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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的教学探索

2022-03-07孙晋

中国大学教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数字时代

摘 要:网络作为关键基础设施与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在人类社会迈入数字时代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网络强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对网络与数据法学人才的需求不断提升且标准越来越高。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承担着为国家培育输送法律专业人才的重任。高校开设“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以培育学生及时掌握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与法律治理的前沿专业知识和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与综合素养为教学目标,顺应我国数字时代法治实践、社会发展和高教改革的需要。在明晰教学目标、聚焦教学重心和剖析教学挑战的基础上,必须做好课程设计、延伸课堂教学、灵活授课方式、注重教学反思以及创新期末考核方式的教学策略。旨在通过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加强技术与法律融合、注重师生教学互动等教学方法创新,切实提升教学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数字时代;网络与数据法学;教学挑战;技术与法律融合;延伸课堂教学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21年10月18日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多次表明对科技、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领域发展的重视,不仅在政策文件层面,而且在网络与数据的法律制度层面也持续发力。《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早已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也于2021年底实施。2017年起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挂牌成立,从这些举措中,不难看出我国网络与数据法的法治体系正在加速完善。

高校法学人才的培养历来是法治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环节。近年来,数字经济与经济社会高度融合,对现行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带来全方位冲击,如何解决这些新型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实务界极大关注。数字经济发展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方向,同时对高校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提出了新要求。网络与数据法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应时而动,进入高校法学教育课堂。笔者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开创了“网络与数据法学”本科课程和硕士研究生课程,并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为本科生和研究生授课,对这门全新课程的开设和教学进行了初步探索。就目前发展形势来看,国内对网络与数据法的理论探讨已经日趋热烈,学界相关科研活动也甚是频繁。“网络与数据法学”作为一门新课应当如何定位,如何设计教学内容,如何有效开展教学活动,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应该获得哪些能力,这些问题都尚未有明确答案,亟待深入探讨并提供方案。

一、“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的内涵

“网络与数据法”这一概念是伴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逐步兴起的。目前对于网络与数据法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尚无定论。对于网络与数据法学的引入,各大高校仅在课程名称如何确定的问题上就产生了极大争议,是将课程称为网络法、数据法、计算法,抑或是未来法、信息法、人工智能法,学者们对此各执己见。尽管一些知名高校已经开设或正在积极筹备开设这门课程,但从实际情况看,对该课程的内涵并没有达成共识。不少学者认为广义的网络法学不仅应当包括较为传统的信息法学的内容,还应当包含目前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法学、物联网、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新兴科技立法的内容[1]。

数据被公认为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并列,是数字时代的“石油”。毋庸置疑,在互联网技术广泛运用中,数据在网络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地位。事实上,对于网络法与数据法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有学者在阐述二者的关系时提出,数据法是由网络法逐渐衍生出来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数据是作为互联网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而存在的,如何理解数据法在网络法中所处的地位至关重要[2]。基于数据在网络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数据法在网络法中的重要程度,笔者主张将课程名称确定为“网络与数据法学”,具体是指符合国家规定、以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为教学主体、以网络设施与数据技术运用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授课内容的课程。开设该课程,顺应了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趋势,是傳统法律体系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回应,也是社会创新需求愈演愈烈背景下传统法学教育的应然转向。同时,这也是高校法学教育紧跟数字经济时代发展步伐的必然要求,以及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的必然选择。

二、“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1.教学目标

在网络强国战略背景下,网络与数据法学科建设重要性愈发凸显。总体而言,网络与数据法教育教学的目标,是为建设网络强国、推动网络法治,培养合格的复合型专门法律人才。

为此,学生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是开展教学的首要任务和学生开展学科研究的前提条件,而如何打好学生的专业基础,则需要教师在“网络与数据法学”授课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首先,要求学生系统掌握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运用能力及分析方法;其次,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形成较为全面的网络与数据法学知识体系;再次,由于网络和数据的跨国性和网络与数据法的国际性,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通常也被高校作为开设课程的前置条件。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的培养目标还应当包括对学生思维能力的提升和创新意识的培育,使学生获得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与技能。从课程的教学目标来看,高校要培育具有国际视野,能适应社会需求的高层次、宽口径、复合型和应用型专业人才,为网信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网络法治人才。就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而言,网络与数据皆与“信息”这一概念息息相关。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人们对信息理解的速度远远跟不上其增长速度,如何对信息进行提炼与识别成为教学的重点内容。学生抓取分析信息的能力也将被作为衡量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标准。另外,还应当培养学生关注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公共政策的因应、个体权利与互联网发展的互动,将培育学生的综合素质贯穿于课程学习,全面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和总体能力。

