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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平讼理:传统国家治理中的循吏司法及其现代启示
——以汉代为中心

2022-03-11田钝夫

关键词:教化太守司法

田钝夫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史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当前,中国正处于完善国家治理机制、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在传统中国,循吏承担着养民、教化和理讼三重使命,是传统国家治理的中坚力量和主导群体,被视为中国历史的“正能量”[1]。循吏在推行治理的过程中形成了坚定的治理追求、鲜明的治理风格和独特的治理技术,在治理实践中践行了“德法共治”,实现了“治”与“教”的统一,达到了“政平讼理”的治理效果,为当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有益的传统借鉴。

一 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循吏”概念辨析

循吏,又称“良吏”“能吏”,是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官僚群体。自司马迁在《史记》中作“循吏列传”,并被班固的《汉书》所继承后,循吏就一直是中国正史记载的重要内容。

“循吏”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史记》《汉书》和《后汉书》中的“循吏”涵义各有不同,其中尤其以《史记》和《汉书》之间的差别最为显著,也最值得注意[2]。司马迁将“循吏”定位为“奉法循理”或“奉职循理”。《史记·太史公自序》说:“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3]。《史记·循吏列传》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4]。《史记》所载循吏仅限秦汉之前,清代学者方苞认为:“循吏独举五人,伤汉事也”[5]。在《汉书》中,“循吏”的含义和标准与《史记》有所不同。班固在《汉书·叙传》中称循吏:“泯泯群黎,化成良吏。淑人君子,时同功异。没世遗爱,民有余思”[6]。《汉书·循吏传》记载:“至于文、景,遂移风易俗。是时,循吏……皆谨身帅先,居以廉平,不至于严,而民从化”[7]。过去,学界倾向以黄老和儒家的不同来区分《史记》和《汉书》中的循吏,认为《史记》中的循吏体现着汉初黄老无为的政治价值追求,而《汉书》中的循吏则是儒家积极有为的“教化型”的政治人物。这种区分为鉴别循吏提供了借鉴。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与酷吏一样,循吏多为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理政一线的实务官吏,多非学者出身,其政治行为与诸家思想的联系紧密程度是值得斟酌的。笔者同意,“《史记》和《汉书》的‘循吏’概念即便有些许差异的存在,但在根本之处是相互一致的:循吏的主要特征是在国家法律与‘人情’之间维持着微妙的平衡”[8]。

从字面上解释,循吏就是“因循之吏”。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循,顺也”。唐代颜师古对“循”的解释最为妥当:“循,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9]。这一解释与唐代司马贞对“循吏”的注释——“本法循理之吏”[10]有着内在一致性。司马迁提出的“奉法循理”或“奉职循理”是理解“循吏”的关键。其中“奉法”“奉职”是指以遵行法律为职责所在;而“循理”则指顺守人情之理。《史记》“盖欲传酷吏,而先列古循吏以为标准”[11]。同样,在《汉书》中,“循吏”也是作为“酷吏”对立面存在的。“酷吏”和“循吏”的区别固然体现为执法的“酷烈”或“轻缓”,但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区别则在于其是否能实现“执法平”,即酷吏惟君主之命是从,把国家的法律视为贯彻君主个人意旨的工具,而完全不顾及“人情”,这是酷吏执法给人以“酷重”印象的原因;循吏则致力于维持法律自身的尊严和稳定,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尽量兼顾人情,这同样是循吏有“轻刑”之誉的成因。汉代以后,儒、道、法三家之间发生交互影响,继汉初黄老道家与申韩法家思想合流,西汉中期儒法两家思想也逐渐融合,儒学呈现“法家化”的趋势[12]。此后,国家的“法”与儒家的“理”逐渐统一。循吏在国家治理中体现出的“奉法”与“循理”,使他们与酷吏和“俗吏”区分开来,同时又不同于“儒林”诸人。

