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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银行监管体系变革探讨

2022-03-25郑晓龙

中国市场 2022年5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金融业互联网

郑晓龙

摘 要:伴随着现代信息的发展,大数据、互联网等在金融业的融合越来越深入,与银行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新事物的发展并不总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调整,“互联网+银行”通过服务方式的升级与极大的便利性,促使传统银行服务模式也出现了变化,银行开始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其用户覆盖面不断增加,加强对银行监管现实必要性不容忽视。但就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银行监管现状来看,其监管缺乏有效性,主要表现为监管力度较弱、针对性不聚焦、监管效果难以实现。无论是从监管机制体系的制定来看,还是从监管的实际效果而言,我国互联网监管体系变革中需改进的地方还有许多。文章在梳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银行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当前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革新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业;银行;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5-0051-02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5.051

1 引言

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科技与银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有诸多优势,但在其与传统银行融合过程中仍存在部分缺陷。互联网银行既具有互联网性质,又带有金融行业属性,因此在法律监管上有一定困难,相关法律法规仅适用于传统银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银行监管具有滞后性和不全面性。互联网银行的普惠金融特点,使其具有长尾效应,这也决定了银行在风险管理方能面临着新的挑战。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互联网银行业务范畴也逐渐超出了传统的监管范围,但我国监管部门对当前监管体系不适用的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纵观整个银行监管体系和理念,没有做出相应的转变,故加快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银行监管体系的变革,对相关体制机制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迫在眉睫,只有建立起符合当前银行发展特点和时代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发挥银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职能和作用,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

2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银行发展特点

2.1 银行服务具有虚拟性

从表面上来看,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倚靠线上资源完成业务办理,无须增设线下网点。在业务办理时,通过互联网技术的支撑,顾客仅需在互联网平台上按指示输入关键信息,即可足不出户办理相关业务,在便利客户日常生活和节约时间的同时,也提高了银行线下资源的利用效率,业务处理更加高效快捷。这样的银行又被称为“3A 银行”,因其可以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任何方式(Anyway)获取到银行服务[1]。因常规流程的操作无须银行工作人员的介入,顾客一人即可完成,这一模式实现了无纸化的运作。互联网银行的虚拟性也增加了顾客的服务范围,顾客在办理业务时突破了时空限制。

2.2 旨在实现普惠金融

互联网银行是民营银行的有机构成,具有实现普惠金融的使命。银监会曾在官方文件中指出,民营银行的职能和主要功能也是为我国实体经济服务,其目标客户更多是中小企业、“三农”等,与其他银行相比,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差异性和便捷性。故互联网银行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网络信息等技术提供普惠的金融服务。我国中小企业因内部信用程度低、担保难落实以及银行风险管理约束加强趋势影响,其贷款较难,企业发展速度和扩展规模有限,但互联网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案。

2.3 整体运营效率高

在传统银行人工办理业务模式背景下,贷款放款周期大概需持续两周左右,一方面,业务办理流程繁琐,在提出贷款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物,银行工作人员对材料的真伪进行审核和评估;另一方面,由于人工进行材料证伪和资料查询,效率较低,由此导致传统银行贷款周期持续时间长,效率不高,难以在客户急需之际提供便捷的服务。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银行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可以实现资料查询和证伪,从贷款申请发出到审批通过、借款到账仅需以分钟、小时计算,很大程度上简便了繁杂的业务流程[2]。

此外,互联网银行的便捷性体现在24小时服务不间断,可以及时对客户的指令做出反应,在满足客户的用款需求的同时,更能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3 当前背景下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互联网加持下,银行操作更具快捷和便利性,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等新兴事业的出现,对我国的传统金融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传统银行在互联网浪潮下处于转型发展时期,银行监管问题风险渐露,尤其是信贷风险和系统风险。

3.1 缺乏专门性的监管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呈现滞后性

我国对于银行业的監管主要是依赖银监会,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银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但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一定滞后性。我国央行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下发了《非金融结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但是从整个体系而言,仍没有出台专门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银行在发展扩张中留存诸多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银行运营具有虚拟性,直接套用传统银行监管管理办法并不适用,新事物出现初期难免会经历粗放型的野蛮生长期,但深耕后,会进入规范发展的成长期,若对当前背景下银行监管体系机制存在的问题不加以修正,不仅会阻碍银行业的进一步革新,还可能会导致互联网银行为系统纳入监管范围之后,容易影响我国金融秩序的规范性。

