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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022-03-31马召霞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民法律

马召霞

摘   要: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越来越多。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还有很多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使得很多心怀不轨的人可以利用立法者的不完全列舉钻法律的空隙,从而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通过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关问题,从民法、行政法、刑法角度探究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从而发现公开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困境,并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关键字: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C9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8-0153-03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统罪的概述

(一)概念

本罪主要是行为人或单位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故意向他人买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将会成立本罪。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有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成立本罪的量刑标准。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以及国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保护对象的范围

本罪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比较广泛,“个人信息”可以用电子储存也可以是用像机动车驾驶证这种书面的以及其他方式记录的,更可以是单独证明自己身份信息的,例如身份证号、具体的家庭住址等,不过,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到来,各种有关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也会被纳入到本法条所保护的范围,各种相应的司法解释也会连续不断地出台。

(三)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意义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已经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罪,这说明本罪已经进入刑法典分则,这体现了我国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日益完善,各种关于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完善了本罪的保护范围,尽管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本罪保护的客体范围可能将会不断扩大,但是法律也具有前瞻性,体现在本罪的法条中便是立法者运用定义和不完全列举的方法来叙述本罪的保护范围。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国家法治自信,有利于国家的治理,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对于公开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探究

(一)从民法角度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2020年初,钟老先生及其医疗团队在确定新冠病毒具有人传人的特性后,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了解此病毒的医护人员及时发布视频解说,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告知公众新冠病毒的危险性以及传播途径。在疫情出现后,政府以及医疗工作者针对已经确诊患者及其7天以内接触的人群进行及时的隔离和检查,对于已经确诊的患者进入的场所进行紧急地搜索以及消毒处理。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在疫情检测、确诊患者的行程轨迹、社区封闭式的管理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顺利抗击新冠疫情提供重大便利。

其实我国的民法典对于自然人的信息保护也有明确的规定。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民法典新增的,以前的民法通则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是由于我们现在的生活受互联网大数据的影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民法典中,有关自然人信息(包括隐私信息在内)的人格利益被侵犯的现象愈发严重。这是因为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范围过于狭窄,如果仅仅通过设置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完全不能形成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链条。所以,在一方面,我们对隐私权采取保护之外,还应该确立每个自然人应当对其个人信息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都会受到平等的保护。在这种措施下,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自然人都有个人信息权,通过权利限制权利,来保护自然人信息的安全以及不可侵犯性。在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权利的规制也有利于定纷止争,促进网络大数据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利用,但同时网络平台开发者、经营者也负有确保他人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二)对公开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刑法是严厉打击犯罪的一个部门法,它的特点就是惩罚力度非常大,当然,刑法对于大部分的行为具有较高的容忍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什么时候仅仅适用民事侵权赔偿就可以呢?

2017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凡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给他们或者利用他们的行程卡的内容、手机通信内容等各种信息进行犯罪的,并且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本罪。对于成立本罪中所使用非法行为使用的个人信息的数量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有著名的刑法学者认为,对于非法使用自然人行程卡中的行程信息,这类信息成立本罪的门槛非常低。其实,这就说明了应当在实践中严格掌控自然人具体的行程范围,故最好将这类信息只认定为与本人行动自由、本人身体安全有直接关联性的、精准位置的定位信息。据此,对于定位信息模糊或者存在重大偏离的情形,对于公民个人行动自由的危险较小,对于个人信息的侵害不值得动用刑法保护,在民事领域按照侵权行为处理即可。

其实在刑法中,若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情节严重”也是一个较大的争议点,故下文主要谈一谈笔者所认为的争议点。

1.侵犯个人信息数量的计算

根据相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完全可以进行折算,但是这种折算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将法益侵害程度较小的信息折算为法益侵害程度较大的信息。另外,在案件审理时,有时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于考虑高度敏感信息背后所代表的保护性的法益更大,在造成损害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将会更大,而侵犯一些生活有关的信息敏感程度较小,因此在进行比例换算时,可以根据比例原则,将敏感程度较高的信息向程度低的情况下折算,比如,可以将高度敏感信息、中度敏感信息向程度低的折算,但不可以将敏感信息向程度高的折算。