二 循吏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与政绩

古代的循吏多仕于州郡,多数曾任郡守、刺史(知州)、县令(知县)等职务。例如,西汉的循吏黄霸曾任颍川太守,龚遂曾任渤海太守,召信臣曾任南阳太守;东汉的循吏卫飒、许荆曾任桂阳太守,王景曾任庐江太守,孟尝曾任合浦太守。秦汉废封建、行郡县,郡县长官直接统属于中央政权,但由于去古未远,他们又继承了诸侯独揽一方的大权。在古代,尤其是汉代,郡守被视为“吏民之本”[13],作为地方大员,郡守统领各县令,在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正如汉武帝时严安所说:“今郡守之权非特六卿之重也,地几千里非特闾巷之资也,甲兵器械非特棘矜之用也,以逢万世之变,则不可胜讳也”[14]。汉哀帝时王嘉则明言:“今之郡守重于古诸侯”[15]。郡守集地方政权、财权和军权于一身,于一郡之政务无所不统。不止郡守在政治结构中地位特殊,县令的治县之权也是既专且重,正如汉顺帝时左雄所说:“今之墨绶,犹古之诸侯”[16]。

对于太守、县令这类地方大员的重要性,最高统治者有明确的认知,汉宣帝“常称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17]。这里所谓的“二千石”主要指太守,“良二千石”指的就是循吏。汉宣帝提到的“庶民安其田里”“政平讼理”“民服从其教化”等标准也多为后世所援用,成为判断循吏的重要依据,反映出循吏在国家治理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民国时期,政治学家张纯明先生对正史中的“循吏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指出循吏在国家治理中的主要角色和政绩表现在三个方面:(1)养民;(2)教民;(3)决狱听讼[18]。这与上文提到的“庶民安其田里”“政平讼理”和“民服从其教化”是一致的。张纯明先生特别强调循吏“司法”职责的重要性,指出“决狱听讼为地方官吏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同时又强调“古来言司法者,并不以善于听讼、巧于断狱、擿伏发奸,即为尽循吏之能事”。张纯明先生的这一归纳也可以总结为孔子所说的“富之”“教之”和“无讼”[19]。循吏不同于“酷吏”或“俗吏”的最大特色,在于他们扮演了大传统的“师”的角色[20],在完成使命的过程中,不仅承担了“官”的职责,而且承担了“师”的职责,“吏”与“师”的角色重叠。“吏”与“师”角色的统一在古代具有历史传统,即使“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秦朝,“任刑虽过,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也”[21]。汉代以后则实现了从“以吏为师”到“以师为吏”的转变[22],循吏在国家治理中“官”与“师”的角色统一,并以此实现“治”与“教”人格化的统一。

张纯明先生将循吏解释为“养民”“教化”和“理讼”的概括,具有启发性。因此,我们不妨以此三者为据,归纳概括循吏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与政绩。

所谓“养民”,是指通过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使民安居乐业。循吏“养民”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劝课农桑,鼓励农业生产。如汉宣帝时期,龚遂任渤海太守,“见齐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又规定“春夏不得不趋田亩,秋冬课收敛”,几年后“郡中皆有蓄积,吏民皆富实”[23]。第二,兴修水利,改进农业技术。如汉章帝时期,王景任庐江太守,当地“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郡界有楚相孙叔敖所起芍陂稻田”,于是王景“乃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换来的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24]。第三,扶危济困,赈济当地百姓。如汉顺帝时期,第五访任张掖太守,时逢“岁饥,粟石数千”,于是第五访欲“开仓赈给以救其敝”,称“太守乐以一身救百姓”“遂出谷赋人”,结果“顺帝玺书嘉之,由是一郡得全”[25]。

所谓“教化”,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的教化指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文教。如汉景帝末年,文翁任蜀郡太守,“见蜀地辟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26]。广义的教化则指社会教育,即对民众的礼乐教化。循吏讲究“以德化民”,在执法的过程中,注重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发挥道德的长久力量。如汉桓帝时期,刘矩任雍丘令,“以礼让化之,其无孝义者,皆感悟自革。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忿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其有路得遗者,皆推寻其主”[27]。

所谓“理讼”,则是维护辖区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活动。循吏“理讼”的表现,一方面是“捕贼弥盗”,维护地方治安;另一方面则是“听讼折狱”,维护社会公平。打击“盗贼”,是地方官的重要任务,对酷吏是这样,对循吏也是如此。如汉光武帝初年,任延任武威太守,当地“将兵长史田绀,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于是任延“收绀系之,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在田绀少子聚众造反,攻打武威郡时,果断用兵,剿灭了叛乱,实现了“威行境内,吏民累息”的治理效果[28]。而参与“听讼”,平反冤狱,并解决百姓的各种矛盾,亦是循吏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任务。这一点广泛体现在循吏的司法实践中。

