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体制下我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治实施困境与对策
2022-02-18徐冬根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2年10期
邵 辉,徐冬根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0 引言
安全是发展的环境前提,发展是安全的物质基础。如何把国家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实现国家发展和安全的协调,历来是大国崛起必然面临的重要问题[1]。自1862年美国颁布《莫雷尔法案》(Morrill Land-Grant Act)开始探索军民融合相关理论与实践以来[2],全球主要强国基本都通过军民融合战略统筹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实现富国强军的国家治理目标[3],不过,在发展模式上存在军民一体化、军民并重、以军带民和以民掩军等路径差别[4]。现代化的军民融合是战争形态信息化、技术形态军民通用化、经济形态高度市场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等综合因素紧密结合的时代产物。我国军民融合先后经过军民两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等发展时期,当下正处于从初步融合走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同时,我国军民融合上升速率已经呈现边际递减的明显趋势[5],亟需从制度层面打破“军”“民”二元分离体制结构,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新时代,我国军民融合深化过程也是经济社会生产交换的分工网络一体化过程[6],关键在于利用中国独特的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有效整合军队和市场双方主体力量,打破军用系统和民用系统长期相互封闭的二元体制隔离状态[7]。军民融合走向深度发展阶段,许多深层次问题与法律政策、体制机制密切相关,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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