孩。但“催生”的社会现象存在,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生育意愿得不到尊重,生育自由权得不到法律保障,应当加紧此方面的立法工作,杜绝他人对生育权的干预以保障女性权利。

2.立法保障女性生育健康权

女性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了相关的目标:要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降低孕妇的死亡率。但三孩政策放开后,许多高龄产妇以及前后两胎间距过近的产妇的健康权正面临着威胁。应当重点关注受三孩政策影响的女性的健康问题,并立法加强对多孩孕产妇的健康权保障,保障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健康。

(二)完善和落实劳动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1.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对多孩女性平等对待禁止性别歧视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中都有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条文规定。但这些条文规定笼统,停留在应然层面,实际落实难度大。由于“歧视”的界定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女性就业权利保障的立法,对歧视女性的用人单位也缺乏实质性的惩罚措施。由于就业中性别歧视出现在准入和晋升等各个阶段,并且总是呈现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通过立法确立典型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gzslib202204041920

2.立法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多孩女性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孩背景下,女性不仅在职业进入中受到歧视和限制,在职业发展过程中也如此。工作过程中进行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掌握劳动技能,在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就。但在培训机会面前也存在着男女不平等。女性由于需要生育和照顾二孩,往往会失去在工作中提升自我的机会。立法对女性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进行保障,可以将男女平等落到实处。

3.实施和落实陪产假做到男女两性平等承担家庭责任

丈夫带薪陪护假是男性在配偶生育期间为了照顾母婴而享受的带薪陪护假期,体现男性对生育及后续过程责任的分担。但是目前我国没有统一规定丈夫带薪陪护假,各省市区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给予的陪护假时间长短不一,最短3天,最长30天。三孩政策出台后,更应该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男性在陪护假期间确实尽到了对妻子的陪护义务。

(三)完善和落实婚姻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1.立法完善家务劳动价值补偿制度

19世纪末开始在西方国家兴起的各种女权主义思潮改变了长此以往对女性地位的忽视,指出家务劳动对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传统上对家务劳动进行贬低和无偿化的做法对女性自身价值和社会进步都是巨大的阻碍。恩格斯提出了女性承担家务劳动的现实与她们的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认为女性料理家务而被排除在社会生产之外,在经济和法律上都处于不利地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是这一法条只是一个模糊的规定。“补偿”也意味着女性付出的家务劳动并没有享有男性所进行的社会工作同等的价值和地位。立法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对女性权利的保障。

2.立法保障离异的多孩女性财产权利

女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自三孩政策推行后,许多多孩女性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是没有外出工作无收入来源的女性在离婚时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且其之后再返回工作岗位有较大难度,离异后可能会生活困难。法官在判处此类离婚案件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多孩女性的权利保障具有不确定性。立法应该充分考虑离异多孩女性的财产权利,从而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共同财产的划分标准。

结语

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实施的三孩政策在社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该政策直接影响着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的各方面权利。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女性权利也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从法社会学角度研究三孩政策对女性人身权、劳动就业权、婚姻家庭权利的影响以及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促进性别平等,有利于保障女性权利,使政策更好地发挥积极效用。

注释:

①单独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三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单独二孩政策从2007年开始试点。2010年1月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全面二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随即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孩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9]。7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发布[11]。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参考文献:

[1]苏红.多重视角下的社会性别观[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2]张晓玲.妇女与人权[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马冬玲.三孩时代.从性别视角看人口政策[J].群言,2021(9).

[4]孙桂燕.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妇女权利[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

[5]周安平.性别与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李静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7]和建花,蒋永萍.从社会性别视角看育儿与妇女的职业发展[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2(2).

作者简介:王誉帧(1997—),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单位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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