三 汉代循吏司法实践举隅与评析

传统中国,司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是地方官(特别是州县官)的重要职责,甚至是最重要的职责。正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言:“朝廷以在全国配备地方长官的方式向人民提供的最大方便就是司法的服务”[29]。由于循吏在国家治理中亦“官”亦“师”的多重角色,他们在司法中的角色和政绩,广泛体现在“养民”“教化”和“理讼”三项活动中,而不仅局限在“理讼”一项。汉代是中华法系形成和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汉代的立法和司法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律传统,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书》和《后汉书》记录了汉代循吏较为丰富而又有特色的司法实践。徐忠明教授按照“抽象司法实践”和“具体司法实践”将正史中循吏司法实践活动分门别类[30],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并列表(见表1)。

表1 汉代循吏司法实践概览

如表1 所示,《后汉书·循吏列传》记录了东汉循吏镡显、许荆、孟尝和仇览的司法事迹。东汉应劭的《风俗通》和南宋郑克的《折狱龟鉴》等则记录了西汉循吏黄霸的两则司法案例。为分析汉代循吏的司法实践,兹将相关案例(其中,案例1、2 标题为《折狱龟鉴》所载,案例6 标题为明代吴讷的《棠阴比事续编》所载,案例3、4、5 标题为笔者所拟)列举并简要评析如下。

1.黄霸抱儿

前汉时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妇俱怀妊。长妇胎伤,匿之。弟妇生男,夺为己子。论争三年,不决。郡守黄霸使人抱儿于庭中,乃令娣姒竞取之。既而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情极凄怆。霸乃叱长妇曰:“你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此事审矣。”即还弟妇儿,长妇乃服罪。[31]

此案发生于黄霸在汉宣帝时担任颍川太守期间,最早见于东汉应劭所辑《风俗通》。与《折狱龟鉴》所载的北魏李崇断子案和后周于仲文断牛案情况类似,案件的关键都在于如何挖掘证据证实案件。本案中,黄霸通过“用谲”使诈,观察当事人在特定情境下的情绪和表现,根据情理探究当事人内心的真实,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并据此予以判决。

2.黄霸戮男

汉宣帝时,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及将分离,争子兴讼。丞相黄霸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遂戮三男,以子还母。[32]

此案发生在黄霸担任丞相期间,东晋干宝《搜神记》记载为廷尉范延寿所断。此案法律和事实都非常清楚,和《折狱龟鉴》所载的汉元帝时槐里县令王尊所断的“以(假)母为妻”案有共通之处,亮点都在于断罪定刑。《搜神记》记录了汉宣帝对此案的评价:“事何必古,若此,则可谓当于理而厌人情也”[33]。

3.镡显赦囚

时天下饥荒,竞为盗贼,州界收捕且万余人。显愍其困穷,自陷刑辟,辄擅赦之,因自劾奏。有诏勿理。[34]

此案发生于镡显在汉安帝时担任豫州刺史期间,反映了循吏在面对国法和人情冲突时的抉择,体现了“哀敬(矜)折狱”的一面。正是认识到人民被迫沦为盗贼背后的社会根源,镡显才没有机械地按照法律处罚。这与汉宣帝时循吏龚遂担任渤海太守期间不拘于文法,一切便宜从事,从而使得盗贼皆罢、狱讼止息的局面一样,都是一种治本之策。

4.许荆息讼

尝行春到耒阳县,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荆对之叹曰:“吾荷国重任,而教化不行,咎在太守。”乃顾使吏上书陈状,乞诣廷尉。均兄弟感悔,各求受罪[35]。

此案发生于许荆在汉和帝时担任桂阳太守期间,体现了循吏“无讼”的追求。循吏在国家治理中承担着施行地方教化与治理、维护地方和谐与安定的任务。“兄弟争产”这种家庭纠纷的出现,本身就是对“兄友弟恭”局面的破坏,若仅仅就事论事,按照法律判处,必然火上浇油,使局面越发不可收拾,与推行教化所追求的价值不符,也与地方治理的初衷相悖,所得者少,而所失者大,这是朝廷和循吏都不愿看到的。

