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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收入的会计确认问题探讨

2022-03-19张娇

中国市场 2022年4期

张娇

摘 要:近年来,人们的购物理念和方式相较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发生了很大改变,以微商为主的新型产品出售模式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被大部分人所接受,成为许多人购物的最新选择。研究队伍越来越壮大的微商行业纳税问题,是符合当前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趋势的,故文章主要以个体微商为研究主体,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为切入点,从收入确认鉴别、收入确认时点两个角度探讨微商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文章有利于规范微商收入确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监管部门整顿微商业务提供借鉴思路。

关键词:个体微商;微商收入确认鉴别;微商收入确认时点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4-0158-02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4.158

1 引言

近年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平台的崛起,人们的购物理念和方式相较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发生了很大改变,微商应运而生。从微商界发布的官方数据可知,自 2013 年微商诞生以来,其发展势头一路高歌猛进,截至2018年,微商从业人员达到 3000 万人,市场规模高达 7000 亿元人民币,截至2020 年市场需求规模进一步扩大,拥有极大的影响力。王楠(2017)和苗云芳,周凌轲(2019)指出,微商之所以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迅速壮大,主要是因为它相比传统电子商业平台具有三个优势:首先是进入微商市场的门槛低,成本低,不需要租房雇人,全职兼职都可,对学历没有限制;其次是推销范围广,营销简单,以微信朋友圈推荐式营销为主,拉微信群的方式为辅,操作简单,只需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出商品的信息,招徕顾客;最后是微商买卖支付简便,营销效率高,微信本身就具有转账和发红包的功能,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见后,可以用微信平台付款,也可以用支付宝等其他支付平台进行付款。

微商,从定义来看,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销售渠道,即微信商务;另一个是销售规模,即微型商务。最开始诞生的时候,微商主体特指个人,微商人群一般为无职业的家庭主妇,或者是在校学生,通过向特定的渠道购货,在朋友圈发图或者是拉人建群发图宣传这样的形式进行,销售产品一般为奢侈品或者化妆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微信平台使用频率的提高以及个人微商的发展势头的高涨吸引了大批企业的加入,不仅增加了微商的主体类型,还增加了微商的销售范围,生活用品、电子产品、母婴产品等均包含其中。这个时期的“微”商,对企业主体而言,只有销售渠道层面的含义,因为从规模上讲,基本上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有秩序的、有组织的、庞大的销售代理体系。个人代理微商包括两种,一种是不需要经手产品,只需要通过在朋友圈或者微信群里发布产品的购买链接,从而赚取提成或者佣金费用,实质上充当了宣传员的身份;而另一种则需要完成购货、销售、发货一系列流程才能赚取所得。微商作为一个新兴的电商平台,存在着发展历程相对比较短、业务流程相对缺乏规范性、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微商平台下的会计核算以及会计监督也成了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文章主要以个体微商(自己经手货物)为主体,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为切入点,从收入确认鉴别、收入确认时点两个角度探讨微商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文章有利于规范微商收入确认,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监管部门整顿微商业务提供借鉴思路。

2 微商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2.1 微商收入与非业务性收款混淆

微商的平台是微信App,微信最初的开发目的是社交,其功能除了聊天、视频之外,还可以收发红包、转账、收付款等。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微商个人从业者需要按收入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王子英(2016)和刘光军,彭韶兵等(2016)指出,微商往往是通过朋友圈、微信群销售商品,其交易也往往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在线支付方式进行,网上交易的虚拟化、无纸化使得每一笔订单并不能有效体现,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应纳税额,更无从审核,再加上交易往往在私下进行,其交易方式具有快捷、不受时空限制、经济性等特点,如果不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管,很难得知其是否进行了交易,交易额为多少,所以微商个体从业者基于自利主义,有动机混淆微商经营所得与非经营业务所得,以达成减税的目的。那么监管部门如何将微商销售收入和非经营业务的发红包、转账区分开来呢?换句话说,如何对微商销售收入确认进行鉴别呢?例如,某化妆品品牌代理人小红某月取得微信收入20000元,称其中5000元为微商经营所得,另外15000元为非经营所得,其经营收入未超过5000元起征点,按有关规定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从收入来源看,两者都是从微信列表里的好友处获得的,不能进行有效区分;从发货追踪来看,现在并未开发出一款软件可以将微信收入与发货快递单绑定,也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区分。监管部门无法对微商收入的确认进行鉴定,微商是否如实上报很大程度上由个人的素质及其自律程度决定。

