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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桃农药残留限量比对分析

2022-02-25姜遥赵汉豪张荣封周艳戴芬

浙江农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限量总数新加坡

姜遥,赵汉豪,张荣封,周艳,戴芬*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1;2.浙江师范大学 行知学院,浙江 兰溪 321100;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桃(AmygdaluspersicaL.)是蔷薇科桃属植物,原产于中国,迄今已有4 000 a的栽培历史,现在世界各地均有种植[1]。据美国农业部数据显示,2017年世界桃总产量为2 199万t,中国、欧盟和美国是世界桃的主产国家和地区,三者总产量为1 917.3万t,约占世界总产量的90.5%,其中,我国桃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2]。桃也是我国最主要的果树品种之一,仅次于苹果和梨等落叶果树,居第三位。全国范围内除海南省、黑龙江省及内蒙古自治区之外,其余省(市、区)均有桃产业化栽培,现今桃的栽培管理技术日益成熟。我国桃品种繁多,以鲜食的白肉桃为主,约占总量80%;其中以中晚熟品种为主,集中在每年7—8月成熟上市。同时,我国鲜食桃和加工桃均有出口,但出口比例较小,遇到的贸易壁垒较多,主要因果品农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等问题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国际市场信誉。2020年,我国鲜桃出口量约为7.8万t,出口额约为13 500万美元,出口对象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中国香港、越南、日本、泰国、新加坡、欧盟等国家地区。鲜食桃进口方面,我国从智利、澳大利亚、西班牙进口少量鲜桃,主要用于弥补季节供应和品种差异[1]。

从我国桃产业的农产品贸易现状来看,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很大。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在桃上均设有严格的农药MRLs。例如,欧洲市场是一个严格监管的市场,特别是在杀虫剂、农药残留方面。欧盟官方建立了专业的农药残留数据库(EU pesticides database),会不定期地进行数据更新。该数据库中涵盖了几乎世界上最多的农药品种和残留限量标准,同时也是作为最早执行“一律标准”(对未制定MRLs的农药进行规定,要求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01 mg·kg-1)的国家地区。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日本和韩国分别于2006年和2015年开始实施农药瓶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PLS),并且也采纳“一律限量”的标准要求。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桃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分析比对,了解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组织对桃农药MRLs规定,从而严格控制我国桃进出口质量,对我国桃对外进出口贸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现状

1.1 中国

随着2021年9月3日最新版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3]实施以来,桃的安全限量标准也逐步增加,从2019年的125项增加至2021年的176项,对桃上的农药MRLs数值不断修订,参数不断扩增,总体趋于更加合理与完善。根据GB 2763—2021规定,将桃划分在食品类别中的“核果类水果”,因此,在没有单独规定桃农药残留(以下简称农残)限量的情况下,“核果类水果”产品中农残限量值仍然适用于桃(下同)。经整理,我国桃农药MRLs共计176项(临时限量51项),其中“桃”农药MRLs有61项,“核果类水果”农药MRLs有115项。从农药类别看,包括25种除草剂,43种杀菌剂,107种杀虫(或杀螨)剂,1种熏蒸剂(溴甲烷)。

我国桃农药MRLs在0.01 mg·kg-1及以下的为44项(以禁限用农药为主),占标准总数的25.0%;限量标准为0.01~0.1 mg·kg-1的有48项,占标准总数的27.3%;限量标准在0.1~1 mg·kg-1的有42项,占标准总数的23.9%;限量标准大于1~10 mg·kg-1的有41项,占标准总数的23.3%;限量标准大于10 mg·kg-1的有1项,即克菌丹的MRLs为20 mg·kg-1。

1.2 欧盟

根据欧盟农残数据库信息,欧盟规定了桃中468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所涵盖的农药种类较为全面,包括除草剂150种,杀菌剂132种,杀虫(或杀螨)剂165种,植物生长调节剂18种,熏蒸剂(溴化物和环氧乙烷)2种,杀鼠剂1种。另外,有159种有效活性成分无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即为豁免物质,例如COS-OGA(壳聚糖)、Cerevisane(酿酒酵母细胞壁提取物)、L-ascorbic acid(L-抗坏血酸)和Ampelomyces quisqualis strain AQ10(白粉寄生孢菌株AQ10)等。

