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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探讨

2022-03-06刘利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现代经济信息 2022年36期
关键词:补偿金仲裁劳动者

刘利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是世界上主要的人口大国之一,在今后的工作和部署中,要从多个方面考虑问题,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客观的观点来看,如何完善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已是一个较为值得讨论的问题,需要在具体的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方法和手段,以减少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与普通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如果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威胁。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此进行了合理的探讨。

一、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制度,它既可以使劳动者获得某种经济利益,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职工的权益。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和地区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名称却各有不同,例如,在法国劳务经济补偿金就被叫做“辞退补偿金”;在德国,这叫做离职补偿金;在中国台湾人们把它叫做“资遣费”;在中国香港,人们把它叫做“遣散费”。

而在我国内地,《劳动法》也对劳动经济补偿金作出了明确解释,其中《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表示,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制度都包含了劳动积累性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类型的补偿等,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需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劳动人员的基本权利开始逐渐得到充分保障,如果继续用陈旧的管理模式进行工作,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标,还有可能带来严重损失。从客观的观点来看,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提出与运用,已成为我国劳动补偿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在实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许多劳动者的利益。比如,当前民营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临时工”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了社会的关注,经完善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能够解决工资发放不及时的问题,可以让劳动者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促进劳工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其次,提出并应用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可以为今后的工作创造更高的价值,特别是在国家的工业转型和一些政策的执行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均衡作用,使得劳动者的工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中的问题

(一)目前存在立法方面的不足

《劳动法》的颁布让我国更多的劳动者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充分协调了劳动者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但是现行的《劳动法》中并没有针对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给出完善规定,依旧采用的是传统补偿金制度,并没有结合社会进步而进行改良与创新。与此同时,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也只是就理论层面的补偿金数额与形式进行了详细补充,同时在劳动者和企业出现补偿纠纷之后尽管也存在一定的解决制度,但是并不符合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需求,会对矛盾与纠纷的解决产生不良影响。总之,在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工作当中涌现出的问题必将成为影响补偿金制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现行制度未区分劳动者具体职业

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劳动补偿金制度准确规定了我国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补偿关系,与此同时,还就实际数额、计算办法和支付机制作出了准确要求,但其规定过于统一,没有顾及各地区、各劳动者群体的差异。比如,我国的劳动者分为一般工作人员和特殊工作人员,他们为单位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却没有对他们的贡献进行具体的定量,从而造成了不能精确计量的结果。另外,由于劳动者的体力、脑力的消耗也不尽相同,有的劳动者对我国的劳动补偿政策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自己在退休后能得到多少补偿,有的明知可以享受,却不懂具体的条款,更没有要求用人企业索赔的意识。部分企业利用补偿金制度存在的漏洞,给职工少发或不发放补偿,使职工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

(三)现行制度未区分劳动者具体年龄段

现行的劳动补偿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也在劳动者所承担的社会压力中得到了体现,普通的中年人要担负起赡养和抚养孩子的重任,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如果与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就等于失去了经济来源,从社会管理和民生的角度,应当要求用人企业酌情增加劳动经济补偿金;相对于年轻人而言,他们的经济负担和社会责任并不大,有些人甚至是冲动离职,与中年人相比,二者的补偿制度是一样的,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所以,从社会和谐的观点出发,应当区别不同年龄的劳动者的补偿,以使补偿体系更加公正[1]。

(四)现行制度未对劳动合同种类作出准确区分

目前我国实行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并未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具体界定,无论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还是签订非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规定都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会对已经签订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劳动者产生不公。而劳动者在和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也一定要满足某些特殊要求,比如:必须保证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时间满十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十年。对于这样的员工而言,由于其即将退休,一旦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再具备年龄优势,且工作能力也相对更弱,自身核心竞争力不足,再就业难度增大,同时员工的退休金领取也会受到影响,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劳动者往后的基本生活,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所以,单位在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金额应该加倍。但是当下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并未对此作出要求,这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严重不符,对民生保障与改善工作的开展形成干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工会和仲裁机构的作用难以实现

《劳动法》的建立与健全,使得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的纠纷调解机制日趋健全,现已设立了工会、仲裁等中介机构来解决劳动争议。然而,当前的工会领导多数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与其有利益相关的人,而工会的选举程序并不健全,许多决策都是由企业的领导来做,而不是通过全体职工的表决,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权益的保障。当工会与企业之间出现不正当利益冲突时,工会这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关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其职能也就形同虚设。

