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谈谈汉代保护审计的法律法规

2022-03-09陈维亮

文史杂志 2022年2期
关键词:保驾护航法律法规

陈维亮

关键词:两汉时期;法律法规;监察体系;审计制度;保驾护航

对财政的管理,审计很重要。汉代国力之所以强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重视审计。审计监督制度与经济法制相统一,让审计机构与监察机构相结合,逐渐成为一种国家管理模式;与此相应的是与审计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因此产生。这是值得研究的,并可因之总结出重视审计就需要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航的经验。

一、汉代对法律法规的重视

秦统一六国后,其刑法非常苛繁,例如重新修订了包括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在内的“秦六律”,颁行全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汉高祖入关后,针对秦的苛政,以“约法三章”代替严刑;其实,汉高祖并没有“悉除去秦法”[1],也并未完全废除秦的苛法。汉初立法,在以宽待民、以严治吏、宽猛结合的综合原则下,承袭了秦律中对官吏的严厉立法,以重刑防范官吏的贪贿,从而使吏治得以基本保持健康状态。

两汉的法律法规包括律、令、科、比等。按照严格立法程序形成的成文法称为“律”;由皇帝发布的与处罚有关的诏令称为“令”;对律令进行具体诠释与补充的文字称为“科”;可以援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断事成例或断案判例称为“比”。这一系列互相配合的法律法规,维护了汉代国家的稳定。

汉高祖十一年至十二年(公元前196年—前195年)间,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2],在秦六律之外,又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这是与徭役、户籍和赋税、畜牧牛马等事项有关的法规,亦称“事律”。这三章“事律”与修改后的“秦六律”,共九章,从而形成汉代基本的法典“正律”——《九章律》。

在汉代,《九章律》是“正律”。之所以强调它是“正律”,是因为在汉惠帝、汉武帝时期,叔孙通、张汤、赵禹等人又分别为《九章律》补充了《傍章》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为《九章律》补充的这51篇法规,与前者共同组成“汉律六十篇”。它们对刑罚的规定非常细致。

在汉代的这些律法中,对经济犯罪的处罚许多都与审计相关;同时,汉代颁行的监察法规许多也与审计相关。

在汉律中,《上计律》确立了“上计制度”的法律地位。所谓“上计制度”,是一种包括审计在内的呈送和审理会计报告的方式,也是我国古代皇帝考核地方官吏政绩的方法。它是与审计关系最为密切的专门法规。可惜,全本的《上计律》早就遗失,只在古代典籍中有零星记载。清人沈家本从古代典籍中集佚有《汉律摭遗》,其卷十八就有“上计吏”“上计簿”“尚书主大计”“岁尽遣吏上计”“计文书断于九月”“正月旦朝贺见属郡计吏”“受计”“陈属车于庭”“御史大夫敕上计丞长史”“郡国计吏会陵”“计偕”“月计日计”等条,[3]可知《上计律》的内容很广泛,规定也非常细密。

二、对经济犯罪的惩治规定

读《汉书》,可以发现因为侵犯公私财产而获罪的人相当多,这表明其时审计工作的成效突出。

在汉代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关于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就有法律所禁止的盗窃国有财物。萧何编定的《九章律》,首章就是《盗律》。盗窃国有财物者要受到严厉惩处。例如,西汉时的丞相、乐安侯匡衡,因为“专地盗土以自益”,被免为庶人。[4]大司农、阳成侯田延年因诈称增加了民车租运费,被告发盗用三千万钱,汉宣帝因之召其到廷尉受审。他自知罪责难逃而自杀,侯爵当然被削除。[5]对盗窃者的惩罚,汉代是根据赃物多少而量罪定刑,赃多则罪大刑重,尤其是对主守盗窃者,处罚更是从重,因为这属于知法犯法;对“敢盗郊祀宗庙之物”和“盗宗庙服御物”者,因为涉及到国家大禁,处罚极重,分别处以“无多少皆死”“弃市”。[6]

汉代对惩处受贿官吏非常重视。例如,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朝廷颁发诏令,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7],说明国家对受贿枉法行为的零容忍。汉文帝规定:“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8]贪赃者要被取消终身为官的资格。汉朝历代皇帝,对受贿枉法行为者均不手软,例如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颁发诏令:“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指赃)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9]。

