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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2022-03-07张晓敏

兰台内外 2022年4期
关键词: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

摘 要:不同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不同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具有民族性、无形性、群体性、濒危性等特点,保护和传承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以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况及保护方式为切入点,指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点主要是利用工作平台、媒体展示非遗、宣传非遗、开发利用非遗资源,提出非遗保护目前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并给予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桂林

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始终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再次阐述了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对于加强民族团结、民族繁荣、延续中华文脉、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一、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情况

桂林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拥有12个县,其中有2个自治县,桂林市是一个有壮、汉、瑶、苗、侗、回等6个世居民族,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桂林是旅游文化名城,拥有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如桂剧、桂林民歌、山歌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目前,已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非遗保护名录体系。广西文场、桂林渔鼓、红瑶族服饰和资源河灯节、瑶族油茶习俗等5项现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其中龙胜红瑶服饰和恭城瑶族油茶习俗属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桂林米粉制作技艺、黄昌典毛笔制作技艺、桂林漆器制作技艺等105项列入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红军长征过桂北歌谣和传说、桂林石画、平乐十八酿等207项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全市现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分别为7名、62名、183名,已基本形成了传承人保护机制。

2.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

(1)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2006年1月,桂林市政府颁布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遗保护和传承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建设桂林市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明确与各县区建立非遗保护联动机制,全市各级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机构体系逐步完善。

(2)建设非遗保护工作平台

秉持在提高中保护的理念,积极建设一批非遗保护工作平台,如桂林市戏剧创作研究中心,主要针对桂剧、彩调剧、曲艺等进行传承和保护;2020年6月13日建成运营广西区内唯一的一座非遗馆——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馆,对传统技艺、民俗、戏曲等非遗项目进行展示,同时桂林市于2019年底开工建设的桂林渔鼓传承基地,建成后将是集桂林渔鼓展示、展演、研究和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文化场馆。

这些工作平台的设立,将成为保护、传承、弘扬桂林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渠道。另外,为了充分发挥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积极性,非遗传承基地、传承示范学校、非遗展示中心建设也在有序开展。

(3)拓宽非遗宣传传播渠道

第一,为增强广大学生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群众关注和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每年定期举办“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和壮族“三月三”非遗系列展示展演、非遗进校园、戏曲进校园等活动。

第二,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优势进行宣传推广,从2017年4月起在桂林电视台《板路》栏目每周推出“走进桂林非遗”系列报道,提高广大市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意识。2021年4月开始推出《桂林非遗》微信公众号,以文字、图片和短视频的形式向社会介绍我市非遗项目情况,激发大家关注非遗的热情。

第三,系统地对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民间文学进行汇总、编辑、整理,出版了非遗系列丛书,如《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览》。

第四,积极组织开展非遗项目展示展演交流活动,提升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比如,2020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举办的桂林首届非遗购物节直播活动上,累计吸引观众达102万人。

第五,推荐项目产品参加中国非遗博览会、旅游商品大赛、工艺美术大赛等交流活动均取得不俗的成绩。2021年的中国非遗博览会受防疫影响只开展了云展活动,广西共展出6项,桂林漆器和桂林圆竹团扇榜上有名。

(4)助推节庆习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桂林旅游相结合,提升旅游品质,形成新的旅游品牌

桂林市拥有较多的节庆习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资源县的河灯节、阳朔渔火节、永福县的福寿文化节、平乐县的妈祖节、龙胜县的侗族祭萨节和晒衣节等,让广大国内外游客在游览桂林优美的自然风光的同时,可以亲身体验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比如,资源的民间传统节日——河灯节,包含了放灯、祭祖、许愿等一系列民俗行为,体现了资源人民的生活习俗,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现今已成为资源的旅游品牌,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国内外游客。

(5)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饮食习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市场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不同的地域特色、气候因素形成了桂林浓郁的地方饮食特色,桂林米粉预包装产品、恭城浓缩油茶等产品的推出,让广大美食爱好者不来桂林也可以品尝桂林地方美食。米香型白酒桂林三花、豆腐乳、辣椒酱、桂花茶等早已享誉国内外,成为广大旅客到桂林旅游必带的伴手礼。