由于仲裁机构是独立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外的纠纷解决存在,其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也会受到用人企业的利益诱惑而在调节过程中偏向企业,很多时候甚至会采用威逼利诱的方式试图让劳动者妥协,以实现调节目标。这种时候,仲裁机构不仅无法缓和矛盾,还会对劳动者的个人权益产生侵害,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2]。

四、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良方向

(一)完善动现行制度的立法

目前我国实行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并不具备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争议的解决措施,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又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需要,这也就导致该项制度在我国的落实难度较大。为此,必须在实践中进行立法规范的创新,不断地进行改革,使其与现实的发展保持同步。首先要健全补偿纠纷协调制度,通过在有关部门设立调处,及时协调、及时解决矛盾,避免由于未及时解决导致矛盾计划,保证纠纷解决人员的自身素质水平。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能够系统化地落实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确保双方能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做出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行为。

(二)综合考虑各方面原因,调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制金度的数额是根据各地的月平均工资,再结合职工的合约年限等因素来确定的。所以,各国的经济补偿金额计算过程虽然都是一样的,但所得到的金额也各不相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各区域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劳动者获取的补偿金额有所差异。然而,在计算经济补偿时,由于缺乏对补偿金额的考量,仅将合同的时效作为参考,而忽略了与补偿金额有关的其他因素。所以,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当将劳动合同的种类、年龄、对单位的贡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性质、劳动者是否处于弱势地位等因素考虑在内。比如,对老年劳动者应当适当提高经济补偿金额,在补偿中应当明确说明,依据其年龄和家庭状况,用人企业有责任按实际增加补偿。另外,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建立专门的就业救助机构,帮助他们理解补偿政策,并安排专业人士协助追讨。只有在适当考虑有关因素的情况下,才能保证补偿金额的准确,从而使补偿金对劳动者起到关键的救济性作用,促进就业问题的及时解决,进而保障补偿金制度能够在国家稳定维护与民计民生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3]。

(三)推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

伴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开始涌入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还有很多新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应用领域必须进一步拓宽,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补偿金机制仅限于企业一方有过失,如企业因某些原因或不合理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新形势下,要拓宽补偿的适用范围,把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结合起来,不断强化补偿金的保障力度,加大赔偿。要使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得到进一步拓展,使我国的劳动保障体系得以持续发展与创新,从而真正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四)强化对工会和仲裁机构的监督力度

工会领导与企业经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工会的各项工作又要受到企业领导层的制约,因此,必须加强对工会组织的监督与改革。在监督方面,应当着重于对有关劳动经济补偿的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对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充分监督用人企业对补偿金的计算过程,确定计算过程是否准确,保证所有补偿金都全部发放给了劳动者,如果企业在某一部分出现问题,工会工作就出现失职,对此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当下的工作方式进行改良,保证工会与员工企业之间的稳定和谐,避免因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而使其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增强其在劳动争议中的独立性。工会在发现企业存在无正当理由拖欠工资、故意计算少赔偿金、不遵守经济补偿金制度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到当地法院起诉,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并以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4]。

在监督仲裁机构的时候,则需要将仲裁机构内部的管理系统与工作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同时还需要着重监督仲裁机构人员选拔安排的合理性,监督仲裁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知识储备,通过定期检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来充分判定仲裁机构是否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价值,进一步协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可以监督仲裁机构内部各项制度的完整性,检验任务执行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具备执行价值,以保障仲裁机构的调节效率,保障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执行效率。从客观角度来看,在不断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时候不仅需要在以上部分投入精力,还需要强化对监督部门的重视,只有这样各项监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下去,才能使得各项工作的开展得到支持。比如:在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从最新角度来及时掌握典型城市的劳动权益转变状况,借助多种方式来进一步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深化掌握改善工作的执行力度,保障各项工作得到顺利完成,使其能够按照正确的路线进行下去,为工作进程中的各项挑战提供引导。值得一提的是,在监督各项部门的时候,一定要针对其中存在问题的企业树立典型,增强惩罚力度。

五、结语

综上,针对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来讲,属于一种持续性工作内容,需要结合时代需求和劳动转变状况来进行,同时结合不同工作类型还需要采用正确的应对措施。除此之外,在创新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时候,还可以适当地借鉴国际标准,以此来弥补国内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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