在“汉律”中,对受贿官吏的惩处,罪名有很多。清人沈家本撰《汉律摭遗》,仅其卷二就列有受财监、受所监、受赇枉法、受财枉法、听请等罪名。[10]受财监、受所监,指被处罚的官吏必须接受被监视、被管理,因犯者的官职、爵位不同,需判定不同的刑罚;官吏如果从下属手中贱买财物,转手贵卖,也属于这一法律条文。受赇,也就是受贿,必须给以刑惩。听请,指的是官吏接受请托,枉法从事,判司寇刑(即派往边地服劳役,并防御外寇);若听请受财,则处以重罚。

汉代的经济法规有很多,包括《田令》《水令》《金布令》《马复令》《惩贪令》《租挈令》《缗钱令》《禁名田畜奴婢过品令》《禁官吏车服违礼令》《禁吏民嫁娶过令》《两千石各修职令》等等。《惩贪令》颁布于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汉书·景帝纪》记载:“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赃)为盗,没入臧(赃)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人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赃)。”[11]這是对赃罪的严厉处罚规定。官吏私自接受下属的馈赠,是犯罪行为,违者要撤职查办。

在汉科中,与审计有关的条目有“使者验赂”和“平庸坐赃”两条。《晋书·刑法志》载:“(汉)《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12]

三、法律规定多层次监察体系

汉代的审计工作之所以能顺利开展,并且卓有成效,与汉代建立的在法律法规指导下的多层次监察体系是分不开的。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汉代监察体系,不仅强化了对官吏的制约,也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汉代制度,大体沿袭秦制。就监察体系而言,在中央是以御史大夫为首,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在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对内领导对朝中百官的纠劾,对外领导和监督地方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侍御史和监御史是御史大夫的属官,侍御史具体执行对百官的监察;监御史还代表朝廷对地方和出征的军队进行监督。

汉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朝廷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又称《御史九法》)。它是西汉初年朝廷授权监御史监察地方的法规,是一套以刺史为中心内容的行之有效的督察地方的制度。九条内容载于《唐六典》卷十三,包括词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狱不直者、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千石以上者、作非所当服者这九类。《监御史九条》的监察对象均是地方郡县官吏,监察事類都与财政财务有关,其中对“铸伪钱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千石以上者”处罚尤重。

汉代在行政机构内部,为加强监察力量,设置了主管监察的官员司直,形成行政组织与专门监察组织交叉监督的格局。监察范围相当宽,甚至连御史大夫、司隶校尉、王侯、州牧郡守、墨绶之官等等,均是被监察对象,可以说是“职无不监”。

汉武帝时期,针对地方豪强势力抬头,二千石郡守多为奸利小人的新情况,又制定了《刺史六条》。

刺史监察系统是西汉时期创立的一种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汉武帝正式废止派监御史监郡的办法。他把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在每一个州部设立一个监察区,设置一位刺史,监察区与刺史的职责很明确:监察该州部内的郡国及官吏。

《刺史六条》,又称《六条问事》,即是关于州部刺史职责的规定,《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有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13]这里“诏条”就是《刺史六条》,详细注解见于颜师古注引的《汉官典职仪》:

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蒙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蔡募。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14]

其中第二条,是指年俸二千石的官员不遵守法令,贪图私利,侵害百姓,聚敛钱财;第六条,是指年俸二千石的官员比附豪强,收受贿赂。这两条都是官吏贪赃枉法的行为。

《刺史六条》较之《监御史九条》,有界定明确的监察对象,即地方豪强与二千石官吏,重点是后者,从而使立法有更强的针对性。这部法规一事一条,表述清楚,便于操作。

由于刺史不与地方行政官员发生利益关系,受命于中央,只对中央负责,所以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不受官场尊卑秩序的制约。这种割裂监察官、行政官利害关系的刺史监察制度,在实践中证明对预防、惩治官吏职务犯罪效果良好,确实有作用。

汉代创设的刺史监察制度为后世所肯定并沿袭。清代著名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卷九《部刺史》中,甚至称赞“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这是很高的赞誉了。在汉代以后,隋朝实行的巡察六条制度,唐朝实行的十道巡按制度,其实都是西汉刺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两汉时期所具有的较高水平的监察立法,为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902500559538

猜你喜欢

保驾护航法律法规
“24条好汉”为临氢装置保驾护航
7月起将施行新的法律法规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法律法规与民生新闻
葆婴为亚运健儿保驾护航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海外房屋出租市场法律法规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加固技术创新,为桥梁健康保驾护航
法律为PPP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