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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的区分探析

2022-03-16于晓莲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8期
关键词:区分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将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规定在一个条款中,导致理论上不少学者认为解释原则就是解释方法,二者可以不作区分进行使用。但实际上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虽具有一定联系但也存在明显差异,二者之间是指导精神与具体规则的关系。

关键词:合同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方法;区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8.067

1 区分问题的来源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分配的协议,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然而,基于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时难免会对未来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情束手无策,再加上语言文字的多义性以及当事人出于利益考虑故意做出的模糊表述,导致绝大多数合同都不是“完美”的,存在意思表示不明确进而引发合同争议。此时,就需要对有争议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那么究竟该如何对有争议的合同进行解释呢?我国《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该条款较之于早先的《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将原先的“诚实信用”替换为“诚信原则”,并在原有“合同目的”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的性质”作为确定意思表示含义的因素,可以说《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大部分规定,对规范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合同解释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这条规定仍然不成熟,存在较大问题。该条款依旧将合同解释原则与方法放置于一个条款之中,容易使人将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画上等号,实际上也确实如此。例如国内多数学者在其著作中都涉及了《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只是名称不统一,或称为原则、或称为方法、或称为规则、或兼而用之、但只是名称的不同,内容上却没有实际区别。但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虽有一定联系却也没有达到可以互相替代的程度,且实质上二者针对合同解释所涉及的领域并不相同,基于此,研究合同解釋原则与解释方法的区分标准具有必要性,此标准的确立无论是对解决理论上将二者不作区分使用的现状还是对后续我国合同解释制度的完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合同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的含义

2.1 合同解释原则的含义

对“原则”一词下定义,相较于其他名词来说比较困难。其实,听到“原则”二字,大家脑海里会立马想到“原则指的是某种比较抽象的东西”,但具体如何去准确的表达它却很困难。关于原则的含义,《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中认为原则可作不同的解释:有时它在当时的上下文中被当作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的同义词,以《欧洲合同法原则》中的原则为例,其第1:101条第(1)款所言,“原则……是指欧盟合同法所适用的一般规则(斜体为编者所加)”,《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前言(原则的目的)第一段也规定:“本原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或者,原则一词也可被用来指更普遍性的规则,例如合同自由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看出,上述所谓关于“原则”进行的解释并未使原则的概念清晰明了。因此不妨换种角度,从原则与其相近概念比如规则、方法的不同来对原则下定义,再加上原则一词的出现经常其前面都加上“基本”“根本”一词,这就意味着“原则”一词实际上就是用来概指抽象的基本价值。结合原则一词的通常含义即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可以将合同解释原则定义为:合同解释主体进行解释工作时在宏观层面上所必须遵循的一些抽象的基本价值或基本思想。

2.2 合同解释方法的含义

“方法”一词在人们的通常理解中指的是为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与行为方式。所谓合同解释方法,也就是指合同解释者以得出合理解释结果为目的所需要采取的手段,可以看出相较于解释原则的抽象性、指导作用,解释方法更加重视对操作性的要求,也可以说解释原则解决的是合同解释的方向性问题,而解释方法要解决的是如何解释的问题,当我们面对一个具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却要给出一份令双方当事人、令社会相对满意的“答卷”,也就不可避免地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路径的问题。然而,仅此来理解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显然不够,因为笔者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合同解释方法进行定义。例如从解释的原因角度:我们可以说合同解释方法是指解释者为了确定合同争议条款的含义所采用的各种方法;从解释的可行性角度,我们可以说合同解释方法是合理解释结论得出的可行路径。但这些角度都无法将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进行有效的区分,因为解释原则也可以说是为了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是得出合理结论的可行路径(方向本来就是路径的一种)。因此,不妨从解释的适用领域角度界定合同解释方法的含义:即合同解释方法是合同解释主体进行解释工作时在具体层面所应该遵守的操作规则。

3 合同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的区别

3.1 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的区分标准

合同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都是解释者在进行解释工作时所需要遵守的准则,虽然我国很多学者在使用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时,对二者并不作区分,但实际上合同解释原则不同于解释方法,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差异:

(1)解释原则相较于解释方法内容上具有模糊性。崔建远先生在合同解释原则一章的开头提道:“解释合同,应遵循一些基本思想,达到合同目的,实现公平正义。”这里他将原则解释为“解释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思想”。可以看出,与解释方法以探究当事人真意为目的相比,解释原则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为解释工作者指示了一种解释方向,它并不会直接告诉行为主体在面对争议条款时如何进行具体解释,因此从内容上看,解释原则具有模糊性、概括性和笼统性,基于此,解释原则一般不能够单独使用,需要与其他解释方法结合使用。与此不同,解释方法的内容确是明确的、具体的,例如文义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争议文字进行的解释结果应符合大众对该文字的通常理解。这种内容的明确、具体正是为了限制或削弱解释者“自由裁量”的使用。

(2)解释原则相较于解释方法在适用上具有位置靠后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解释主体在对系争合同进行解释时往往并不是一开始就运用解释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的,而是在运用了各种解释方法之后,最后用解释原则加以检验根据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果是否与解释原则相符合,并且在不符合时利用解释原则对解释结果进行修正或直接依据解释原则对争议案件进行解释。因此,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相比,解释原则在适用上具有位置靠后的特点。

3.2 对诚实信用不属于合同解释方法的论证

关于诚实信用是作为合同解释方法还是解释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既然《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将诚实信用与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参照习惯与惯例解释以及依目的、性质解释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那么诚实信用也应该是合同解释的方法之一。笔者不认同此说法,认为诚实信用不应该作为合同解释方法,而应该属于解释原则的一种。首先,诚实信用在《民法典》总则编第7条体现为“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诚实解释的指针。但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则需要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进行确定。例如,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对利益的追求是在以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具体到合同中,在合同缔结阶段,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先合同义务,例如向对方提供缔结合同的必要材料,为对方保守秘密等;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要基于诚信严格遵守并积极履行合同;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诚实信用体现在协助和保密义务等。这里的“积极履行义务”“为对方保守秘密”等都是需要解释者考察的具体行为。因此,可以说,诚实信用跟其他法律原则一样,内容具有模糊性、笼统性,不足以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南,一般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与其他具体解释方法结合使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在合同解释中的使用方法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当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种及以上含义不能确定合同内容时,首先分别针对不同解释方法得出不同假定结论,然后选取所得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利益大体平衡的解释为最终解释。其二是在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时,运用诚实信用对其他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修正。其三是在使用解释方法均不能解释合同疑义和填补合同漏洞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可以看出,诚实信用无论是从内容上(模糊、笼统),还是从适用的方法(一般不能单独适用)、适用的位置(相较于解释方法靠后)而言,都明显区别于整体解释、文义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却和上文提到的关于合同解释原则的特点相吻合,因此学者将诚实信用作为合同解释方法的一种显然不妥。

4 结语

通过以上对合同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区别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指导精神与具体规则的关系。简单来说,与解释方法相比,解释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模糊性,不能为法官提供明确的解释指南,因此一般不能够单独适用,且在与其他解释方法综合适用时,也是先适用解释方法,再适用解释原则,具有适用位置靠后的特点。因此理论上基于我国立法将合同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放置于一个条款之中就直接将二者画等号并不妥当,此种做法忽视了二者之間存在的差异。但在区分二者差异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合同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这种指导精神与具体规则的关系,是不能够完全分开来讲的,二者应该是相互统一的。合同解释是一项复杂又极其重要的工作,一个合情合理解释结果的得出不仅需要宏观层面解释原则的指导,也需要具体层面解释方法的实操,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分工合作,相辅相成、共同协作才能完成发现合同意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2]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M].高圣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廉悦悦.论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顺序[J].法制与社会,2013,(13):278-279.

[4]张豪.合同解释的规则与方法[J].山东审判,2011,27(01):53-58.

[5]周小明.法与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210.

作者简介:于晓莲(1997-),女,汉族,河南洛阳人,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198450170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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