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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汉 爰 书 考 辨

2022-02-21刘玉环

关键词:诉状简牍文书

刘玉环

(五邑大学 文学院,广东 江门 529020)

就目前所见有关“爰书”的资料而言,“爰书”应用于战国后期秦。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枚,其中一组竹简的内容是关于审讯制度的,最后一支竹简的背面有“封诊式”的标题,学者遂以此命名这组简牍。“爰书”一语在《封诊式》中出现27次,其中“自告”“争牛”“告臣”“黥妾”“迁子”“告子”“贼死”“经死”“穴”“出子”“毒言”等文书中都含有爰书内容[1]147。

汉承秦制,汉朝沿用爰书,“爰书”一语出现在汉代史籍和出土汉简中。《史记·酷吏·张汤列传》:“张汤者,杜人也。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汉书·张汤传》与《史记》的记载基本相同,都用“传爰书”一语,为避免重复,下文仅就《史记》之文展开讨论。居延汉简中带“爰书”字样的简文有若干条,但多数简文残缺不全,句意不明。20世纪70年代,考古工作者在汉代甲渠候官、肩水金关等西北边塞遗址发掘出土简牍数万枚,其中F22号房址出土的“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是含有爰书的治狱案卷,出现“右爰书”“它如爰书”“爰书自证”等语,“爰书”一词共用10次[2]。

历代学者对爰书解释各异,莫衷一是。笔者根据《史记》《汉书》的记载和已出土的秦汉简牍资料,结合古今中外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提出自己对爰书新的理解,祈专家同仁指正。

一、历代学者对爰书的理解和研究

学者们对爰书的解释和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代及清代以前传统注疏家对爰书的解说,他们主要针对《史记·酷吏·张汤列传》和《汉书·张汤传》的原文,提出自己对“传爰书”的理解;二是民国后中外学者根据出土的秦汉简牍中有关爰书的新材料,并结合《史记》《汉书》的记载和传统研究成果,对爰书的内容和形式做出的新探讨。

南朝宋裴骃在《史记集解》中引苏林的看法:“(传爰书)谓传囚也;爰,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即认为“爰书”是将罪犯的口辞变换成文辞而形成的文书。《史记集解》又引张晏的说法:“传,考证验也。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讯考三日,复问之,知与前辞同不也。”即认为“爰书”是罪犯最初自我辩解的供辞。唐代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引东吴人韦昭的观点:“爰,换也。古者重刑,嫌有爱恶,故移换狱书,使他官考实之,故曰‘传爰书’也。”即认为“传爰书”是将狱书移换给其他官吏考实、审讯。《汉书·张汤传》颜师古注认为:“传谓传逮,若今之追逮赴对也。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口辞也。”对爰书的解释与苏林说相近。王先谦《汉书补注》引宋代《汉书》官本《三刘刊误》刘奉世的观点:“传,非逮也。若传逮,则不当先言掠治矣。传者,传囚辞也。爰书者,盖赵高作爰历,教学隶书,时狱吏书体盖用此,故从俗呼为爰书也。”即认为“传爰书”指传唤隶书撰写的囚辞。《汉书补注》又引钱大昕的说法:“传,当傅,傅音附,谓附于爰书也。颜训为传逮,似非。”钱氏认为“传”是错别字,正字当为“傅”,因与“傳(传的繁体)”形近而写讹。王先谦对前人观点做出总结评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各本无作傅者,钱说非也。苏训爰为易,与韦、颜训换同。汤为儿戏,不必如平日有移换他官考实之事,捕得盗鼠,亦岂烦三日复问。苏、颜说是。传爰书者,传囚辞而著之文书。苏、颜解为传囚,失之。盖此数者,皆见之文辞。劾,一也;爰书,二也;论报,三也。三事具,而狱成矣。掠治乃有爰书,讯鞫然后论上,故下言父视其文辞也。”按,王氏对钱说、韦说、苏说、颜说的评述基本正确,他认为“传爰书”指传送囚犯供辞变换成的文书。

以上是传统注疏家对《史记》《汉书》中“爰书”或“传爰书”的理解,他们的解说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爰书”的得名之由,二是“爰书”的具体所指。值得关注的是,他们善于从语源入手解释“爰书”的含义。

《辞海》和《汉语大词典》将“爰书”定义为古代记录囚犯供辞的文书,与王先谦的解说接近。《法学辞典(增订版)》对“爰书”的解释是:“中国古时记录囚犯告发人和争执双方供辞的文书”,与前两辞书相比,界定稍加全面。