在欧盟规定的468项与桃相关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按照标准的宽严程度进行分类。欧盟桃农药MRLs在0.01 mg·kg-1及以下的为248项,占标准总数的53.0%,由此可见,超过半数农药限量标准要求符合“一律限量”;限量标准为0.01~0.1 mg·kg-1的有133项,占标准总数的28.4%;限量标准在0.1~1 mg·kg-1的有52项,占标准总数的11.1%;限量标准为1~10 mg·kg-1的有33项,占标准总数的7.1%;限量标准大于10 mg·kg-1的有2项,即Fosetyl-aluminium(三乙膦酸铝)≤50 mg·kg-1,Bromide ion(溴化物)≤20 mg·kg-1。

1.3 日本

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中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肯定列表制度数据,截至2021年7月,日本对于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规定共有258项,其中有除草剂46种,杀菌剂78种,杀虫剂93种,杀螨剂28种,植物生长调节剂9种,杀鼠剂2种,熏蒸剂(溴化物和二溴乙烷)2种。

在日本规定的258项与桃相关的农药MRLs标准中,按照标准的宽严程度进行分类:不得检出的有2项(三环锡和异狄氏剂),占标准总数的0.8%;限量标准在0.01 mg·kg-1及以下的为15项,占标准总数的5.8%;限量标准为0.01~0.1 mg·kg-1的有106项,占标准总数的41.1%;限量标准在0.1~1 mg·kg-1的有87项,占标准总数的33.7%;限量标准为1~10 mg·kg-1的有45项,占标准总数的17.4%;限量标准大于10 mg·kg-1的有3项,占标准总数的1.2%,即Fosetyl(三乙膦酸)≤150 mg·kg-1,Bromide ion(溴化物)≤20 mg·kg-1,Captan(克菌丹)≤20 mg·kg-1。

1.4 新加坡

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中新加坡的农药信息管网,截至2020年10月,新加坡规定了50项桃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其中38项限量针对“桃”类,1项限量针对“核果类水果”类,11项限量针对“水果”类。同时,在这些桃的农药MRLs标准中有除草剂2种,杀菌剂12种,杀虫剂30种,杀螨剂5种,增效剂(即增效醚)1种。

在新加坡规定的50项与桃相关的农药MRLs标准中,按照标准的宽严程度进行分类:限量标准小于等于0.01 mg·kg-1的MRLs为0;限量标准为0.01~0.1 mg·kg-1的有5项(二溴乙烷、敌敌畏、百草枯、氯丹、溴氰菊酯),占标准总数的10%;限量标准在0.1~1 mg·kg-1的有17项,占标准总数的34%;限量标准为1~10 mg·kg-1的有25项,占标准总数的50%;限量标准大于10 mg·kg-1的有3项,占标准总数的6%,即Chlorothalonil(百菌清)≤25 mg·kg-1,Bromide ion(溴化物)≤20 mg·kg-1,Captan(克菌丹)≤15 mg·kg-1。

1.5 美国

美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美国环保局(EPA)负责制定,截至2020年12月,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0篇180节公布数据显示,目前美国共规定了桃中12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值,其中45项限量针对“桃”类,另75项限量针对“核果类水果”,共包含了除草剂28种,杀菌剂35种,杀虫剂46种,杀螨剂9种,熏蒸剂(溴甲烷和溴化物)2种。

