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共领域视角下著作权的扩张与限制研究

2022-03-09吴盼达

河南科技 2022年2期
关键词:公共领域限制版权

吴盼达

摘 要:作为著作权中的重要理论,公共领域为读者提供了充足的阅读资源,也为创作者提供了无尽的创作土壤,对我国的文化繁荣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人们的版权意识提高和科技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不断进行扩张,著作权人滥用权利保护,形成一定程度的权利垄断,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共领域的空间。本研究就此分析著作权不断扩张的原因及其危害,针对性地提出构建著作权公共领域的具体规范、规范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以及建立执法惩罚机制等建议,以期可以最大限度地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知识的传播、繁荣与发展。

关键词:公共领域;版权;平衡;限制

中图分类号:DF532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2)2-0147-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2.02.035

Research on the Expansion and Limitation of Copy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Sphere

WU Panda

(Law School/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ool of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451191,China)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theory of copyright,the public sphere provides readers with sufficient reading resources and creators with endless soil for creation,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ltural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However,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awareness of copyright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opyright continues to expand.Copyright owners abuse their rights to protect, form a certain degree of right monopoly,occupying the space of the public domain to some exten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copyright and its harm.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and to promote the dissemination,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constructing the specific norms of the public domain of copyright,standardizing the relevant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establishing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Keywords:public sphere;copyright;balance;limit

1 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内在价值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是建立在有期限的保护这一基础上的。当作品过了这个期限,这一作品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公众对其使用就可以不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著作权法对作品规定保护期限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并且作品本身就具有文化属性,为了促进文化传播与知识的共享,著作权法也必须为公共领域留有一定的空间。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导致公共领域不断萎缩,这势必会损害公众对于知识获取的权利,从而影响著作权制度的正常发展。

1.1 保护创作资源

创作是一种将意识与思想表达出来的活动,作品的创作寄托着作者自身的情感、思想以及自己的主观见解。同时,作者的创作不是凭空想象产生的,是在借鉴前人的写作手法、技巧以及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1],创作的基础有些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些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丰富作者的创作源泉,为作品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长期以来,公共领域在著作权私权领域不断扩张的背景下不断被削减,著作权法虽然在公共领域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但这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如果没有足够的公共领域,每个创作者在借鉴作品时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之后才能够使用,那么创作将变得极其艰难,创作者的大量时间与精力都将花费在获得前人的许可上,严重影响创作者的积极性,阻碍作品的产出。

1.2 保障言论自由与基本文化权益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法令》,改变了封建出版特权时期的状况,着力保护作者的出版自由和公众使用作品自由,这一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公众言论自由的法律价值。正是由于著作权法的这一特性,使得具有财产意义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具有政治意义的言论自由开始共存于同一法律体系之中,并深刻影响着以后各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竭力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与文化权益。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①。这些法律法规保障了公众的言论自由,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可以让公众学习与研究获取知识,为提高国民整体的文化素养和受教育程度提供了途径。

1.3 平衡多主体的利益诉求

著作权制度发展至今,不能只注重私权的保护,更应该在发展过程中寻求私权与公权的平衡。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创作者、传播者以及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对峙性,而公共领域就是在保护创作者的前提下,平衡其他主体的利益,协调各种因素,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等多重价值目标。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主要目的,但为了平衡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诉求,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和保护期限等诸多限制。公共领域可以明确著作权的法律界限,著作权虽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该权利的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和保护对象等具有明确的边界。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内容以及过了保护期限的作品,其就进入了公共领域的范围,公众可以不支付费用依法进行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满足公众对于文化知识权益的需求,提升民众的整体素养。

平衡精神的追求是著作权法二元价值取向的最终目标。就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而言,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两者同样重要,这就是一种出于保护与限制的关系,两者不可偏废[2],最终在协调相关权利人的基础上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

2 著作权不断扩张的原因

2.1 劳动自然权理论为其提供了正当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将财产权视为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劳动学说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洛克的劳动自然理论认为,上帝将整个世界赋予给了人类,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当人将自己的劳动添加到自然物上面,那么就拥有对这个财产客体的所有权,即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权利[3]。劳动自然权理论承认了财产私有的正当性,为知识产权私权化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这样的制度盛行,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助推了著作权的盲目扩张,使得著作权的财产权化、私权化愈发严重。而洛克的劳动学说是有前提的,即你想拥有财产权,就要在公共领域为公众留下足够多并且同样好的资源,但是这样的前提在实践过程中往往被忽略,人们只顾增加自身的财产权,对于公共领域的“荒芜”漠不关心。之后的新古典经济主义理论也严重限制了公共领域的空间,继续扩大著作权人的权利。

2.2 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持

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传媒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为著作权提供了多样化的信息载体,并以此为媒介不断扩张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伴随着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等的发展,广播电视权、播放权等权利应运而生,一项新的传媒技术的发现必定会产生新的作品形式,增加著作权的保护内容。且信息技术成为著作权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在成为著作权人保护其自身权利方式的同时,也阻碍了公众获取文化知识。当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委托的管理人员在后台通过技术对其权利内容采用加密等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保护时,普通公众就难以通过信息化技术来获取知识。毋容置疑,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为自己的作品设置相应的保护,但是却完全隔绝了人们对作品的合理接触和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就成为了一纸空文,公共领域的空间也会被严重压缩。

2.3 经济全球化成为其扩张的重要推手

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加强了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全方位交流,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技术与文化。发达国家迫切要求加强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此来保护其在先进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在其倡导下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缔结了相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伯尔尼公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如果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想要在世界上得到保护,就必须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采用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较早,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比较高,而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诸多立法大多参照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3 著作权扩张的危害

