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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机制下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研究

2022-03-14胡琳萍涂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2年22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国家

胡琳萍,涂奇

(1.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武汉 430071;2.富奥法雷奥电动汽车零部件(常熟)有限公司,江苏 常熟 215505)

1 引言

随着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在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的近8年推广和实施,各种类型的内资和外资大中小型企业在海外市场投资或者在开展相关境外项目时,都会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局部或系统性的境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以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提前对投融资和生产销售活动进行布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在我国生效,以及东盟于2021年超过欧盟和美国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企业针对协定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进入高速发展通道。

2 RCEP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综述

我国作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首批生效国家,在2021年3月该协定经商务部核准通过后,商务部即在全国范围内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了RCEP规则宣传工作,特别是针对协定中作为重头条款的知识产权条款的宣传和解读工作。

2.1 RCEP知识产权条款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由序言、20个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其中,第11章为知识产权章,包含14节共83个条款和特定缔约方过渡期、技术援助请求清单等两个附件,是RCEP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

RCEP知识产权章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

相较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RCEP知识产权章节更多体现了推动平等共赢、拓展保护范围、建立更稳健制度、关注新兴业态、强调合作开放的特点,在充分尊重区域内不同成员发展水平的同时,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2.2 企业对RCEP知识产权条款的认知和实践

由于RCEP知识产权章节的内容最多、篇幅最长,对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最为全面,企业要想短时间内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保护条款,并落实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自协定生效以来,在国家各部门和企业自身需求的驱动下,国内企业对于RCEP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有了一段时间的初步了解,在实际过程中也有了基本实践和涉及,但随着国内企业在“出海”保护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多,面临的各类知识产权形态日益多样,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合规的挑战也越来越大。从企业应用层面来讲,RCEP协定在国内企业“出海”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应用机制存在几个方面的现实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

第一,RCEP的知识产权信息共享不全面,企业层面无法方便合理地获取缔约国范围内相关知识产权政策和知识产权信息数据。经过前期搜索,对于RCEP的相关规定在商务部的网站上有部分呈现,但是对于相关规定或协定的解读则缺少一个通用的官方版本。不少专家学者对此方面的解读则有百花齐放的现象,大部分侧重于针对个别现象进行解读,对企业的指导性不够全面、综合。特别是目前全世界比较关注知识产权协定方面,仍有很多不确定性。由于我国政府和民间行业协会组织了多年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广,现阶段国内大部分企业在RCEP缔约国范围内开展相应的产品销售或市场服务的过程中,一般都会主动进行知识产权的防御性体检,对自身风险进行筛查。但是由于RCEP缔约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除了部分发达国家,部分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和信息数据的建设或控制政策目前还处在一个相对不公开的状态,这就使得“出海”企业极易迷失方向,无法了解所处的外部环境,也无法看清对手拥有的核心“武器”,从而无法合理地配置企业自身的研发、市场和管理资源。例如,在近年来进行技术产品上市前的专利自由实施分析(FTO)的过程中,除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的专利数据以外,通过专业的主流商业专利数据库(如德文特的智慧芽专利数据库、IncoPat专利数据库)甚至无法获取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等国家的专利信息,有些国家甚至连摘要和摘要附图信息都无法获取。而在这些国家的官方网站上,甚至也无法获取相应摘要信息。这种客观现实,对于亟需掌握“敌我”状态进行技术对比分析的企业来说,无异于盲人摸象,无法全面清楚地了解目标缔约国的竞争市场环境。

第二,缺少专门针对该协定的保护协调机制或组织,对企业“出海”过程进行宏观护航指导。首先,因为RCEP协定生效时间尚短,相应机制在协调过程中,部分细则尚在制定过程中,除了商务部的官方信息外[1],企业还无法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在专利损害赔偿方面[2],该协定规定了损害赔偿以填平为主,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这个规定与国内专利保护包括惩罚性赔偿措施相比相对宽松,但是并不意味着国内企业在产品和服务出口过程中就要放松对预防侵权的主动预防要求。但是大部分企业不清楚这一过程。特别是国内已经实施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企业必须把握好尺度,以适应国内外的差异化赔偿标准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在企业经营和市场推广中的角色变换。其次,该协定对某些最不发达国家设定了过渡期。例如,对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7国适用10年或15年过渡期,而鉴于第一条问题存在的信息获取问题,企业也无法全面并细致地了解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范围和细则。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海关保护方面,除了原产地证书的操作外,企业应该如何主动寻求专利海关保护目前还没有更多的信息。

