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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本”“度”和“术”

2022-03-05蒋健

辽宁教育·教研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育艺术

蒋健

摘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教师群体。《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了规定,给教师送上了一把“戒尺”,但又是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考验,是对教师教育手段和教育艺术的考验。要想用好这把“尺”,教师要掌握好三个关键字,即”本““度”和“术”。

关键词:教育惩戒;违纪学生;教育手段;教育艺术

2021年3月1日,由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则》)正式实施。《惩戒规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含义、适用范围、惩戒措施等,这无疑为广大一线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送上了一把“戒尺”,给了制度保障。众所周知,教育惩戒古今中外历来有之,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在实施过程中却有其“难处”和“痛处”。虽然《惩戒规则》的实施给了教师一定的支撑力量,但真正用好这把“戒尺”,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教师仍然需要把握好教育惩戒的”本““度”与“术”。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教育惩戒的“根本”

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变迁,学生的成长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的学生生活在一个“追求美好生活”的新时代,对教育的需求也与过去有所不同。他们的自主意识、法治意识比过去的学生更强,且他们对教师传统的管理方式、说教方式和惩戒方式产生了质疑,甚至是挑战。这就迫切需要每位教师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对教育惩戒有全新的认识。

《惩戒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它应依法实施的,不是任由教师“随性而为”的。过去,一些教师任意实施惩戒,使用了一些极端、恶劣的手段,这说明部分教师法律意识的淡薄。学校、教师首先要明确依法履行职责是实施惩戒的前提,切不可“知法犯法”。这是建设法治中国、培养现代法治公民、培育学生法治素养的必然要求,是教育惩戒的根本。

《惩戒规则》第一条指出,实施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惩戒规则》第二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因此,作为教师要明确,惩戒不同于惩罚,它是指向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不是以完成惩罚为目的。

二、树立红线意识,把握教育惩戒的“三度”

教育惩戒的“红线”,是指教师在实施教育活动时不违法、不违规,这是最起码的底线。虽然《惩戒规则》将教育惩戒进行了细化,但如果确因教师正当的惩戒而发生家校矛盾、师生矛盾,《惩戒规则》是否能够起到保护教师的作用,这就需要经过实践去检验。无论如何,作为教师仍然需要守住“红线”,把握好惩戒的“度”。

(一)明确界限,不超越惩戒范围的“宽度”

惩戒是教育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但教育惩戒也是有其“宽度”的。作为教师,首先要全面深入学习《惩戒规则》,不能随意超越惩戒的范围。《惩戒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这是惩戒对象的行为表现,是“宽度”其一;《惩戒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实施教育惩戒的措施,这是惩戒的方式,是“宽度”之二;《惩戒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了教师不得采取的惩戒措施,这是惩戒的底线,是“宽度”之三。

诚然,学生违纪表现是多样的,也可能会出现《惩戒规则》之外的行为,但教师仍然必须依规执行,不得超越这三个“宽度”,那些不在《惩戒规则》内的违纪行为应交由学校处理。教师一旦超越惩戒的“宽度”,就有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还可能会违法犯罪。

(二)增强意识,避免惩戒方式“过度”

教师不仅是学法者、普法者,更应该是守法者。教师作为教育下一代的工作者,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有法治意识,无论哪种惩戒形式都必须依法执行,不得让惩戒方式“过度”。惩戒尺度的轻重,不仅考验教师的法治意识和教育水平,也考验了教师的情绪控制能力。比如,打手掌过重、罚站过久、罚抄过度及连坐惩罚等,都是教师在失去理性情绪下采取的惩戒措施,是不可取的。

诚然,教育是非常复杂的事情,没有一定力度的惩罚,也许学生改正错误的效果会不明显。但是,正如朱永新教授在《让孩子创造自己》一书中,所言“教育应该是唤醒和指引,而不是批评与惩罚”。如果教师认为通过高强度的惩罚会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那是把教育过于简单化了。《惩戒规则》明确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

(三)提高认识,提高对惩戒认识的“深度”

朱永新教授认为,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塑造美好的人性,培養美好的人格,使学生拥有美好的人生。教师要提高对教育惩戒认识的“深度”,对教育目的要有明确的领会。教育惩戒只是教育手段,不是教育目的,如果教师将《惩戒规则》奉为“尚方宝剑”,以惩戒代替其他一切教育手段,教育的方向就错了。教师要深刻理解,教育惩戒必须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本目的还是指向育人,是矫治有行为偏差的学生。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该要学生明确为什么要惩戒、怎样惩戒、惩戒后该如何改正等,从而进一步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提升专业能力,掌握教育惩戒的“三术”

