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标签与第二医药用途专利侵权认定:从规范构造到标准选择
2022-02-19吴柯苇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2年2期
吴柯苇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0 引言
在专利领域,将过去从未被用于疾病治疗的某种已知物质或组合物,用于治疗某种疾病的发明专利称为第一医药用途专利[1];将过去已经用于治疗某种疾病的某种已知物质或者组合物,用于治疗另一种疾病称为第二医药用途专利[2]。学理上,第二医药用途专利(Second-medical-use patents)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其中,狭义上,第二医药用途专利是指针对现有上市药品的新适应症(Indication)用途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广义上,第二医药用途专利是指为给药对象、给药方式、给药途径、剂量、频次等药物使用方法及其组合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3]。我国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首次规定,采用瑞士型(Swiss-form Claim)权利要求写法,即通过功能限定产品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可以在满足法律其它规定情况下,获得专利法保护[4]。狭义的第二医药用途专利必然后于第一医药用途专利出现。在逻辑上,这种就同一化合物先后申请两次不同用途发明专利的情形,一方面成为原研药厂商就原创药品寻求更长期限专利保护的工具,如2020年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就瑞德西韦可能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治疗用途申请专利的法律动机即在于此[5];另一方面也导致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实践悖论,即原研药化合物和第一医药用途专利到期以后,仿制药上市使得原研药价得以平抑,也提升了药品可及性。但由于原研药第二用途专利此时往往尚未失效,因此原研药厂对于以下行为有合理的法律诉求:阻断医药主体使用廉价仿制药治疗原研药第二医药用途针对的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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