2.教学内容

网络与数据法学基本知识是课程基础。就具体教学内容来讲,网络与数据法专业基础知识应当包括:系统的网络与数据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使学生由此了解国家网络与数据法制体系,熟悉网络与数据法原理,掌握国内外网络与数据法律制度及规则;至于学习网络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原理,目的是使学生能够根据自身兴趣,进一步确定研究方向,以便后续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

网络与数据法和其他专业的跨学科交叉内容是教学关键。网络与数据法学本身即具有“跨学科”性质,很难用传统的法学学科范围将其归类。目前,国内不少知名高校都在积极推动将网络与数据法学设立为法学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开设相关课程。无论是将其设立为二级学科还是交叉学科,本专业领域的知识与其他专业的跨学科交叉内容都被认为是关键内容。一方面,网络与数据法学不可避免地要植根于传统法学的二级学科,其基本概念和理论模式大多也是脱胎于传统法学的二级学科,因此与传统的法学二级学科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客观事实;另一方面,网络与数据法学作为一个新兴交叉学科,需要合理借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成熟经验,从而促进学科基本概念术语和理论模式更加符合技术实践和经济管理实践。是故教学内容不仅包括与网络、数据有关的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刑法等法学二级学科知识,也要跨越法学与社会学、行政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分支,而且还要尽可能具备计算机科学、信息工程学等理工科知识[3]。

课堂知识与实践内容相结合是教学重点。不论是考虑到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程度,还是考虑到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高校法学人才培养都应当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的无缝对接。具体到授课内容也要包括相关实践内容。网络与数据法学实务导向特征明显,必须了解国家法治建设的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走向,把握实践中与专业相关的智慧法院、“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等诸多方面。从大数据战略实施和信息科技产业发展中发现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展开学理分析,并找出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通过课堂传授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运用。

以问题为导向是教学培养的务实之举和重要路径。快速迭代的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与时俱进的制度演变,造就了网络与数据法的创新特质,快速成长与不断演化的网络与数据法体系,给网络与数据法学教育教学持续带来挑战,在课程教学探索中我们发现,在短期内很难让学生打通法律与技术的壁垒,但教学过程中我们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不断回应前沿问题解决新生矛盾来实现知识更新,教学效果良好,所以我们认为,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学,实乃人才培养的务实之举。

三、现阶段我国“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教学的挑战

1.新兴专业基础薄弱造成教学资源匮乏

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世界各国有关网络与数据等方面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频率不断增加,许多国家法学学者已经着手或独立或跨部门开展网络与数据法的相关研究。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院都开设了一门或多门和网络与数据法有关的必修课或选修课,欧洲国家情况也大体如此。然而我国目前对本科生开设网络与数据法相关课程的高校并不多,且课程设置年限尚短。 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其学科自身的复杂性对教师团队提出了较高的专业性要求。教师不仅需要讲授法学基础理论、网络与数据法学专业知识,也要介绍计算机学科、信息学科和其他社会学科基础知识。教学的高门槛导致课程师资力量薄弱、专业教师短缺、教学水平受限等问题尤为突出。作者任教的武汉大学,在课程开设伊始,主要由本人与一两名法学院同事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后来发现教学团队信息技术相关知识短缺,难以满足教学需要,教学广度不足。为了改变这种尴尬局面,采取以法学二级学科多个学科教师为主、网络信息技术专业老师加盟,组成跨专业教学团队共同授课的方式来应对师资困局。为了避免联合授课对学生建立系统完整的网络与数据法认知体系造成不利影响,需要在课程统筹、集体备课和知识整合方面下功夫,还要持续在实践环节补足短板。