5.孟尝平冤

尝少修操行,仕郡为户曹史。上虞有寡妇至孝养姑。姑年老寿终,夫女弟先怀嫌忌,乃诬妇厌苦供养,加鸩其母,列讼县庭。郡不加寻察,遂结竟其罪。尝先知枉状,备言之于太守,太守不为理。尝哀泣外门,因谢病去,妇竟冤死。自是郡中连旱二年,祷请无所获。后太守殷丹到官,访问其故,尝诣府具陈寡妇冤诬之事。因曰:“昔东海孝妇,感天致旱,于公一言,甘泽时降。宜戮讼者,以谢冤魂,庶幽枉获申,时雨可期。”丹从之,即刑讼女而祭妇墓,天应澍雨,谷稼以登[36]。

这则案例发生在孟尝担任会稽郡户曹史时,是“非佞折狱”的体现,具有一定神话色彩。古人云:“为人辨冤白谤是第一天理”[37]。平反冤狱是官吏职责所系,但勇于为民请命,甚至不惜为此开罪上官,在现实中是难能可贵的。这则故事与《汉书·于定国传》中的“东海孝妇”故事和后世的“窦娥冤”故事一样,在民间广为流传,表达了时人对颠倒黑白冤案的切齿痛恨,对理想中公正廉明清官的寄托,以及面对现实中司法不公的无奈。

6.仇览成孝

初到亭,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元不孝。览惊曰:“吾近日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养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母闻感悔,涕泣而去。览乃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因为陈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元卒成孝子。[38]

此案发生于仇览在汉和帝时担任考城县蒲亭长期间,与前述“许荆息讼”颇有相似之处,体现了循吏“理讼”和“教化”的统一。要做到“无讼”,并非简单压制诉讼了事,而必须化解兴讼的根源。本案中,面对当地百姓陈元为其母所告,仇览之所以能够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母慈子孝”,是基于他在深入了解实情的前提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最终以情理服人,这可视为积极教化的功效。

四 古代循吏司法实践特征与规律

司法是古代循吏在国家治理中承担的主要职责之一,以“无讼”为价值追求,理讼过程多以“教化”为手段,把“国法”和“人情”结合起来,体现出“奉法循理”的风格。

(一)无讼与教化:循吏的司法追求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9]通过“以德去刑”达到“无讼”的境界成为后世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通过循吏的司法活动,不难发现其治世追求的核心在于实现“政平讼理”的“大化”之世。循吏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套息讼的艺术,体现出鲜明的以“无讼”为价值追求、以“教化”为具体途径的特征。为取得“无讼”的效果,循吏作为郡县官吏在处理田土、户婚等“细故”案件时,多采取礼义教化而非“依法审判”的策略[40],是将“理讼”和“养民”“教化”一道放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中来解决。实际上,循吏司法是汉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同时也是推行教化的过程,是一种“寓教化于吏事”的进路[41]。

在“许荆息讼”一案中,许荆并没有采取按照“兄弟均分”或其他原则区分家产这种“治标”的方式,简单地处理“兄弟争财”案件本身,而是把导致“兄弟争财”现象出现的原因归结于“教化不行”,并主动承担未能力行教化的“责任”,进行“自责”并“上书陈状”请求朝廷处罚,以“身教”的方法使“兄弟感悔”,达到了“息讼”的效果。当然,这是一种消极的息讼手法。孔子认为,“政者,正也”[42]。“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43]。推行“身教”要求官吏以身作则,对官吏本身要求很高。本案中,许荆之所以能够成功息讼,与他自身及家族的模范示范是分不开的。许荆的祖父许武考虑两位少弟声名未显,在分家时“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使他们获得“克让”的美名并得以察举,并在所分家产三倍于前时全部赠与两位少弟。许荆本人在侄子许世报仇杀人后,为不使兄长因此绝嗣,提出“愿杀身代之”[44]。这种通过身体力行潜移默化的“身教”,实际上是一种“以身作则”的贤人政治。

而在“仇览成孝”一案中,仇览看到了母子争讼背后的根源在于“教化未及”,他通过“庐落整顿,耕耘以时”判断陈元并非恶人,经由日常言语的道德教化和人情感化,致使陈元的母亲“感悔,涕泣而去”。进而亲自到陈元家里,与母子宴饮,拉近司法官员与双方的关系,营造一种“如家人父子然”的氛围,以便进行更深入的教化。相对于“许荆息讼”,这是一种积极的息讼手法。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45]。要达到“无讼”的境界,除个案的审理外,更重要的是推行礼乐教化,防患于未然。例如,东汉循吏卫飒和许荆都曾担任过太守的桂阳郡,当时地处南疆,“与交州接境,颇染其俗,不知礼则”,礼乐教化水平相对较低。卫飒到任后,“修庠序之教,设婚礼之礼”[46],对推行教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后汉书·循吏列传》对于卫飒守桂阳“期年间,邦俗从化”的效果未免有所夸大,在几十年后许荆任桂阳太守时,仍面临着“风俗薄脆,不识学义”的局面,这就迫使他“设丧纪婚礼制度,使知礼禁”,通过移风易俗奠定文化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础,通过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化解双管齐下实现“以德化民”的目的。