在美国规定120项与桃相关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按照标准的宽严程度进行了分类:限量标准在0.01 mg·kg-1及以下的为5项(均为除草剂,即五氟磺草胺、砜嘧磺隆、硝磺草酮、茚嗪氟草胺、吡草醚),占标准总数的4.2%;限量标准为0.01~0.1 mg·kg-1的有22项,占标准总数的18.3%;限量标准在0.1~1 mg·kg-1的有40项,占标准总数的33.3%;限量标准为1~10 mg·kg-1的有47项,占标准总数的39.2%;限量标准大于10 mg·kg-1的有6项,占标准总数的5%,即Vinclozolin(乙烯菌核利)≤25 mg·kg-1、O-Phenylphenol and its sodium salt(邻苯酚及其钠盐)、Dicloran(氯硝胺)、Iprodione(异菌脲)和Inorganic bromide(无机溴化物)均≤20 mg·kg-1,Captan(克菌丹)≤15 mg·kg-1。

1.6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的进行协调各成员国食品法规、技术标准的政府间组织,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目前,CAC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以数据库的形式呈现[4],截至2020年1月,共规定了桃中85项农药残留限量值,其中有除草剂9种,杀菌剂34种,杀虫剂34种,杀螨剂8种。

在CAC规定的85项与桃相关的农药MRLs标准中,按照标准的宽严程度进行了分类:限量标准在0.01 mg·kg-1的为3项,均为除草剂(百草枯、苯嘧磺草胺和精吡氟禾草灵),占标准总数的3.5%;限量标准为0.01~0.1 mg·kg-1的有11项,占标准总数的12.9%;限量标准在0.1~1 mg·kg-1的有34项,占标准总数的40.0%;限量标准为1~10 mg·kg-1的有36项,占标准总数的42.4%;限量标准大于10 mg·kg-1的仅1项,即Captan(克菌丹)≤20 mg·kg-1。

2 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比

2.1 中国与欧盟对比

与欧盟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相比,我国与欧盟均有限量标准的共129项,达到了我国桃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73.3%,占欧盟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27.6%。其中活化酯、涕灭威、嘧菌酯、噻虫啉、草铵膦等44种农药MRLs值相同;灭螨醌、啶酰菌胺、乙酯杀螨醇等27种农药的限量值我国标准比欧盟要求更加严格,例如敌百虫的MRLs值为0.2 mg·kg-1,严于欧盟15倍,百菌清、氯磺隆、茅草枯和对硫磷4种农药标准限量要求严于欧盟5倍;阿维菌素、啶虫脒、艾氏剂、保棉磷、多菌灵等58种农药的限量值欧盟比我国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例如欧盟桃上异菌脲、噻嗪酮和氯硝胺的MRLs值均为0.01 mg·kg-1,分别严于中国1 000倍、900倍和700倍,另外嗪氨灵、马拉硫磷及甲氰菊酯等均远远小于中国的限量值(表1)。另外,仅欧盟规定了农药MRLs的有339种,如苯酰菌胺、咪鲜胺、抑霉唑、霜霉威、除虫菊酯、螺环菌胺等。

表1 欧盟与中国桃农药MRLs的比较

2.2 中国与日本对比

与日本农残限量标准相比,两国均对桃进行农残限量要求的农药有80种,占我国桃农残限量标准的45.5%,占日本桃农残限量标准的31%,相比而言,日本肯定列表所规定农药种类更加全面。其中敌百虫、多杀菌素、亚胺硫磷和异菌脲等15种农药MRLs值相同;2,4-滴、灭螨醌、双甲脒、六六六和苯醚甲环唑等32种农药的限量值我国标准比日本要求更加严格,例如我国三氯杀螨醇和甲氧滴滴涕的MRLs值均为0.01 mg·kg-1,严于日本300倍和700倍,内吸磷、硫丹和苯醚甲环唑3种农药标准限量要求严于日本20倍,灭螨醌、百菌清等农药标准限量比日本严10倍以内;嘧菌酯、啶酰菌胺、环酰菌胺、氟苯虫酰胺和肟菌酯等33种农药的限量值日本比我国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例如日本桃上春雷霉素等农药的MRLs值严于中国25倍以内。此外,日本采取“一律限量”标准要求,因此,对于我国标准中独有的农药品种,日本肯定列表也统一规定了限值,即小于等于0.01 mg·kg-1(表2)。另外,仅日本规定了MRLs的农药有178种,如井岗霉素、三唑酮、氟苯脲、西玛津、哒螨灵、抗蚜威、烯啶虫胺等。