2.缺乏坚实的教学理论作为指导

目前,多数人同意将网络与数据法学视为法学二级学科,各大高校在开设这一课程时也基本是由法学院作为主导。鉴于此,法学基础理论在网络与数据法学中也是适用的。然而,基于网络与数据自身的特有属性,网络与数据法学更多表现出与传统法学的差异性,网络、信息技术与大数据引发的法律科技问题,以及以此为基础透视出的全新规制理念和规则建构,是网络与数据法学独立价值的重要体现。因此,网络与数据法学理应具有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和研究重心。通过分析和研究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其基本研究思路为网络安全保障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基本价值是在进行网络数字化改革中最大限度地促进数据利用与网络安全的利益平衡,以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经济价值和数据要素的经济社会潜能。目前对于网络与数据法学的讨论尚未达成系统的理论共识。正如前述,该门课程名称不统一和尚无一套得到普遍认可的教材便是例证。

此外,相近專业之间的融合存在难度。作为结合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研究法律科技的新兴学科,网络与数据法学需要和其他专业相互融合。一方面,网络与数据法学教学与研究需要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结合,以夯实拓展本学科的法学理论;另一方面,也需要跨学科与计算机学、经济学等相融合,为网络与数据法学的教学研究提供技术保障,增强学科研究的实用价值。但网络与数据法和这些相近学科进行融合时如何把握界限?课堂上的有限课时内如何规划和协调对这些学科内容的讲授?武汉大学的做法是尊重网络与数据法作为交叉学科的教学与科研规律,对该门课程进行清晰定位、科学规划,以网络技术与数据关系引发的法律问题为导向,打通专业间的壁垒,实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深度融合,完善学科评价体系,这成为网络与数据法学的教学要旨。

3.尚无成熟的教学体系作为支撑

从目前来看,设置该专业开设该课程的高校大多是硕士生和博士生培养环节,其中又以硕士生为主,博士生招收培养工作刚刚起步,在本科生阶段开设该类课程的高校非常稀少。因此,尽管将“网络与数据法学”定位为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但受到学生培养层次的限制,课程的覆盖面较为狭窄。这与数字经济时代对网络与数据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严重不符。究其根源则在于网络与数据法学处于起步阶段,高校还缺乏成熟的教学体系作为支撑。而缺乏成熟的教学体系又亟待授课教师边授课边摸索,学生技术知识薄弱增加授课难度。对于本科生而言,在技术知识方面基本处于“白纸”状态,需要“补课”;对于研究生来说,目前国内法学本科毕业生基本缺乏网络与数据法学基础,在硕士博士学习阶段同样需要“补课”。

四、“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的教学策略

1.科学设计课程:做好前期筹备和学科融通

鉴于目前网络与数据法学专业师资短缺的现状,为了实现当前教学资源的最优化配置,需要在学校层面对跨专业教师团队进行有机整合:从各相近专业选调任课教师以组建专业的教师团队,教师人选要突破法学学科,增加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工程等技术专业的师资,还需要校外互联网产业和网络管理实务部门学者型人士加盟教学团队,促进法学教师和技术教师以及校外实务指导教师密切交流、共同筹备、联合授课,实现1+1+1>3的教学效果。同时适时建立高校间互助模式,由先行设立网络与数据法学专业的高校定向帮助起步晚的高校,多途径化解教学资源不足的困境。

作为交叉学科,网络与数据法课程的教学需要打破学院和专业壁垒,实现优势教学资源跨学院跨专业协作与共享,推进专业之间知识融合;探索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开放、立体的教学模

式[4]。“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已然突破了传统学科专业教育将个人才能禁锢于某一特定专业领域的不足[5]。在厘清课程教学内容时,必须注重填补相近专业之间的沟壑,深入推进相关学科之间融合的广度和深度。新文科建设要求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可将教学内容分为基础教学和专题教学两个模块,教学从课堂环节延伸到校外实践环节,追求实现法学与技术的融合、理论与实践的融通;同时将人文精神、社会关怀与科技伦理融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6],以价值理性引领技术向善,实现网络与数据法学科对于我国新文科建设的独特贡献。