第三,海外专利布局没有与企业的市场保护需求紧密结合,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管理无法对企业发展形成互惠增值价值。受益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专利审查合作机制上的合作政策,印度尼西亚、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等国的专利基本上以美国专利审查结果作为参考,而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基本上以中国专利审查结果作为参考。这为在这些国家有海外专利布局需求的企业提供了便捷途径,提高了企业在这些国家进行海外专利布局的效率,节省了时间成本。但是,这种便捷途径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存在少数企业为了人为打造看起来很忙碌的海外市场,将在美国授权的专利在泰国和马来西亚进行落地授权,或者将在中国授权的专利在柬埔寨等国进行注册获得授权[3]。因为看涨行为,国外专利申请官费和国外专利代理费用逐年上涨,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进行无意义的海外专利申请的成本;另一方面影响了真正需要在这些国家进行专利布局以配合市场行为的专利申请行为,降低了通过便捷途径获取专利的潜在价值,同时,影响了中国国内企业的国际形象。

第四,针对该协定下受惠较多的特殊行业,缺少针对性的“出海”护航细则及指导手段。RCEP协定生效后,大部分企业的出口税负大幅降低。特别是针对汽车零部件行业来说,由于整车出口的税收优惠,不少车企都选择了整车出口,由此涉及不少零部件企业的产品也随之出口。在之前我国工业飞速发展的几十年间,汽车零部件企业几乎是在国内自主生产、自主供货,没有遭遇像目前比较紧迫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被侵权风险。一旦“出海”,从备件维护、海外物流、海外销售等各环节来说,零部件企业也面临着日益增大的侵权和被侵权风险。从自身发展角度来说,零部件企业如何做好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企业自发的需求。

3 RCEP机制下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通过多年的海外知识产权项目实践和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国家应从宏观层面出发,成立缔约国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组织,以“国家队”的方式,从行业规划、知识产权条款细则沟通更新、数据共享合作构建层面进行常态化协调,为企业“出海”提供贴身护航。这种宏观协调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

3.1 从顶层设计角度对RCEP机制下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进行协调

企业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贸促会等部门,请求或建议国家从政策研究的高度,针对欠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研究和解读,定期发布具体的过渡期和适用范围条款更新,并组织政府专家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解读说明,使得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能够不花费过多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让企业能够读得到、读得懂,及时掌握知识产权“出海”保护晴雨表。

首先,对欠发达海外国家开展知识产权数据信息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相应的协议组织如“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国际层面进行沟通,形成标准一致化建设项目,必要时在满足国际公约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援助建设。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些国家可能缺少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人力和技术,在符合相关国际法规和数据安全的要求下,可以在缔约国范围内倡议或者主导对这些国家进行技术培训或经济援助。一方面,强化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使得这些国家的数据真正能够被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发挥智力信息的参考和决策作用,帮助我国企业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了解,使得我国企业能够在这些国家“如履平地”,顺利开展市场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建设过程中的消化吸收和相互学习,可以让这些国家和市场更加了解我国的经济和市场形势,促进双方技术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双边互补作用。

其次,政府可以借鉴韩国等国家的类似经验,对于企业在欠发达海外国家开展相应的知识产权活动给予一定的智力或资金补助,如现阶段对在这些国家进行境外市场知识产权调查和数据获取的费用进行资助,以及资助企业在当地接受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规避服务的费用,鼓励企业通过正当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或者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的海外声誉。

3.2 企业自身应积极主动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监控和风险规避管理

RCEP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除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渠道,还可以采取边境措施。边境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涉嫌盗版或侵犯专利权的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等措施。特别是在海关保护方面,企业应该积极与我国海关部门联系,主动办理海关备案等,并了解相应目标市场国的海关保护政策和海关保护及备案细则,积极主动寻求权益保护。

随着“中国创造”的国际形象逐步提升,我国企业或产品因为专利和商标被侵权而遭到海外市场份额被侵占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因而,我国企业除了做好防范侵犯他人权益的知识产权防护措施,还应该做好市场风险监控,做好被侵权的维权监控准备工作,并且在合适时机进行主动维权,合法保护自身权益。这对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助力创新型企业开拓相关国家和地区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例如,在进出口申报过程中,企业应该积极做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工作,同时,如遇到知识产权合规申报、维权需求等相关问题,可及时联系属地海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关注地方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等,不断深化政企沟通,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效果。

3.3 企业自身需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科技创新和海外专利布局,主动维护高质量专利的高价值体系良性发展

在技术引进方面,RCEP缔约国在我国的专利布局,不仅能对国内企业科技创新产生倒逼创新和示范影响,还有助于对其他国家创新资源海外布局形成示范效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统计数据[4],2020年缔约方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加大在华专利布局力度,其中,新加坡同比增长21%,韩国同比增长4.4%。这些国家加大在华专利布局力度,不仅利于中国市场繁荣,更有利于中国的创新发展。

在技术和市场走出去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国内企业应该从规避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角度出发,结合市场和投资需求进行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例如,积极利用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布局境外商标,积极利用PCT和巴黎公约规定,布局与目标市场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各种专利,形成有用的专利池以及专利组合,必要时将专利与标准结合,形成标准专利。如此,不仅有助于形成我国企业的良性创新发展趋势,还有利于海外布局专利的真正价值体现,真正维护我国高质量专利的高价值体系良性发展,形成具有“中国创造”痕迹的知识产权国际形象,保护企业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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