2.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方式

我们在对可能成立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中重复的部分进行排除前,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哪些信息属于重复的、应当排除的信息。例如,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不同类型、不同敏感程度的信息。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掌握某类的信息数量非常大,那么对于相类似的案件中同一自然人的、多条已经被编制成条的个人信息应当被认定为重复信息,即将涉及同一自然人的信息按照一条进行计算即可。当出现大量相类似的信息来源于同一自然人的情况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简单的技术操作,将其认定为一条个人信息,这样既可以提升司法效率,同时还可以避免因重复计算来源于同一信息主体的信息数量而导致不合理地增加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三)从行政法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众所周知,行政法主要的代表就是政府和国家,行政法是公权力的象征。在我们生活中,若长时间欠银行的钱不及时归还,可能会被政府列入“失信人”的名单。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的不断增多,《道路安全法》不断完善,对于不遵守基本交通规则的行人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对于“知情权”的要求也更高了,例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各个方面,公民询问政府公开信息时,要求有专业人员为其解答。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正在逐渐加强,这将会助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法主要是规制公权。就现在规制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如果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违法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当等,将会有专门的部门对违反泄露信息者进行处分或者罚款,严重者可能会责令终止提供服务还有可能会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有了相关的行政规制,但是很多地方还没有及时设立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在很多地方仍旧存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由公安部门以及工信部门负责。当出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由于公安部门和工信部门本身管理的事务繁杂,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可能会相互推诿、权责不清,极其容易造成混乱局面。在实务中,这将易使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另外,我国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在互联网大数据上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但是随着科技不断进步,这种力度远远达不到保护公民利益的需求。总的来说,对于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还远远不够。

三、关于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困境及建议

(一)对于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困境

1.边远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不高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还未完全解决,这导致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们法律保护意识较弱,甚至并不了解什么是个人信息。随着手机等智能通信技术的应用,这类群体成为主要的保护对象。这类人的法律意识较弱,使得很多心思不正的人仅仅通过打电话冒充远房亲戚,从而获得了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的个人信息,这些人利用得到的他人个人信息进行骗贷、作假担保等来达到他们违法犯罪的目的。而这类被非法利用的群体由于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遇到危险时并不会主动报警或申请政府的帮助,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但是还需要继续完善相关具体的内容。这是因为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惩罚力度及其规制还不够详尽,并且保护力度和范围都还远远不够,并且在已有相关法律中,都制定了很多类似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这使得法官判案时不知道该依据哪部法律定罪量刑,相关执法人员不知道根据哪部法律严格执法。在公民受到侵害寻求各方的救济时,还没有具体的程序进行保障,这使得公民遭受侵害时,经常会听到相关人员相互推卸责任,不知道该怎么样寻求国家的帮助。面对这些情况,公民对于国家机关的信任程度、法律的信任程度都将会受到严重的削弱。

3.没有完全列举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将会不断有新认识,这对于立法者来说有很大的压力。如果没有及时扩大立法范围,这将会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借法律之漏洞,行犯罪之实。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法定罪处罚。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必须尽可能地在法条中列举出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为法官提供准确的定罪量刑的依据,减少法官的主观臆断。

(二)对于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建议

1.加大普及相关法律的力度,加强法律工作者的培养

笔者认为,边远地区人们法律意识不强,主要还是由于法律普及度不够。国家可以通过将东部人才引入西部地区的发展策略,来促进西部及偏远地区的人才流入;还可以通过给法律工作者制定一定普及人数的目标,加大普及力度。与此同时,加大法律工作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致力于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提高法律工作者的宣傳意识,并且鼓励专业性人才去偏远地区,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2.完善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我国虽然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但是规定的内容还不够具体,很多法条规定的还比较笼统。针对这种情况,相关立法机关应该逐步完善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鼓励各级政府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建立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完善相关救济程序并且在所管辖区域内进行相关普及,让本地居民真正学法、用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将不断地扩大,由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法官依法办案、政府依法执政提供便利。

3.尽量准确界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不断地被各种人群挖掘,例如现在各种小程序的注册可以获得一些奖品,很多人贪图便宜便把个人信息轻易泄露出去,但是相应的法条还没有界定公民这种占便宜的主观心态,是否要为自己无意识泄露自己个人信息买单。就目前来说,把可识别性和隐私性鉴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标准以及司法解释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侵犯行为”的界定,采用定义和不完全列举方式来表达这种侵犯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有时违反国家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对象。因此,笔者希望立法者可以在立法时尽可能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结语

我们生活在科技不断进步的时代,互联网大数据带给我们很多的便利,但是也在无形中给我们的生活增加了很多的危险。在防控疫情方面,互联网大数据为控制新冠疫情的传播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随着各种商场、超市、菜市场等公共场所让公民扫码进入,这些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妥善管制公民的行踪轨迹,很可能会让心怀不轨的人有可乘之机。由于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并没有穷尽列举,针对很多的信息也没有准确界定是否是公民个人信息,从而给执法者、司法者带来了诸多不便。综上,我们可以多学习、借鉴各国优秀法律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定适合中国公民信息保护的法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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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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