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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料产品质量现状分析与对策

2022-03-19王红慧宋凯强

浙江农业科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水溶合格率合格

王红慧, 宋凯强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6)

水溶肥料作为一种新型肥料产品,易溶速效,能被作物的根系和叶面迅速吸收利用,可以水肥同施,以水代肥,实现水肥一体化,既能减少施肥用工成本,提高肥料利用率,又能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因而近年来得以迅速发展[1-3]。我国水溶肥料产量从2010年的60万t增长到2020年的560万t,占化肥年产量的比例由0.95%升至10.19%,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美国的40%和以色列的90%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可见水溶肥料发展空间和前景广阔[4-8]。为保证水溶肥料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有必要系统了解水溶肥料的产品质量现状,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1 水溶肥料产品的质量现状

1.1 水溶肥料与各种肥料产品质量对比

据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2020年完成的641个批次肥料检测结果(表1),水溶肥料产品的整体合格率只有40.4%,大大低于其他六大肥料种类的产品合格率和平均产品合格率(87.2%)。

表1 2020年各种肥料产品的质量情况

1.2 不同水溶肥料产品质量对比

据五类水溶肥料产品的质量检测结果(表2),最高一类(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合格率只有66.7%,最低一类(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合格率为0。

表2 2020年不同水溶肥料产品的质量情况

1.3 产品参数不合格状况与危害

对不合格水溶肥料产品的不合格参数进行统计,结果(表3)表明,大量元素氮磷钾参数不合格占88.2%,中量元素钙镁参数不合格占38.5%,微量元素铜铁锰锌硼钼参数不合格占52.2%,腐植酸参数不合格占100.0%,氨基酸参数不合格占60.0%,水分、pH等其他参数不合格占27.8%。

表3 水溶肥料不合格产品的参数

大量元素氮磷钾是植物营养的主要来源,农作物缺少氮磷钾会导致叶片枯死、落果,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缺少中量元素钙镁等会导致叶片黄化;缺少微量元素铜铁锰锌硼钼会导致叶片褪色、植株矮小、落果或不能结实等;腐植酸肥料的作用是提高氮肥利用率、增效磷钾肥、保水保肥;氨基酸肥料营养全面、速效氮含量高、肥效快且长、吸收利用率高,能改善作物生态环境,抑制病虫害,抗重茬,还能消除土壤板结,改善土壤团粒结构,起到透气保肥、保水、保温、抗旱、抗寒等抗逆作用[9-10]。

因此,肥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作物的增产增收和农民的经济效益。如果重金属等安全指标超标还会造成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4 水溶肥料企业生产规模与产品质量状况

目前,我国水溶肥料企业年产量在1 000 t以下的占比为32.6%,1 000~10 000 t的占比为55.3%,10 000~100 000 t的占比为10.0%,100 000 t以上的占比为2.1%,可见中小规模的生产企业占比较高。其中,只有不到5%的大中型企业具备自检能力,产品合格率能够达到98%以上,而一些小型作坊企业产品合格率几乎为零。

2 水溶肥料合格率低下的原因

2.1 水溶肥料生产企业准入门槛低

我国对复混(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大宗肥料产品历年来一直实行严格的双证管理,这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首先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然后取得农业部门的肥料登记证,因此,必须具备并通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场所、年设计生产量等细则考核,又要通过农业部门肥料登记证的配方管理考核,所以产品合格率相对较高;而水溶肥料产品只需要取得肥料登记证审批,后来又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等产品由登记改为备案,更加放低了水溶肥料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有数据显示,约60%的生产企业没有齐全的生产设备和相应的检测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否合格无法掌控。

2.2 产品生产技术科技含量低

我国对水溶肥料虽有近百年的研究历史,但自2000年才开始推广,随后逐渐形成产业,相较之下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对水溶肥料研发的重视程度不够、投入不足;生产工艺相对简单,90%的生产企业以大量元素(氮磷钾)原料的复配为主,产品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料纯度,容易发生主要成分未达标的情况;生产设备相对落后,有些小型作坊企业甚至就是几个桶,人工搅拌一下就将产品流入市场。

2.3 产品质量自控能力差

水溶肥料产品检测除一些常规参数外,还需要检测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重金属、氨基酸等项目,不仅需要配备定氮仪等常规检测仪器,还需置备原子吸收、原子荧光、氨基酸分析仪等大型仪器设备,大部分企业都不具备这些检测条件,对购入原料的质量无法了解,对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也难以把控。

2.4 监管依据不充分

肥料管理依据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既不像种子有《种子法》,也不像农药有《农药管理条例》,所以肥料质量管理的依据不足,执法力度不够,还存在多部门管理现象,容易造成职责不清,相互推诿。2020年“农办农(2020)15号”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又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等肥料产品由登记改为备案,农业执法管理部门对这类肥料产品的执法管理已经缺乏抓手和依据,在新的肥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这类肥料产品将会形成监管空白。此外,由于水溶肥料产品检测项目多,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要求高,认证要求高,有些检测执法部门出于贪图省事或执法力量不足、资质不全的原因,在市场监督抽检过程中碰到这类产品不抽或者少抽,使一些不法厂商感到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对生产不合格产品有恃无恐。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快肥料管理立法,使农业执法有法可依

在我国种子(《种子法》)、农药(《农药管理条例》)、肥料(《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兽药管理条例》)、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实践中,目前,仅有肥料尚未出台专门的管理法律或法规,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级。肥料管理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欧盟、日本、印度等都制定了专门的肥料管理法规,对肥料产品的登记、生产、流通、销售、使用、进出口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提交了题为“加快补齐肥料管理立法短板,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治理水平”的大会发言。一是建议启动制定《肥料管理条例》,加快补齐我国肥料管理立法短板,建立健全覆盖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全链条的肥料管理制度。二是理顺肥料管理职责,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界线,明确牵头部门和各参与部门任务分工,把肥料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统一起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肥料行业管理机制,使肥料执法有法可依。

3.2 提高准入门槛,确保生产主体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

可参考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对生产水溶肥料的企业从生产条件、人员培训、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准入考核验收,完整的水溶肥料生产线应具备电脑控制系统、原料破碎系统、储料系统、电子给料系统、电脑配料系统、原料输送系统、杂物筛选系统、高效混合系统、成品输送储存定量包装系统等装置,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设备是生产合格产品的前提要求。

引导企业在生产工艺、配方管理方面能够针对不同农作物的需求特点,结合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节肥技术进行调整,节约成本,提高利用效率,淘汰落后产能。

3.3 提高企业自检自控能力

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把控产品质量是关键。目前,水溶肥料生产企业能够进行必备项目检测的不到5%,但相应的产品合格率能达到98%,而余下95%的企业产品合格率仅为37%,因此,要引导企业在购入原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方面严格把关。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可以与有检验检测设备的机构签订长期的委托检验协议,对所用原料、生产过程、成品出厂进行分期分批检验,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净化肥料产品市场

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由登记改为备案的七类肥料产品的管理办法,自2006年起,我国已陆续出台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2010)、《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肥料管理部门可根据各种水溶肥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从生产、销售、标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对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不法厂商,应坚决打击,保障农民利益。淘汰落后产能,净化肥料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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