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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资格成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2022-03-11

现代家长 2022年2期
关键词:抚养费监护监护人

问:两年前,我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5岁的女儿随妈妈生活,我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可是,离婚后不久张某就跟男友去其他城市生活,把女儿送到我父母那里,而且从来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实际上,女儿一直由我抚养。请问,作为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我是否有资格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令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魏先生(河南平顶山)

律师意见:您有权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张某。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您的女儿有权起诉张某,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您与妻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不随您生活,但您与女儿的父女关系没有改变。由于张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您是女儿的实际抚养人和监护人,张某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亡,成年的哥哥是否有资格成为妹妹的监护人?

问:我父母3年前遇车祸同时亡故,当时4岁的妹妹被安置在爷爷奶奶家。爷爷酗酒,经常无故殴打我妹妹。每次看到妹妹脸上有伤,我就会与爷爷发生冲突,所以他不允许我回家看妹妹。现在我已经成年,有稳定收入。请问,我是否有资格成为妹妹的监护人?

江先生(河南伊川)

律师意见:监护是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是有顺序的,但非强制性顺序,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司法实践中,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一顺序人,兄和姐姐是第二顺序人,第三顺序人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认有争议时,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保证顺序在先的有監护能力的人的权利,在其放弃履行,或有证据证明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或其履行对被监护人不利时,再综合判断顺位在后的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成为监护人。同时还应结合被监护人的一贯生活环境,及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等因素综合评判。

如果未成年人达到一定的认知水平(8周岁以上),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指定监护人要从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参照被监护人的意愿,保护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权利等方面综合评判指定监护人。

建议您与爷爷奶奶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请求他们善待您妹妹。如果沟通没有效果,您可以与他们协商,由您来做妹妹的指定监护人。如果他们不答应,您可以收集家庭暴力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爷爷奶奶对您妹妹的监护人资格,由您来做妹妹的指定监护人。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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