表2 日本与中国桃农药MRLs的比较

2.3 中国与新加坡对比

与新加坡农残限量标准相比,我国和新加坡都对桃进行限量要求的农药有29种,占我国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16.5%,占新加坡标准的58.0%,相比之下,我国对桃农残限量标准所规定农药种类更全面。我国与新加坡标准对于氯丹、溴氰菊酯、敌敌畏、多果定、马拉硫磷、亚胺硫磷、抗蚜威、敌百虫和嗪氨灵9种农药种类的限量值相同。我国标准比新加坡标准规定限量指标要求更加严格的农药种类有19种,分别是谷硫磷、多菌灵、氯氰菊酯、杀螟硫磷和杀扑磷等,其中我国标准规定三氯杀螨醇、伏杀硫磷、乐果、百菌清、对硫磷和内吸磷的限量值比新加坡标准分别严格500倍、250倍、200倍、125倍、100倍和50倍。新加坡标准比我国标准规定限量要求更加严格的农药种类仅1种,即克菌丹,新加坡规定在桃上MRLs值为15 mg·kg-1,中国的是20 mg·kg-1。由此可见,在共同规定的农药种类中,我国标准整体上对桃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新加坡更加严格(表3)。另外,仅新加坡规定了农药MRLs的有21种,如三唑锡、苯菌灵、福美锌、炔螨特、除虫菊素、甲基毒死婢、苯丁锡等。

表3 新加坡与中国桃农药MRLs的比较

2.4 中国与美国对比

我国标准与美国40 CFR 180共同对桃进行残留限量要求的农药共有67种,占我国桃农残限量标准的38.1%,占美国桃农残限量标准的55.8%,相较而言我国在桃上规定的农药品种更加全面。其中噻嗪酮、溴氰虫酰胺、嘧菌环胺、咯菌腈等17种农药MRLs值相同;我国标准中灭螨醌、啶酰菌胺、乙酯杀螨醇等33种农药的限量值比美国要求更加严格,例如三氯杀螨醇和溴甲烷的MRLs值分别为0.01 mg·kg-1和0.02 mg·kg-1,严于美国500倍和250倍,苯醚甲环唑、唑螨酯、精吡氟禾草灵和百草枯4种农药标准限量要求严于对应美国5倍;啶虫脒、嘧菌酯、甲氰菊酯、氟苯虫酰胺等17种农药的限量值美国比我国标准要求更加严格,毒死蜱的MRLs值为0.05 mg·kg-1,严于中国60倍,另外除虫脲、茚虫威、氟酰脲、戊唑醇、噻虫嗪等农药的MRLs值比中国严了7倍以内,由此可见,我国在桃上规定的农残限量标准相较而言更加严格(表4)。另外,仅美国规定了农药MRLs的有53种,如甲萘威、唑草酮、环溴虫酰胺、乙螨唑、氰氟虫腙、除虫菊素、哒螨灵、甲基硫菌灵等。