现代学者结合新出简牍资料讨论爰书的性质和内涵。陈槃先生结合居延汉简中有“爰书”字样的十几枚简文探讨“爰书”之意,提出《汉书·张汤传》中的“爰书”是张汤对其父辩解的自辩书;又依据居延汉简中“爰书自证”的话,认为“爰书”具有“证书”的性质。[3]日本学者大庭脩提出爰书本身没有“爰书”二字,凡是将个人私事向官府申诉的文书都可以称为爰书,如讲秋射的叫“秋射爰书”,用于自证的叫“自证爰书”;爰书原则上是以“某自言”开始,“自证爰书”以“证所言”结束;爰书一经向官府提出,官府要加以验证,以明其是否属实;“传爰书”指移动爰书。[4]高敏先生在《释“爰书”——读秦、汉简牍札记》一文中认为爰书是刑讯中有关原告起诉书、被告供辞、审讯情况、审讯过程及向上呈报等的原始记录。“传爰书”即指传递起诉书与掠治时的情况记录。还提出“爰书”中有小“爰书”。[5]胡留元、冯卓慧先生在《爰书、传爰书考》一文中提出:汉代已有诉讼爰书和非诉讼爰书之分;诉讼爰书是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判决确定犯罪事实的司法文书,大致有诉状爰书、口供爰书、刑讯爰书、检验爰书和上报爰书五种,从诉讼开始包括讯问被告、现场勘察、刑讯逼供、索取人证物证等所有侦讯、验问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司法文书;非诉讼爰书见于汉简的有秋射爰书、戍卒病亡爰书、驿马病亡爰书和戍卒贳卖衣物爰书等多种形式[6]。

按,韦昭用“移换狱书”来理解《张汤列传》中的“传爰书”实在牵强。苏林注、颜师古注和王先谦注都强调爰书和口辞之间的关系,他们用“易”或“换”解释“爰”,使用声训的方法,力图阐释“爰书”之“爰”的语源义,认为“爰”指变易、代换,即用文书代换口辞、囚辞。睡虎地秦简和居延汉简出土之前,传统注疏家着眼于解释“爰书”在《史记》《汉书》中具体用到的语境义,针对性强而对词义的理解不够全面,释义失之过窄。陈槃先生认为爰书是自辩书的看法最接近《史记·张汤列传》中“爰书”的语境义。现代学者认为爰书是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司法文书,扩大了爰书的外延而未能准确认识爰书原义,对“爰书”的理解失之过宽。《汉语大词典》《法学辞典》等工具书较多地参考了传统注疏家的观点,将“爰书”理解为供辞,释义不够全面。

笔者认为诉讼过程中常见的爰书有原告的诉状辞、被告的辩供辞、相关证人的证词和司法调查人员的验讯词等;非诉讼爰书仍具有个人申辩的性质。

二、“爰书”得名之由

《史记·张汤列传》和《汉书·张汤传》中张汤的做法反映了秦汉时期审讯的司法程序:“其父怒,笞汤”,使张汤感到冤屈;于是“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即抓捕老鼠、拷问、揭发其罪状;并以原告身份将申诉事情原委及状告老鼠的口辞写下来而形成爰书,“传”指传唤、宣读,“传爰书”即传唤、宣读张汤的诉状词①,同时传唤原告和被告到公堂待审;之后审讯正式开始,“讯鞫”即审问被告(老鼠),“论报”即阐明、判决、传达老鼠罪状,“并取鼠与肉,具狱”即判决定案并记录呈报,“磔堂下”即在堂下对老鼠施磔刑。可见,“传爰书”只是张汤审讯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在此之前“劾鼠掠治”,在此之后“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因此“爰书”不可能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记录。现代学者们提出的爰书是古代记录案件审理情况的全面反映官吏对案件调查、审讯及判决的司法专业文书的看法并不准确。

秦汉时期的审讯过程,应是原告写好爰书,递送官府(或至官府口述,由官吏代为记录、撰写爰书);官府依据爰书内容派办案人员做初步的调查、讯问,包括拘捕被告、审讯被告、验问证人等,并将勘察经过和结果上报官府,可以口头汇报,也可以书面汇报(将口辞转为爰书);被告为了维护自己权益,也可以将自己的辩解写为爰书,上报官府。之后便可以对簿公堂。公堂审案的重要依据是原告的诉状爰书、被告的辩供爰书、证人的证词爰书和司法人员的勘察爰书。公堂审讯过程中书掾官吏负责记录,记录时可以直接引用已有爰书的内容,断案、判决之后爰书完成使命,官府将书掾记录撰写的司法文书整理存档或汇报上级官府。