2.2 微商收入确认时点不一

个体微商从业者的专业素质和从商经验参差不齐,对收入的确认时点也各不相同。总结来说,微商界实务中应用的收入确认时点共有3种:一是将收款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即收到销售商品的账款,则视为交易完成。这种做法相对来说不够稳健,没有考虑到退货、发货途中出现意外或者货物丢失的情形;二是将发货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即将商品发出,拿到快递单号,即视为交易完成。这种做法比前一种确认时点要晚,但是就承担的风险而言,几乎是一致的;三是将顾客收到商品并承诺不会退货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即确保商品不会退回,则视为交易完成。这种做法是最稳健的,但是需要询问顾客商品的接收情况,而且不同地区快递运达的时间也不一样,无形中增加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其实,对个体工商户而言,不需要自己做账和编制财务报表给外界看,收入时点的确认问题影响的主要还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环节,尤其是在月初月末进行的交易,很容易会因为会计确认时点的不同分处于不同期间,从而造成个税缴纳的差异。由于微商平台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就会出现以下两种问题,分别举例说明。例如,某护肤品微商小李和某化妆品品牌代理小张均在1月30日收到了一笔售货款1000元,小李以收款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将该款纳入1月销售收入;小张以确认收货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没有将该款纳入1月销售收入中。两者月收款额一致的前提下,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却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税收公平。再例如,某电子产品代理小王在1月的时候销售量比较高,以顾客确认收货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在3月的时候业绩惨淡,以收款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这样来回地变更收入确认时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税收公平。

3 微商收入确认的改进措施

3.1 开发微商收入追踪App

要想解决个体微商收入与非业务性收款混淆的问题,就要建立一个微商收入追踪平台体系,使其能界定一个有效区分微商收入的标准。微商从业者对现今微商界宽松的监管乐见其成,所以要整肃微商界的松散现状,需要由相关部门发起,拟开发的微商收入追踪App需要涵盖以下内容和功能:首先,拟开发微商收入追踪App需要与微信平台和个税申报App绑定,微信是微商经营的平台,个税申报App是微商纳税的平台,个体微商通过绑定本人身份证号码确认身份,将其绑定起来有助于监管部门对微商收入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管;其次,拟开发微商收入追踪App要能识别微信聊天记录里的收件人信息,并能与微商合作的快递公司收件人信息记录相匹配。微商交易商品一般是通过快递进行的,无论购货人是首次购买还是回头客,都会在聊天记录里留下收件人地址和姓名电话等信息。一般情况下,顾客下单的次数与收款的次数和发货单次数是一致的,若是能够将聊天记录中的收件人信息和微商发货填写的收件人信息相匹配,确保个体微商的收入能有迹可循,则能有效地幫助监管部门区分个体微商收入和非业务性收款。

3.2 统一微商收入确认时点

要解决个体微商实务中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最有效的还是国家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和准则加以指引和防范。由于个体微商从业者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为了防止微商因为欠缺专业知识而选择不合适的收入确认时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微商售卖商品类型制定出如下选择范围:售卖销售单价低,销量高的商品选用收款或者发货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售卖销售单价高,销量相对低的商品选用顾客确认收货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单价低、销量高的商品,如果以顾客确认收货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将会大大增加微商的工作量,而且这种时间和人工成本的增加是不必要的,对此类产品,顾客的包容度相对较高,即使商品真的有瑕疵,多数顾客会因为商品价格低,没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退货而作罢;而对于单价高的商品,顾客选择购买的时候就会货比三家,慎之又慎,一旦收货之后出现问题,也会倾向于果断退货以挽回自己的损失。故售卖销售单价低,销量高的商品选用收款或者发货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售卖销售单价高,销量相对低的商品选用顾客确认收货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做法会比较符合会计稳健性。

4 结语

当前我国微商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微商交易的便利性、商品的多样性激发了人们的交易意愿,逐渐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规模庞大、发展成熟的市场交易行为,微商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实践中还有许多落后和不相配套的机制体制需要改革和创新。无论是在两会上还是在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体现了减税降费、推动经济发展的政策方向,因此对微商进行征税并非单纯为了税收,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微商行业,在维护我国税制的基础上,促进微商的良性发展,以求在今后发展之路上更加明朗。但微商纳税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方联动,信息共享,循序渐进地实现微商征税。相信随着税收监管制度的完善,微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以及微商税收问题的不断克服,中国微商税收一定能够实现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楠.A公司微商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7.

[2]苗云芳,周凌轲.电子商务法对海外代购影响观点综述[J].江苏商论,2019(7):16-18.

[3]王子英.对微商的税收征管的探讨——基于互联网税务的视角[J].现代商业,2016(26):99-100.

[4]刘光军,彭韶兵,王浩然.网络经济环境对会计理论的影响研究[J].财会月刊,2016(25):3-7.

[5]尹媛.微商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改进探析[J].财会通讯,2019(4):51-56.

[6]王楠.A公司微商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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