表4 美国与中国桃农药MRLs的比较

2.5 中国与CAC对比

与CAC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相比,我国和CAC均对桃进行限量要求的农药共有79种,占我国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44.9%,占CAC标准的92.9%,相比之下,我国标准所规定农药种类更全面,并几乎涵盖了CAC的农药种类。我国与CAC标准对于2,4-滴、阿维菌素、活化酯、双甲眯、嘧菌酯、联苯肼酯、噻嗪酮、克菌丹、多菌灵、溴氰虫酰胺、氯氟氰菊酯、嘧菌环胺、氯硝胺、苯醚甲环唑、除虫脲、二氰蒽醌、腈苯唑、咯菌腈、多杀霉素、螺螨酯、氟啶虫胺腈、戊唑醇、噻虫啉和肟菌酯等68种农药种类的限量值相同;我国标准比CAC标准规定限量指标要求更加严格的农药种类有6种,分别是百菌清、氯氰菊酯、吡虫啉、甲基对硫磷、抗蚜威和螺虫乙酯;CAC标准比我国标准规定限量要求更加严格的农药种类有5种,分别是啶虫脒、氯虫苯甲酰胺、毒死蜱、戊菌唑和吡唑醚菌酯(表5)。另外,仅CAC规定了农药MRLs的有6种,分别是甲基毒死婢、氟吡呋喃酮、异丙噻菌胺、醚菌酯、炔螨特和二硫代胺基甲酸盐类。

表5 CAC与中国桃农药MRLs的比较

2.6 中国桃果常用农药残留限量比对

根据中国农药信息网,截至2020年底,我国桃树登记用药共有31种,桃园登记用药1种,果树登记用药10种,果园登记用药4种(表6)。经调研,我国用于防治桃上主要病虫害的常用农药共56种(表7),其中37种农药为登记农药品种,剩余19种农药未登记,如氟苯虫酰胺、氯虫苯甲酰胺、啶酰菌胺、代森锰锌、啶虫脒、髙效氯氟氰菊酯、螺虫乙酯、虫酰肼、甲基硫菌灵等。通过我国与欧盟、日本、美国、新加坡和CAC的农残限量比对,发现针对苏云金杆菌、噻菌铜、代森锰锌、高效氯苯酰胺、苦参碱、杀虫双、哒嗪硫磷等13种农药各国均未规定农药MRLs;代森联、噻唑锌和灭幼脲3种农药仅中国规定了农残限量标准;我国标准比其他5个国家地区标准规定限量指标要求一致或更为严格的农药种类有13种,分别是吡虫啉、苯醚甲环唑、氟啶虫胺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氧虫酰肼、螺虫乙酯、虫酰肼、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氯菊酯、腈苯唑、草铵膦和草甘膦;仅欧盟或日本或美国或新加坡规定了农残限量标准的农药有8种,即喹啉铜、联苯菊酯、高效氯氰菊酯、烯啶虫胺、三唑锡、虫螨腈、吡丙醚和甲基硫菌灵;我国标准比其他5个国家地区标准规定限量指标要求更为宽松的农药种类有12种,分别是吡唑醚菌酯、春雷霉素、嘧菌酯、阿维菌素、噻虫嗪、氟苯虫酰胺、啶虫脒、戊唑醇、毒死蜱、辛硫磷、马拉硫磷和杀螟硫磷。

表6 我国桃登记农药的清单

表7 我国桃果常用农药MRLs的比较

3 小结与建议

总体而言,欧盟对桃的农残限量指标要求最严、农药种类最多,其次是日本;欧盟与日本均有完善的农药管理制度,同时作为农产品进口大国,严格农药MRLs管理。中国、欧盟、日本、美国、新加坡和CAC标准共同对桃进行最大残留限量指标有要求的农药有5种,分别是百菌清、克菌丹、二嗪磷、多果定和亚胺硫磷。相对而言,上述5种农药中百菌清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时具有微弱优势,我国标准规定桃中百菌清≤0.2 mg·kg-1,严于美国、欧盟、CAC、日本和新加坡;其他4种农药,均是欧盟规定最为严格。从新版GB 2763—2021的变化来看,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越来越多,限值也越来越合理,整体农药种类和限量比新加坡和美国等国家更为全面,与CAC标准变化保持较一致的步伐,也在向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靠近。