教育是一门艺术。作为教师,在接受师范专业培养和一定的教育工作经历后,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方法,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发生与教师教育教学的“艺术”缺乏有一定的关系。当然,这也与学校的管理体系有一定的关系,笔者在此称之为管理“法术”。要想尽可能少使用教育惩戒、尽可能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尽可能减少教育惩戒后矛盾的发生,就需要教师乃至学校掌握好教育惩戒的“术”。

(一)以教学之“术”,减少教育惩戒的“滥用”

学生违纪行为类型多样,形式复杂,其中不乏有一些课堂的违纪表现,比如上课睡觉、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不完成作业、抄作业等学习态度问题。在现实中,作为教师,当发现此类现象的第一步往往是批评学生,而很少从自己身上寻找原因。甚至有一些教学能力弱、业务水平低、教学态度差的老师,他们对学生违纪的归因往往是指向学生——“一切都是学生的错”。长此以往,部分教师便逐渐养成了滥用惩戒的习惯,这也影响了教师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

事实上,很多学生的违纪行为跟教师教学之“术”即水平密切相关,因教师课堂教学效果不佳、班级调控能力弱而导致学生违纪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因此,教师首先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把课上好、把班管好,这是教师的基本功。如果老师能够认真钻研教材、精心备课及采取多样的授课形式,让学生享受课堂、沉浸课堂、爱上学习,又能够对学生进行分层教学、分层作业、分层评价,很多教育惩戒很可能就会因此而避免。

(二)以育人之“术”,化解教育惩戒的矛盾

班主任工作专家陈宇老师在《学生可以这样教育》一书中认为,班主任要想做好规则教育,必须具有三个要素:良好的心态、极大的耐心和有效的方法。当然,作为任课教师也是如此。在学校教育中,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导致师生矛盾激化、师生关系恶化,甚至产生敌对情绪、过激行为的事时常出现。而教师情绪控制得不到位、惩戒措施不适当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是教育惩戒目的的偏离、意义的扭曲。因此,要想教育违纪学生,只依靠教育惩戒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教育的“艺术”。教育家孔子的“因材施教”理念、陶行知先生的“四颗糖果”的故事,都是教育“艺术”的最好体现。

教育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是人总会犯错。所以,教师首先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让情绪影响了自己的言行,要像叶圣陶先生那样“即使感情冲动到怒不可遏的程度,也要立刻转向心平气和。”教师只有在情绪平和的情况下,才能把话说“好”、把事說“清”、把理说“明”,正常实施教育惩戒,把握好惩戒的尺度。《惩戒规则》指出,学校和教师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惩戒。这就需要教师的“艺术”了。有时候,非惩戒教育不一定比惩戒教育效果差。当教师能以尊重学生及其个性差异为前提、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时,避免恶语谩骂、惩戒失度,一定会想到更有“艺术”的惩戒方式。

(三)以管理之“术”,搭建教育惩戒的体系

教育惩戒的实施者历来不只是一线教师,还有学校及相关部门责任人。《惩戒规则》指出,教育惩戒可以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前者一般适用于一线教师,后两者则更适用于学校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学校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惩戒规则》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本校管理、本校学生的完善的教育惩戒体系,为教师提供保障,为学生提供规范,为管理提供“法术”。

学校教育惩戒应从学校、社区、家庭等不同主体出发,形成包括完善的校纪校规、学校违纪行为惩戒制度、学生申诉委员会和家校协调机构等内容的体系。同时,还应明确教师、家长、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职责,明确教育惩戒实施的注意事项、学生申诉流程等。对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矛盾,要及时成立调查委员会,依照《惩戒规则》开展调查。既要理直气壮地维护教师的正当惩戒权,又要严肃处理教师的过失惩戒行为。学校要做到依法治校,做到教育惩戒的合法性、适当性。

《惩戒规则》的颁布是为了让教育更美好。《惩戒规则》似乎给了教师一定的“权力”,但“权力”还须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学校和教师需明确好“根本”、把握好“三度”、掌握好“三术”,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惩戒,避免权力的滥用和扩大。

参考文献:

[1]朱永新.让孩子创造自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2]陈宇.学生可以这样教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3]刘雨.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构建保障体系[J].中国教育学刊,2020(12).

[4]郭娅玲,刘曾曾.惩之有则,以惩育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与要求[J].中国德育,2020(22).

[5]董新良,李玉华.关于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实践与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15).

(责任编辑:赵昆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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