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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接私活 收益三成归公司

2022-03-31

华声文萃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郑某衢州

浙江衢州某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楼某、郑某原是该公司员工,代公司收取服务费。两人在职期间,为了增加收入,会承接一些私活。2019年3月,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之后,楼某、郑某更是趁公司管理断档期间,将公司的部分客户转至私人业务。

2020年,該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发现,做账系统中的数目和公司收入有出入,认为楼某、郑某存在侵吞公司服务费的情况,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分别返还原属公司客户的全部服务费。

承办法官表示,楼某、郑某“挖”客户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取得收益的权利,应在公司可得利益范围内,作出赔偿。此外,两人在工作时间接私活的行为,与公司经营活动存在竞争性,对公司的经营收入造成影响,使公司丧失获取新客户的机会,两人应当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酌情确定两人按私活收入的30%对公司作出赔偿,最终判决楼某、郑某分别支付衢州某公司损失赔偿1.7万余元、1.3万余元。

(摘自《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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