(6)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补助机制

自2006年以来,桂林市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自治区级以上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112.9万元,有力提升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和非遗产品的开发热情。

(7)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提高非遗传承人收入

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创新性开发与利用,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融入文创旅游产品、商业产品的开发中。目前,桂林市已形成以三花酒为代表的酿造技艺、以桂林米粉和油茶为代表的美食类、以漆器和团扇为代表的工艺美术等传统工艺行业。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产品的开发利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既可以提高传承群体收入,扩大就业,也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1.现状

各地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较多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大多集中在利用工作平台和媒体展示非遗、宣传非遗,以及运用数字多媒体技术记录非遗传承人精湛的手艺和多样性的非遗文化,加强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传承人群体的收入水平。但是,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保护体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保护,特别是从法律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还是不够的。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和地方法规。其中国际公约部分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国内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还包括十几项部门规章。各地也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另外,许多少数民族的非遗,如经口口相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的技艺、民俗、传说,由于没有物质载体,出现因人而存、因人而亡的局面,也有一些民间技艺随着社会发展诸多因素而无人继承,最終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传与消失。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的象征,不同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不同民族的习惯、信仰,因此利用法律手段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十分必要。

2.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非遗项目进行普查,建立项目名录体系,成立非遗保护中心,针对各类非遗项目设立保护专项基金,建立非遗传承人制度,审批代表性传承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了有效的实体机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行政立法缺位的不足,但该法由于内容较为宽泛,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等问题,对非遗的保护缺乏具体指导作用。其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该条只是在宏观上提出对少数民族非遗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并没有针对不同少数民族、不同类别的非遗项目特性给出具体的法律保护措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使一些少数民族非遗得不到认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少数民族非遗的流失。

各地出台的关于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一定程度上对非遗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但各地在立法上没有突出地方特色、民族习惯、民族信仰等,存在相互套用,照搬省级立法的情形,同时还存在立法粗糙、滞后问题,致使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一样,都属于智力成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权利主体、保护客体、保护期限的要求较为严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特征,客体大多以传统礼仪、风俗活动、表演艺术等形式存在,部分靠口传心授,没有固定的物质载体,同时非遗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不断变化,较难以确定非遗产生的时间,因此将非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存在一定困难。

三、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1.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建议增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针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调查、申报、认定、保护等工作进行系统规定,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保护职责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各地方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保护机制,如通过设立专门的少数民族非遗管理机构,对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非遗情况进行调查、确认、登记、保护、宣传等工作,也可以通过各乡镇收集非遗的相关信息。

2.设置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要求具有独创性的特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说、寓言、民俗活动往往只依靠世代口传心授,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求。因此,需要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在著作权法中单独设置条款,突破传统条件限制。比如,一些长期流传民间的文学艺术作品,其权利主体是一个群体,这类群体在作品流传过程中经过艺术加工,使其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和地域风格,赋予这一群体著作权,有利于非遗保护。

(2)专利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一类为传统手工技艺,如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黑茶制作技艺等可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专利法可以针对这类非遗项目调整专利客体条件的要求,减少创造性、新颖性的要求,强调传统性和实用性,设置一些申请程序简单、费用低、类型多样的小专利制度。同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设置为永久性保护,真正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3)商标法保护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特点,可以对其采用集体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集体商标是以集体名义申报,集体中各成员都可以使用,具有“共有”“共用”的特点。另外,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的特征,也可以利用证明商标进行保护。证明商标可以用于证明非遗项目出自某地区或者证明非遗项目的品质,不要求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并且可以持续续期。同时,还可以通过非遗与旅游结合、非遗与商品相结合,形成新的发展路径、发展品牌。

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权益,进一步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但是在实际运用和操作中,还需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分级,借鉴成功经验,进行实证研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刘春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8

[2]都永浩,左岫仙.鄂伦春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弘扬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21

[3]王燕仓,黄 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以苏州现状为蓝本[J].知识产权,2021

[4]严永和,李帅通.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J].河北法学,2021

(作者单位:桂林学院)

基金项目:2019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 2019KY0999 广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作者简介:张晓敏(1984-),女,汉族,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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