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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研诚信与知识产权信用的关系

2022-03-12刘瑛

中国信用 2022年2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知识产权

◎文/刘瑛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诚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科研诚信与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与特点、科研诚信与知识产权信用的具体关系、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与科研诚信法治化的构建格局三方面来进一步阐述科研诚信与知识产权信用的关系。

关于科研诚信与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与特点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在第七部分“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中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可见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重要支撑。这里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就是信用和诚信。信用是反映的是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和诚信度,是一种动态的行为过程。诚信,顾名思义是诚实守信,是自己对他人的承诺,是一种存在于内心的行为规范。从范围上来说,信用应该更宽一些,在不同的语境下也包括诚信的内容。

科研诚信,也称为科学诚信或者学术诚信,即指科研工作者要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美国学术诚信研究中心把学术诚信定义为即使在逆境中也要仍然坚持诚实、信任、公正、尊重和责任这五项根本的价值观,其内涵主要涉及这四个方面:一是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科研不当行为。二是制定和落实一般科研活动的行为和准则。三是规避和控制科研中的利益冲突。四是强调科研人员道德,关注科研机构的自律。

科研诚信具有“四性”特点:一是科研诚信具有规则性,即诚信不仅是对科研活动的真实性和纯洁性的表达,也是对科研规则的遵守和认可。二是科研诚信具有合律性。即科研诚信既具有自律性也具有他律性。三是科研诚信具有普通性。即科研诚信是对整个科学共同体的一个基本要求。四是科研诚信具有止损性。一方面指的是在科学研究当中要遵守科研诚信,有助于抑制科研工作者的贪欲和投机的企图,对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活动有强劲的约束力。另一方面,遵守科研诚信也可以避免科研工作者个人利益的丧失。

早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就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以及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的目标和内容,但并未明确知识产权信用的定义。笔者在2019年把知识产权信用的内涵界定为: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过程当中,权利人及其相关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和诚信度。在具备信用的一般内涵基础上,其内涵可以从三方面认识:一是知识产权信用是对相关主体知识产权运用行为的客观评价;二是知识产权信用反映的是相关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预期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包括主观的意愿和客观的能力;三是知识产权信用是一个可量化的变动数值。

相应的知识产权信用也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客观性,即它是可以准确量化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这一量化数值也会发生变化。二是体系性,实现知识产权信用必须依托完整的体系。三是明确性,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的设立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指导交易、规制失信行为、优化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根据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现状、深刻内涵和运行规律,本人研究建立了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系统框架。在上述知识产权信用六大系统中,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与征信系统、知识产权信用评估评级系统、知识产权信用担保系统、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系统是从运行角度出发的,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系统和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培养系统是整个体系的重要支撑部分。六大系统包括:第一个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与征信系统,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基础,也是评估与担保的前提。第二是知识产权信用评估评级系统,是知识产权体系信用体系的一个量化手段。第三是知识产权信用担保系统,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运行的重要的环节。第四是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系统,为整个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提供保障。第五是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系统,是各个系统运行的关键依据。第六是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培养系统,是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内在支撑。

科研诚信与知识产权信用的关系

科研诚信与知识产权信用的关系是有层次性的。本文认为科研诚信它应该承载更多的价值目标,进而从一种单纯的原则转变为工具性和价值性兼顾的制度。如果科研诚信是这样一个目标,就应该依托于知识产权信用。所以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实现转变的重要前提。下面本文从知识产权以及信用两个维度,对知识产权信用与科研诚信的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以知识产权为本位,知识产权信用与科研诚信有以下几层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信用与科研诚信都是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评价,它既可以针对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是否规范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科研过程当中运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恰当进行评价。所以,这是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评价。二是知识产权信用与科研诚信都着力于解决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三是知识产权信用与科研诚信都以行为秩序为共同价值目标。

其次,本文从信用的视角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知识产权信用可以反映科研诚信程度,知识产权信用推动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化建设。

最后,从综合的视角,一方面知识产权信用与科研诚信存在一个纵横的关系。从纵向上看,知识产权可以深度地参与科研诚信治理。从横向看,知识产权信用是科研诚信制度化、体系化的依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信用与科研诚信也存在一个内外的关系,科研诚信是知识产权信用的基础和动力,反过来知识产权信用是科研诚信的保障和体现。

关于知识产权信用与科研诚信法治化的构建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知识产权信用与科研诚信存在多层次的关系。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信用给相关行为“定价”,可以为科技创新“赋能”和“加码”。展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与科研诚信法治化的构建格局,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

“1”:一个目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两个机制(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联合发力,实现全流程覆盖,保证信用流动的有效性。守信奖励机制从主体上进行政策激励,通过信用运行的正反馈促进主体的守信意识;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通过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实现信用运行的根本目的。

“3”:三个阶段自成循环。即事前承诺,依托守信激励机制,促使各个主体规范承诺行为;事中监管,依靠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动态实现对主体的监管与评价;事后惩戒,依托信用惩戒机制对知识产权失信人进行惩戒。事前事中事后相互衔接,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链条。

“4”:四条路径并行不悖,指的是科研诚信制度区别化、科研诚信监管契约化、科研不端行为责任双重化、科研诚信教育的义务化。这四条路径并行不悖,共同推进科研诚信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5”:五个原则相互支撑,指的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本遵循,四个配套原则分别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保护科技成果创新原则、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原则。五个原则相互支撑,明确制度价值,引导市场秩序构建。

“6”:六大系统相互作用,知识产权信用六大系统即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与征信系统、知识产权信用评估评级系统、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信用担保系统、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系统、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培养系统,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法治体系,合理规划要素流动,真正的实现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与科研诚信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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