我国虽是世界桃生产的第一大国,但是国际竞争力依然薄弱,生产能力和出口贸易能力明显不足,在国际市场上不占优势。从内部因素分析,我国桃产品在出口时频频受限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生态坏境恶化、大量使用化肥、病虫害频发、农药等化学防治过度导致的农药高残留等有密切关系,这些与国际进口国严格的卫生检疫、重金属限定等标准存在较大差距[5]。像水蜜桃、黄桃等品种通常不耐贮藏,而我国桃的田间管理、加工和运输等方面的技术仍不完善,市场也缺少标准化的要求,进而导致不达标退货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桃的出口[6]。如出口日本的桃要格外注重喹啉铜、烯啶虫胺、吡丙醚、甲基硫菌灵和虫螨腈等农药的检出值。从外部因素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季节性关税等贸易壁垒限制了我国桃产品的出口。主要是欧盟、日本、美国等技术水平发达国家或地区组织对我国桃出口企业影响较大。此外,水果、蔬菜类出口商品,除了需要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之外,还需要征收季节性关税。由于我国处于北半球,存在地理位置差异,季节性关税无法避免,由此给我国桃产业对外出口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为进一步增强我国桃的贸易竞争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升:

加强病虫害综合防治,严控农药残留量。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根据实际病虫害发生情况合理使用化学农药。从源头上控制桃的农药残留,尤其是我国桃果常用且国外限量标准更为严格的农药品种,如吡唑醚菌酯、春雷霉素、嘧菌酯、阿维菌素、噻虫嗪、氟苯虫酰胺、啶虫脒、戊唑醇、毒死蜱、辛硫磷、马拉硫磷和杀螟硫磷等。结合科学施肥、夏季修剪、冬季清园、悬挂迷向条等栽培管理模式的同时,关注桃树病虫害发生的关键环节,对症下药,注重喷药质量,讲究防治效果,减少用药次数;严格按标签使用,掌握施药剂量(或浓度)、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交替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品种[7]。对于出口国采用“一律限量”的农药,在生产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农业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应增加对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科普培训,普及健康栽培、禁限用农药、农药安全使用规则、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知识,不断规范桃农安全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桃农残标准。对比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我国在农药的覆盖程度上还达不到它们的标准,将我国与美国、新加坡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比发现,各国对农药的关注度不一致,共同关注的农药比例较低。同时,发达国家制定的农残限量标准体系中,农药的限量并不都是利用本国残留试验数据制定的,也包含进口限量和一律限量,其中一律限量成为发达国家保证本国消费者安全的一种手段[8]。而目前在我国的桃类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大部分参考核果类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没有限量要求的农药方面也暂未进行任何规定。为了使我国桃产业得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完善桃类的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十分必要。因此,建议我国借鉴欧盟、日本等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农药使用现状、残留试验数据、检测方法和各国膳食消费结构差异等因素,合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一律限量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关注国内外贸易状况,加快标准体系制修订。在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的差异会导致贸易出口受阻和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因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的贸易损失。而且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根据国际贸易和本国生产生活需要,会频繁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我国一般间隔2 a以上才进行农药残留限量的修订工作,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修订年份分别为2005年、2012年、2014年、2016年、2019年和2021年,更新速度相对较慢。在2010—2019年,欧盟共召回我国出口鲜桃(或桃子)商品11次,其中有10次是因为农药残留超过欧盟标准的最大限量,1次是由于检查出霉菌感染的问题。检出超标的农药品种有硫丹、氧乐果、乐果、克菌丹、甲氰菊酯、多菌灵、草铵膦及有机磷杀虫剂等。经过多年更新,目前我国与欧盟桃的硫丹、乐果等农药MRLs值已经一致,但氧乐果、克菌丹、甲氰菊酯以及多菌灵等农药限量标准远远不及欧盟严格。因此,建议桃生产和出口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持续关注日、美、欧等国家和地区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展与修订更新,尤其是导致桃果贸易出口受阻且在生产中常用的农药以及进出口国有规定而我国没有限量标准的农药,及时做好动态跟踪,加快现行相关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步伐。同时也要结合我国桃产业生产实际,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从桃园建设、种苗培育、整形修剪、果实管理、肥水管理、土壤管理、病虫综合防治、采收贮运和包装标识等方面,逐步规范我国桃的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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