总之,从“爰书”得名之由分析,它应是言辞的直引,主要包括原告的诉状词、被告的辩供词、证人的证词和司法人员的验讯词,又可供案件审理时引述。它只是司法文书的一个构成部分,不能完整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三、依据出土的秦汉简牍分析“爰书”的内容和性质

就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而言,爰书只是封诊式的一个构成部分。“封”指查封、调查,“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审讯,“式”指格式、程式,“封诊式”指案件审理的程式及司法专用文书撰写的规范格式。《封诊式》中的《治狱》《讯狱》专讲审理案件的原则,此外还有23个案例文书,其中有包含爰书内容的,也有不包含爰书内容的。

不包含爰书内容的《封诊式》有《有鞫》《覆》等篇。其内容是向上级汇报审讯案件详情的程式,没有涉及原告的诉状词、被告的辩供词、证人的证词、司法人员的讯验词等,所以没有爰书内容。包含爰书内容的《封诊式》有《告臣》《告子》《迁子》《自告》等篇[1]147-164。例如:

告臣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

《告臣》篇说明了以“告臣”为主要内容的“爰书”应如何撰写。从“某里”至“告曰”介绍原告甲提起诉讼时的情形,即已将被告丙捆绑到公堂;从“丙,甲臣”至“受贾(价)钱”是爰书内容,即甲的诉状词。

告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

《告子》篇包含两种爰书的撰写格式。从“甲亲子”至“敢告”是原告甲的诉状爰书;“即令令史己往执”指行政长官派令史己前去抓捕被告,不是爰书内容;从“与牢隶臣某执丙”至“毋(无)它坐罪”是令史己的验讯爰书,包含办案人员调查、审讯之后汇报的内容,此验讯爰书中还包含被告的供辞(“辞曰”后面的内容)。

迁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告法(废)丘主: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论之,迁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法(废)丘已传,为报,敢告主。

《迁子》篇中从“谒鋈亲子”至“敢告”是爰书内容,即士五(伍)甲陈述的诉状;“告法(废)丘主”之后的内容则是案件审结后形成的上报文书,不属于爰书。这是在上报的司法文书中包含爰书。部分学者认为“爰书”二字之后都是爰书的内容,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自告》篇中“以五月”至“告丙”是公士甲到官府自告时的爰书内容。下文“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则是行政长官接到爰书之后,派人前去执讯共犯丙,为庭审断案做准备,不是爰书内容。

上揭《告臣》《告子》《迁子》《自告》等篇的主要内容是结合案情说明爰书或司法文书的撰写格式。《封诊式》用来规范刑狱文书程式。《封诊式》具有成熟的体例:一般先在文书开头写出标题,如“告子”“迁子”“自告”等;标题之后空格,再写“爰书”二字;后面包含爰书的示例内容,即某人的控诉言辞或辩解言辞或汇报言辞等。其中长官发出抓捕命令或总结案件审理过程的内容都不是爰书。胡元德《古代公文文体流变述论》提出“在爰书中再引用证词,如《自告》《迁子》《告子》三篇”[7],则误将整篇司法文书看作爰书。

汉代的诉讼爰书与上述秦代的诉讼爰书性质相同,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包含三份爰书,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了爰书的内容和性质[2]。《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文书反映了东汉光武帝三年十二月甲渠候粟君与客民寇恩的经济诉讼,简册共计三十六枚,卷内共包含四册文书②。整份司法文书转引了一份粟君的诉讼爰书,转录了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寇恩的辩供爰书。其中“爰书”一词出现10次,比如:“爰书验问”“它如爰书”“右爰书”“爰书自证” “写移爰书”等。这些“爰书”的使用正可以说明案卷文书本身并不是爰书,爰书只是司法文书的一个构成部分。

总之,爰书是原告诉状词、被告辩供词、证人证词和司法人员验讯词的笔录,是秦汉司法文书的一个构成部分。“爰书……”的文书程式包含在某些秦汉简牍法律文书的一般程式之中。

四、“爰书”与“书”的关系

“书”的概念比较宽泛,“爰书”所指则很具体。“爰书”可以笼统地称为“书”,“书”则不可以随意称为“爰书”。出土简牍文献中的司法文书本应该称为“书”,部分现代学者称之为“爰书”,则没有搞清楚二者的区别。

