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与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再认识
2022-03-17缪锦春宋娟萍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缪锦春 宋娟萍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2.华夏银行 杭州分行,浙江 杭州 310051)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表现形式之一,适应了我国农村的现实发展,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另一方面,受制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人们对其认识上的模糊与混乱,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否应该在现实中得到进一步坚持一直存在争议。事实上,早在2013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了“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等经典论述。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更明确提出了“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的方针。但围绕是否继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学理见解仍存在分歧。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期,此问题的明晰不仅利于改革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清除制约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也将促进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准确把握。本文正是基于此,认为有必要对农村集体所有制进行再认识。
应当明确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中,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1],对于所有制有关问题的理解不能局限于财产关系或所有权法律形态。因此,本文将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考察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以期加深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问题探讨的理论深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