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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劳动关系研究

2022-03-17高美玲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1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安全生产

高美玲

摘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物质和心理等方面的满足。对企业等用人单位来说,通过劳动者的工作绩效来获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劳动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缩小到安全生产领域,某些劳动场所的高危性、劳动者行为的不稳定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而事故往往会伴随着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安全生产领域劳动关系虽然不能对整个经济和社会产生影响,但处理不好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关键词:安全生产;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发包承租;安责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及劳动防护条款。而《安全生产法》也规定有“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及“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除此之外,《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更是赋予了劳动双方更加广泛和明确权利义务。本文通过分析安全生产领域劳动关系和一般劳动关系的不同,总结安全生产领域劳动关系纠纷的特殊性,进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安全生产领域劳动关系纠纷的特殊性

1.劳动关系主体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在这一方面,安全生产领域劳动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没什么区别。安全生产领域劳动关系主体的特殊性有,第一,用人单位的高风险性,特别是一些重点行业领域,例如,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煤矿企业、冶金和有色金属冶炼等,生产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远远高出一般用人单位;第二,对劳动者的从业素质要求更高。安全生产领域用人单位多为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生产设备和工艺比一般用人单位更为多样和复杂,对劳动者的技术、经验、心理、应急处置等综合能力要求更高。

2.劳动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第一,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定性。安全生产领域的劳动权利义务大多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合同约定,这一点区别尤为突出。本文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首先,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经济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稳定,为此需要更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比如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提取等,都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次,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劳动者明显居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规定的适当倾斜和保护。第二,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劳动者的权利往往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权利义务内容的多样性。没有任何行业和领域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有安全生产领域这么广泛和具体。整部《安全生产法》,共三章五十三条介绍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范更是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补充和细化。例如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就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细化,虽然本条不直接规定权利和义务,但可以看出在劳动者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用人单位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些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更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应该怎样建设、怎样检测和维护等。除此之外,安全生产领域的劳动关系也多种多样吗,除了常见的劳动合同形式外,还有劳务派遣、工程的发包和分包等。劳动形式不同,权利和义务也会有很大差别。

3.劳动关系纠纷的社会影响方面。安全生产领域,劳动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以后,特别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较大,矛盾纠纷处理难度大;第二,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不论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无法独立承担,需要社会各方面救助。

二、安全生产领域劳动关系问题分析

安全生产领域劳动关系具有的上述特殊性决定了在看待和处理此领域劳动关系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论。下文将重点分析几种突出的劳动关系纠纷及产生原因。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劳动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义务。目前,安全生产领域教育培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部分企业对教育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纸面培训”、“口头培训”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缺少完整的教育培训系统和资源,为了培训而培训,临时找材料,教育培训体系不够合理;未建立教育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培训效果如何无从知晓,应付了事等。因此,用人单位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用工风险较大,如果企业没有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将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拿出有力证据,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劳动防护和安全保障。关于劳动防护和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述。一是提供劳动防护和安全保障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进行正产劳动,其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受到保护。这也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并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但是很多生产经营单位只顾生产经营,追求经济效益,将劳动防护放在一边。二是劳动防护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现在很多单位虽然提供了劳动防护,但是防护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比如最基本的安全防护——安全帽,很多企业的安全帽超过了使用年限还在使用;再比如,齿轮传动装置的安全防护应该采用钢板全封闭结构,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了其他材料或者未全封闭,没有达到行业标准。像种类繁多的防毒面具和灭火器,直接出现配备错误等问题。三是用人单位还赋有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使用的义务。有的企业虽然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是劳动者不会使用或者不使用,根本达不到防护效果。同样,如果企业没做好劳动防护,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也面临着承担责任的情况,除非劳动者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企业不能免责。

3.特殊用工形式。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一些特殊形式,比如发包和出租、比如劳务派遣。特殊用工的复杂之处在于用工方不是单纯的一方,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都存在间接用工形式,具体用工形式、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在劳动合同中都会明确规定。目前存在普遍问题是:一是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缺失,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及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事故,職责不清往往责任不明;二是违法分包,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对用人单位无法形成有效保护;三是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疏忽或者为节省成本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存在明显过错。如果在用工期间发生事故,发包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意见和建议

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参加教育培训的义务以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时间要达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培训内容必须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教育培训要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劳动者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应按时参加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达到相关培训要求。另外,安全教育培训与一般教育培训不同,不能适用竞业限制条款。主要是因为安全培训分为“三级教育培训”,即班组级、车间级和公司级。每个公司的生产工艺不尽相同,即使是生产工艺完全相同的企业,相应的教育培训也不能缺少。因此,规定竞业限制的必要性不大。

2.做好劳动防护,提高劳动条件和安全水平,同时做好与安全保障权相关权利的保障,督促劳动者履行好相关义务。第一,劳动防护设施“三同时”不可缺少。在设计施工时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到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设计和建造资质。劳动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之后必须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防护效果良好。第二,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这就要求对生产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大小进行提供。常见的危险有害因素有噪声、物体打击、高温高热、辐射、车辆伤害等,根据分析出的危险因素配备不同的防护用品。第三,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首先,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告知其正确使用方式和方法。对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行适当惩戒。其次,在生产过程中,不论机械化水平有多高,必须要有人的参与,因此从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出发,劳动者应自觉履行使用防护用品的义务。最后,做好与安全保障权相关权利的保障。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权利有知情权、紧急避险权、健康检查权等,这些权利虽然不跟安全保障直接相关,但都是安全保障权某一方面的延伸,以紧急避险权为例,在劳动防护达到防护目的时,劳动者有迅速逃离危险环境的权利,不得以造成设备设施损害为由追究劳动者责任。

3.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保险类别有很多,例如,社会保险类的工伤保险,而安全生产责任险则是“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安责险能够帮助投保单位分散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在实践中推行较好。例如,山东省从2017年11月开始在全省开展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除高危行业领域必须投保外,其他类一般风险企业也开始投保,安责险已经基本推开实行。下步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构建风险管平台。本文结合本地区推行的“安责险+”来具体说明。比较成功的做法是将企业风险等级分类和隐患治理结合起来。企业风险和隐患排查由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上传平台,系统根据上传的风险和隐患情况进行分级,既能评定企业风险等级,也能为企业管理提供参考,借此丰富安责险风险管理职能。

4.规范用工形式。要严格区分劳动合同的具体形式,以书面劳动合同加以明确。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经常将承揽和承包,雇佣和承包等概念混淆,书面规定含混不清,导致双方责任不明。因此要明确劳动合同形式,尽量使用制式合同。另外,应该订立安全管理协议或附加相关条款,不能简单规定“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由某方承担责任”。例如,在发包、出租劳动关系中,首先,要审资质。审查承包或承租单位的资质;其次,要订协议,明確各方安全生产职责;最后,抓管理,发包或出租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抓安全管理,而不是当“甩手掌柜”,简单规定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由谁担责。如果做好以上几方面,即使面临纠纷,也会更有理有据。

参考文献:

[1]刘超捷,李明霞.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评析[J].学海,2014(05):184-189.

[2]曹斯蔚.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9(12):34-39.

[3]唐志刚,费长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33(03):78-81.

[4]李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实现安全和谐发展[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04):40-42.

(作者单位:昌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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