比如,长沙东牌楼出土的东汉简牍中有一封检,内容是《光和六年(一八三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整理小组的学者们将此封检称为“爰书”[8]。按,从简书体制看,学者们将之归为“封检”是正确的;而从内容上将此篇司法文书定为“爰书”,则是对“爰书”的误解。该封检未出现“爰书”字样,其倒数第三行作:“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张诤田自相和从书”,将整个文册自称为“书”,我们也应该称之为“书”或“文书”。从公文用语看,原简册开头和结尾都有“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等语,可见是为向上级官府传达、汇报而撰写的文书,具有分辩自述性质的爰书一般不用“叩头死罪”等语。原简文“民自言,辞如牒”中“牒”上的内容应属爰书,从书写材料的形制角度名之为“牒”,而从书写内容角度则可名之为“爰书”。可见在审讯之前,原告提交了诉状爰书,只是我们看到的《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张诤田自相和从书》只叙述案情和审讯过程,未直接引述原告的状辞,故未有“爰书”二字。

“书”是公文较为模糊的一个统称。出土的湖北睡虎地秦简中,《内史杂》云:“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每日批阅的公文竟“以衡石量书”,即每天都要批阅文书120斤。秦代的中央政务公文主要是皇帝御用的制书和诏书,而睡虎地秦简《语书》则是秦南郡守腾对所属县道发布的重要文书。汉代公文文种有所扩展,据蔡邕《独断》记载,皇帝专用公文为策书、制书、诏书、戒书4种;地方官府行政所需的往来文种主要有书、檄、记、传(符)、教等;书又可以分化为举书、移书、檄书、府书、牒书、变事书、应书等种类,用于各种政务活动。梁代任昉的《文章缘起》把各类文体分为85种,其中就有“书”这一类。明代吴讷的《文章辨体》分59类,“书”为其中一类。明代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分127类,其中有“书记”一类。清代姚鼐的《古文辞类纂》把文体分为13类,其中有“书说类”。清代曾国藩的《经史百家杂钞》共分3门11类,有“书牍”一类。爰书是书在司法领域的一个类别。

爰书都带有口辩自述的性质。从出土的汉代简牍来看,爰书除与司法案件有关,还包括官吏或百姓向官府申告个人私事的文书。居延汉简中就有“卒病死爰书”“秋射爰书”“驿马病死爰书”等,这些“爰书”虽不涉及司法诉讼,却都是在法律、法规限制下产生的,都带有申辩、证明的性质,即因法律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得不撰写爰书来自我辩明。

秦汉时期的爰书都与申述时的口辞有关,而唐代以后的“爰书”则主要指判决书,例如唐·柳宗元《酬韶州裴使君寄道州吕八大使》:“圣理高悬象,爰书降罚锾。”再如清·李渔《慎鸾交·订游》:“几曾见,爰书定下瞧人罪”,等等。

五、结 语

“爰书”之所以在传世典籍中并不多见,是因为它具有现实性和实用性,主要出现在法律诉讼场合。而各类爰书的原件上并无“爰书”二字,只有诉状爰书、辩供爰书、证词爰书或验讯爰书的内容被直接引用到文书档案中才会出现“爰书”二字。有时文案书掾在记录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的时候,并不直接引用爰书,而以客观描述的方式做记录,则无爰书的完整内容,也就不会出现“爰书”二字。爰书若未被司法文书引用,则在庭审结案之后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而被当事人收藏或丢弃。所以爰书实物并不多见且难以辨别,故而汉代以后的学者已对爰书没有明确的认识,关于爰书的争议持续至今。

注释:

① 苏林、刘奉世、王先谦等人以为“传爰书”指“传囚辞”,不妥。因为此情境中张汤不是囚犯,而被告即被执捕的老鼠不可能有供词。

② 原简文过长,限于篇幅,不拟抄录。笔者对这组简牍的编联和释读,与《居延新简——甲渠候官》(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著,中华书局1994年出版)、孔祥军《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复原与研究》(发表于《西域研究》2012年第4期)、高敏《释“爰书”——读秦、汉简牍札记》(刊于《益阳师专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2期)等学者的观点都不相同。详可参阅刘玉环的《居延新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编联与所含“爰书”探析》,发表于《西南学林 2016(下)》第234-239页,云南民族出版社201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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