(二)奉法与循理:循吏的司法风格

无论是在《史记》还是《汉书》中,“循吏”都是作为“酷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与“以鹰击毛挚为治”“以斩杀缚束为务”[47]的酷吏相比,循吏一般执法“轻缓”,体现出“仁爱”的特征。如西汉循吏召信臣“视民如子,所居见称述”,他在担任南阳太守时,“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48]。

在司法实践中,循吏的一个重要风格就是反对一味的严刑峻法、大肆株连,如西汉黄霸“力行教化而后诛罚,务在成就全安长吏”[49],秦彭“吏有过咎,罢遣而已,不加耻辱。百姓怀爱,莫有欺犯”[50]。这与传统中国“哀敬折狱”的司法理念是分不开的。受这一理念影响,古代司法优先选择伤害性较小的审理方式并限制伤害性较大审理方式的采用。《尚书·吕刑》提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51],清人袁守定解释说:“非口才便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忠厚长者,乃能折狱也”[52]。也就是说,只有循吏、良吏才真正能做到“哀敬折狱”。“哀敬折狱”与儒家的“仁恕”之道是密切相关的,体现出“仁者爱人”的思想。在“镡显赦囚”一案中,镡显因同情百姓因穷困饥荒而被迫沦为盗贼,而进行赦免,正是这种爱民之心的体现。“哀敬折狱”的司法理念必然要求“政平讼理”“决狱称平”“平反冤狱”正是题中之意。“孟尝平冤”一案虽然有一层神话色彩,但不难看出循吏为民请命、平反冤狱的决心和勇气。

然而,我们并不能就此否认循吏有执法严厉的一面。历史上,对于盗贼奸宄等严重案件,循吏的手段宽严不一,或剿或抚,裁量而定,其中不排除严厉酷烈的打压、剿灭方式。如前文,东汉任延任武威太守时,“将兵长史田绀,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收绀系之,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自是威行境内,吏民累息”[53]。究其原因,在于循吏“亦官亦师”的角色定位,他们并不等同于单纯的儒生,而是被儒家思想所熏陶而又兼通律令的官吏。这使得他们的司法实践体现出鲜明的“奉法循理”的风格。在“黄霸戮男”一案中,黄霸断然处决共娶一女的三男,《折狱龟鉴》明言“是以禽兽处之也”,这样做固然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紊乱了人伦纲常,但黄霸绝非率性而为,他的断绝是有当时处理“禽兽行”的规定依据的[54],是有例可循的。例如,汉武帝时,燕王刘定国与父妾通奸,并夺弟妻为妾,案发后“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55]。以上是循吏“奉法”的体现。而在处理一些盗贼奸宄重案时,一些循吏则倾向于宽缓手段,从人情出发,发掘犯罪根源,从轻处理。例如,汉宣帝时渤海太守龚遂在分析渤海叛乱时认为“海濒遐远,不沾圣化,其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盗弄陛下之兵于潢池中耳”。他提出,“治乱民犹治乱绳,不可急也;唯缓之,然后可治”[56]。这是循吏“循理”的体现。

(三)律学与常识:循吏的司法技术

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法结合”“外儒内法”成为统治思想的主流,儒生与文吏开始融合。在这种背景下,即使酷吏张汤处理大案时都“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57]。史载汉武帝时惟董仲舒、公孙弘和兒宽“居官可纪”,“三人皆儒者,通于世务,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事”[58]。这为后世循吏树立了标准,即要把司法、行政上的经验知识和文本上的法律知识与儒家的经典在实践中相融合。这一点在黄霸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史载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后下狱“从胜受《尚书》狱中”,从而也成为兼通儒术与律令的人物。因此,他具有高超的司法能力,“为人明察内敏,又习文法,然温良有让,足知,善御众”[59]。他在担任颍川太守时,能够“人咸畏服,称为神明”,原因正在于“选择良吏”,善于用人,充分掌握了郡内的人情世故,正如郑克评价:“以己耳目察奸,不若以众耳目察奸之广且尽也”[60]。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州郡官员面临的法律问题并不十分复杂,司法实践中官员面临的主要难题也不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破案取证问题,这就决定了“人情练达”和“世事洞明”对案件的处理有关键性的作用[61]。

