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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可调和性—美国法上的判例和规则的法理分析

2022-03-21余文清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

余文清

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 福建福州 350007

大数据时代,以普适计算为代表的各种传感技术正成为或者已成为各大城市的数据触角[1],直接催生了数据的爆炸式增长,同时也加剧了数据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天然张力。由网络社会产生的海量数据已开始动摇隐私权的社会基础,但数据所承载着的巨大经济、社会、科研价值又使其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数据自由涵盖的利益范围一直处于扩展趋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甚至援引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以下简称“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原则来保护与数据相关的活动。这一做法与隐私学者旨在限制或禁止数据自由地创建、收集、使用和传输的诉求相背而驰。数据自由与言论有何关系?数据自由会使隐私无处遁形吗?数据自由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真的无法消解或调和吗?这些追问并非仅基于知识论上的好奇,许多现代隐私制度的设计也必须以此为前提求解。

一、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历史纠葛

美国联邦宪法对隐私利益的保护一直未有明文规定。通常认为“隐私权”的概念源自1890年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于《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隐私权”一文[2]。这篇文章着重关注个人信息的媒体使用,试图建立起隐私的普通法侵权规则,作为避免报纸或杂志等媒体过度侵扰的救济措施。这种对媒体发布真实信息进行明确管制的意图可能与现代美国的第一修正案原则发生冲突,但这一时期,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并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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