2.灵活授课方式:提升课堂的教学效果

第一,重视通过教师讲授,弥补学生基础薄弱的状况。目前高校教育强调“还权于生”,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作用,甚至对本科生授课采用“学生讲课为主、老师补充为辅”的方式。不可否认,学生是大学课堂的第一主角,然而,对于“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来说,需要凸显教师的重要性。就该课程而言,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大多数都处于“专业新人”的状态。在专业基础较为薄弱的前提下,采用学生主导课堂的上课模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第二,提升学生对课堂的参与,注重课堂互动,提高教学效率。教学过程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这就要求设计的教学活动具有灵活性,必须能够保证师生之间在课堂上拥有充分交流的机会。课堂讨论可以贯穿教学全过程,只要学生产生疑惑或有难以理解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教师提问,也可以设置专门的互动环节,不仅包括师生互动,也应当包括学生之间的互动。我们在教学探索中发现,就社会热点问题比如“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垄断行为被罚182亿”、滴滴美国上市与数据安全事件,通过在老师引导下课外展开资料搜集、分组讨论、课堂汇报方式,自主学习和互动学习完美结合,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注重教學反思:增加课后互动以查漏补缺

第一,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鼓励学生课后实时反馈,以便教师及时调整上课方式和更新授课内容。课程处于起步阶段,教师难以保证自己的授课方式一定是最利于学生的,需要及时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此过程中,教师也需要查漏补缺,通过课后总结与反思,改进教学方式、增强授课效果。教师个人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授课效果,这就离不开学生的实时反馈。作者认为教师可以在每次课后留给学生提出建议的机会,并鼓励学生对本次课堂内容进行反馈;教师既可以个别反思,也可以由教学团队组织集体检视和总结。

第二,及时开展期末评价,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进行自我反思。目前国内各高校普遍设置课程评价环节,通常都是在课程结束后,把评教环节作为查询期末成绩的前置程序。但这种评教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有的学生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草草应付;也有学生对教师心存不满进行恶意评价;另外由于评教是在课程结束一段时间后查阅成绩时进行,学生对课堂的记忆很可能模糊了。以上诸因素导致评价的客观性大打折扣。因此,在最后一节课或者课后一周内,让学生对本学期课程进行评价,可以评价课堂效果,也可以提出改善建议,能够保证课程评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合理课程考核:实现考核多样化,形成合理的综合成绩

其一,引入学生互评方式,将互评结果适当计入期末成绩。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人数始终处于“一对多”情况,信息极不对称。为了有效填补教与学、学习与考评的信息不对称,切实提高考评的准确性,增加平时自主学习考查、在期中和期末引入学生互评,是笔者在教学过程的一种探索。经过笔者多年来在任教过程中的尝试和观察,学生之间的相互评分在督促学生课后自主学习鼓励课外集体讨论、增加考核的客观性方面,确实效果良好[7]。

其二,引入面试综合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面试打分,将考核成绩纳入期末考试的总成绩。“网络与数据法学”多位教师共同授课,完全可以由授课团队组成面试即综合考试专家组,对学生以逐一或者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考核。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更加有效地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而且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现场反应能力和思维逻辑能力。

面试考核在期末总成绩中的占比约30%,宜高于学生互评成绩。以多样化考核全过程考查方式避免一考定成绩的不合理性,即不以期末考试作为单一的评分标准,以考核方式创新倒逼学生注重课堂之外的自主学习和提升综合素质,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商希雪.《网络法学》课程定位与教学设计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9(2).

[2]何渊.数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21.

[3]雷磊.数据法学的学科定位与培养模式[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10-27(8).

[4]马长山.面向智慧社会的法学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8(9).

[5]韩大元,杜焕芳,路磊,等.跨学科教育与研究: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的实现路径[J].中国大学教学,2018(4).

[6]尹超.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职业变革与法学教育走向[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9(1).

[7]孙晋.法学实践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武汉大学教育研究,2018(1).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19AFX019)和武汉大学创新创业基础知识课程项目(CYKC2016012)的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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