3.2 银行的监管主体模糊不明确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金融消费模式和交易行为的变化,在大数据的支撑下,各项资源得到更好的整合,并转化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核心能力,但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特性,其本质决定了其内部复杂性。我国银监会负责传统银行业的监管,但由于对互联网银行界定不清晰,我国当前尚未明确监管的主体,银监会现有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与互联网金融不相匹配,因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当前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难题,一旦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监管负责部门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而不解决问题的局面。

3.3 互联网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模糊宽松

互联网在我国经历了从0到1的发展阶段,在早期发展阶段,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银行的态度更多是不信任、不了解,随着第三方支付逐渐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大众对于互联网银行的接受度和信任度有了极大的提升,互联网银行的目标群体也越来越多,看到互联网银行的发展,想要借此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于互联网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并不完备,没有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这就使得一些披着互联网金融外壳的劣质公司也进入了市场,导致行业内鱼目混珠,不仅会侵犯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败坏行业氛围[3]。

3.4 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我国当前已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该法律更多是从普适性角度来看待消费者群体,没有单独针对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利益进行梳理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时代处于劣势,大数据可以通过不合理的隐藏条款访问消费者隐私信息,使得金融消费者在无形中受到侵害而不自知,若隐私信息泄露,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其个人信息权,引起一系列连贯危害;若互联网银行恶意主动向黑色机构提供个人隐私信息,如消费者的交易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会进一步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一些具有投机性质的互联网银行因市场准入不严格进入市场,提供虚假风险水平的理财产品,导致金融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选择超出自身经济能力和风险偏好的产品,为消费者带来了不可规避的经济风险。故互联网银行应将技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由此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制度的革新建议

4.1 建立健全互联网银行相关监管体系与机制

目前,我国有关监管制度呈现出滞后性,与互联网银行的发展极不匹配,不利于其创新,也增加了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从市场准入制度来看,若准入制度过严,会抑制互联网银行的发展,若较为宽松,则会导致市场内的企业质量参差不齐,市场既不安全又不稳定,故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中,需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激发市场活力,又能规范市场管理。其具体的准入条件,可从以下角度思考:首先明确申请主体。从目前市场上的互联网银行性质来看,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为促进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于申请主体,不管其企业性质如何,只要企业规模、资质达到条件,都能进行申请[4]。其次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注册资本代表着该银行初期的资金实力和基础。因互联网银行具有虚拟性,其所面临的风险一般高于传统银行,故对于互联网银行的注册资本来说,应超过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十亿元,以此保障互联网银行资金的灵活运转和消费者安全。

4.2 明确监管部门,提升监管能力

监管部门监管的本质并不是循规蹈矩,根据既往传统对不变的机构和产品進行监管,而是与时俱进,与动态的外部环境接轨,与当代先进的科技手段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监管部门应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以数据为支撑的监管部门信息通畅及时,可以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此外,为提升监管能力,要注重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职能是影响具体监管实践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4.3 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和隐私安全的保护

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下,消费者的隐私容易受到信息科技的侵犯,故互联网银行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对于征信过程中互联网银行收集到的消费者消费信息、消费习惯等信息,应使用加密技术进行保护,采取措施规范其相关行为。具体来讲,从监管机构角度来说,监管机构应牵头建立与金融消费者隐私安全相关的制度。互联网银行也要在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下,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并且加强第三方外部监督。

此外,完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由于互联网银行缺失线下网点设置,当消费者与互联网银行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普遍缺乏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因此需要更完备和具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巧. 我国互联网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绵阳:西南科技大学,2019.

[2]鲁家鹏. 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D].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20.

[3]李潇涵.经济新常态下银行监管改革研究:以NS银行为例[J].辽宁经济,2020(3):80-82.

[4]陆岷峰,欧阳文杰.新时期商业银行监管框架重构研究:基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共同的价值观理念设计[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1(3):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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