著作权的扩张有一定的正当性,可以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保護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是著作权在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危害,损害了公共利益,使得著作权人和公共领域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

3.1 妨碍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不断扩张,给人们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妨碍了人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支配权、专有权的目的就是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在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传播。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大视频平台、电子书平台以及各种网络运营平台,其垄断了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强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进行传播、复制、翻拍等,形成了行业内的垄断。众所周知,作品的创作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从而进行再创作的行为,新作品的出现离不开对旧作品的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对一些经典书籍和影视作品的利用。但是这种可利用的程度与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和利益集团对作品的垄断有很大的关系,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越大,利益群体对作品的垄断程度就越高,后续作者对先前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就越小。为了促进知识的进一步传播,必须为后人保留一定的空间与范围来学习和使用先行创作者的作品。

3.2 冲击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与价值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作者著作权,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以这就表明立法者是想让著作权人和公众达到一个比较平衡的状态,可以两者兼容,而不是一方独大[4]。现代社会比较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是著作权人自由价值的一种体现,但是往往忽略了公众的权利,忽略了著作权立法的另一价值——平等。对著作权的扩张不加以限制,会造成著作权的垄断,一方面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平等价值的践踏,每个公民都有在社会中享有获取知识和文化的权利,著作权的不断扩张导致平等价值与民主价值无法实现,普通民众无法接触到作品。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著作权人采用各种技术措施来保护自己创作的作品,这种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盗版行为,但也将公众拒之门外。即使是为了保护自身权利,也要为公众留下一定的获取方式与途径,这样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让平等、民主的价值在著作权法中得以真正体现。

4 公共领域视角下版权扩张的限制措施

4.1 在著作权法中引入公共领域的概念

近年来,我国虽然有不少学者对公共领域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在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表述,如著作权法第四条就规定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其中的公共利益就是公共领域的一种类似的表达,这也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但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及相关规定,首先应该明确这一概念,并引入到具体的法律规范中。

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实质上是指著作权人不享有专有权的知识产品,该知识产品的权利属于公众,人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用支付报酬来进行使用,可以无偿地获取知识。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在行使权利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但是由于没有明确公共领域的概念,所以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很难将著作权人自身的权利与公共利益区分开来,所以需要在法律中引入这一概念。引导公众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

4.2 在数字版权系统中加入合理使用機制

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作品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出来,而权利人或者管理人员通过数字加密等方式增加了公众获取作品的成本。很多人在面对比较高的成本时望而却步,严重阻碍了公众获取知识的途径,所以技术措施必须得到一定的限制,个人为了学习或者欣赏等目的而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的规避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权利人或者管理人运用技术保护措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这是发展的必然。首先,需要明确运用这种技术措施进行保护,只有在充分保障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对技术措施进行一定的限制才是可接受的。其次,要适当降低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力度。如果保护程度过高,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公众又想获得阅读、浏览、欣赏这些作品的权利,就会采取规避手段。从长远看,这种采用规避手段的行为为著作权人带来的损害比规避行为本身带来的损害要严重得多。

4.3 著作权人应当在作品上标明技术措施

自2019年以来,腾讯视频、爱奇艺等多家视频网站推出了超前点播服务,原本已经付费的会员可以通过继续付费抢先多看几集,该项服务一经推出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大部分人对此持不满的态度,但是由于这些利益集团的联合,使得这些行为一直被纵容,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上述平台采用接触控制的措施来控制公众对作品的播放,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是有这样的权利[5],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平台就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这些技术措施。德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如果著作权人使用技术措施对其作品进行保护,那么其有义务对作品受保护的范围等情况进行说明,并且要对技术特征等进行标明,在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时对其采用的技术措施的种类、范围等有比较详细的了解,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6]。我国著作权法也应该有类似的规定,让消费者在购买服务之前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尽可能降低在购买之后带来的不满。

4.4 建立规范的执法惩罚机制

出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近几年我国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等方式,逐渐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在2020年新实施的著作权法中,引入了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明确了侵权的赔偿下限,将之前规定的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引入对侵权人形成较强的震慑力,对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对一些平台利用本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进行盈利却没有完善的执法惩罚机制。如2019年的“视觉中国黑洞事件”,视觉中国公司并非黑洞照片的版权人,其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的合法权利。并且在该公司官网中,国旗、国徽也被视为其享有著作权,公众若想使用,需要向其支付费用,这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理使用的权利。在网络的发酵下,视觉中国公司致歉并开展整改,最终天津市网信办对其罚款30万元。这样肆意将公共领域的作品作为自身作品并进行盈利活动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但是国家相关机关对其监督和处罚的力度较小。笔者认为对于恶意将公共领域作品作为盈利手段的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为创作者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五条。

参考文献:

[1] 杨利华.公共领域视野下著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J].法学评论,2021(4):117-129.

[2]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6.

[3] 孟兆平.知识产权法哲学视野下的利益平衡[J].科技与法律,2008(3):50-54.

[4] 黄朔.版权扩张限制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20.

[5] 刘雨舒.技术措施保护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D].南京:南京大学,2020.

[6] 刘雅荣.公共领域视阈下版权扩张限制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8.

猜你喜欢

公共领域限制版权
中国语境中的公共道德与公民道德辨析
公共领域道德缺失问题的解析与研究
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及其立法引介
理解公民道德
试析我国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联系条款裁量权的规制
试析我国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联系条款裁量权的规制
微信传播与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与建构
新闻作品权利归属与行使中的利益平衡
新闻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