在“黄霸抱儿”一案中,黄霸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是较为简单、没有争议的,难的是如何取得证据、剖明事实。《折狱龟鉴》引隋代襄州总管裴政的话,指出:“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审其曲直,以定是非”。郑克据此进一步指出:“据证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盖证或难凭,而情亦难见,于是用谲以其伏,然后得之”[62]。黄霸在此案中采用了“察情”的方法,通过智谋求得案件的事实,这是中国古代司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经常使用的方法。黄霸通过观察两妇在争夺孩子时的表情和行为,当看到“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的情景,结合“父母爱子”的天性,断定孩子属于弟妇,从而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这个案例也进一步说明了常识(包括律学常识、官员伦理常识和地方性常识等)在传统中国司法,尤其是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决定性作用[63]。

五 循吏司法与德法共治的现代启示

汉代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中华法系逐渐形成并完善,构成中华法系的一切要素在汉代已经形成[64]。随着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加强,由“贵族法治”到“帝制法治”的转型完成,法律儒家化(或曰“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正统法律思想逐渐形成。在这一进程中,循吏和酷吏作为个性鲜明的两类人群,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循吏司法时以温和手段见长,主要是通过人情物理来达到理讼目的;酷吏截然不同,他们崇尚重法,执法以严酷暴虐为特点。西汉扬雄解释“酷吏”,曰:“虎哉!虎哉!角而翼者也。”又解释“循吏”曰:“吏也”[65]。二者似乎高下立判。汉代循吏对后世影响深远,汉宣帝提出的“政平讼理”被后世普遍接受为认定循吏(良吏)的重要标准。以往,学者多倾向于以儒、法两家来区分和看待循吏和酷吏。现在看来,这种观点未免失之偏颇。循吏、酷吏作为在一线处理实务的能臣干吏,更多是政治需要的产物,二者“以其不同的施政方式来完成拱卫集权专制政体及其社会基础的政治使命”[66]。循吏和酷吏的差异,首先取决于二者在国家治理中承担的“使命”不同:酷吏“尊君”,其使命主要在于加强中央集权,把国家的法律视为推行中央集权的工具,故似乎可以完全不顾及“人情”;循吏“亲民”,其使命主要在于推行地方治理,必须“观风纳俗”,执法过程中尽量兼顾合乎人情。循吏和酷吏,在古代法制的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发挥作用,二者并用,以期实现法、情、权的平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德法互补、共治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历史发展规律的体现。长期以来,中国在人文精神基础之上形成了道德法律共同治理模式,为解决人类自身的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性基础,满足了国家治理方式的基本需求,造就了独特的以理性为基础的中华法文化[67]。汉代以后,随着国家“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和“阳儒阴法”的治理策略确立,“德”与“刑”成为国家不可推卸的两大责任,进而“德治”与“法治”两种治理思路和手段得到贯彻,由此出现了“循吏”和“酷吏”两大群体,表面上看前者偏重教育、后者偏重惩罚,但其实是一致的,“这两种思路在这里的相互交融,在后世极实用地形成了中国意识形态的极富弹性与张力的系统,也极丰富地构成了中国知识阶层的人格与精神”[68]。汉代确立的国家意识形态和治理秩序,“不但建立了汉帝国的一代规模,还影响了中国两千年的思想和制度”[69]。汉代逐渐发展起来的“循吏传统”和史家秉持的“循吏观”,深深嵌入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传统之中,其作用和影响是既深且远的。中华法文化的一个重要传统是“良法”“贤吏”与“善治”的统一,在良法与善治之间,需要贤吏加以沟通[70]。在现代,推进德法共治,离不开成千上万的优秀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既应该作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作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循吏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的“正能量”,循吏不仅是古代官员道德修养的典范,也是古代良法善治的实践者。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应当挖掘古代循吏的超时空价值,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循吏”,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推进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务实、遵纪守法、干事创业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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